合江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合府办发[2017]66号 合江县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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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江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合府办发[2017]66号 合江县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

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合府办发【2017】66号

T/CCIAT 0003-2019 建筑施工承插型轮扣式模板支架安全技术规程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合江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7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合江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江套人民政府 公室 2017赤公月室2

合江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第1.0.1条为加强我县城乡规划管理,保证规划有效实施, 足进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现章以及相关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分为合江县县城规划区和城镇(含二级场 镇)规划区两部分,适用于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2.1.4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 则,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面 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旧城用地面积0.5公项。 (二)新区用地面积1公顷。 第2.1.5条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根 据实际情况,可实施排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实 施绿地、广场、停车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确需实施经营性居住、 公建项目的,设计方案须按程序报批后下达规划条件。 第2.1.6条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 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第2.1.4条规定进行管理。 第2.1.7条建设用地面积以红线确定的用地范围进行计算, 城市道路及公共绿地不纳入用地指标。 第2.1.8条各建设项目不论分期建设与否,均以红线范围进 行统一指标计算,不得分割成若于地块单独计算指标,已建建筑 在红线范围内的应纳入计算范围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2.2.1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 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2.2条对各种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原 则不得大于《附表二》中所列的指标,超出附表二控制指标地块 应进行专题分析论证后提交专委会、规委会审议并按程序报批同

意后出具相关指标。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应按用地范围和建 筑类别分别计算指标。 第2.2.3条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 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公益性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 指标,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第2.2.4条用地性质未明确可兼容小区商业的居住用地,其 商业规模不得大于地上计容建筑面积的10%;用地性质中明确可 兼容商业用地的居住用地,其商业规模不得大于地上计容面积的 20%,经规委会或专委会审查确定的指标除外;具体比例应在设计 条件中明确。 第2.2.5条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为居住用地的,其 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均不应超过《附表二》中所列住宅类 建筑的规定。 第2.2.6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 不得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也不得再插建任何建筑 物。 旧城区城镇居民危房,按照原址、原建筑面积(产权确定的 建筑面积)、原层数、原高度、原使用性质(产权确定的使用性质 的原则排危建设。 第2.2.7条高层建筑所在地块公益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容量 应能满足新建高层建筑容量需求。 第2.2.8条旧城进行住宅、商业开发应在满足地块公益设施 和市政配套设施服务要求前提下确定建筑容量。 第2.2.9条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的水平投影

第2.3.1条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最 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建筑半间距指建筑布局时,相邻建筑的外 墙面(含阳台、外廊)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飘窗不计 算建筑间距。 第2.3.2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绿化、安全、工 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2.3.3条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多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 1.旧城区: (1)采光面与采光面的间距,不少于相邻建筑平均高度的0.7 倍,且不少于6米。 (2)采光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9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6米(临街建筑在满足 消防规定情况下可适当降低)。 2.新区: (1)采光面与采光面的间距,不少于相邻建筑平均高度的1 倍。 (2)采光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12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8米。 (二)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 1.旧城区: (1)采光面与采光面的间距,小高层与多层间距不少于18 米;中高层与多层间距不少于20米;超高层与多层间距不少于24 米。 (2)采光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所有高层采光对多层山墙均不 少于10米;小高层山墙对多层采光不少于12米;中高层山墙对 多层采光不少于14米;超高层山墙对多层采光不少于16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9米。 2.新区: (1)采光面与采光面的间距,小高层与多层间距不少于24 米;中高层与多层间距不少于28米;超高层与多层间距不少于32 米。 (2)采光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所有高层采光对多层山墙均不 少于14米;小高层山墙对多层采光不少于16米;中高层山墙对 多层采光不少于18米;超高层山墙对多层采光不少于20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12米。

(二)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之间的间距: 1.旧城区: (1)采光面与采光面的间距,小高层对小高层不少于20米: 小高层对中高层不少于22米;小高层对超高层不少于24米;中 高层对中高层不少于24米;中高层对超高层不少于26米;超高 层对超高层不少于30米。 (2)采光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采光面与采光面间距的一半 再加6.5米计算。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13米。 2.新区: (1)采光面与采光面的间距,小高层对小高层不少于24米; 小高层对中高层不少于30米;小高层对超高层不少于36米;中 高层对中高层不少于36米;中高层对超高层不少于42米;超高 层对超高层不少于50米。 (2)采光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采光面与采光面间距的一半 再加8米计算。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16米。 山墙面有居室、客厅开窗者,间距在以上基础上再增加2米。 第2.3.4条建筑临界距离按照建筑半间距进行退让,最小临 界距离不小于3米。 第2.3.5条相对布置的相邻建筑,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或者 等于60度时,建筑之间的最近点按照相互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 进行计算,两栋建筑夹角大于60°时,非平行布置的建筑之间最 近点的距离应不少于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间距的0.7倍。

第2.3.6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居住建筑与居住 建筑的间距进行计算。 第2.3.7条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底层室外地坪标高以 下的,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建筑间距不作要求。 相建筑底层标高相差9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建筑间距按相 对高度确定。 第2.3.8条(退台建筑的间距计算)建筑退台时,按照本规定 第2.3.3条至第2.3.7条的规定,视其不同建筑计算高度分别确定间 距。 第2.3.9条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市政设施及其他特殊功能 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相应设计规范执行。特殊地段、地形的建 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设计的要求下,由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2.3.10条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于 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必须 司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退让。对易燃、易爆以及有 环保、安全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临自身用地界应退足国家 规范规定要求的全部安全间距。在确定保护的古城墙地段,古城 墙两侧各10米范围内不得新、改、扩建建筑物。 第2.3.11条当相邻已有建筑未退让间距时,新建建筑应退足 本规定相对应的全部间距。 第2.3.12条道路宽度不满足间距要求时,按道路中心线退够 相应间距。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的0.5 倍,最小值为3米且不应超过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的一半。

第2.3.13条高度大于2.0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 物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0米;其下缘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不小于 2.0米。挡土墙的高度宜为1.5至3.0米;超过6.0米时,宜退 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5米。 第2.3.14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为公共绿地、防护绿 地、广场用地的不计入开发用地范,相邻建筑后退绿化用地线不 小于5米。 第2.3.15条沿城市道路新建建筑物时(旧城改造除外),建 筑(含裙房)后退道路红线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60米及以上道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二)30米(含30米)至60米道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 小于5米。 (三)30米以下道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 (四)滨江(河)路多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高 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8米。 第2.3.16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人流、 车流大量集散的建筑应满足集散场地的要求,在城市重要景观地 段和特殊地段,建筑后退距离除按上述要求后退外,还应根据城 币规划管理要求加大后退距离。 第2.3.17条道路交叉口四周道路规划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 的要求并退够前区距离,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 红线以相应最高等级道路后退计算(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 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第2.3.18条小区的市政管线、地下室、建筑基础、飘窗、装

饰构架、雨蓬、挑檐、踏步、花台等附属设施设置位置距离用地 边界不得超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一半。小区围墙及建筑物 的主体、阳台、外廊、门廓、橱窗、外包柱、污水处理设施等不 得超出建筑后退红线。

第四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2.4.1条城币建筑物的高度应当满足城币控制性详细规划 和城市风貌专项规划要求。 第2.4.2条在飞机场、气象台、电视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 通讯设施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建筑控制高度应 符合相关规定对净空高度限制的要求。 第2.4.3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地带新建、 改建建筑物,其建筑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2.4.4条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平屋面建筑(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自室外设计地 面至其屋面面层。 (二)坡屋面建筑:自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 度)。 第2.4.5条建筑层高在满足功能使用要求前提下按照以下规 定进行控制: (一)居住建筑层高不得大于5.8米,大于3.6米、小于或 者等于5.8(即3.6+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 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DB15T 353.12-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12部分: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pdf,住宅坡屋顶部分除

外。 (二)商业、办公、酒店等公共建筑层高不得大于7.6米,层 高大于5.4米、小于或者等于7.6(即5.4+2.2)米的,不论层内是 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均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 算。其中,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 筑通高部分按照一层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第五章建筑物色彩及立面控制

第五章建筑物色彩及立面控

第2.5.1条建筑色彩应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及气候特点确定, 临街建筑的色彩应符合城市设计的要求,住宅小区色调风格应协 调统一。 第2.5.2条低层及多层居住建筑须设置组合式坡屋顶,且坡 不应小于28°,退台部分应临街设置;高层居住和公共建筑应注 重屋顶造型处理。 第2.5.3条低、多层居住建筑及高层建筑裙房单体长度不宜 超过60米,高层不超过三个单元拼接,主体不超过60米,多 层不超过4个单元拼接。 第2.5.4条高层建筑提倡采用规整对称的塔式建筑造型,外 墙应减少凹凸墙面,满足保温节能要求。 第2.5.5条建筑立面必须进行净化处理,广告位(含店招店 牌)、空调位(含格栅)、防盗窗、雨蓬、落水管等应同步实施。 第2.5.6条除支路外的临街建筑临街面不得设置开敲式生活 阳台、厨房、卫生间等功能性房间。

第2.5.7条除支路外的临街商业门市应采用大厅式,外墙面 采用高档装饰材料,设置窗或玻璃门,不得安装卷帘门。 第2.5.8条高层建筑、重要节点部位的建筑、标志性建筑以 及除支路外的临街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光亮工程专项设计。 第2.5.9条建设项目外部装饰效果图应报送县规划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司设置必须设置专用排烟道DBJ/T15-166-2019 广东省绿色校园评价标准,并接入主排烟道),与主体建筑同时 设计、同时实施、同时投入使用。 第2.6.8条建筑物应在显著的位置设置永久性的、显著的铭 牌,内容包括建筑物名称、开发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建筑规模、工程开工、竣工日期等。

第2.7.1条城币规划区内新区的居住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0 %;仓储区、商业区及旧城改造区绿地率不低于20%;学校、医 院、机关团体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工业用地绿地率一般不低 于10%,不大于20%,其他一些用地根据相关规范确定。 第2.7.2条超过10米(含1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部分 应进行环境景观设计,其中绿地面积不小于后退道路红线部分面 积的35%,道路转角处应设置街头绿地。 第2.7.3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项目绿化设计方案应经城市绿 化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2.7.4条建设用地临城市道路需要设置围墙的,应采用通 透式栏杆、绿禽等形式,建筑后退部分绿化与小区内部绿化景观 应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第2.7.5条建筑层数低于12层、高度低于40米的平屋顶建 筑应进行屋顶绿化设计,且绿化面积不得小于屋顶面积的50%。 第2.7.6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小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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