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临规发[2015]11号 临沧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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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临规发[2015]11号 临沧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2月)

临规发【2015】11号

临沧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临沧市中心城市

各县、区住建(规划)局,临沧工业园区建设局、临沧边境经 济合作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局机关各科、室: 《临沧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法制 办公室审查备案(临府规登准[2015]2号),现将《临沧市中 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技术规定自印发之目起实施,如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我 局将及时补充完善。

临沧市城乡规划局 2015年2月10日

GTCC-063-2018 电动转辙机(ZDJ9系列)-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临沧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注:1、“V”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O"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2、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兼容比例

第八条世纪路以南、南汀河以西、西环线以东围合的老城 区开发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 发建设。对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 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二)临规划道路红线宽27来以上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 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米:12米一27米宽道 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20 米。 第九条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建设用地,应 当交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 由国土资源部门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条市域主要公路接入城镇规划区段、城市主要道路 (36米以上)红线两侧100米内及高速公路出入口100米范围内 纳入建设用地收储。 毗邻城市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项自,建设单位应代征、代折 上述道路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其中应包括与道路配套的 绿化带)。

JTGT 3821_2018《公路工程估算指标》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建筑密度、容积率最大值和绿地

商业建筑体量之间作为单纯交通联系功能的空中连廊,其建 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十六条多高层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3.6米,单 套户型室内中空部分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来,且不得超过单套 建筑面积的30%。商务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4.5来。商 业建筑底层层高不得低于4.2米且不得超过5.4来,大型商业用 房的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确定。 第十七条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相应增加建筑面 积: 在建筑控制线内,沿城市道路设置广场的,为社会公众提供 永久性无条件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实际使用面积大 于300平方米,且任一方向净宽度大于10米的广场、绿地、公 共停车等室内外公共使用的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沿街建 筑以骑楼方式处理且面积大于150平方来的,也可视作公共开放 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自用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 放空间。 以下情况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或城市广场周边,在建筑内为城市提 供公共厕所、警务室、开闭所的。 (二)超过规定指标提供公共停车位等公共设施的。 (三)未达到应建医院、中小学校规模而配建了医院、中小 学校的成片住宅建设项目的

第十八条危旧房屋的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 积、层数、高度等。

居住建筑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

第三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

第三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18[5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18年7月),鼓励建设单位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一)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建(构)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 面积之和在1500平方来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总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 等市政工程项目。 (三)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工程项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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