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JGJT46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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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JGJT469-2019

6.2.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外墙围护系统的外墙板应综合建 筑防火、防水保温、隔声、抗震、抗风、耐候、美观的要求, 选用部品体系配套成熟的轻质墙板或集成墙板等部品。 6.2.2/外围护系统的材料与部品的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规定:室内侧 材料与部品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 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6.2.3外墙围护系统的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墙

DB34/T 3325-2019 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技术规程6.2.5外门窗玻璃组件的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

用技术规程》JGJ113的规定。

用技术条件》GB/T31433的规定;设计文件应注明外门窗抗风 压、气密、水密、保温、空气声隔声等性能的要求,且应注明门 窗材料、颜色、玻璃品种及开启方式等要求,

6.2.7外围护系统的防水、涂装、防裂等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6.2.7外围护系统的防水、涂装、防裂等材料

1外墙围护系统的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 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235的规定,并应注明防水透汽 耐老化、防开裂等技术参数要求: 2屋面围护系统的材料应根据建筑物重要程度、屋面防水 等级选用,防水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 范》GB50345的规定; 3坡屋面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坡屋面工程技术 规范》GB50693的规定;XXV 4种植屋面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 技术规程》JGJ155的规定。

6.2.8建筑密封胶应根据基材界面材料和使用要求选用,

长率、压缩率、拉伸模量、相容性、耐污染性、耐久性应满足外 围护系统的使用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硅酮密封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酮和改性硅酮 建筑密封胶》GB/T14683和《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的规定; 2聚氨酯密封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聚氨酯建筑密 封胶》JC/T482的规定: 3聚硫密封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聚硫建筑密封胶 JC/T483的规定; 4接缝密封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密封胶分级 和要求》GB/T22083的规定。 6.2.9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性能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钢结构 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的规定。

住宅所在地现行节能标准的要求

6.3.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外墙围护系统宜采用工厂个

装配化施工的部品,并应按非结构构件部品设计。外墙围护系统 立面设计应与部品构成相协调、减少非功能性外墙装饰部品,并 应便于运输安装及维护。

系统构造、外墙夹芯保温系统构造、外墙内保温系统构造和 单一材料自保温系统构造等。

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保温复合板通用技术要求》 IG/T480和《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JG/T287的 规定

6.3.7外墙围护系统设计文件应注明检验与测试要求,设置的

.3.7外墙围护系统设计文件应注明检验与测试要求,设置的 连接件和主体结构的连接承载力设计值应通过现场抽样测试 验证。 X

6.3.8设置在外墙围护系统中的

置或结合户内装修装饰层设置,不得在施工现场开槽理设,并应 便于检修和更换 Y

置或结合户内装修装饰层设置,不得在施工现场开槽理

6.3.9设置在外墙围护系统上的险

计与承载验算。建筑遮阳、雨篷、空调板、栏杆、装饰件、雨水 管等应与主体结构或外围护系统可靠连接,并应加强连接部位的 保温防水构造

施;穿越外围护系统的管线洞口及有可能产生声桥和振动的部 位,应采取隔声降噪等构造措施

6.4.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屋面围护系统的防水等级应根据 建筑造型重要程度、使用功能、所处环境条件确定。屋面围护 系统设计应包含材料部品的选用要求、构造设计、排水设计、防 雷设计等内容。 6.4.2/当屋盖结构板采用钢筋混凝土板时,屋面保护层或架空 隔热层、保温层、防水层、找平层、找坡层等设计构造要求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的规定。 6.4.3采用金属板屋面、瓦屋面等的轻型屋面围护系统,其承 载力、刚度、稳定性和变形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材料选用、系 统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和 《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的规定

7.1.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备与管线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住宅设计规范》GH 50096的规定

7.1.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备与管线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

7.1.3设备与管线系统宜与主体结构分离,且不应影响主体结 构安全。 7.1.4设备与管线设计宜采用集成化技术,宜采用成品 部品。 7.1.5公共管线、阀门、检修配件、计量仪表、电表箱、配电 箱、智能化配线箱等应设置在公共区域。用于住宅套内的设备与 管线应设置在住宅套内。 7.1.6,设备与管线穿墙体、楼板、屋面时,应采取防水、防火、 隔声、隔热措施。 7.1.7/设备与管线安装应满足结构设计要求,不应在结构构件 安装后开槽、钻孔、打洞。 7.1.8在具有防火及防腐保护层的钢构件上安装管道或设备支 吊架时,不应损坏钢结构的防火及防腐性能。 7.1.9设备与管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 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的规定

7.1.3设备与管线系统宜与主体结构分离,且不应影响主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节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规定。 卫生间应采用同层排水方式。当同层排水管道为降板敷

7.2.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节水设计应符合现行

设时,降板范围宜采取防水及积水排出措施。 7.2.3当采用集成式或整体厨房、卫浴时,应预留给水、热水、 排水管道接口,管道接口的形式和位置应便于检修。 7.2.4当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时,集热器、储水罐等应与主体 结构、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一体化设计。 7.2.5管材、管件及阀门设备应选用耐腐蚀、寿命长、降噪性 能好、便于安装及更换、连接可靠、密封性能好的部品 7.3供暖、通风、空调及燃气 7.3.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供暖通风、空调方式及冷热源的 选择应根据当地气候、能源及技术经济等因素综合确定。 7.3.2建筑的新风量应能满足室内卫生要求,并应充分利用自 然通风。 7.3.3建筑室内设置供暖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用干式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 2当室内采用散热器供暖时,供回永管宜选用干法施工 安装散热器的墙板部(构)件应采取加强措施 7.3.4同层排水架空地板的卫生间不宜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 供暖系统。 7.3.5/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倒流的机械排风系统。 7.3.6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冷热输送管道布置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 规定,并应采取防结露和绝热措施。冷热水管道固定于梁柱等钢 构件上时,应采用绝热支架。 7.3.7通风及空调系统的设备及管道应预留接口位置。 7.3.8设备基础和部(构)件应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并应按 设备技术要求预留孔洞及采取减振措施。供暖与通风管道应采用 牢固的支、吊架,并应有防颤措施。 法金

7.3供暖、通风、空调及燃

1宜选用十式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 2当室内采用散热器供暖时,供回水管宜选用干法施工 安装散热器的墙板部(构)件应采取加强措施。 7.3.4同层排水架空地板的卫生间不宜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 供暖系统。 7.3.5/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倒流的机械排风系统。 7.3.6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冷热输送管道布置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 规定,并应采取防结露和绝热措施。冷热水管道固定于梁柱等钢 构件上时,应采用绝热支架

7.3.7通风及空调系统的设备及管道应预留接口位置

设备技术要求预留孔洞及采取减振措施。供暖与通风管道应采用 牢固的支、吊架,并应有防颤措施。 7.3.9燃气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P5002的机宝

7.3.10厨房、卫浴设置水平排气系统时,其室外排气口应采取 避风、防雨、防止污染墙面等措施。

7.4.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电气和智能化系统设计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住宅建筑规范》GE 50368、《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 GB50846、《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T 50605、《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的规定

7.4.2电气和智能化系统设计应

1电气和智能化设备与管线宜与主体结构分离: 2电气和智能化系统的主干线应在公共区域设置; 3套内应设置家居配电箱和智能化家居配线箱; 4楼梯间、走道等公共部位应设置人工照明,并应采用高 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 5套内应设置电能表,共用设施宜设置分项独立计量 6电气和智能化设备应采用模数化设计,并应满足准确定 位要求; 7隔墙两侧的电气和智能化设备不应直接连通设置,管线 连接处宜采用可弯曲的电气导管

7.4.3防雷及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雷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B50057的规定,并应按防雷分类设置防雷设施。电子信息系 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的规定。 2防雷引下线和共用接地装置应利用建筑及钢结构自身作 为防雷接地装置。部(构)件连接部位应有永久性明显标记,预 留防雷装置的端头应可靠连接。 3外围护系统的金属围护部(构)件、金属遮阳部(构)

件、金属门窗等应有防雷措施。 4配电间、弱电间、监控室、各设备机房、竖井和设洗浴 设施的卫生间等应设等电位连接,接地端子应与建筑物本身的钢 结构金属物连接

8.1.5内装系统设计应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室内空气污

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8.1.6内装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 防火规范》GB5022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程》JGJ36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民用建筑 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 8.1.7内装系统设计时,对可能引起传声的钢构件、设备管道 等应采取减振和隔声措施:对钢构件应进行隔声包覆,并应采取 系统性隔声措施

8.2.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阶段应对装配式隔

.2.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阶段应对装配式隔墙、吊顶 和楼地面等集成化部品、集成式或整体厨房、集成式或整体卫浴 和整体收纳等模块化部品进行设计选型

8.2.2内装部品应与套内设备与管线进行集成设计,并宜满足 装配式装修的要求。 8.2.3内装部品应具有标准化和互换性,其内装部品与管线之 间、部品之间的连接接口应具有通用性

8.3隔墙、吊顶和楼地面

8.3.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应采用免抹灰的装配式隔墙、 吊顶和楼地面,并宜选用成品墙板等集成化部品进行现场装配。

吊顶和楼地面,并宜选用成品墙板等集成化部品进行现场装

1内隔墙应选用轻质隔墙,且应满足防火、隔声等要求, 卫生间和厨房的隔墙应满足防潮要求,其与相邻房间隔墙应采取 有效的防水措施: 2分户墙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的规定; 3隔墙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 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的规定; 4墙体应经过模数协调确定基本板、洞口板、转角板和调 整板等隔墙板的规格、尺寸和公差: 【5构造设计应便于室内管线的敷设和维修,并应避免管线 维修更换对结构墙体造成破坏; 6不同材质墙体间的板缝应采用弹性密封,门框、窗框与 墙体连接应满足可靠、牢固、安装方便的要求,并宜选用工厂化 门窗套进行门窗收口; 7隔墙应设置龙骨或螺栓与上下楼板或梁柱拉结固定; 8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地区的内嵌式隔墙宜在钢梁、钢 柱间设置变形空间,分户墙的变形空间应采用轻质防火材料 填充; 9隔墙上布置空调、电视、画框等常用部位应设置加强板 或可靠固定措施

8.3.3装配式吊顶设计宜选用成品吊顶部品进行现

顶内管线接口、设备管线集中的部位应设置检修口。

8.3.4楼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分户楼板及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楼板的空气 声隔声评价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的规定; 2外围护系统与楼板端面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隔声材料 填塞; 3钢构件在套型间和户内空间易形成声桥部位,应采用隔 声材料或混凝土材料填充、包覆; 4楼地面宜采用干式工法施工,也可采用可敷设管线的架 空地板的集成化部品; 5架空地板系统宜设置减振构造: 6架空层架空高度应根据管径尺寸、敷设路径、设置坡度 等确定,并应设置检修口: 7地板采暖时宜采用干式低温地板辐射的集成化部品。 8.4厨房、卫浴和收纳 8.4.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集成式厨房或整体厨房部品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厨房部品宜模数化、标准化、系列化; 2部品应预留厨房电器设施设备的位置和接口: 3给水排水、燃气管线等应集中设置、合理定位,并应设 置检修口; 4应设置热水器的安装位置及预留孔,燃气热水器应预留 排烟口。

1卫浴部品宜选用模数化、标准化、系列化部品,可采用 干湿分离的布置方式; 2宜统筹考虑设置洗衣机、排气扇(管)、暖风机等 3给水排水、通风和电气等管道、管线应在其预留空间内

安装完成,预留的管线接口处应设置检修口; 4应进行等电位连接设计; 5应符合干法施工和同层排水的要求; 6 采用防水底盘时,防水底盘的固定安装不应破坏结构防 水层。 8.4.3 收纳空间设计宜选用标准化、系列化的整体收纳部品

部品部(构)件生产、施工安装与质量验收

9.2部品部(构)件生产

9.2.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部品部(构)件制作用材料应 具有合格证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其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应满 足部品部(构)件国家现行产品标准或专项技术条件的要求涉 及安全、功能、节能、环保的原材料应进行抽样复验。 9.2.2钢支撑制孔应在节点板和斜杆制作完成后采用配模套钻 工艺制作,首件部品应在工厂进行实体预拼装,拼装后尺寸充许 偏差应符合表9.2.2的规定,其质量稳定后可采用实体预拼装或 数字化虚拟预拼装的方法。

表9.2.2钢支撑工厂实体预拼装后尺寸允许偏差

9.2.3柱梁焊接连接节点的过焊扎

9.2.5每个部品部(构)件加工制作完厅

牛近端部一处表面打印标识。大型部品部(构)件应在多处易观 察位置打印相同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部品部 构)件规格与编号、部品部(构)件长度与重量、日期、质检 员工号及合格标示、制造厂名称。

9.2.6按照国家现行产品标准或产品技术条件生产的部品部

(构)件出厂,应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及产品质量保证 文件。

9.2.7墙板出厂验收的几何偏差应符合表9.2.7的规定,

表9.2.7墙板出厂验收的几何偏差

注:表中L为板的长度。

9.3部品部(构)件施工安装

.3部品部(构)件施工安装

9.3.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部品部(构)件安装现

..1 农式钢 专门的部品部(构)件堆场,应有防止部品部(构)件表面污 染、损伤及安全保护的措施,并不得暴晒和淋雨

9.3.2原材料或部品部(构)件进场后应进行检查和验收

9.4.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国家现行工程质 量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 9.4.2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分部工程应按表 9.4.2划分,相应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应按表9.4.2所列的工程 验收标准确定。国家现行标准没有规定的验收项目,应由建设单 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制定验收要求。

表9.4.2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 分部工程划分及验收标准

9.4.3部品部(构)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并应具有产品标准、出厂检验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 书。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部品,用于同期施工且属于同一 工程项目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进行进场验收。 9.4.4建筑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表9.4.4 的规定;

2检验批可根据建筑装配式施工特征、后续施工安排和相 关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3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于个检验批组成,且宜分层或分 段验收; 4子分部工程验收分段可按施工段划分,并应在主体结构 工程验收前按实体和检验批验收,且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 目验收; 5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的验收程序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 规定; 6分段验收段内全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且结构实体检验 合格,可认定该段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04主体生物装质岛松验 能入下围

1建筑定位轴线、基础轴线和标高、柱的支承面、地脚螺 栓(锚栓)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允许偏差 应符合表9.4.51的规定;

3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偏差,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的 规定。

1分部及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 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 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10.1.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定和住宅设 计文件注明的设计条件、使用性质及使用坏境制定“住宅使用说 明书”。 10.1.2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向用户销售、交付 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 使用说明书”。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 10.1.3“住宅使用说明书除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规定外,尚 应包含下列内容: 1主体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管线系统和内装系统 的构成、功能以及使用、检查和维护要求;人 2装修和装饰注意事项应包含允许业主或用户自行变更的 部分与相关禁止行为; 3部品部(构)件生产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使用维护说 明书,主要部品部件宜注明检查与使用维护年限

10.2.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业主或用户不应改变原设计文 件中规定的使用条件、使用性质及使用环境。 10.2.2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严禁损伤主体结构和 外围护结构系统。装修和使用中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应由原设 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技术方案DB35/T 715-2018 防雷装置检测规范,并应按设计 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及验收: 1装修和使用过程中出现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楼面装修尚 载或使用荷载:

2装修和使用过程中改变或损环钢结构防火、防腐蚀保护 层及构造措施; 3装修和使用过程中改变或损坏建筑节能保温、外墙及屋 面防水相关构造措施

10.3.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单位宜做到下列 服务: 1 应与业主共同制订“物业检查与维护更新计划”; 2应建立对主体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和设备 管线系统的检查与维护制度;一入 3应明确定期检查时间与部位,并应形成检查与维护记录 10.3.2物业服务单位应将钢结构住宅装饰装修和使用中的禁止 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用户,并应在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进 行检查督促。 10.3.3物业服务宜采用信息化手段,宜建立建筑、部品部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 规定”或“应按…执行”。

1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 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信息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5 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8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10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Q176 12《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 1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 15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07 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 1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18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19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2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2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22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 2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25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JGJ/T 452-2018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26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 27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28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 29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 30 《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50574 31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T50605 32 《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628 33 《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 34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35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 B50846 36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 37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2 38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 39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X 40 《硅酮和改性硅酮建筑密封胶》GB/T14683 41《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 43 《建筑密封胶分级和要求》GB/T22083 44 《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31433 45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 46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I99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113 48 《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 49 《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235 50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 51 《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251 52 《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262 53 《住宅卫生间模数协调标准》JGJ/T263 54 《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JG/T287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304 56 《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339 57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程》JGJ367 58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标准》JGJ/T398 59 《外墙保温复合板通用技术要求》JG/T480 60 《聚氨酯建筑密封胶》JC/T482 61 《聚硫建筑密封胶》JC/T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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