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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湘建建[2018]135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8月)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湘建建【2018】135号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
CJJ/T 284-2018 热力机械顶管技术标准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实行的规范化管理活动。包括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 控制标准化。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考评主体”)对辖区建筑工程项自及 施工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包括每季度对建筑工程 项目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每年度对建筑 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 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健 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目评体系建立完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制 度,依法依规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自评,自评应在每月 25日前完成,自评及整改情况应当保存备查。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 化工作负总责,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 标准化自评机构实施项自自评工作。 第五条项目监理部应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企 业自评结果签署明确的复核意见,复核不合格时应当按规定报告。 第六条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在“湖南省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营云 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中记录、保存、统计。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实行的规范化管理活动。包括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 控制标准化。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考评主体”)对辖区建筑工程项自及 施工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包括每季度对建筑工程 项目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每年度对建筑
第七条考评主体应建立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制度,督促企业开展 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工作,并按照“双随机”的方式,对建筑施工 项目开展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包括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和项目工 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 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实施情况按《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表》(详见附件1 规定的内容进行抽查考评。 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实施情况按《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 表》(详见附件2)规定的内容进行抽查考评 第八条项目考评应于每季未月的25日前完成,并在考评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 将考评结果录入“监管平台”。 项目考评周期为项目开工至项目工按每季度1次且每个施工阶段各不少 于1次的频次进行考评。项目中途停止施工三个月以上的,中止该项目考评并在 "监管平台”内录入中止施工”管理信息。 第九条项目考评得分为《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表》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 化考评表》得分(抽查符合率×100)的平均值。项目考评等级按得分划分为"质 量管理标准化优良工地”(以下简称“优良工地”)、“质量管理标准化合格工 地”(以下简称"合格工地”)和“质量管理标准化不合格工地”(以下简称“不 合格工地”),其中: (一)项目考评得分80分及以上,且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各分部 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无不合格且无本条(二)之一的,考评为“优良工地”;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考评为“不合格工地”: 1·附件1表中带"*的否决项出现一项“不符合”的; 2.项目考评得分70分以下的; 3.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考评不合格的; 4.未按规定录入项目考评结果的
二)季度比对抽查修正方式
1.比对抽查项目考评得分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 2.抽查地区未抽查项目考评得分均须进行修正。比对抽查地区未抽查项目原考 评主体的项目考评得分乘以修正系数,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修正系数=抽查项 目最终考评得分之和一抽查项目原考评得分之和)。 3.未抽查地区的项目考评得分不进行修正,原考评主体的项目考评得分为项目 最终考评得分。 (三)对全年季度比对抽查修正未涉及上述情形或抽查项自数不足的市州,应按 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10个(其中所辖县市区的项目不少于50%)的原则进行 项自考评符合性比对抽查,并公布各市州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省厅季度督查的 项目,计入抽查项目总数和抽查结果。 各市州项目考评主体应对所辖县市区项目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 进行监督指导并对项目考评的符合性进行比对抽查和修正结合比对抽查情况 确定各县市区的考评符合率,并于每年的1月5日前,将本市州所辖县市区上 年度比对抽查项目考评的符合率上报省质安监总站。 第十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项目年度历次建筑施工质量 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平均得分高低排序、以及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等情况,通过 监管平台”自动归集各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自考评优良工地(以 下简称“年度优良工地”)名单及项自相关信息(详见附件6),并于次年一季 度行文公布。全省“年度优良工地”的数量为年度考评项目总数的15%左右 并按下列原则确定各市州“年度优良工地”最高比例(以考评项目为基数):
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 年度优良工地比例 90%及以上 20% 60%以下 0 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为90%~60%的“年度优良工地”比例按线性内插法 确定。 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该项且不得认定为“年度优良工地
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为90%~60%的"年度优良工地”比例按线性内插法 确定。 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该项目不得认定为“年度优良工地”: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二)项目考评出现一次及以上“不合格工地”的; (三)因质量管理、实体质量问题或质量投诉等原因项目经理被通报批评、行政 处罚、记录严重不良行为或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的; (四)年度内项目考评次数不足2次或施工时间不足两个季度的(上年度未季开 工且考评为优良工地的可以列入下年度优良工地的认定); (五)项目考评为“优良工地”次数的比例低于50%的
(二)项目考评出现一次及以上“不合格工地”的; (三)因质量管理、实体质量问题或质量投诉等原因项目经理被通报批评、行政 处罚、记录严重不良行为或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的; (四)年度内项目考评次数不足2次或施工时间不足两个季度的(上年度未季开 工且考评为优良工地的可以列入下年度优良工地的认定); (五)项目考评为优良工地”次数的比例低于50%的。 第十五条项目考评结果录入后原则上不予修改(比对抽查修正的除外)和撤回 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前要求修改和撤回的,应书面说明原因。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后 出现争议,由当地或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详细报告 认定的考评结果出现失实或失误的,应确定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按规定严肃追 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的情况和对相 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一并书面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厅对核 实情况核查确认后予以维持或更正,并对出现失实或工作失误的责任单位及责任 人予以追责并全省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项目考评结果录入后原则上不予修改(比对抽查修正的除外)和撤回 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前要求修改和撤回的,应书面说明原因。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后 出现争议,由当地或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详细报告 认定的考评结果出现失实或失误的,应确定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按规定严肃追 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的情况和对相 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一并书面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厅对核 实情况核查确认后予以维持或更正,并对出现失实或工作失误的责任单位及责任 人予以追责并全省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 化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企业考评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下列情形全部符合的,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优良”: (一)企业当年内“年度优良工地”个数不少于5个、全省“年度优良工地 获得率(按本细则规定企业当年内获得“年度优良工地”项目个数与企业当年内 省内应考评项目数总数之比)排序为前10%,当年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按 本细则规定认定的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不合格工地次数与企业当年内项目考 平次数总和之比,下同)不超过2%或项目考评“不合格工地”次数不超过2次
(三)当年度内企业未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公布严重 不良行为记录,且项目经理未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记录 严重不良行为3人次以上或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3人次以上的。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超过5%且项目"不合格工地”次数超 过3次的; (二)企业当年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或2起及以上 股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当年因施工质量问题受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GB 51302-2018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标准,且纳入差别 化管理企业名单的; (四)企业当年内因施工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不良行为记录4次及以上的 (五)企业项目经理、技术人负责人等当年内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录不良行 为或项目经理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达10人次及以上的; (六)省任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企业考评除按上述规定认定为”优良”和“不合格”以外的参与考评 的建筑施工企业均为考评“合格”。 第二十一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一季度汇总上年度企业考评结果(详见附 件7),并将上年度企业考评结果为“优良”和“不合格”的企业名单及企业主 要负责人等信息汇总后行文公布。 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业在湘承建建筑施工的项目考评和企业考评结果,由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规定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可作为建筑领域信用评级、诚信 评价、项目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情况记 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未获得质量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不得参评省优质工 程等质量奖。 第二十五条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考评不合格的,应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 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号)规定,记 录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 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对施工项目经理进行记分。 第二十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企业年度考评不 合格名单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考评不合格企业后动工程质量管理 动态核查机制,动态核查不合格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施工质量管 理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监察,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满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 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 日止。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 日止。
附件 1 : 年 (季度)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表
NB/T 10115-2018 光伏支架结构设计规程年 (季度)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