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Dso=6d20~8d20
式中:d20一一小于该利 3)对d20≥2mm的碎石土含水层,宜充填粒径为10mm~20mm的滤料。 4)滤料的不均匀系数应小于2。 4采用深井泵或深井潜水泵抽水时,水泵的出水量应根据单井出水内力确定,水泵的出 水量应大于单井出水能力的1.2倍。 5井管的底部应设置沉砂段,井管沉砂段长度不宜小于3m。 7.3.14真空井点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井管宜采用金属管,管壁上渗水孔宜按梅花状布置,渗水孔直径宜取12mm18mm 参水孔的孔隙率应大于15%,渗水段长度应大于1.0m;管壁外应根据土层的粒径设置滤网; 2真空井管的直径应根据设计出水量确定,可采用直径38mm~110mm的金属管;成孔 直径应满足填充滤料的要求,且不宜大于300mm; 3孔壁与井管之间的滤料宜采用中粗砂,滤料上方应使用粘土封堵,封堵至地面的厚度 应大于1m, 7.3.15喷射井点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喷射井点过滤器的构造应符合本规程第7.3.14条第1款的规定;喷射器混合室直径可 取14mm,喷嘴直径可取6.5mm; 2喷射井点的井孔直径宜取400mm~600mm,井孔应比滤管底部深1m以上; 3孔壁与井管之间填充滤料的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7.3.14条第3款的规定; 4工作水泵可采用多级泵,水泵压力宜大于2MPa。 7.3.16管井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井的成孔施工工艺应适合地层特点,对不易塌孔、缩孔的地层宜采用清水钻进;钻 孔深度宜大于降水井设计深度0.3m~0.5m; 2采用泥浆护壁时,应在钻进到孔底后清除孔底沉渣并立即置入井管、注入清水,当泥 浆比重不大于1.05时,方可投入滤料;遇塌孔时不得置入并井管,滤料填充体积不应小于计算 量的95%; 3填充滤料后,应及时洗井,洗井应充分直至过滤器及滤料滤水畅通,并应抽水检验降 水井的滤水效果。
7.3.15喷射井点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7.3.17真空井点和喷射井点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真空井点和喷射井点的成孔工艺可选用清水或泥浆钻进、高压水套管冲击工艺(钻孔 法、冲孔法或射水法),对不易塌孔、缩孔的地层也可选用长螺旋钻机成孔;成孔深度宜大于 降水井设计深度0.5m~1.0m; 2钻进到设计深度后,应注水冲洗钻孔、稀释孔内泥浆;滤料填充应密实均匀,滤料宜 采用粒径为0.4mm~0.6mm的纯净中粗砂; 3成井后应及时洗孔,并应抽水检验井的滤水效果;抽水系统不应漏水、漏气; 4降水时真空度应保持在55kPa以上,且抽水不应间断。 7.3.18抽水系统在使用期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降水期间应对井水位和抽水量进行监测,当基坑侧壁出现渗水时,应采取有效疏排措 施; 2采用管井时,应对井口采取防护措施,井口宜高于地面200mm以上,应防止物体坠入 井内; 3冬季负温环境下,应对抽排水系统采取防冻措施。 7.3.19抽水系统的使用期应满足主体结构的施工要求。当主体结构有抗浮要求时,停止降水 的时间应满足主体结构施工期的抗浮要求。 7.3.20当基坑降水引起的地层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时,宜采用回灌方法减少地 层变形量。回灌方法宜采用管井回灌,回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灌井应布置在降水井外侧,回灌井与降水井的距离不宜小于6m;回灌井的间距应根 据回灌水量的要求和降水井的间距确定; 2回灌井深度宜进入稳定水面以下1m,回灌井过滤器应位于渗透性强的土层中,其长度 不应小于降水井过滤器的长度; 3回灌水量应根据水位观测孔申水位变化进行控制和调节,回灌后的地下水位不应超过 降水前的水位。采用回灌水箱时,其距地面的水头高度应根据回灌水量的要求确定; 4回灌用水应采用清水,宜用降水并抽水进行回灌。回灌水质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7.3.21当基坑面积较大时,可在基坑内设置一定数量的疏干井。 7.3.22基坑排水系统的输水能力应满足降水井抽水的总涌水量要求
7.4.1对基底表面汇水、基坑周边地表汇水及降水并抽出的地下水,可采用明沟排水;对坑底 以下的渗出的地下水,可采用盲沟排水;当地下室底板与支护结构间不能设置明沟时TD/T 1046-2016 土地整治权属调整规范,基坑坡 脚处也可采用盲沟排水:对降水井抽出的地下水,也可采用管道排水, 7.4.2排水沟的截面应根据设计流量确定,设计排水流量应符合下式规定:
氏:F小 V一一排水沟的排水能力(m/d)。 7.4.3明沟和盲沟坡度不宜小于0.3%。采用明沟排水时,沟底应采取防渗措施。采用盲沟排 出坑底渗出的地下水时,其构造、填充料及其密实度应满足主体结构的要求。 7.4.4沿排水沟宜每隔30m~50m设置一口集水井;集水井的净截面尺寸应根据排水流量确 定。集水并应采取防渗措施。采用盲沟时,集水并宜采用钢筋笼外填碎石滤料的构造形式。 7.4.5基坑坡面渗水宜采用渗水部位插入导水管排出。导水管的间距、直径及长度应根据渗水 量及渗水土层的特性确定。 7.4.6采用管道排水时,排水管道的直径应根据排水量确定。排水管的坡度不宜小于0.5% 排水管道材料可选用钢管、PVC管。排水管道上宜设置清淤孔,清淤孔的间距不宜大于10m
7.4.7基坑排水与市政管网连接前应设置沉淀池。明沟、集水井、沉淀池使用时应排水畅通并 应随时清理淤积物。
7.5.1降水引起的地层变形量可按下式计算:
7.5降水引起的地层变形计算
一一降水引起的地层变形量(m); w一沉降计算经验系数,应根据地区工程经验取值,无经验时,宜取少w1; △α一一降水引起的地面下第i土层中点处的附加有效应力(kPa);对粘性土,应取降水 结束时土的固结度下的附加有效应力; △h第i层土的厚度(m); Esi一一第i层土的压缩模量(kPa);应取土的自重应力至自重应力与附加有效应力之和 的压力段的压缩模量值。 2基坑外土中各点降水引起的附加有效应力宜采用地下水渗流分析方法按稳定渗流计算: 合非稳定渗流条件时,可按地下水非稳定渗流计算。附加有效应力也可根据本规程第7.3.5 第7.3.6条计算的地下水位降深,按下列公式计算(图7.5.2): 工N
当符合非稳定渗流条件时,可按地下水非稳定渗流计算。附加有效应力也可根据本规程第7.3 条、第7.3.6条计算的地下水位降深,按下列公式计算(图7.5.2): 1计算点位于初始地下水位以上时
2计算点位于降水后水位与初始地下水位之间时
3计算点位于降水后水位以下时
式中:w—水的重度(kN/m); ao—计算点至初始地下水位的垂直距离(m);
图7.5.2降水引起的附加有效应力计算
面1:2一初始地下水位:3一降水后的水位:4一降水井
压缩模量时,应考虑土的超固结比对压缩模量的
8.1.1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支护结构构件强度达到开挖阶段的设计强度时,方可向下开挖;对采用预应力锚杆 的支护结构,应在施加预加力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对土钉墙,应在土钉、喷射混凝土面层 的养护时间大于2d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 2应按支护结构设计规定的施工顺序和开挖深度分层开挖; 3开挖至锚杆、土钉施工作业面时,开挖面与锚杆、土钉的高差不宜大于500mm; 4开挖时,挖土机械不得碰撞或损害锚杆、腰梁、土钉墙墙面、内支撑及其连接件等构 件,不得损害已施工的基础桩; 5当基坑采用降水时,地下水位以下的土方应在降水后开挖; 6当开挖揭露的实际土层性状或地下水情况与设计依据的勘察资料明显不符,或出现异 常现象、不明物体时,应停止挖土,在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挖土; 7挖至坑底时,应避免扰动基底持力土层的原状结构。 8.1.2软土基坑开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分层、分段、对称、均衡、适时的原则开挖; 2当主体结构采用桩基础且基础桩已施工完成时,应根据开挖面下软土的性状,限制每 层开挖厚度; 3对采用内支撑的支护结构,宜采用开槽方法浇筑混凝土支撑或安装钢支撑;开挖到支 撑作业面后,应及时进行支撑的施工; 4对重力式水泥土墙,沿水泥土墙方向应分区段开挖,每一开挖区段的长度不宜天于 40m。 8.1.3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8.1.4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8.1.5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8.1.6基坑开挖和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应按下列要求对基坑进行维护: 1雨期施工时,应在坑顶、坑底采取有效的截排水措施;排水沟、集水井应采取防渗措 施; 2基坑周边地面宜作硬化或防渗处理; 3基坑周边的施工用水应有排放系统,不得渗入土体内; 4当坑体渗水、积水或有渗流时,应及时进行疏导、排泄、截断水源; 5开挖至坑底后,应及时进行混凝土垫层和主体地下结构施工; 6主体地下结构施工时,结构外墙与基坑侧壁之间应及时回填。 8.1.7支护结构或基坑周边环境出现本规程第8.2.23条规定的报警情况或其他险情时,应立即 停止开挖,并应根据危险产生的原因和可能进一步发展的破坏形式,采取控制或加固措施。危 险消除后,方可继续开挖。必要时,应对危险部位采取基坑回填、地面卸土、临时支撑等应急 措施。当危险由地下水管道渗漏、坑体渗水造成时,尚应及时采取截断渗漏水水源、疏排渗水 笑施
8.2.1基坑支护设计应根据支护结构类型和地下水控制方法,按表8.2.1选择基坑监测项目 并应根据支护结构构件、基坑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及地质条件的复杂性确定监测点部位及数量
选用的监测项目及其监测部位应能够反映支护结构的安全状态和基坑周边环境受影响的程度,
注:表内各监测项目中,仅选择实际基坑支护形式所含有的内容
8.2.2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 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8.2.3支挡式结构顶部水平位移监测点的间距不宜大于20m,土钉墙、重力式挡墙顶部水平位 移监测点的间距不宜大于15m,且基坑各边的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基坑周边有建筑物的部位、 基坑各边中部及地质条件较差的部位应设置监测点。 8.2.4基坑周边建筑物沉降监测点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结构墙、柱上,并应分别沿平行、垂直于 坑边的方向上布设。在建筑物邻基坑一侧,平行于坑边方向上的测点间距不宜大于15m。垂直 于坑边方向上的测点,宜设置在柱、隔墙与结构缝部位。垂直于坑边方向上的布点范围应能反 映建筑物基础的沉降差。必要时,可在建筑物内部布设测点。 8.2.5地下管线沉降监测,当采用测量地面沉降的间接方法时,其测点应布设在管线正上方, 当管线上方为刚性路面时,宜将测点设置于刚性路面下。对直埋的刚性管线,应在管线节点、 竖并及其两侧等易破裂处设置测点。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0m。 8.2.6道路沉降监测点的间距不宜大于30m,且每条道路的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必要时,沿 道路方向可布设多排测点。 8.2.7对坑边地面沉降、支护结构深部水平位移、锚杆拉力、支撑轴力、立柱沉降、支护结构 沉降、挡主构件内力、地下水位、土压力、孔隙水压力进行监测时,监测点应布设在近建筑 物、基坑各边中部及地质条件较差的部位,监测点或监测面不宜少于3个。 8.2.8坑边地面沉降监测点应设置在支护结构外侧的土层表面或柔性地面上。与支护结构的水 平距离宜在基坑深度的0.2倍范围以内。有条件时,宜沿坑边垂直方向在基坑深度的1~2倍 范围内设置多测点的监测面,每个监测面的测点不宜少于5个。 8.2.9采用测斜管监测支护结构深部水平位移时,对现浇混凝土挡土构件,测斜管应设置在挡 土构件内,测斜管深度不应小于挡土构件的深度;对土钉墙、重力式挡墙,测斜管应设置在紧 邻支护结构的土体内,测斜管深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1.5倍。测斜管顶部尚应设置用作基准 值的水平位移监测点
8.2.10锚杆拉力监测宜采用测量锚头处的锚杆杆体总拉力的方式。对多层锚杆支护结构,宜 在同一竖向平面内的每层锚杆上设置测点。 8.2.11支撑轴力监测点宜设置在主要支撑构件、受力复杂和影响支撑结构整体稳定性的支撑 构件上。对多层支撑支护结构,宜在同一竖向平面的每层支撑上设置测点。 8.2.12挡土构件内力监测点应设置在最大弯距截面处的纵向受拉钢筋上。当挡土构件采用沿 竖向分段配置钢筋时,应在钢筋截面面积减小且弯距较大部位的纵向受拉钢筋上设置测点。 8.2.13支撑立柱沉降监测点宜设置在基坑中部、支撑交汇处及地质条件较差的立柱上。 8.2.14当挡土构件下部为软弱持力土层,或采用大倾角锚杆时,宜在挡土构件顶部设置沉降 监测点。 8.2.15基坑内地下水位的监测点可设置在基坑内或相邻降水井之间。当监测地下水位下降对 基坑周边建筑物、道路、地面等沉降的影响时,地下水位监测点应设置在降水并或截水惟幕列外 测且宜尽量靠近被保护对象。当有回灌并时,地下水位监测点应设置在回灌并外侧。水位观测 管的滤管应设置在所测含水层内。 8.2.16各类水平位移观测、沉降观测的基准点应设置在变形影响范围外,且基准点数量不应 少于两个。 8.2.17基坑各监测项目采用的监测仪器的精度、分辨率及测量精度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 状况,并应满足基坑监控的要求。 8.2.18各监测项目应在基坑开挖前或测点安装后测得稳定的初始值,且次数不应少于两次。 8.2.19支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的监测频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坑向下开挖期间,监测不应少于每天一次,直至开挖停止后连续三天的监测数值稳 定; 2当地面、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出现裂缝、沉降,遇到降雨、降雪、气温骤变,基坑 出现异常的渗水或漏水,坑外地面荷载增加等各种环境条件变化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进行连 续监测,直至连续三天的监测数值稳定; 3当位移速率大于或等于前次监测的位移速率时,则应进行连续监测; 4在监测数值稳定期间,尚应根据水平位移稳定值的大小及工程实际情况定期进行监测 8.2.20支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之外的其他监测项目,除应根据支护结构施工和基坑开挖情况 进行定期监测外,尚应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进行监测: 1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增长时; 2出现本规程第8.2.19条第1~2款的情况时; 3锚杆、土钉或挡土构件施工时,或降水并抽水等引起地下水位下降时,应进行相邻建 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沉降观测。 当监测数值比前次数值增长时,应进行连续监测,直至数值稳定。 8.2.21对基坑监测有特殊要求时,各监测项目的测点布置、量测精度、监测频度等应根据实 标情况确定。 8.2.22在支护结构施工、基坑开挖期间以及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应对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的 状况随时进行巡查,现场巡查时应检查有无下列现象及其发展情况: 1基坑外地面和道路开裂、沉陷; 2基坑周边建筑物开裂、倾斜; 3基坑周边水管漏水、破裂,燃气管漏气; 4挡土构件表面开裂; 5锚杆锚头松动,锚杆杆体滑动,腰梁和锚杆支座变形,连接破损等; 6支撑构件变形、开裂; 7土钉墙土钉滑脱,土钉墙面层开裂和错动; 8基坑侧壁和截水雄幕渗水、漏水、流砂等:
9降水井抽水不正常,基坑排水不通畅。 8.2.23基坑监测数据、现场巡查结果应及时整理和反馈。当出现下列危险征兆时应立即报警: 1支护结构位移达到设计规定的位移限值,且有继续增长的趋势; 2支护结构位移速率增长且不收敛; 3支护结构构件的内力超过其设计值; 4基坑周边建筑物、道路、地面的沉降达到设计规定的沉降限值,且有继续增长的趋势; 基坑周边建筑物、道路、地面出现裂缝,或其沉降、倾斜达到相关规范的变形允许值; 5支护结构构件出现影响整体结构安全性的损坏; 6基坑出现局部塌; 7开挖面出现隆起现象; 8基坑出现流土、管涌现象
附录A圆形截面混凝土支护桩的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
附录A圆形截面混凝土支护桩的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
A.0.1沿周边均匀配置纵向钢筋的圆形截面钢筋混凝土支护桩,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应符合 下列规定(图A.0.1):
下列规定(图A.0.1):
式中: M一 的弯矩设计值(kN.m),按本规程第3.1.7的规定计算; f——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kN/m²));当混凝土强度等级超过C50时,f应用 aif代替,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50时,取α1=1.0,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80 时,取α1=0.94,其间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支护桩截面面积(m); 7 支护桩的半径(m); 对应于受压区混凝土截面面积的圆心角(rad)与2π的比值; A, 一全部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m) s 纵向钢筋重心所在圆周的半径(m); 纵向受拉钢筋截面面积与全部纵向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当α>0.625时,取α =0。 注:本条适用于截面内纵向钢筋数量不少于6根的圆形截面的情况,
图A.0.1 沿周边均匀配置纵向钢筋的圆形截面 1一混凝土受压区
A.0.2沿受拉区和受压区周边局部均匀配置纵向钢筋的圆形截面混凝土支护桩,其正截面受 弯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图A.0.2):
凝主受压区圆心半角的余弦应符合下列要求:
式中:α——对应于受拉钢筋的圆心角(rad)与2元的比值;αs值宜在1/6~1/3之间选取,通 常可取0.25:
s一一对应于受压钢筋的圆心角(rad)与2元的比值,宜取as≤0.5a; b——矩形截面的相对界限受压区高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的规定取值。 计算的受压区混凝土截面面积的圆心角(rad)与2元的比值α宜符合下列条件:
sinα M ≤f,Asr(0.78r +rs 元α
于截面受拉区内纵向钢筋数量不少于3根的圆形截面的
图A.0.2沿受拉区和受压区周边局部均匀配置纵向钢筋的圆形截面
一构造钢筋:2一混凝土受压区
附录B锚杆抗拔试验要点B.1一般规定B.1.1试验锚杆的参数、材料、施工工艺及其所处的地质条件应与工程锚杆相同。B.1.2锚杆抗拔试验应在锚固段注浆固结体强度达到15MPa或达到设计强度的75%后进行。B.1.3加载装置(千斤顶、油泵)的额定压力必须大于最大试验压力,且试验前应进行标定。B.1.4加载反力装置的承载力和刚度应满足最大试验荷载的要求,加载时千斤顶应与锚杆同轴。B.1.51计量仪表(测力计、位移计、压力表)的精度应满足试验要求。B.1.6试验锚杆宜在自由段与锚固段之间设置消除自由段摩阻力的装置。B.1.7最大试验荷载下的锚杆杆体应力,对预应力钢筋,不应超过其抗拉强度标准值的0.9倍;对普通钢筋,不应超过其屈服强度标准值。B.2基本试验B.2.1同一条件下的极限抗拔承载力试验的锚杆数量不应少于3根。B.2.2确定锚杆极限抗拔承载力的试验,最大试验荷载应大于预估破坏荷载,且试验锚杆杆体截面面积应符合本规程第B.1.7条的规定;不符合时,应按本规程第B.1.7条对钢筋强度的要求确定最大试验荷载。必要时,可增加试验锚杆的杆体截面面积。B.2.3锚杆极限抗拔承载力试验宜采用循环加载法,其加载分级和锚头位移观测时间应按表B.2.3确定。表B.2.3循环加载试验的加载分级与锚头位移观测时间分级荷载与最大试验荷载的百分比(%)循环次数初始荷载加载过程卸载过程第一循环10204050402010第二循环10305060503010第三循环1040607060 4010第四循环10507080705010 第五循环10608090806010第六循环107090100907010观测时间(min)5510555注:1锚杆加载前应预先施加初始荷载,初始荷载应取锚杆轴向拉力标准值的10%;2每级加、卸荷载稳定后,在观测时间内测读锚头位移不应少于3次;在每级荷载的观测时间内,当锚头位移增量不大于1.0mm时,可视为位移稳定:当观测时间内锚头位移增量大于1.0mm时,应在该级荷载下再延长观测时间60min,并应每隔10min测读锚头位移1次;当该60min内锚头位移增量小于2.0mm时,可视为锚头位移收敛;当锚头位移稳定或收敛后,方可施加下一级荷载:70
加至最大试验荷载后,当锚杆尚未出现本规程第B.2.5条规定的终止加载情况,且继续加载后满足本 规程第B.1.7条对钢筋强度的要求时,宜按最大试验荷载10%的荷载增量继续进行下一循环加载, 此时,每级加载中间过程的分级荷载与最大试验荷载的百分比应分别相应增加10%,其观测时间应 为10min。 B.2.4当锚杆极限抗拔承载力试验采用逐级加载法时,其加载分级和锚头位移观测时间应按 表B.2.3中每一循环的最大荷载及相应的观测时间逐级加载和卸载。 B.2.5锚杆试验中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终止继续加载: 1从第二级加载开始,后一级荷载产生的锚头位移增量达到或超过前一级荷载产生位移 增量的2倍; 2锚头位移不收敛; 3锚杆杆体破坏。 B.2.6循环加载试验应绘制锚杆的荷载~位移(Q~s)曲线、荷载~弹性位移(Q~s)曲线和荷 载~塑性位移(Q~S))曲线。锚杆的位移不应包括试验反力装置的变形。 B.2.7锚杆极限抗拔承载力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单根锚杆的极限抗拨承载力,在某级试验荷载下出现本规程第B.2.5条规定的终止继 续加载情况时,应取终止加载的前一级荷载值;未出现时,应取最大试验荷载值。 2参加统计的试验锚杆,当极限抗拔承载力的极差不超过其平均值的30%时,锚杆极限 抗拨承载力标准值可取平均值;当级差超过其平均值的30%时,宜增加试验锚杆数量,并应 根据级差过大的原因,按实际情况重新进行统 计后确定锚杆极限抗拨承载力标准值。
B.3.1蠕变试验的锚杆数量不应少于三根。 B.3.2蠕变试验的加载分级和锚头位移观测时间应按表B.3.2确定。在观测时间内荷载必须保 持恒定。
蠕变试验加载分级与锚头位移观测时间
注:表中N.为锚杆轴向拉力标准值
B.3.3每级荷载按时间间隔1min、5min、10min、15min、30min、45min、60min、90min、120min 记录蠕变量。 B.3.4试验时应绘制每级荷载下锚杆的蠕变量~时间对数(s~1gl)曲线。蠕变率应按下列公式 计算:
式中:k锚杆蠕变率; S1—t时间测得的蠕变量(mm);
B.3.5锚杆的蠕变率不应大于2.0mm
B.3.5锚杆的蠕变率不应大于2.0mm
B.4.1锚杆抗拨承载力检测试验的最大试验荷载,应按本规程第4.8.8条的规定取值,同时尚 应符合本规程第B.1.7条对锚杆杆体钢筋强度的要求。 B.4.2锚杆抗拔承载力检测试验可采用逐级加载法,其加载分级和锚头位移观测时间应按表 B.4.2确定。
逐级加载试验的加载分级与错头位移观测时间
注:1锚杆加载前应预先施加初始荷载,初始荷载应取锚杆轴向拉力标准值的10%: 2每级加、卸荷载稳定后,在观测时间内测读锚头位移不应少于3次: 在每级荷载的观测时间内,当锚头位移增量不大于1.0mm时,可视为位移稳定;当观测时间内锚头 位移增量大于1.0mm时,应在该级荷载下再延长观测时间60min,并应每隔10min测读锚头位移 次;当该60min内锚头位移增量小于2.0mm时,可视为锚头位移收敛;当锚头位移稳定或收敛后: 方可施加下一级荷载: 4锚杆验收试验,也可在逐级加载至最大试验荷载后一次卸载至初始荷载。 B.4.3锚杆试验时,当遇本规程第B.2.5条规定的终止继续加载情况时,应终止继续加载。单 根锚杆的极限抗拔承载力应按本规程第B.2.7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 B.4.4逐级加载试验应绘制锚杆的荷载~位移(Qs)曲线。锚杆的位移不应包括试验反力装置 的变形。 B.4.5验收试验中,符合下列要求的锚杆应判定合格: 1在最大试验荷载下,锚杆位移稳定或收敛; 2对拉力型锚杆,在最大试验荷载下测得的总位移量应大于自由段长度理论弹性伸长量 的80%,且应小于自由段长度与1/2锚固段长度之和的理论弹性伸长量。
C.0.1坑底以下有水头高于坑底的承压水含水层,且未用截水幕隔断其基坑内外的水力联 系时,承压水作用下的坑底突涌稳定性应符合下式规定(图C.0.1):
Dy ≥ Km (Ah + D)y
式中:Kty一突涌稳定性安全系数;Kty不应小于1.1; D一一承压含水层顶面至坑底的土层厚度(m); 一承压含水层顶面至坑底土层的天然重度(kN/m);对成层土,取按土层厚度加 权的平均天然重度; △h一基坑内外的水头差(m); Y水的重度(kN/m)。
图C.0.1坑底土体的突涌稳定性验算
C.0.2悬挂式截水惟幕底端位于碎石土、砂土或粉土含水层时,对均质含水层,地下水渗流 的流土稳定性应符合下式规定(图C.0.2):
[2D + 0.8D,) ≥ K Nhy
式中:Kse一一流土稳定性安全系数;安全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支护结构,Kse分别不应小 于1.6、1.5、1.4; D一一截水惟幕底面至坑底的土层厚度(m); Dl一一潜水水面或承压水含水层顶面至基坑底面的土层厚度(m); 一土的浮重度(kN/m); △h一基坑内外的水头差(m); Yw水的重度(kN/m)。 对渗透系数不同的非均质含水层, 渗流稳定性分析
附录D土钉抗拔试验要点
D.0.1 试验土钉的参数、材料及施工工艺应与工程土钊相同, D.0.2 2土钉抗拔试验应在注浆固结体强度达到10MPa或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70%后进行。 D.0.3 加载装置(千斤顶、油泵)的额定压力必须大于试验压力,且试验前应进行标定。 D.0.4 加荷反力装置的承载力和刚度应满足最大试验荷载的要求,并应使千斤顶与土钉同轴, D.0.5 计量仪表(测力计、位移计、压力表)的精度应满足试验要求。 D.0.6 在土钉墙面层上进行试验时,试验土钉应与喷射混凝土面层分离。 D.0.7 7土钉试验时应分级加载。每级加载增量宜取最大试验荷载的1/8~1/12。 D.0.8 分级加荷前,土钉应预先施加初始荷载。初始荷载宜取最大试验荷载的10% D.0.9 确定土钉极限抗拔承载力的试验应以预估破坏荷载作为最大试验荷载。土钉抗拔承载 力检验应以抗拔承载力检验值作为最大试验荷载。 D.0.10 最大试验荷载下的土钉杆体应力不应超过其屈服强度标准值, D.0.11土钉抗拔承载力试验可采用逐级加载试验方法,加载等级和土钉位移测读间隔应按表 D.0.11确定。
逐级加载试验加载等级与土钉头位移测读间隔
注:逐级加载试验用于土钉质量检测时,加至最大试验荷载后,可一次卸载至最大试验荷载的10%
D.0.12在每级加、卸载观测时间内,测读土钉位移不应少于3次;在每级加、卸载观测时间 内,当土钉位移增量不大于1.0mm时,可视为位移稳定,方可施加下一级荷载。当土钉位移 增量大于1.0mm时,应延长观测时间,并应每隔30min测读3次。当连续两次在每30min内 位移增量小于1.0mm时,可视为位移稳定,方可再施加下一级荷载。 D.0.13土钉试验时,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终止继续加载: 1从第二循环开始,后一级荷载产生的土钉位移增量达到或超过前一级荷载产生位移增 量的2倍; 2土钉位移不稳定; 3土钉杆体破坏。 D.0.14试验时应绘制土钉的荷载~位移(Q~s)曲线。土钉的位移不应包括试验反力装置的变 形。 D.0.15土钉试验用于确定极限抗拔承载力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钉极限抗拔承载力,在最大试验荷载下出现本规程D.0.13规定的终止继续加载情况 时,应取最大试验荷载的前一级荷载;未出现时,应取最大试验荷载。 2参加统计的试验土钉,当满足其级差不超过平均值的30%时,土钉极限抗拨承载力可 取其平均值;当级差超过平均值的30%时,宜增加试验土钉数量,并应根据级差过大的原因, 按实际情况重新进行统计后确定土钉极限抗拔承载力。
附录E基坑涌水量计算
E.0.1群井按大井简化的均质含水层潜水完整井的基坑降水总涌水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图 E.0.1);
代中:Q一一基坑降水的总涌水量(m"/d) k一渗透系数(m/d); Ho一 潜水含水层厚度(m); So 一基坑水位降深(m) R一降水影响半径(m); ro——沿基坑周边均匀布置的降水井群所围面积等效圆的半径(m);可按r。=A/元计 算,此处,A为降水井群连线所围的面积
图E.0.1按均质含水层潜水完整井简化的基坑涌水量计
E.0.2群并按大并简化的均质含水层潜水非完整井的基坑降水总涌水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图E.0.2):
安均质含水层潜水非完整井简化的基坑涌水量计算
E.0.3群井按大井简化的均质含水层承压水完整井的基坑降水总涌水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图 E.0.3):
式中:M—承压含水层厚度(m)
DB11/T 1656-2019 电梯应急呼叫及应急照明系统技术要求Mso Q=2元k R In(1 +
图E.0.3按均质含水层承压水完整井简化的基坑涌水量
E.0.4群井按大井简化的均质含水层承压水非完整井的基坑降水总涌水量可按下式计算(图 E.0.4):
图E.0.4按均质含水层承压水非完整井简化的基坑涌水量计算
E.0.5群井按大井简化的均质含水层承压~潜水非完整井的基坑降水总涌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图E.0.5):
按均质含水层承压~潜水非完整井简化的基坑涌水量计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GTCC-065-2019 铁路碎石道砟-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3《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 4《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 5《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8《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 9《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 10《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 1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