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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农民群众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淮农房发[2019]1号 淮安市加快推进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2月)淮农房发【2019】1号
关于印发《安市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文 旅区、苏淮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淮安市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已经市 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DB35/T 1848-2019 土方机械现场工况检测通用技术规范安市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
5.2第二产业 5.3第三产业 14 5.4创新发展 (14) 第六章 住宅设计 (15) 6.1设计原则 :(15) 6.2建设标准 :(15) 6.3住宅功能 :(17) 第七章 公共设施 · (19) . 7.1公共设施分类·· :(19) 7.2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 (20) 第八章 基础设施··· ·(22) 8.1道路交通··· ·(22) 8.2给水·: ·(26) 8.3排水及污水处理 . ·(27) 8.4电力、通信、邮政快递 · :(27) 8.5能源· (28) 8.6环卫设施· (29) 8.7综合管线· (29) 8.8综合防灾·· (30) 8.9信息网络· (31) 第九章‧绿化景观· :(32) 9.1城镇类绿化设计要求 · (32) 9.2乡村类绿化设计要求 (32)
第十章 乡土特色· (34 10.1历史文化保护 (34 10.2地域文化特征 ·(35 10.3整体意向· · (35 第十一章 规划建设管理 : (36 第十二章 附 则 :(38
制,加大宣传引导,由农民自主选择居住去向、安置方式、房屋 户型等,激发农民群众自愿改善居住条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 升农民参与度,增强农民获得感。 1.4.4强化配套,厚植产业 按农民集中居住区空间分布和建设类型,同步设施配套建 设,达到“七通九有”“十到位”的标准和要求:结合区域特色 和现代化规模生产,培育产业集群,加快农村一、二、三产融合 发展,增加农民就业岗位,拓展增收渠道。
章农民集中居住空间布局及分
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淮安市农民群众居住空间布局规划》,全 币农民群众居住空间布点620个,分为3大类7小类,本导则适 用于除中心城区类以外的其他2大类6小类的农民集中居住区。 2.1城镇类 积极引导愿意入镇农民群众向镇区集中,包括集镇镇区、乡 镇布局优化后的非政府驻地集镇镇区、历史上被撤并乡镇集镇镇 区。 2.1.1新建型。在镇区选址新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 2.1.1扩建型。结合镇区现有居住点,改扩建的农民集中居 住区。 2.2乡村类 对选择留村的农民群众,应充分尊重其意愿,合理布局其居 住空间。 2.2.1新建型。在乡村地区或镇区周边选址新建的农民集中 居住区。 2.2.2扩建型。结合现状村庄,改扩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 2.2.3整治提升型。现状规模较大的村庄、已经建成或正常 建设的农民集中居住区。 2.2.4特色保护型。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 色村、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等特色资源丰富的村庄。
第三章农民集中居住区选址
3.1遵从两进三靠” 农民集中居住区选址应围绕区位好、有产业的要求,尽量体 现“两进三靠”JGJ/T 427-201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成品保护技术标准,即:进入镇(街道)集镇镇区、进入乡镇布局 优化后的非政府驻地集镇镇区(包括历史上被撤并乡镇集镇镇 区),靠近景区、靠近产业园区、靠近重点路段。 3.2避开“九靠近两远离” 农民集中居住区选址应避开“九靠近两远离”(靠近污染源、 靠近水源地、靠近生态红线、靠近铁路、靠近高速公路、靠近机 场、靠近化工园区、靠近航道、靠近油气管道、远离集镇和国省 干道)的村庄。避开泄洪区、滞洪区、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区 有开采价值的资源占压区、地下采空区及文物埋藏区等。 3.3特色优先 优先选择全国文明村及获得省级以上命名的特色田园乡村 美丽乡村、水美乡村、传统村落等特色村庄。 3.4利于生产、方便生活 以发展农业产业为主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选址应考虑农业耕 作半径,有利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生活。 3.5卫生舒适 农民集中居住区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上风向、常年最小风 句频率的下风侧。位于丘陵地区的应布置在向阳坡,并避开风口 和窝风地段。
4.1人口规模 农民集中居住区可根据人口规模的不同,划分为特大型、大 型、中型和小型农民集中居住区。
表4.1.1农民集中居住区规模划分
城镇公寓式安置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其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 2000人(600户2:宅基地安置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其规模原则 上不得低于1000人(300户);整治提升型的农民集中居住区, 其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500人(150户);特色保护型农民集中 居住区无规模上的要求。 4.2用地规模 4.2.1乡村类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标准按三类控制。平 原及河网地区人均建设用地一般为60~90m²/人,丘陵地区人均 建设用地不超过100m/人。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对标准 进行调整,对部分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指标的,经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审核后可适当增加,但原则上不应大于110m人
表4.2.1乡村类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标准分类
络、道路交通、公建配套、建筑组合、绿地系统、水网结构、消 防安全等各类因素,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充 分结合农民集中居住区发展基础和农民意愿,合理选择建设标 准,保护和体现历史文化及风貌特色,增强小区活力和归属感。 城镇类集中居住区的空间布局要注重与城镇空间的有机融 合,利于延续城镇空间的整体布局,利于有效利用城镇基础设施 和公共服务设施,利于集中集约利用土地。乡村类集中居住区要 注重与农业空间的圈层组织关系,充分考虑农业生产的特点与需 求TB/10415-2018_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形式充分考虑乡村风貌特色
类农民集中居住区日照标准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1)版》执行。乡村类农民集中居住区住宅建筑应不低于大 寒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日照间距,市区(洪泽区除外)按 1.41、盱眙县按1.43、金湖县按1.43、洪泽区按1.44、涟水县按 1.47日照间距系数计算。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 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照标准,其日照间距,市区(洪泽区 徐外)按1.66、盱眙县按1.63、金湖县按1.63、洪泽区按1.64、 莲水县按1.67日照间距系数计算。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 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 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日照间距,市 区(洪泽区除外)按1.61、盱眙县按1.58、金湖县按1.58、洪泽 区按1.59、涟水县按1.62日照间距系数计算。宿舍按住宅日照 间距控制。 6.2.3结构要求。房屋结构应达到抗震设防、抗风防灾等标 准,满足消防规范要求。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应达到城市住宅建 筑的设计标准。 6.2.4层数要求。城镇类农民集中居住区,鼓励建设多层和 小高层;限制建设独立式住宅。乡村类农民集中居住区,宜以联 排低层住宅为主(严控1层,建议2一3层),联排组合一般不超 过4户;不准资本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私人会馆;特 色村庄住宅不得超过三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