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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32/J 26-2017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2001第1.0.5、1.0.8条制定,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按该标准规定,住宅作为普通房屋,其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取为50年,安全等级取为二级。考虑到住宅结构的可靠性与居 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且住宅已经成为最为重要的耐用商 品之一,故本条规定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取50年或更长 时间,其安全等级应取二级或更高
抗震设防烈度是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的作为一个地区抗震 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抗震设防分类是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 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对各类建筑所作的设防类别划分。 住宅建筑量大面广,抗震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安全性、适用 性和经济性要求,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节约结构造价,降 低成本。
住宅应优先选择建造在对结构安全有利的地段。对不利地 段,应力求避开;当因客观原因而无法避开时,应仔细分析,并 采取保证结构安全的有效措施。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住宅。
条GB/T 41865-2022 软件与系统工程 产品线工程与管理参考模型,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措施。当构件内力较大或抗震性能有较高要求时,选用型钢混凝 土构件、钢管混凝土构件有利于节约材料。 9.0.7本条引自《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一2005第6.3.2 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住宅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应满足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 有关地基基础承载力、变形、稳定性设计的原则应符合《建筑地 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一2011第3.0.5、3.0.6条的规定和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相关规定。 住宅工程沉降过大或产生不均匀沉降会直接导致住宅使用功 能不满足要求,产生沉降裂缝,甚至威胁结构安全。因此,必须 在地基基础设计时优化方案,充分考虑沉降和差异沉降的危 害性。 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一2011第5.3.4条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 DGJ32/J16一2014第4.1.1条的规定。 9.0.8、9.0.9本标准第9.0.8条参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一2010第3.4.1、3.5.2条的相关内容制定,原文为强 制性条文;本标准第9.0.9条参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一2010第3.5.3条的相关内容制定。 合理的建筑形体及构件布置在住宅抗震设计中非常重要。本 标准第9.0.8条对建筑师设计的住宅建筑方案的规则性提出了强 制性要求,并强调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严重不规则是指形体复杂、多项不规则指标超过《建筑抗震 设计规范》GB50011一2010第3.4.4条上限值或某一项指标大 大超过规定值、具有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不能克服的严重的抗震 薄弱环节、可能导致地震破坏的严重后果。 住宅建筑的规则性要求和概念设计,应在建筑设计、结构设 计的方案阶段得到充分重视,并应在结构施工图设计中体现概念
则向刚度和楼层承载能力往往有突变,抗震性能较差。采用这类 结构形式的住宅往往沿街道两侧建设,产生震害时影响面较大 江苏为经济发达地区,有条件从严控制这类结构住宅的适用范围 和适用层数。在允许使用此类结构形式住宅的地区也应谨慎 采用,
的能力和协调温度变化产生变形的能力强。符合有关规定并采取 有效措施保证楼盖的整体性及其与墙体、框架的可靠连接时,可
采用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士楼盖。 9.0.13隔震、减震技术可用于高烈度区或对抗震安全性有较高 要求的住宅,也可用于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住宅。在方案设计 阶段应与采用抗震设计的方案进行对比分析,综合考虑功能要 求,隔震、减震效果,长期工作性能以及经济性等因素。 隔震、减震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2010第12章的相关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行抗震设防专 项审查。 9.0.14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满足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配筋构造要 求,以保证其受力性能和耐久性。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配筋构造 要求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其他相关规范 的规定;满足构件截面尺寸和混凝土保护层厚度要求,以保证构 件的耐火极限。各类混凝土结构构件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最小截 面尺寸和保护层厚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9.0.15本条参考《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一2005第6.4.7 条制定,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钢结构的防火、防腐措施是保证钢结构住宅安全性、耐久性 的基本要求。钢材虽不是可燃材料,但是在高温下其刚度和承载 力会明显下降,会导致结构失稳或产生过大变形,甚至倒塌。 住宅钢结构中,除不锈钢构件外,其他钢结构构件均应根据 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功能、使用环境以及维护计划,采取可靠的 防腐措施。 钢结构住宅的防火措施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防腐措施应符 合《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相关规定。 9.0.16本条参考《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一2005第6.4.8 条制定,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左杰线物板件主面包露(敢)防水材料可法到定的板
9.0.16本条参考《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一2005第6.4.8
9.0.18住宅结构构件的设备孔洞和槽口应预留,不得任意
底层楼梯间墙体往往因安装各种表箱、管线而需要留较
孔洞、槽口,墙体强度和稳定性受到严重影响,应按实际开洞, 开槽情况对墙体进行强度和稳定性验算,不满足规定要求时应采 取加强措施。其他结构构件留有较大孔洞、槽口时也应进行相关 验算,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9.0.19屋面安装太阳能集热器时,结构措施应符合《江苏省太 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太阳能热水系 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图集》苏J28的相关规定。 非承重的厨房、卫生间隔墙往往采用半砖砌筑,墙材多为多 孔砖或轻质砌块,当有可能在墙上悬挂电热水器等重物时,可在 墙内预设钢筋混凝土构件,便于预留埋件或采取其他连接措施。 设备与结构的连接应安全可靠,必要时应进行相关验算。 9.0.20本条参考《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 相关规定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一2005第3.2.3条制定 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改变住宅用途和使用环境(如超载使用、结构开洞、改变使 用功能、使用环境恶化等)的情况均会影响结构的安全及寿命, 任何对结构的改变均必须经设计许可或技术鉴定,以保证结构在 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10.1.1本条对供电负荷分级确定原则,主要取自国家现行规范 中相关条文的规定,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 10.1.1条及《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第3.0.1条等。 对于民用建筑,根据供电的可靠性及中断供电对政治、经济及人 身安全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进行分级不够精细,常采取根据 该建筑物分类的属性、该工程的性质、规模大小及室外消防用水 量的大小而确定该建筑物用电负荷分级的类别,本标准也采取这 种分类判定形式。对于建筑内各类负荷等级的判定,应参照现行 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对于地下层设置人防工程或地下车库等的住宅,该建筑物平 时供电负荷分级除按上原则判定外,还应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GB50098第8.1.1条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 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第3.0.1、9.0.1条的规定及本工程 的设计范围等因素判定,取其高者。 10.1.2本配电原则也主要取自上述国家现行规范中相关条文的 规定。本标准对于一类高层住宅中的消防负荷供电要求“双重电 源”,对于二类高层居住建筑中的消防负荷供电要求用“两回线 路”表示,其依据取自《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第 3.0.2、3.0.7条的规定。 对于二类高层住宅消防电梯的配电要求,建筑物屋顶其他消 防设备配电要求及相关规定均取自《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第13.9.10、13.9.11条,
建筑高度为100m及以下的高层住宅建筑,其住宅区域当消 防应急照明采用自带蓄电池照明灯具时,充许采取直接接入楼内 的公共照明回路,主要是基于在不降低应急照明安全性能的条件 下,简化其配电系统,简化其楼内的照明系统的布线。通常,高 层住宅公共照明应具备两重(双回线路)电源供电,再加上自带 蓄电池照明灯具内的独立电源系统,其电源系统的可靠性是有保 证的。 当消防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组、柜作备用电源时,其配出的 配电线路应采用专放,并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第 13.9.12条相关要求,可采用树干式配电;对供电负荷为二级: 消防应急照明当采用市网交流电源专用消防电源供电时,也可按 (住宅电气设计规范》JG242第9.3.1、9.3.3条的要求实施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应 专设并自成系统。 住宅区域指纯住宅建筑或上部楼层为全住宅区域。 高层住宅设有航空障碍标志灯电源应按本建筑类别最高负荷 等级供电,也可取自该区域的消防设备电源回路;但超高层住宅 出现火灾时,因有可能采用直升机救人的方式,其航空障碍标志 灯应按消防电源供电。 停车设施含地下、地上,预留充电桩电源装置的数量应根据 该区域的发展规划要求而定,其供配电系统宜从低压接入回路 起,与建筑物内的电源设施分开设置。 10.1.3本条说明如下: 1套内用电负荷取8kw为最低标准,是取自《居住区供配 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第4.2.1条的规定,对建筑面积 位于120m²至150m²内的住宅,应均按此条执行;对于大于 150m以上的住宅,可根据投资商的需求设置,即按大于16kW 甚至更高的用电容量配置,也可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新
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通知》(苏价【2011】214号)的 规定,对于150~200m²部分,按16kW计;超过200m²,再按 80W/m?累计计算。 2套内用电设备的功率因数取0.9,取值同国家标准规定 3负荷需要系数Kx值取自北京地区规定并作了些微调 仅供参考。在具体使用时,应结合当地供电部门有关规定,统筹 兼顾考虑。 4对于套内电源进线,鉴于使用者多属于非熟练或未经培 训人员,本标准推荐采用单相进线;对大容量用户可采用三相进 线,但在做配电设计时,应做好户内的三相负荷的平衡,除进户 总开关电器和配向三相用电设备的RCD设带N级分断开关外: 其他三相配电回路不宜设带N级分断开关,其插座设RCD保护 的配电回路或采用按单相或单相分组馈电型式,应尽量避免因N 极开关故障引起使用中电气设备相序的的不平衡,导致电气设备 的损坏现象。 6主要针对底层联排或独立式住宅居民计量配电装置设置 要求;对于独立独立式、建筑面积为200m²及以上的住宅,也可 采用按户设置独立的计量装置,但该计量装置宜装在户外公共部 应。防雨水措施是指设置防雨水直落到箱体的挡雨装置 7强调住宅住户电能表箱应放置在公共部位,在地上敬开 式楼梯间、非消防前室、走廊时宜嵌墙暗装,若暗装在封闭楼梯 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墙面上,应核算该墙面的耐火等级并能满足相 关规定的要求。住宅电能表箱具体设置要求及安装方式主要参考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第5.4节相关条文 其主要内容如下: 1)九层及以下住宅采用以单元为单位的集中安装方式 表箱安装位置统一在地面一层电气间、楼道墙体或户 外地面,并应满足相应的照明、通风、防潮等方面的
2)十层及以上住宅用电计量表计安装视不同情况,按下 列原则办理: (1)每层户数在4户及以上时,宜分层集中装表,表 箱宜安装在每层的配电井(间)或公用部位; (2)每层户数在4户以下时,采用分层集中装表,在 相应楼层设置安装表箱点(间),每个表箱安装点的表 数不应低于6只; (3)当同一单元采用集中装设的户数较多时,其单元 可装设多个多户表箱,各表箱应分别敷设表箱供电电 源;高层住宅同一处需安装多个多户表箱时,各表箱 宜专设干线的分支回路或相邻表箱之间通过加装电源 过渡箱方式连接; 3)表箱宜采用嵌入安装方式,安装高度为表箱下沿距楼 面(地面)1.4~1.6m之间;当表箱设置安装在专用 表计间、配电间时可采用明装方式,安装高度为表箱 下沿距楼面(地面)大于0.8m;安装在户外的单户表 箱下沿距地面1.6~1.8m;若表箱安装高度距楼面 (地面)小于上述要求,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安装在户外的计量表箱(柜)应具有防雨和防阳光直 射计量表计等防护措施,并满足防护等级的要求;采 用柜式立地安装时,应高出所在地面0.2m及以上。 4本条说明如下: 用于居民用电的电源宜采用单独进线,自成系统。对于 高层住宅中设有电梯及其他公共部位较大容量的设备用 与居民用电分开进线,这既便于分开计量,同时也相对保 用电的可靠性,体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性;对于没有电梯 的住宅,公共部位的小容量的设备用电如公共走道的照明
1用于居民用电的电源宜采用单独进线,自成系统。对于 主宅、高层住宅中设有电梯及其他公共部位较大容量的设备用 电,应与居民用电分开进线,这既便于分开计量,同时也相对保 证居民用电的可靠性,体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性;对于没有电梯 设施的住宅,公共部位的小容量的设备用电如公共走道的照明、
的规定,该开关电器应具有隔离功能,以便于住户用 电检修的方便;对于某些经济发达地区或建设方的需 求,此开关电器除设有短路、过负荷或隔离保护功能 外,还可加设带自恢复的过、欠压保护装置; 3)配电箱严禁装设在卫生间0~2防护区墙(含外墙) 面,也是根据《低压电气装置第7701部分:特殊 装置或场合的要求装有浴盆和淋浴的场所》GB 16895.13的相关内容而规定,以免0~2防护区潮湿 (渗漏)的墙面而影响配电设备绝缘性能,从而保障使 用者的人身安全; 4)照明、普通插座、空调插座与厨房电源插座等大容量 配电回路应分开敷设,主要是从各回路设备的容量大 小及减少各回路故障的影响面而规定;大容量用电设 备回路通常指户集中式空调机组、电即加热设施、电 集中采暖等;对于卫生间及地下储藏间内的照明器具 充许接人插座配电回路是基于《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 范》JGJ242第9.4.4条对设有洗浴功能卫生间照明设 施有保护的要求,照明器具可含照明灯具、浴霸、排 风机等;地下储藏间(指不与地上一层住户直接连通 的)的照明设施简单,为简化住宅的配电系统,采取 与插座回路共回路的做法已普遍采用; 5)装配式住宅建筑常设置整体式厨房、卫生间,制定此 条以适应市场的需要;专放的回路数及容量应满足整 体式厨房、卫生间产品的需求; 7)除一般的一居室户型外,一般的住宅户内至少有3个 以上的居住空间,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电 脑、各种类型家用电器广泛使用,电源插座的需求量 在增多,同时也是为了减少故障时的影响面,故普通
电源插座回路配置不应少于2条回路; 8)通过调查,所谓大容量需求的用户,除其居住空间大 外,主要是设有大宗用电设备如大容量的电热水器具、 电即加热热水器具、电加热锅炉及集中式空调机组等, 为此在做设计时,应考虑对这些设备用电的预留;当 建筑平面功能明确时,应予设置; 9)随着住宅套型发展及演变,为适应用户装设集中式家 用电器设备的需求,户内常设置设备平台,由于其用 电需求较大,为此应设置专放电源回路; 10)本项主要针对在建筑物屋面设有户用式太阳能热水器 并需采用电源辅助加热时对其配电线路设置保护要求, 也适用于设置在屋项上的其他电气设备;当屋顶设有 外部防雷装置时,这些设备应在其保护的范围内;电 涌保护器SPD应采用8us/20μs波形,宜按该建筑物 第二级防护等级选择放电电流参数; 11)用电设备回路保护断路器应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 也是出于对使用者是对电常识不熟练或未经培训的角 度考虑,以提高使用者的用电安全;配向分配电箱的 配电回路不宜断中性线,无其是三相配电回路; 12)在采用TN接地型式地区,照明及壁挂式空调不设 RCD保护已普遍认可;而对于采用TT接地型式地 区,所有配向用电设备的回路则均应设RCD保护;需 设RCD保护的插座回路不要求每回路均设置,可结合 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投资商的需求,可考虑分组或分 回路设置RCD;但对于采用三相电源进线的用户,为 减少N级开关的故障引起三相负荷不平衡,除三相用 电设备外应采用按相序分组或分回路设置RCD保护; 13)本项主要根据《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3
部分:对非专业人员可进入场地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和控制设备配电板的技术要求》GB7251.3第 7.4.2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要求。 0.1.5室内照明设计应满足绿色照明的要求,除了应尽可能采 用高效、节能荧光系列、LED等光源和灯具外,还应尽可能采 用分散性灯具控制开关、自动感应开关、节能自熄开关等,这些 内容在《建筑物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中,有的以强制性条文形式提出,有的以“应”“宜”的 方式提出,照明节能应引起广大设计者的重视。对于住宅公共区 或照明,不应采用集中、定时限的单控控制方式。 2本款说明如下: 1)本项取自《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第8.7.5条; 3)~6)这几项取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 10.3.1~10.3.5条;在高层住宅建筑中,必须设置备 用照明的场所基本上为变电房、消防水泵房、防烟排 烟机房等火灾时需要继续工作的场所,其备用照明应 满足正常照明标准照度值的要求;对于高层住宅强 弱电竖井备用照明连续工作时间同疏散照明标准是基 于居住建筑的特殊性、经济性、实际可操作性及安全 性等综合考虑做出的规定。对于建设高度27m及以下 住宅的强、弱竖井可设置正常照明方式;地下汽车库、 人防空间的消防应急照明、正常照明的设计应按其规 范的相关条文执行; 7)本项对住宅的楼梯间及室内公共走道区域应按《江苏 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GJ32/J173第10.3.9条的要 求设置节能自熄开关控制,其他区域由设计人根据工 程的具体状况自行判定;对于底层架空部位照明电源, 可取自该工程公共部位的照明电源配电系统,还可取
自该区域的路灯照明回路,还可根据该工程后期物业 管理模式的要求取自其提供的电源回路;此部位的照 明也可纳人路灯控制模式中去,不宜采用短时节能自 熄开关控制;对于住宅建筑下的自行车库,根据车库 规模大小可考虑部分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方式;当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可通过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实现应急时自动点亮的要求或按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第9.2.3条的要求 实施,并具有可操作性; 8)本项根据《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第9.2.4 条的规定编写。 10.1.6一般情况下,当其空间设有2只或以上插座时,各插座 应布置在不同的墙面上,但对于小空间的卫生间,也许不一定能 故到可采用集中设置;对于厅及双人卧室等家用电器集中设置区 或,也可靠近安装2只或控制在1.5m的范围内,故本条采用 “宜”表示。 2住宅建筑除专用设备用房外,所有电源插座当安装高度 低于1.80m时,均应采用安全型的。本款取自《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第8.7.4条。 3建筑高度27m以下的住宅,因其负荷等级为三级且回路 负荷小,其公共部位插座电源回路不作具体要求;但对于建筑高 度27m及以上的住宅,楼内设有满足一(二)级负荷的照明电 源,取自其专用配电回路,以尽可能提高其插座电源的可靠性。 4本款说明如下: 1)起居室(厅)、双人卧室等居住空间内的插座数量比原 标准均增加1只,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其他空间插座 数量取用原标准;各家用电器所需电源插座不在其规 定的数量内,应按规定单独设置;
生间内设置局部等电位联结板(盒),以供用户后续装修时连接 之用;当设置整体式卫生间并有专用接地连接线时,局部等电位 装置应与其连接。 10.1.11本条主要是针对成品住房的建设要求
10.2.1本条主要界定家居智能化设计范围,即仅限于住宅单体 供住户内使用的智能化系统:供居住公共区域使用的智能化系统 均不在家居智能化系统设计范围内。同样,在住宅单体内设置的 信息网络的控制中心机房等智能化系统设施,也不在家居智能化 设计范围。对于住户内家电设备、室内照明灯光的远程、遥控等 控制系统,因使用量较少,故对于一般性的商品房,家居智能化 系统中可暂不考虑这类系统的设置。 按照《智能建设设计标准》GB50314的规定,住宅(区) 建筑智能化通常设有: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 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及机房工程,其内 还分许多子系统;若建设方有住宅(区)建筑智能化设计要求 家居智能化系统外的各子系统可按国家、江苏省现行智能建筑设 计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实施。 10.2.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16)》(建质【2016】247号)规定,建筑内智能化系统设计 深度只提供各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框图,干线走向图及竖并布置分 布图、平面图应能满足结构施工预留、预埋管线、接线盒的要 求。家居智能化系统的其他部分内容可由深化设计单位完成。 10.2.5家居配线箱的用语取自《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4第5.0.5条,每套住宅内设置家居配线箱,以适应家居 智能化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10.3.1生活用水是居民生活和提高环境质量最基本的条件,因 此,住宅内应设给水排水系统,并且管道要设计到每一个用 水点。
10.3.1生活用水是居民生活和提高环境质量最基本的条件,因 此,住宅内应设给水排水系统,并且管道要设计到每一个用 水点。 10.3.2将住宅类别划分为普通住宅和联排式住宅、独立式住宅 两大类,是因为它们存在着明显的差别。每户联排式住宅、独立 式住宅都有大小不等的绿地和自用的停车库,普通住宅就没有私
两大类,是因为它们存在着明显的差别。每户联排式住宅、独立 式住宅都有大小不等的绿地和自用的停车库,普通住宅就没有私
人绿地,私人汽车只能停放在公共车库。 住宅的卫生器具设置标准直接反映了居民的生活水平,是决 定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的主要因素。普通住宅I是目前住宅建设中 卫生洁具的基本配置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时,应按本标准表10.3.2所列“最 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小时变化系数”执行。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中的“节水用水定额” 专供“节水设计专篇”中计算节水用水量和进行节水设计评 价用。 10.3.3按户设置计量仪表是节能节水的重要措施。设置的分户 水表包括冷水表、中水表、集中热水供应时的热水表、集中直饮 水供应时的水表等。 10.3.4近年来,由于分户水表的出户,表后户内供水管(包括 太阳能热水器的进出水管)穿越其他套的套内空间的设计时有出 现,给住户的维修和二次装修带来不便,因此,规定分户水表后 的户内管道不得穿越其他套的套内空间。 10.3.5为了保证变配电房、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电器房间 等以及烟道、风道、电梯井的正常安全使用,规定给水管道不得 穿越和敷设在上述区域。给水管道不宜穿越卧室,当必须穿越 时,除了应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外,还应采取防水流噪声 措施。 10.3.6因水表位置选择不当造成水表损坏的情况屡见不鲜,因 此,规定装设水表的地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便于读数和检修。 2不被损伤,不被曝晒,不易结冻,不受污染和不被淹没。 3分户水表或分户水表的数字显示应设在分户的门外。 4IC卡表应设置在符合产品要求的环境中。 具体设计时可采取下列几种方式:
要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的要求。生活热水 系统的水质要求与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相同。管道直饮水水质要 满足《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要求。生活杂用水指用于便 器冲洗、绿化浇洒、室内车库地面和室外地面冲洗的水,可使用 雨水、建筑中水或市政再生水,其水质要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 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 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和《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CJ/T48的相关要求。 10.3.9住宅设置热水供应设施,以满足居住者洗浴的需要,是 提高生活水准的必要措施,也是居住者的普遍要求。由于热源状 况和技术经济条件不尽相同,可采用多种热水加热方式和供应系 统,如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单户燃气热水器(或家用燃气热水机 组)、太阳能热水器、空气源热水器和电热水器等。江苏地区推 荐分户采用太阳能热水器十燃气(电)热水器和空气源热水机组 十燃气(电)热水器。对于毛坏交付的住宅,应预留安装热水供 应设施及接管的条件。 10.3.10配水点水温是指打开用水龙头约15s内得到的不低于 45℃的水温。为避免使用热水时需要放空大量冷水而造成水和能 源的浪费,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在分户热水表前设循环加热系 统,无循环的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当热水用水点距水表 或热水器较远时,需采取上述措施,保证水温。 10.3.11住宅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是可再生能源在 住宅建筑中应用的要求。当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因建筑形式、给 水系统等因素的影响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空气源热水系统、地源 热泵热水系统等替代。 江苏省大部分区域太阳能资源等级为Ⅲ级,因此太阳能(包 活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不能作为热水系统的单一热源使用,应 设置辅助热源及其加热设施,并应按设计总热负荷进行配置。辅
屋顶的屋顶水箱,不论是结冻地区还是不结冻地区,都应设置在 专用房间。在结冻地区将水箱设置在房间内固然有利于防冻,在 非结冻季节,尤其在夏季,如果将水箱在日光下曝晒,箱内水温 升高,余氯加速挥发,细菌生长,尤其会引发军团病菌的生长 使用者也不能得到应得的“凉水”,这就是水受到了“热污染”。 再者,暴露在屋顶的水箱,其通气管所处的环境空气质量较差: 尤其是风沙天气,而在室内空气质量将会有较大的改善。暴露在 屋顶的水箱还受到飞鸟的栖息和鸟粪的污染,更有甚者,麻雀会 在不规范的溢流管(在侧壁埋一水平短管)中做窝。老建筑的水 箱几乎都在水箱间内,后来在忽视环保的潮流下片面节约,把水 箱间省掉了。本条只是恢复将水箱放在水箱间。 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上方应是洁净且干燥用房,不应设置厕 所、浴室、盛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需经常冲洗地面的地 方,以免楼板产生渗漏和排水管道渗漏时污染水质。同时,水池 上方也不应敷设排水管道。 10.3.15生活给水系统中往往有多种调贮水装置,如水塔、水 池、水箱等。设计时,除应执行本条规定外,尚应符合《建筑给 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10.3.16为了与城市总体规划指定的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相适 应,本条规定住宅排水系统应雨、污分流。 10.3.17本条说明如下: 1本款参考《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一2005第8.2.7条 制定,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为了防止卫生间排水管道内的污浊有害气体串至厨房内,对 居住者卫生健康造成影响,规定应在厨房内和卫生间内分别设立 管,不应共用一根排水立管。同时,各自的通气立管也应分别 设置。 为避免排水管道漏水、噪声或结露产生凝结水影响居住者卫
属于生活污废水,因此不得排入雨水管道系统,
洗衣机一般可布置在卫生间、厨房、封闭阳台或专用洗衣间 等处,不宜布置在套内的室外空间内,如不封闭阳台、平台等。 10.3.23住宅设置户式中央空调和热水机组时,往往会设有设 备平台,因此规定设备平台应考虑设地漏等排水设施。当设备平 台设有热水机组时,还应考虑预留热水机组的进水管接口。 10.3.24住宅内除在设淋浴器、洗衣机的部位设置地漏外,卫 生间的地面可不设地漏。地漏构造内的自带水封深度和存水弯的 水封深度均不得小于50mm。若住宅卫生间设置地面排水地漏 应采用密闭地漏。厨房地面不宜设地漏,若设地漏,应确保管道 内气水不倒灌
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间中的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 排水管合并,而应单独设置集水坑用污水泵排出或采用特殊具强 制排水功能的卫生器具排出,是为了确保当室外排水管道满流或 发生堵塞时防止倒灌。
10.3.26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时,室内地面应考虑排水,并
设排水泵提升排出,不得直接排入室外排水管道,包括天井、窗 井、下沉式庭院、半地下(地下)室地面排水等。当室内空间无 用水点且无直接通往室外的口部时,可不设排水设施,
七凡北新 排水系统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系统。 若工程需要收集优质杂用水,则卫生间应根据需要采用污废 分流的排水系统。 江苏地区住宅排水一般采用室内污、废水合流,统称为生活 污水,厨房、卫生间分设立管,屋面雨水、空调冷凝水分设立 管,室外雨、污水分流的排水体制
水立管宜暗敷。 给各层住户供水的给水立管(包括每层水表)和水表集中布 置在底部表后每户的供水立管均应设置在公共部位的管道并内, 管道井的位置应便于检修。 10.3.29本条参考《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 第5.3.6条制定,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使用中水冲厕具有很好的节水效益。中水的水质要求低于生 活饮用水,因此为了保障用水安全,中水管道、阀门和预留接口 部位应设明显标识,同时也为了防止洁身器用水与中水管误接, 对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10.3.30为了保证住宅建筑的使用安全,必须确保住宅内给水 排水管道及供水设备的正常使用。因此,供住宅建筑使用的给水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围护结构,其设备用房也不得设在人防防 护单元内,且设备用房的疏散门不能开向人防防护单元。同时, 为了保证住宅的防火和安全疏散以及人员有序管理,要求住宅和 设备用房的出入口分开设置,设备用房的出入口应能直通室外或 直接进入直通室外的楼梯。用于消防系统的设备用房还应同时满 足相关消防规范的要求。
水立管宜暗敷。 给各层住户供水的给水立管(包括每层水表)和水表集中 置在底部表后每户的供水立管均应设置在公共部位的管道井 管道井的位置应便于检修
排水管道及供水设备的正常使用。因此,供住宅建筑使用的给水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围护结构,其设备用房也不得设在人防防 护单元内,且设备用房的疏散门不能开向人防防护单元。同时, 为了保证住宅的防火和安全疏散以及人员有序管理,要求住宅和 设备用房的出入口分开设置,设备用房的出入口应能直通室外或 直接进入直通室外的楼梯。用于消防系统的设备用房还应同时满 足相关消防规范的要求。
考虑到此类房间使用燃气设备时门窗较密闭,一旦有燃气发 生泄漏等事故,难以及时发现,很不安全,故做此规定。 10.4.4燃气热水器设置的原则是靠近热水供应点、燃气供应较 便捷、能确保燃烧后废气直接排出室外的烟道顺畅和安装、维修 方便。受各种条件制约,传统的燃气热水器大多设置在厨房里, 其主要缺点是:配置了较多的燃气管道和相应管件;燃具工作 时,要消耗大量氧气并产生相应的废气等。将燃气热水器设置在 套内服务阳台有通风条件的箱(柜)内,就可以避免因燃烧而需 要消耗厨房内氧气等不利因素,若进一步将室内燃气支管、燃气 计量表和燃气热水器一并安装在服务阳台,则可大大改善厨房工 作环境,提高卫生质量。 燃气热水器的设置应符合安装维修方便、排烟道出口顺畅和 与燃气、冷热水管道连接便捷的要求。因此,规定设计时,必须 考虑预留热水器位置和给排气的孔洞。 10.4.5本条参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一2011第8.4.4 条制定,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燃气热水器在燃烧过程中要消耗氧气,同时产生含有大量二 氧化碳、水蒸气和燃烧不完全的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为了用气 安全,必须设置将废气排至室外的专用排放管。若将燃气热水器 的废气接入厨房排油烟管道,将影响燃气热水器的正常燃烧,造 成烟气回流的严重后果,因此,应予严禁。 10.4.6燃气管道不应设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 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消防安全。敲开楼梯间具有良好的通风功能 不会因燃气泄露而积储可燃气体,故充许燃气管道设在敬开楼梯 间内。燃气管道不应设在卧室、起居室和卫生间是为了保证人身 安全。
10.4.5本条参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一2011第8.4.4
燃气热水器在燃烧过程中要消耗氧气,同时产生含有大量二 氧化碳、水蒸气和燃烧不完全的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为了用气 安全,必须设置将废气排至室外的专用排放管。若将燃气热水器 的废气接入厨房排油烟管道,将影响燃气热水器的正常燃烧,造 成烟气回流的严重后果,因此,应予严禁。 10.4.6燃气管道不应设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 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消防安全。散开楼梯间具有良好的通风功能 不会因燃气泄露而积储可燃气体,故充许燃气管道设在散开楼梯 间内。燃气管道不应设在卧室、起居室和卫生间是为了保证人身 安全。
设计中应予遵循的最基本的要求。同时,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程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住房和坊 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编.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 社,2013)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规定,
10.5供暖、通风与空调
10.5.1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住宅对供暖、 空调及空气品质的需求越来越高。住宅是采用集中供暖、集中空 调方式,还是采用分户供暖、分户空调方式,应根据当地能源, 环保、小区物业管理水平等因素,通过仔细的技术经济分析来确 定。同时,还要考虑用户对设备及运行费用的承受能力。寒冷地 区的高层、中高层和多层住宅宜设计集中供暖系统。
10.5.2根据几十年的实践经验,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
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天的地区,在同样保障室内设计理 境的情况下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更为经济、合理。根据上述原则 江苏省符合条件的城市有:徐州97天、连云港102天、淮安9 天、盐城 94 天。
10.5.4施工图设计过程中,热负荷计算是为了避免采用估算值 作为集中供暖的依据,导致房间的冷热不均、建设费用和能源费 用浪费。
10.5.5系统的水力失调和水力失均是影响房间舒适和供暖系统 节能的关键。水力平衡措施除调整环路布置和管径外,还包括设 置平衡装置。
10.5.5系统的水力失调和水力失均是影响房间舒适和供暖系统
10.5.6住宅供暖系统(集中热源和各户设置分散热源)都是!
不高于85℃热水作为供暖热媒,热水供暖比蒸汽供暖具有节能、 舒适、安全等许多优点,但热水供暖系统中的管道、阀门、散热 器经常出现腐蚀、结垢或堵塞的现象,造成暖气不热,影响系统 的正常运行,尤其是住宅设置热计量表和散热器恒温控制阀后, 对水质要求更高。建筑物供暖入口和分户系统入口应设置过滤设 备,户内管材宜优先采用复合材料。 10.5.7对于住宅的底层商店、门厅、地下室和有供暖要求的楼 梯间等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其供暖系统应单独设置。这样,既 可以解决使用时间不同的矛盾,又有利于保证住宅供暖系统正常 层得和玄然热注
对水质要求更高。建筑物供暖入口和分户系统入口应设置过滤设 备,户内管材宜优先采用复合材料。 10.5.7对于住宅的底层商店、门厅、地下室和有供暖要求的楼 梯间等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其供暖系统应单独设置。这样,既 可以解决使用时间不同的矛盾,又有利于保证住宅供暖系统正常 运行和系统热计量。 10.5.8住宅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应当使用双管系统。双管系 统能形成变流量水系统,循环水泵可采用变频调节,能较好地解 决分户冷(热)计量装置的安装。室内供暖系统可采用低温热水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也可采用散热器供暖系统。设计地面辐射供 暖系统时,宜按主要房间划分供暖环路,并采用分室温控制,有 利于节能。 10.5.9设有集中供暖(空调)方式的住宅,应设置分室温度控 制及分户计量设施。室温控制是为了保证舒适度,分户计量是用 上AA
统能形成变流量水系统,循环水泵可采用变频调节,能较好地角 决分户冷(热)计量装置的安装。室内供暖系统可采用低温热力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也可采用散热器供暖系统。设计地面辐射供 援系统时,宜按主要房间划分供暖环路,并采用分室温控制,有 利于节能。
0.5.9设有集中供暖(空调)方式的住宅,应设置分室温度控 制及分户计量设施。室温控制是为了保证舒适度,分户计量是用 户缴费的依据及便于管理。
10.5.10本条是基于国内的实践经验并参考有关资料制定的
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供暖系统管材与配件的承压,延长使用美
10.5.11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和平衡式强制排烟的系统是确保安 全运行的条件。户式燃气炉运行会产生有害气体,因此,系统的 排烟口应保持空气通畅,并使排烟口远离人群和新风口,避免氵 染和影响室内空气质量。
10.5.12在供暖期间,为了防止水回路冻裂、保证热泵压缩机
须持续供电,因此应将系统的供电回路与其他电气设备分开,保 证该系统用电的可靠性。 10.5.13本条规定是防止住宅采用毛细管辐射空调系统顶面结 露而定的,毛细管辐射供冷一般不能有瞬时大量的热负荷进入, 如开窗开空调,系统设计时采取一定的措施,如保持室内温度高 于露点温度1~2℃,就能防止顶面结露,保证空调系统的正常 运行。 10.5.14未设置集中供暖(空调)的住宅,应设计统一的分体 空调室外机的安放搁板,因为室外机的安装位置直接涉及节能、 安全以及对室外和其他住户环境的影响问题,因此暖通专业应按 本标准第7.3节的设置原则向建筑专业提出,或校核建筑专业确 定的空调室外机的设置位置,使其达到最佳。 10.5.15除采用集中空调系统外:住宅宜采用直接膨胀空调方 式,如分体空调(包括多联机)。该系统安装方便、使用灵活 具有能够实现分室温控的功能。 10.5.16厨房和卫生间竖井应具有防火、防倒灌及排气的功能 为了改善排风效果,可以在竖向排风井出口处安装无动力通风置 换器,这样,平时不使用排油烟机或卫生间通风器时,也可以通 过竖井上无动力通风置换器对厨房和卫生间进行换气。住宅的厨 房不应对公共部位排放烟气。 10.5.17为了改善室内空气质量,设有供暖和空调的房间,新 风量宜满足《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和国内宾馆客房 新风量标准的相关规定。由于家庭生活水平不同,各个家庭人均 居住面积存在较大差异,有些家庭远远超过人均居住面积,也有 些家庭人口多,居住面积小,为方便设计,由人均新风量及换气 次数归纳总结,根据居住面积指标确定换气次数如表4所示(房 间层高以2.80m计算)。 住宅新风通常有集中式处理和分散式处理两种方式,集中式
新风处理宜带热回收装置,分散式新风宜选用节能效益高的机械 通风换气装置(如自平衡新风系统)
表4换气次数计算方法
10.5.18通风系统的设置能起到降温、除湿和消除有害物质的 作用。配电间、水泵房等无人值守的房间,若其没有与室外空气 直接流通的窗口或洞口,则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10.5.19为了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改善建筑室内环 境和提高江苏省居住建筑物供暖、空调等方面耗能的使用效率, 住宅供暖空调系统设计、设备选型等应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标准》DGJ32/J96及《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12021的要求。
10.6.3本条参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1.7 条制定,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住宅的室内外环境及室内设 施有了更高的要求。本条对管线设计及计量表具出户做出规 定,所述雨水立管指屋面雨水排水立管
筑面积”不同于原规范中的“套型建筑面积”指标,原规范中 “套型建筑面积”反映的是标准层各种要素的计算结果;本次修 编的“套型总建筑面积”反映的是整栋楼各种要素的计算结果。 4本次修编增加了“住宅楼总建筑面积”这项指标,便于 规划设计工作中经济指标的计算和数值的统一。 近年来,常有套型通过增加各种形式的阳台(生活阳台、服 务阳台、人户花园、空中花园等)增加建筑使用面积,使用面积 的增加实际上将增加整个住区的容积率,提高居住密集度,降低 了住区各类配套设施配置标准,不利于整个住区的环境质量和配 套设施服务水平的提升。后期住户改造为房间也会影响到整个建 筑的保温隔热体系,不利于建筑节能降耗。因此,住宅的阳台面 积不宜过大。 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m的小套型,每套住宅的套型阳台投 影面积之和不宣超过套内建筑面积的15%;套型建筑面积较大 时,阳台面积占套型建筑面积比例应适当降低,套型建筑面积 90~144m²时,套型阳台投影面积之和不宜超过12%;大于 144m²的大套型,套型阳台投影面积之和不宜超过10%。即阳台 面积在10~12m之间,能够满足设置一个生活阳台和一个服务 阳台的要求。 11.0.3套内使用面积是住宅平面设计最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 是衡量住宅设计水平的一项指标,并明确规定了计算范围。 11.0.4原标准没有要求计算套型的总建筑面积,不能直观地反 映一套住宅所涵盖的建筑面积到底是多少,本次修编对此给予 明确: 1原标准的套型面积计算方法是利用任宅标准层使用面积 系数反求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参数以标准层为计算参数。本次 修编以住宅整栋楼建筑面积为计算参数,该参数包括了本栋住宅 楼地上的全部住宅建筑面积,但不包括本栋住宅楼的套型阳台面
的计算方法均出台了地方规定,对于此类面积的计算按当地政 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12保障性住房基本标准
12.1.2本条为保障性住房套型面积标准
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往往不能形成独立空间,必须相互 借用。卧室与起居室复合使用,厨房与走道复合使用,卫生间、 阳台因功能要求必须为独立空间,但必须满足安全、卫生的基本 要求。敲开式厨房内灶具不能采用燃气灶具,只能布置电磁灶或 微波炉等非燃气灶具(图48、图49)。为了保证空间空气质量: 还须设置排油烟机及配套排油烟气专用竖向排气道。
图48单室套房型平面(散开式厨房)
6阳台:保障性住房阳台,尤其是公共租赁住房宜采用封 闭式阳台。因此,阳台内可布置洗衣机或预留洗衣机的位置及相 应给水排水专用管道,同时也方便住户晒衣。 7层高:保障性住房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满足高容积率 的规划要求,因此层高必须控制在2.90m以内,
图49单室套房型平面(封闭式厨房)
JGJT413-2019 玻璃幕墙粘结可靠性检测评估技术标准12.2.8保障性住房指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本条根据
12.2.8保障性住房指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本条根据 保障性住房使用需求合理制定用电负荷容量、电源插座设置要求 及数量等规定,条文中未述及内容均按本标准第8.11、10.1、 10.2节相关条文执行。
12.3.2保障型住宅中无论是产权类住房还是租赁类住房,都应 按套设置水表和燃气表(有燃气时)。 12.3.3本条未涉及的内容,设计时应按本标准第10章的相关 内容执行。同时,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执行其他相关标准和 规范。
12.4.1保障性住房尤其是公共租赁住房GB/T 32516-2016 超高压分级式可控并联电抗器晶闸管阀.pdf,是政府解决城市低收 入人群、新就业人员的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政府民生工程。 因此,公共租赁住房应采用成品房,有利于推动住宅工业化、产 业化进程,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 12.4.2装修设计必须建筑、结构、设备一体化设计,设计单位 必须一次性完成全过程设计,建设施工过程中同期分阶段施工, 一次性验收交付
12.4.4室内装修材料白
GB50222的要求。此外,装修材料还应符合安全、环保、实用 经济的原则,以功能需求为目标。 12.4.5、12.4.6装修设计除满足本标准外,尚应满足《成品住 房装修技术标准》DGJ32/J99的要求。 各地区应根据本地政府装修标准要求实施,不宜低于本标准 表12.4.5、表12.4.6的装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