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带条文说明)图21压出段毕托管与倾斜式微压计的连接方 1一全正压;2一静正压3一动压
如果使用微压计进行测定时,将毕托管的全压接头和微压计的“+”(或正压接头) 相连,所测数据即为该点的全压值。将毕托管的静压接头与微压计的“+”(正压接头) 相连,所测数据即为该点的静压值。如果将毕托管的全压接头和静压接头分别与微压计 的“+”(正压)接头和“一”(负压)接头相连,则所测出的数值即为该测点的动压 值。 测定断面的平均全压、静压可按式(4)计算:
式中:H1,H2.,H.测定断面各测点的全压或静压值(Pa)。 测定断面的平均动压计算: 当各测点的动压值相差不太大时,其平均动压可按这些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计算 见式(5):
式中:Ha1、Haz,,Han—测定断面上各测点的动压值(Pa); n一一测点总数。 在对风管某一断面进行动压测定时,有时会出现某些测点值为负值或零的情况。如 果测定仪器无异常现象时,则通过该断面的流量还是存在的,因此在计算平均动压值时, 可将负值做零数来计算,但测点数应包括测点数为零和负值的全部测点。 对于风机出、入口处空气流速的测定,可使用风速仪(常用风速仪有叶轮风速仪、 热球风速仪、转杯式风速仪);也可以使用毕托管配微压计测定其动压值来计算。 如果已知测定断面的平均动压,平均风速可按式(6)计算:
一所测断面的平均动压值(Pa)。 在常温条件下(20℃),通常取Y=1N/m²GB/T 12234-2019 石油、天然气工业用螺柱连接阀盖的钢制闸阀,于是可将上式写成如式(7)形式:
有时为了简化计算,节省时间,快速方便,知道平均动压P。后,可由动压风速换 算表直接查出平均风速值。动压换算表在有关的空调设计手册中均有。 在风速测定(或求出后)便可利用式(8)求出风机的风量:
式中:Q一一风量(m²/h); F一一风管断面积(m²); V——所测断面的平均风速(m/s)。 风机的平均风量可由式(9)确定: Q=(Q+Q,)/2 (9 式中:Q一一风机吸入端所测得的风量(m²/h);
式中:Q一风量(m²/h); F一一风管断面积(m²); —所测断面的平均风速(m/s)。 风机的平均风量可由式(9)确定: Q= (Q.+Q.) /2
Q=(Q+Q,)/2 (9) 式中:Q一一风机吸入端所测得的风量(m/h); Q一一风机压出端所测得风量(m²/h)。 7.2.6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速及余压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取送风系统末端所对应的送风最不利的三个连续楼层模拟起火层及其上下层 封团避难层(间)仅需选取本层,调试送风系统使上述楼层的楼梯间、前室及封团避难 层(间)的风压值及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值与设计值的偏差不大于10%; 2对楼梯间和前室的调试应单独分别进行,且互不影响; 3调试楼梯间和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时,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应符合 本标准第3.4.6条的规定。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2.6本条规定了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调试中测试各相应部位性能参数应达到设计要 求,若各相应部位的余压值出现低于或高于设计标准要求,均应采取措施做出调整。测 试应分上、中、下多点进行。 送风口处的风速测试可采用风速仪(常用风速仪有叶轮风速仪、热球风速仪、转杯 式风速仪等),测试时应按要求将风口截面划分若干相等接近正方形的小截面,进行多 点测量,求其平均风速值。 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余压值的测试宜使 用补偿式微压计进行测量,以确保测量值的准确。测量时,将微压计放置被测试区域内, 微压计的“二”端接橡皮管,把橡皮管的另一端经门缝(或其他方式)拉出室外与大气 相通,从微压计上读取被测区域内的静压值,即是所保持的余压值。也可将微压计放置 在被测区域外与大气相通,微压计的“+”端接橡皮管,将橡皮管另一端拉入被测区域 进行测量。
式中:Q一一风机吸入端所测得的风量(m²/h)
7.2.6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速及余压
7.2.7机械排烟系统风速和风量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设计模式,开启排烟风机和相应的排烟阀或排烟口,调试排烟系统使排烟 阀或排烟口处的风速值及排烟量值达到设计要求; 2开启排烟系统的同时,还应开启补风机和相应的补风口,调试补风系统使补风口 处的风速值及补风量值达到设计要求; 3应测试每个风口风速,核算每个风口的风量及其防烟分区总风量。
7.2.7本条规定了在机械排烟系统调试中,测试排烟口风速、风机排烟量及补风系统各 性能参数,以检测设备选型及施工安装质量应达到的设计要求。
7.3.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任何一个常闭送风口开启时,相应的送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2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时,当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发出火警信号后,应在 15s内启动与设计要求一致的送风口、送风机,且其联动启动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3.2机械排烟系统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任何一个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2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机械排 烟系统应启动有关部位的排烟阀或排烟口、排烟风机;启动的排烟阀或排烟口、排烟风 机应与设计和标准要求一致,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3有补风要求的机械排烟场所,当火灾确认后,补风系统应启动。 4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由通风、 空调系统转换为排烟系统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2.3条的规定。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3.3自动排烟窗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排烟窗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联动开启到符合要求的位置; 2动作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3.4活动挡烟垂壁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挡烟垂壁应在火灾报警后联动下降到设计高度;
2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时,当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发出火警信号后,应 s内启动与设计要求一致的送风口、送风机,且其联动启动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3自动排烟窗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
1活动挡烟垂壁应在火灾报警后联动下降到设计高度: 2动作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3.1~7.3.4本标准规定了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自动排烟窗和活动挡 烟垂壁的联动要求。一旦发生火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联动送风机、送风口、排烟 风机、排烟口、自动排烟窗和活动挡烟垂壁等设备动作,以保证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排 烟系统的正常运行。
7.3.1~7.3.4本标准规定了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自动排烟窗和活动挡 烟垂壁的联动要求。一旦发生火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联动送风机、送风口、排烟 风机、排烟口、自动排烟窗和活动挡烟垂壁等设备动作,以保证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排 烟系统的正常运行。
8.1.1系统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8.1.1系统竣工验收是对系统设计和施工质量的全面检查,主要是针对系统设计内容运 行检查和必要的性能测试。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8.1.2工程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并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 8.1.3系统验收时应按本标准附录F填写防烟、排烟系统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 8.1.4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和设计审核意见书、峻工图; 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防烟、排烟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1.1系统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2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和设计审核意见书、竣工图: 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防烟、排烟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8.1.4本条规定了防排烟系统跋工验收前,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技术文件。完整的技术资 料是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实施有效监督的基础,也是跋工验收时对系统的质量 做出合理评价的依据,同时也便于用户的操作、维护和管理。
8.2.1防烟、排烟系统观感质量的综合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防烟、排烟系统观感质量的综合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表面应平整、无损坏;接管合理,风管的连接以及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应无明 显缺陷。 2风口表面应平整,颜色一致,安装位置正确,风口可调节部件应能正常动作。 3各类调节装置安装应正确牢固、调节灵活,操作方便。 4风管、部件及管道的支、吊架形式、位置及间距应符合要求。 5风机的安装应正确牢固。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抽查。
8.2.1本条规定了防排烟系统外观检查项目和质量标准。
2防烟、排烟系统设备手动功能的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机、排烟风机应能正常手动启动和停止,状态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2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复位,阀门关闭严密,动作信号
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3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复位,动作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 显示。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抽查。 8.2.2本条规定了防排烟系统主要设备、部件的手动功能检查要求。手动功能是系统中 的重要部分,它能保证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联动功能失效的情况下启动系统运行, 确保系统功能发挥作用。
显示。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抽查。 8.2.2本条规定了防排烟系统主要设备、部件的手动功能检查要求。手动功能是系统中 的重要部分,它能保证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联动功能失效的情况下启动系统运行, 确保系统功能发挥作用。 8.2.3防烟、排烟系统设备应按设计联动启动,其功能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口的开启和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本标准第5.1.2条、第5.1.3条的规定; 2排烟阀或排烟口的开启和排烟风机的启动应符合本标准第5.2.2条、第5.2.3条和 第5.2.4条的规定; 3活动挡烟垂壁开启到位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2.5条的规定; 4自动排烟窗开启完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2.6条的规定; 5补风机的启动应符合本标准第5.2.2条的规定: 6各部件、设备动作状态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3本条规定了防排烟系统设备联动功能检查要求。联动控制有利于迅速防止火灾烟 气蔓延和人员的安全疏散。 8.2.4自然通风及自然排烟设施验收,下列项目应达到设计和标准要求: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的布置方式和面积 2避难层(间)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的布置方式和面积; 3设置自然排烟场所的可开启外窗、排烟窗、可熔性采光带(窗)的布置方式和面 积。
8.2.3防烟、排烟系统设备应按设计联动启动,其功能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
5补风机的后动应符合本标准第5.2.2条的规定; 6各部件、设备动作状态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3本条规定了防排烟系统设备联动功能检查要求。联动控制有利于迅速防止火灾烟 气蔓延和人员的安全疏散。 8.2.4自然通风及自然排烟设施验收,下列项目应达到设计和标准要求: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的布置方式和面积: 2避难层(间)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的布置方式和面积; 3设置自然排烟场所的可开启外窗、排烟窗、可熔性采光带(窗)的布置方式和面 积。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检查。 8.2.5机械防烟系统的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取送风系统末端所对应的送风最不利的三个连续楼层模拟起火层及其上下层,
8.2.3本条规定了防排烟系统设备联动功能检查要求。联动控制有利于迅速防止火灾烟
8.2.4自然通风及自然排烟设施验收,下列项目应达到设计和标准要求: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的布置方式和面积; 2避难层(间)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的布置方式和面积; 3设置自然排烟场所的可开启外窗、排烟窗、可熔性采光带(窗)的布置方式和面 积。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检查。
几械防烟系统的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
1选取送风系统未端所对应的送风最不利的三个连续楼层模拟起火层及其上下层, 封闭避难层(间)仅需选取本层,测试前室及封闭避难层(间)的风压值及疏散门的 洞断面风速值,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3.4.4条和第3.4.6条的规定,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 的10%; 2对楼梯间和前室的测试应单独分别进行,且互不影响; 3测试楼梯间和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时,应同时开启三个楼层的疏散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6机械排烟系统的性能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启任一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口,风机启动后测试排烟口处的风速,风速、风量 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 2设有补风系统的场所,应测试补风口风速,风速、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偏差不 大于设计值的10%。 检查数量:各系统全数检查。
8.2.4~8.2.6这几条规定了自然通风、自然排烟、机械防烟、机械排烟及系统补风的 性能参数检查的部位及应达到的要求,这些部位的性能参数要求在系统设计中已做表述 不再赞述。测试方法可参照本标准第7.2.5条、第7.2.6条。
2.7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7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
1系统的设备、部件型号规格与设计不符,无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符合国家市 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文件,系统验收不符合本标准第8.2.2条~第8.2.6条任一款功能及主 要性能参数要求的,定为A类不合格; 2不符合本标准第8.1.4条任一款要求的定为B类不合格; 3不符合本标准第8.2.1条任一款要求的定为C类不合格: 4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8.2.7本条规定了验收的判定条件。工程质量是所有防烟和排烟系统正常运行的保障。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又能及时投入使用,所以规定了主控项目不允许出现A类不合格。
9.0.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应制定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应保证系统处于准工 作状态。维护管理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G填写。 9.0.1维护管理工作应有明确的管理制度才能确保工作的落实。本条明确了日常维护管 理要做的工作,应按本标准附录G的要求进行。 9.0.2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防烟、排烟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9.0.2维护管理人员承担了系统可靠运行的职责,只有熟悉和掌握防排烟系统原理、性 能操作流程的专业人员才能正确管理、操作、检测等。因此承担这项工作的人员应当经 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9.0.3每季度应对防烟、排烟风机、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进行一次功能检测启动试 验及供电线路检查,检查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7.2.3条~第7.2.5条的规定。 9.0.3防排烟风机、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是防排烟的关键设备,每季度应定期进 行动作、功能检测,保证发生火灾时的正常启动、运行,发挥作用。 9.0.4每半年应对全部排烟防火阀、送风阀或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进行自动和手动启 动试验一次,检查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7.2.1条、第7.2.2条的规定
9.0.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应制定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应保证系统处于准工 作状态。维护管理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G填写。 9.0.1维护管理工作应有明确的管理制度才能确保工作的落实。本条明确了日常维护管 理要做的工作,应按本标准附录G的要求进行。 9.0.2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防烟、排烟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9.0.2维护管理人员承担了系统可靠运行的职责,只有熟悉和掌握防排烟系统原理、性 能操作流程的专业人员才能正确管理、操作、检测等。因此承担这项工作的人员应当经 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9.0.3每季度应对防烟、排烟风机、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进行一次功能检测启动试 验及供电线路检查,检查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7.2.3条~第7.2.5条的规定。 9.0.3防排烟风机、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是防排烟的关键设备,每季度应定期进 行动作、功能检测,保证发生火灾时的正常启动、运行,发挥作用。 9.0.4每半年应对全部排烟防火阀、送风阀或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进行自动和手动启 动试验一次,检查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7.2.1条、第7.2.2条的规定
9.0.4防火阀、防排烟阀门是系统中的功能部件,应使每个阀门任何时候都处于正常状 态。由于阀门安装后不经常动作,因此规定每半年对系统内的所有阀门进行一次自动和 手动启动试验,以检测其动作的可靠性。 9.0.5每年应对全部防烟、排烟系统进行一次联动试验和性能检测,其联动功能和性能参 数应符合原设计要求,检查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7.3节和第8.2.5条~第8.2.7条的规定。 9.0.5系统安装一定时间后,有些设备、部件受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其性能可能会发生 变化。为保证系统达到当初设计要求,需要进行联动试验及性能检测,对发现的问题及 时整改以保证整个防烟、排烟系统的使用功能可靠,在火灾发生时能真正起到作用。但 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实验属于大型检测,耗费人力物力巨大,综合系统整体失效概率 等因素考虑,规定为一年至少一次联动测试。 9.0.6排烟窗的温控释放装置、排烟防火阀的易熔片应有10%的备用件,且不少于10只。 9.0.6温控释放装置和易熔片属于易耗品,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件,以保证系统的可靠 性。 9.0.7当防烟排烟系统采用无机玻璃钢风管时,应每年对该风管质量检查,检查面积应不 少于风管面积的30%;风管表面应光洁、无明显泛霜、结露和分层现象。 9.0.7无机玻璃钢材质易受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其性能可能会发生变化。为保证系统达 到当初设计要求,规定每年对风管质量进行检查,以便发现问题。
附录A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机械排烟量
表A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机械排烟量
附录B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表B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10m/h)
表B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10m/h)
注:1本表仅适用于排烟口设置于建筑空间顶部,且排烟口中心点至最近墙体的距离大于或等于2 倍排烟口当量直径的情形。当小于2倍或排烟口设于侧墙时,应按表中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减半。 2本表仅列出了部分火灾热释放速率、部分空间净高、部分设计烟层厚度条件下,排烟口的最 大允许排烟量 3对于不符合上述两条所述情形的工况,应按实际情况按本标准第4.6.14条的规定进行计算,
附录C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表C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
附录D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DB11/T 3007-2017 混合气体气瓶充装规定.pdf附录 F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
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 目负责人等进行。
市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
表G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JC/T 2457-2018 建筑用干混地面砂浆,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T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