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J118-8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J118-8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计标【1988】389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要求,由中国 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 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一88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DB13/T 5055-2019 600MPa级高强钢筋混凝土结构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8年3月16日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第546号 文的要求,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组织,具体由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对全国20个城市进行了调 查与测定,参考了国内外有关的技术规范与资料。在此基础上提 出了规范初稿,经广泛征求国内有关单位的意见,修改后完成规 范送审稿。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并由全国声学标准 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三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总平面防 噪设计与住宅、学校、医院、旅馆四类建筑的室内允许噪声级、隔 声标准与隔声减噪设计要求。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希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 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 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以供今后修改时 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7年12月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1.0.1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 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 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 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 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 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 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1.0.3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 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
第1.0.4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 权」声级。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叠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 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 预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 声测量值进行修正。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 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 下的噪声值。 第1.0.5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 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2.0.1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 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 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 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条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 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交通干线 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 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第2.0.3条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 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 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 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 第2.0.4条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 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 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 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 第2.0.5条条件许可时,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 此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如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 的隔振、隔声措施。 第2.0.6条对安静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宜设置于本区域 主要噪声源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3.1.1条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 符合表3.1.1的规定。
第3.2.2条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规
星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楼板部位 级 二 级 三 级 分户层间楼板 65 ≤75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 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3.3.7条对于有吊顶的房间,分户墙必须将吊顶内的空 间完全分隔开。 第3.3.8条锅炉房、水泵房如设在住宅楼内或与住宅楼毗 连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声减噪措施。 第3.3.9条相邻两户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及上下水管,应 采取防止传声的措施。 第3.3.10条对于大板、大模等整体性较好的结构体系的建 筑,在经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位,如厨房操作台、外门、阳台 门、设备管道等处,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第3.3.7条对于有吊顶的房间,分户墙必须将吊顶内的空 间完全分隔开。 第3.3.8条锅炉房、水泵房如设在住宅楼内或与住宅楼毗 连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声减噪措施。 第3.3.9条相邻两户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及上下水管,应 采取防止传声的措施。 第3.3.10条对于大板、大模等整体性较好的结构体系的建 筑,在经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位,如厨房操作台、外门、阳台 门、设备管道等处,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4.1.1条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 许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主:(1特殊安静要求的房目指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 一般教室指普通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 视听教室、美术教室等。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为主的实验室,教师办 公及休息室等。 ②对于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的干扰噪声(如演唱)时,表 4.1.1中的允许噪声级应降低5dB
第4.2.1条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 表4.2.1的规定。
第4.2.1条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 表 4. 2. 1 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 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第4.2.2条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第4.2.2条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4.2.2的规定。
第4.2.2条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4.2.2的规定。
注:①当确有困难时 可允许 目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②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 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第4.3.1条位于交通于道旁的学校建筑,宜将运动场沿于 布置,作为噪声隔离带。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产生噪声的校办工厂与教学楼间,应设足够距离的噪声隔离 带。如教室有门窗面对运动场时,教室外墙至运动场距离不应小 于25m。 第4.3.2条教学楼内如无足够保证的减噪措施,不得设置 发出强烈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 第4.3.3条教学楼内的封闭走廊、门厅及楼梯间的顶棚,条 件许可时宜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50(中频500~1000Hz)的吸 声材料或在走廊的顶棚和墙裙以上墙面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 0.30的吸声材料。吸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防火的要求。 第4.3.4条各类教室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注:表中混响时间值,可允许有0.1s的变动幅度;房间体积可允许有10%的变 动幅度。
第4.3.5条产生噪声的房间(首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 健身房)如与其它教学用房同设于一教学楼内,应分区布置,并 应采取隔声措施,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各类教室混响时间 表 4. 3.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5.1.1条病房、诊疗室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1.1 的规定。
1条病房、诊疗室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
第5.2.1条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 符合表5.2.1的规定,
第5.2.1条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 符合表 5. 2. 1 的规定,
第5.2.1条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 符合表 5. 2. 1 的规定,
级 表 5. 1.
计权隔声量(dB) 围护结构部位 级 二 级 二 级 病房与病房之间 ≥45 ≥40 >35 病房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50 ≥45 手术室与病房之间 >50 ≥45 ≥40 手术室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 >50 ≥45 听力测听室围护结构 ≥>50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有噪声或振动设备的房间。
工程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5.2.2条病房与诊疗室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2.2的规定。
主: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病房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 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二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程建设标雅全文信息系统 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顶棚的吸声系数可为0.30~0.40。 第5.3.4条手术室应选用低噪声空调设备,必要时应采取 降噪措施。 医疗技术部的手术室上部,不宜设置有振动源的机电设备;如 设计上难于避免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5.3.5条听力测听室应做全浮筑设计,空调系统应设置 消声器。 听力测听室的上部或邻室,不应设置有振动或强噪声设备的 房间。 第5.3.6条锅炉房的鼓风机、引风机及冷却塔等设备,均 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必要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6.1.1条旅馆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第6.2.1条客房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6.2.1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6.2.2条客房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2的 规定。
注:机房在客房上层,而楼板撞击隔声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对机械设备采取隔振 措施。 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客房与客房间楼板三级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 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第6.3.1条旅馆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旅馆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噪声状况进行分区,使产生 噪声或振动的设施(如鼓风机、引风机、水泵、冷却塔等)远离 客房及其它要求安静的房间。 二、客房沿交通干道或停车场布置时,应采取防噪措施,如 采用密闭窗(用于有空调的旅馆);也可利用阳台或外廊进行隔声 减噪处理。 第6.3.2条客房及客房楼的隔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房之间的送风和排气管道,必须采取消声处理措施,设 置相当于毗邻客房间隔墙隔声量的消声装置。 二、旅馆内的楼梯、电梯间,高层旅馆的加压泵、水箱间及 其它产生噪声的房间,不应与需要安静的客房、会议室、多功能 大厅毗邻,更不应设置在这些房间的上部。如必须设置于上部时, 应采取可靠的隔振降噪措施。
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三、走廊两侧配置客房时,相对房简的门应尽可能错开布置。 条件许可时,宜在走廊内采用吸声处理措施,如地毯或吸声 吊顶。其平均吸声系数可为0.30~0.40,走廊过长时应设弹簧门 分隔。 四、相邻客房卫生间的隔墙,应砌至上层楼板底,不留缝隙。 相邻客房隔墙上的设备管线、插座等,应采取防止传声的措施。 五、客房楼内公共卫生间(厕所、盟洗室),应设有前室。 第6.3.3条中型会议室、多用途大厅,应有混响时间的设 计,其体型应考虑声扩散和避免严重的声学缺陷。 设有活动隔断的会议室、多用途大厅,其活动隔断的空气声 计权隔声量不应低于35dB。 第6.3.4条旅馆建筑中餐厅、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 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隔 声、隔振措施,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室内充许噪声级与噪声测量值的
、因查夜时间不同,室内充许噪声级的修正。 本规范中的允许噪声级的数值是按白天的要求制订的,如测 量时间与此不符,应按附表1.1进行修正。
因时间不同对允许噪声级的修正值
注:表中查夜时间也可接当地人民政府及地区习惯、李节变化而划定。 二、因噪声特性不同,对噪声测量值的修正 对于各种不同特性的噪声测量值,应进行修正。其修正值应 符合附表1.2的规定。
因噪声特性不同对噪声测量值的修正值
连续A】声级的测量,应附合附录二的要求
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附图1.1噪声评价曲线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噪声评价值NR的倍频带声压级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附录二允许噪声级与隔声测量方泛
一、允许噪声级测量方法 1.测量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与测试 方法》中规定的2型或性能优于2型的声级计。也可使用统计分 析仪、记录仪、录声机等性能相当的其它声学测量仪器。 2.测量值为A声级或等效【连续A)声级。 3.测量时间应于白天或夜间两不同时间段内,各选择较不利 的时间进行测量。 4.测点应设在房间中央,与各反射面(如墙壁)的距离应大 于1.0m,测点高度应为1.2~1.5m。 5.测量方法与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使用过程中无需开窗的房间(如室内有空调)外,测 量应在开窗情况下进行。 (2)对于稳态噪声,用声级计或其它测量仪器的“慢档”读 A声级YD/T 3423-2018 通信用240V/336V直流配电单元.pdf,观察5~155s,取指针的中值。 (3)对于间歇性非稳态噪声,A声级的测量同稳度噪声。 并记录下0.5h内噪声的间歇时间,计算出该噪声所占的时间比 例。 (4)对于声级随时间变化较为复杂的噪声,应测量等效【连 续A】声级。可在规定的时间T内,每隔3~5s读一A声级,连 续读数不应少于200个。整理时将读得的数据由大至小排列填于 数据表中。等效【连续A】声级,可按公式附3.1计算。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LA=101g (210 ILPA)
程建设标雅全文信息系药 式中N一一读数的个数; LpAi一一测得的第i个A声级读数,dB。 当测得的A声级数据符合正态分布时,等效【连续A】声级 可按近似公式附3.2计算
L10、L50、L90——积累百分声级(dB)。 注:等效【连续A】声级测量数据的整理,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噪声 测量方法》GB3222—82。 二、隔声测量方法 隔声测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隔声测量规范》进行。如 有困难时,可采用隔声简易测量方法。 注:隔声简易测量方法可按部标《住宅隔声标准》中,附录B“住宅隔声测量暂行 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 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 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 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DB35/T 1844-2019 高速公路边坡工程监测技术规程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附加说明: 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