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0466-200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T50466-2008 煤炭工业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pdf煤炭工业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计规范
煤炭工业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
Code for design of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of coal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DB31T 1233-2020 植物铭牌设置规范.pdf主*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9年 6 F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供热通风 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煤炭工业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 准,*号为GB/T50466—2008,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 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5}124号)的要求,由中煤 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完成 的。 本规范在*制过程中,*制组在结合十年来煤炭行业的发展, 并参照相关专业和国家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征求了全国煤炭行业有 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多次开会研究和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章,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采暖、通风与除尘、 空气调节、生活供热、井筒防冻、热源、室外供热管道等。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 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负责 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 充之处,请将意见寄往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7号,****:100011),以供今后修 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单位、参*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综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参*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李海芸赵晓燕张健孙洪津
1.0.1为保证和提高设计质量,统一煤炭行业供热通风与空气调 节设计原则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矿井、露天矿、选煤厂及 矿区辅助和附属企业的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1.0.3本规范不适用于位于湿陷性黄土、滑坡以及其他地质条件 特殊地区的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1.0.4煤炭工业的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采暖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节能的有关规定
.0.2采暖地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2.0.2采暖地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 90d的地区应为采暖地区; 2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为60~89d的 地区;或小于60d,但稳定低于或等于8℃的日数大于或等于75d,应 为过渡采暖地区; 3采暖地区或过渡采暖地区,经常有人工作、休息或生产对室 温有一定要求的建筑物,均应设置集中采暖。 2.0.3采暖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宜接当地气象站提供的近20年的 (象数据采用。 2.0.4行*福利建筑及民用建筑采暖宜采用95C热水,工业建筑 采暖宜采用110℃以上热水,采暖与供热的热媒参数应符合表2.0.4 的规定。
表2.0.4采腰与供热热摄验超
洋表中所型器汽压力为相对压力
2.0.5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表2.0.5的规定
表2.0.5室内采暖计算温磨
0.6对于大空间建筑,当采用散热器布置有困难时,置采用
暖风机采暖相结合的方式。 2.0.7对于人均占用建筑面积超过100m的厂房,宜在固定工 作地点设置局部采,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 2.0.8位于严寒或寒冷地区的建筑,当作业人员遵留时间短,仅 需保证设备、器材不冻时,应按5℃设值班采暖。 2.0.9蒸汽采暖外网压力高于室内采暖所需压力时,应在引入口 处设减压装置。对于热负荷小于100kW、蒸汽压力低于0.4MPa、 压差为0.1~0.2MPa的小型系统,可采用双截止阅代替减压阀。 2.0.10距离供热热源远且用热负荷少的建筑,单建锅炉房不经 济时,宜采用电热等其他方式采暖。 2.0.11对每天使用2h以上排风的建筑,应对补风进入的空间计 算冷空气渗人的耗热量
3.1.1产生余热、余湿以及有害气体的建筑物应有良好的自然通 风,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或生产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3.1.2产生有害气体的设备,宜分别设置局部排风系统。 3.1.3对产生有害气体的房间应设全面通风,当采用自然通风达 不到安全生产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建筑物的换气次数可按 表3.1.3计算
表313建筑锁换气霸
王: 股连开日式鑫电率上排风成入 电池 室上排风应为2/3,下排风应为1/3 2易燃油库宜采用下排风,排风口离地面应为300~500mm, 3瓦斯轴效机房排风口应高出瓦斯系站屋预3m以上, 3.1.4对于排送带有蒸汽或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和风机,宜选用无
机阻燃、防腐蚀产品。对于排除含有易爆物质气体的风机,应选用 防爆产品。 3.1.5输煤地道应设置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的通风系统,通风量 可按换气次数15次/h计算,输煤地道断面风速应为0.3~4m/s。 3.1.6当输煤地道有安全通道时,输煤地道的自然进风口宜利用 安全通道的安全出口。 3.1.7受煤坑内应设机械通风,通风量可按换气次数12次/h计 算。 3.1.9 受煤坑及输煤地道的通风机与风管宜选用金属制品
3.2.1当原煤的外在水分小于7%时,对散发粉尘的生产设备或 生产环节应采取防尘、喷雾降尘或机械除尘措施。 3.2.2当喷雾降尘措施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喷雾降尘,但喷水 量不应影响煤的输送及筛分效果。 3.2.3每路原煤输送系统宜单独设置除尘系统,当两路输送系统 合用一个除尘系统时,其除尘风量应按一路输送系统运行所需风 量附加15%~20%计算,此时风管上应设切换阀门。 3.2.4排除煤尘的管道,水平管道风速不应小于13m/s,垂直管 道风速不应小于15m/s。除尘器后管道的风速不宜小于8m/s。 3.2.5除尘系统风管宜选用圆形钢制风管,钢板厚度不宜小于 2mm,风管直径不宜小于120mm。 3.2.6除尘系统风管宜明装。在风管易积尘的部位应设置密闭 请扫孔。 3.2.7生产系统除尘宜选用干式除尘方式。当选用湿式除尘方 式时应设置煤泥水回收及处理设施,在寒冷地区及严寒地区还应 采取防冻措施。 3.2.8除尘器宜布置在生产设备的上方且位于除尘系统的负压 段,除尘器收集的煤尘应返回到生产流程,并应防止二次起尘。
3,2.9 通风除尘装置应与工艺设备电气联锁,并应比工艺设备提 前启动、滞后停止。 3.2.10地面生产系统的筛分破碎及带式输送机的通风除尘风 量,可按本规范附录A选取,
4.1.1建筑物及工艺设备对室内温度、湿度及洁净度有要求,且 采用采暖通风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4.1.2生产调度指挥中心、集中控制室、电教室、网络通信中心及 主副井提升机房司机操作间,应设空调设备。 4.1.3空气调节室外气象参数,宜按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近20 年的气象数据采用。 4.1.4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除应满足人体舒适度及工艺要求 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4.2.1空气调节系统冷热源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 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当矿井有瓦斯或有瓦斯、泥煤等发电机组余热可利用时,应选 择漠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4.2.2空气调节的冷负荷应对空气调节区进行逐项逐时的计算。 4.2.3有消声要求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其风管内的风速宜按 表4.2.3选用
4.2.1空气调节系统冷热源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 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当矿井有瓦斯或有瓦斯、泥煤等发电机组余热可利用时,应选 择漠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4.2.2空气调节的冷负荷应对空气调节区进行逐项逐时的计算。 4.2.3有消声要求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其风管内的风速宜按 表4.2.3选用,
表4.2.3风管内的风速(m/s)
4.2.4舒适性空气调节冷水供回水温度应为7~12℃,热水供回 水温度应为60~50℃。 4.2.5选择冷水机组时,冷水机组台数宜为2~4台,不宜设备 用。冷水机组、循环水泵、冷却水泵宜对应设置。 4.2.6对于全年空气调节两管制的水系统,循环水泵宜按冬、夏 季水量不同分别选择。 4.2.7冷水循环泵不应少于2台,不宜设备用泵,热水循环泵不 应少于2台,宜设备用泵。 4.2.8冷、热水循环泵、补水泵宜变频控制。 4.2.9空气调节水系统的补水应经软化处理,仅夏季供冷的系统 可采用静电除垢的水处理设施。 4.2.10空气调节水系统的补水,宜设在循环水泵的吸入段,补水 泵流量应取补水量的2.5~5倍,扬程应附加30~50kPa,补水泵 应设备用泵。 4.2.11空气调节水系统的补水量宜按循环水量的1%计算。 4.2.12空气调节冷水系统的定压最低水位,应高于系统最高点 0.5m以上,
5.0.1浴水热水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浴池水应为40℃; 2双管淋浴水应为65℃,单管淋浴水应为40℃。 5.0.2浴水加热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浴池水应2h加热,当淋浴水加热后储存在水箱中时,淋 浴水应3h加热; 2当浴水采用容积式热交换器换热且直流式供给时,浴池及 淋浴水均应1h加热。 5.0.3生活热水宜采用间接加热方式。热媒宜采用高温水,当热 媒为蒸汽时,凝结水应回收利用。 5.0.4洗衣房的日洗衣量应按井下工人四班总人数的125%计 算,并应按每人每日洗衣一次计算。洗衣用水量应按每kg干衣 80L、每套工作服干衣重1.5kg计算。 5.0.5洗衣房应设洗衣烘干设备,设备的选择应按每日3班、4h/ 班计算。 5.0.6洗衣机耗热量可按其容水量加热到50℃,加热时间可按 0.25h计算。当洗衣机为1~2台时,可按1台耗热量计算,超过2 台时可按2台耗热量计算。 5.0.7井下工人开水供应按最大班每人3L计算,当采用换热方 式制备时,耗热量宜按2h加热至100℃计算。 5.0.8食堂炊事耗热及冷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 设计规范GB50215的有关规定。
6.0.1采暖室外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一4℃地区的进风立井、等 于或低于一5℃地区的进风斜井和等于或低于一6℃地区的进风平 确,当有淋帮水、排水管或排水沟时,应设置井筒简防冻设施。 6.0.2井筒防冻空气加热的室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井与斜井应取当地历年极端最低气温的平均值 2平确应取当地历年极端最低气温的平均值与采暖室外计 算温度二者的平均值。 6.0.3对于抽出式通风矿井,当进风采用冷热风在井口房混合 时,宜采用无风机方式,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井口房应密闭,经常打开的大门,应及时自动关闭; 2 空气加热系统的风流阻力,不宜大于50Pa; 3空气加热器上方的隔断墙,应设调节风阀。 6.0.4当热风入井采用有风机方式时,其风机的安装位置和选择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心风机宜布置在空气加热器的热风侧,轴流风机宜布置 在空气加热器的冷风侧; 2采用轴流风机时,风机与电机宜直联传动; 3热风侧的离心风机,风机与风管应保温。 6.0.5空气通过加热器后的热风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热风在井口房混合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人式热风,可取30~35℃; 2)吸人式热风,可取20~30℃。 2冷热风在井筒内混合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入立并的热风可取60~70℃
2)进人斜井与平碉的热风,可取40~50℃。 6.0.6并筒防冻入井风的耗热量计算,除入并风量应由采矿确定 外,其余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入井风量应按2℃时的风量计算; 2 富余系数应取1.1; 3 人井风混合温度应取2℃; 4 空气的容重与比热容,应取2℃时的容重与比热容。 6.0.7 空气通过加热器的质量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离心风机,宜采用6~10kg/m·S; 2 轴流风机,宜采用4~8kg/m²·s; 3 无风机方式加热时,宜采用2~4kg/m²·s。 6.0.8空气加热系统的热媒,宜采用高温水,其供回水温度应为 130~70℃或110~70℃。当采用蒸汽热媒,其压力不应低于0.3 MPa. 6.0.9选定空气加热器的散热面积的富余系数与空气加热机组,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绕片式空气加热器,应取1.15~1.25; 2串片式空气加热器,应取1.25~1.35; 3 空气加热机组,不得少于2组,可不设备用机组。 6.0,10 蒸汽热媒的空气加热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的空气加热器高度不宜大于1750mm; 2 疏水器及配管宜布置在空气加热器的热风侧; 凝缩水余热应回收利用。 6. 0.11 空气加热器并列布置时,片与片之间的空隙应密闭。 6. 0. 12 空气加热器的冷热风侧、热媒管道系统应设温度或压力 监测仪表。 6.0.13有风机方式的热风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井的热风口,宜设置在井口地面下2~3m处,并宜设置 在罐道的侧面;
2斜并、平确的热风口,宜设置在距井口3~4m处,并宜设 置在人行道侧,热风口底缘宜靠近井筒底板。 6.0.14空气加热室的进风百叶窗下缘距室外地面宜为1.2~ 1.5m,百叶窗的室内侧应设关闭门。 6.0.15当井筒防冻采用热风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在远离主工业场地、采暖热负荷很少的进风井; 2应设在缺水地区或供水困难的进风井。 6.0.16热风炉的选择及辅助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矿用型定型产品; 2热风炉不得少于2台,当其中1台出现故障时,其余热风 炉应能满足井筒防冻需要; 3热风炉的燃料、灰渣运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 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执行。 6.0.17热风炉房的位置和热风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风炉房距进风井口不得小于20m; 2热风道应采取防水和保温措施; 3靠近热风炉房的热风道内,应设烟气监控设施。 6.0.18热风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设置防火装置
7.1.1矿并供热应根据矿区总体规划,利用附近电厂余热, 选择热、电、冷联产系统,不具备以上条件时,可设计独立的锅 炉护房。 7.1.2矿井有瓦斯可以利用时,应选择燃瓦斯气锅炉;有瓦斯发 电站时,可利用瓦斯余热锅炉供热;当无瓦斯利用时,应采用燃煤 锅炉。 7.1.3当矿区规划中有电厂,并能提供用热负荷时,锅炉房应按 临时设计,银炉房选址应有利于电厂供热管道衔接。
7.2.1锅炉选型应能适应本矿生产的燃料,应有较高的热效率, 并应使锅炉的出力、台数和其他性能适应热负荷变化的需要。 7.2.2结焦性强的烟煤CJJ/T 73-2019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不宜采用链条炉排锅炉;低位发热量小 于等于12550kJ/kg、粒度不适合层燃炉燃烧的燃料,宜选择循环 流化床锅炉
7.2.3锅炉布置与其围护结构之间的距
1锅炉房开间尺寸应按1台炉占据1个柱距设计: 2燃煤锅炉的前、后端及两侧与围护结构之间的净距,应符 合表7.2.3的要求; 3锅炉最高操作点到梁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并应满足 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当锅炉顶部不需要操作和通行时,锅 炉最高操作点到梁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0.7m
表7.23锅炉与围护结构之间的净距(m)
主智在护前清扫烟管时,应满足清扫控
2炉制需吹灰、搜火或安装、检修螺旋出渣机时,应满足需要GB/T 12771-2019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 3当炉前设置控制室时,锅炉前端至控制室的净距可为3m, 7.2.4锅炉房的辅助间和生活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20t/h和单台热水锅炉额 定热负荷为0.714MW的锅炉房,宜贴邻锅炉间固定端布置; 2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20t/h和单台热水锅炉额 定热负荷大于14MW的锅炉房,可贴邻锅炉间固定端布置或单独 布置。 7.2.5锅炉房运煤系统的布置应使煤自固定端进人锅炉房的上 煤间。
7.3.1锅炉房上煤系统应根据单台锅炉容量及耗煤量确定。常 用运煤系统可按表7.3.1选取
表731营用运煤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