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定(2020试行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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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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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定(2020试行版).pdf

滨水临山区及城市重要十道沿线建筑布置应高低错落,连续等高高 层建筑数量不宜超过3栋。 17.2建筑面宽 (一)住宅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7米的(其他建筑高度小于或者 等于24米的),最大面宽应满足消防控制要求及景观要求。 (二)住宅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其他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 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70米,重要节点建筑面宽根据城市设计 合理确定。 (三)严格限制规划建设超高层“摩天楼”,严格限制新建250米 以上建筑,新建100米以上建筑应充分论证、集中布局,严格执行超限 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与空间尺度相适宜,与消防救援能力 相匹配。 (四)以“适用、经济、绿色、美观”为设计原则,防止出现奇奇 圣怪的建筑破坏城市风貌

18.1建筑面积计算 18.1.1【住宅高层] 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3.3米,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 3.3米,不大于5.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5倍计算建筑面积;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5.1米时,其建筑面积在2倍 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 跃层式住宅、低层式住宅等用作起居室(厅)、门厅、餐厅、与起 居室相连的封闭阳台层高在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不计入超高范围 18.1.2【办公] 办公建筑(含写字楼)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4.9米,当建筑标准层层 高大于4.9米,不大于5.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 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大于5.5米时,其建筑面积在2倍基础上按 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计算。 办公门厅、大型会议室、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层高不受 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 积率。 18.1.3【商业] 商业建筑(包括酒店、旅馆等各类配套服务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 大于5.4米。大于5.4米,不大于6.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 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商业建筑层高大于6.1米,其建 筑计算面积值在2倍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计算。商住楼 中商业裙房顶部含结构转换层,层高在2.0米以下时,结构转换部分不计 入层数。 商业建筑内的商业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影院、剧场、 多功能厅、大型宴会厅、体育活动场地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通高部

之和不应超过5.0平方米,单个设备平台不应大于3.0平方米。 18.2建筑容积率计算 容积率=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其中计算容积率面积包括地上面积和地下计容建筑面积,地上标准 层计容面积按前款规定计算,以下几类特殊情况作如下处理: 18.2.1【地下空间】 多个标高场地宜采用分台地设计标高。如建筑室外平面标高不一致 时,以周边最近的等级最高城市道路(含规划)标高为准增加不超过0.6 米作为室外地坪。 仅作为人防、设备用房(应标注具体用途)、仓库和车库用途的地 下室、半地下室计算地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在满足小区 停车泊位和面积,并符合消防疏散要求的情况下,若设计为商业、娱乐, 办公、管理等其它功能的计算建筑面积,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面积 地上部分高度大于2.1米的平地下室视作地上建筑计容。 18.2.2【架空层】] (一)容积率大于1.5的居住用地,其高度大于54米的住宅建筑应 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公共架空空间,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在入口层设置。 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 3.架空空间应当以柱、剪力墙落地,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 视线通透,空间开,路径便捷可达。 4.架空总面积不小于住宅建筑底层总建筑面积的20%。 5.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 6.架空空间层高不得低于该建筑标准层层高。 (二)连接居住建筑公共架空空间的底层公共走廊,其架空面积不 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底层设架空层以柱、剪力墙落地,视觉通透、空间敞开:

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敲空间使用的,计算建筑面积但不 计入容积率。若底层设计用于停车功能,计算全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18.2.3【局部掩埋】 地上、地下建筑面积的界定: (一)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 高以下且周边被完全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二)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 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 (三)建筑物三面被完全掩理埋,一面全部露出,且在另一室外地坪 上,内部有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按露出部分建筑面宽×12米计入地上建 筑面积,并须用实体墙与其他部分分隔,进深不足12米的据实计入。 (四)建筑物二面被完全掩埋,其余二面全部露出在另一室外地坪 上,内部有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按累积露出部分建筑面宽×12米计入地 上建筑面积,并须用实体墙与其他部分分隔,,进深不足12米的据实计 入。 (五)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 18.2.4【屋顶] 建筑屋顶上的出屋面楼梯、电梯机房、设备机房等,均计入容积率 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净高 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 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GB Z42023.2-2022工业自动化设备和系统可靠性 第2部分:系统可靠性.pdf, 18.2.5【其他情况]】 结构转换层层高小于2.2米的计算1/2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层高 在2.2米至3.6米之间的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超出3.6米的参照 18.1条实施。 地面以上建筑内避难层的结构转换空间、避难空间计算建筑面积 不计入容积率

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一览表

19.1基本准则 (一)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 科学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 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 灾规范要求。 (二)地下空间利用应遵循分层分区、综合利用、公共优先以及分 期建设的原则。 (三)地下空间利用应考虑对空间资源的保护,应在浅层空间得到 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 (四)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 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 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无障碍电梯或斜坡道。 (五)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 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19.2地下空间分区管制 19.2.1【地下空间分区] 坚持因地制宜的分区发展策略,结合区位、交通、用地功能等条件 特点采取不同的地下空间发展策略。

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 空间连通开发,鼓励地下空间使用功能适度混合

19.2.3【地下空间分层利用】 (一)地下空间分为浅层、次浅层、深层,实行分层开发利用。根 据我市土层或岩层的工程地质适宜性和水文地质适宜性,浅层地下空间 为地表以下15米的空间,次浅层地下空间为地表以下15到30米的空间 深层地下空间为地表30米以下的空间。 (二)地下空间分层利用原则宜符合表19.2.3的规定。市政道路地 下空间覆土深度不宜小于3米。

地下空间分层利用原则

三)地下空间利用应考虑对空间资源的保护,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 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

19.3地下空间开发控制

19.3.1【地下空间开发范围】 (一)地下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须满足道路地下管线要求,且 不小于5米。 (二)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建筑退让执行。

(三)对于规划有综合管廊的城市道路,地下建筑须避让综合管廊。 19.3.2【地下空间连通的控制】 (一)鼓励相邻地块建设项目统一开发地下空间,应编制详细规划 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鼓励相邻用地(含24米及以下道路)的地下空间相连通,地 下连接用于通道的不得做停车位使用。 (三)当新建的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附近有现状或规划的地下车站、 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时,应考虑将建筑物地下层与此类交通设施进 行相互连通。 (四)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须确保连通工程的 实施符合防火、通风、照明等有关规范要求。 19.3.3【地下交通空间] (一)地下交通空间主要包括地下轨道、地下道路、地下公共停车库 和地下行人通道等。 二)下穿式城市道路等地下交通设施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十一章 的有关规定。 19.3.4【地下公共停车库] (一)公园绿地宜适度开发地下空间,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建设 地下公共停车空间的地面绿地面积不宜小于0.3公顷;地下空间占总用地 面积不得大于绿地面积的50%。 (二)地下公共停车库应方便出入并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同时应 采取必要措施,满足行人安全。 19.3.5【地下人行通道] (一)地下人行通道应纳入整体交通系统,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 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地下行人通道出入口与公交站的 距离宜在100米之内。 (二)连续无自然通风采光的地下行人通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

最大建设深度宜控制在10米以内;如有特别需要而超过100米时,宜设 自动人行道。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2个以上直通 地面的出入口。 19.3.6【地下商业街】 (一)地下商业街宜与公交枢纽等整合建设,与区域商业中心和商业 综合体相协调,不得妨碍地面公共设施的使用及管理。 (二)地下商业街的布置不应妨碍人行交通及顺畅的交通指引。不含 商业的地下公共人行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净高不宜小于3米。含商 业的地下公共人行通道宽度不应小于8米,净高不宜小于3.5米。 (三)地下商业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地 下街通行能力等因素,地下商业街的商业设施总面积不宜超过交通设施 总面积。 (四)与地下街商业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 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19.3.7【地下公共服务空间】 (一)地下公共服务空间主要包括地下文化娱乐设施、地下体育设施 地下展览馆和集散广场等,单体建筑规模不宜大于10000平方米。 (二)地下公共服务空间应充分考虑地下人行交通集散需求,宜与周 边地下空间平层对接,尽量扩大对接面。 三)地下公共服务空间应开散舒适,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有 条件时设置下沉广场、采光槽、采光井等与地面保持空间联系,并采取 景观处理手法提升地下空间品质。 19.4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一)地下空间出入口应布置在主要人流方向上,与人行过街天桥 地下行人通道、邻近建筑物地下空间连通。道路两侧的地下空间出入口 方向宜与道路方向一致,出入口前应设置集散场地。 (二)地下空间应尽可能利用自然光线,通过多样灵活的方式进行

9.4 地下空间附属讠

采光和导光系统设置,提高视觉舒适性。可利用科技手段,将自然光通 过孔道、导管、光纤等传递至地下空间。地下停车库等设置通风采光井 时,应注意防止汽车尾气对上部行人活动空间的空气污染。 (三)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 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应当设置以下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并 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完好: 1.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 2.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 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产播、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3.应急预案要求地下空间配备的应急救援设施器材;如防水挡板、沙 袋等物资器材; 4.国家、省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 (四)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 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通风、排烟、排污等设施。公共场所的空 气质量应当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五)地下空间的通风井、冷却塔、采光井等附属设施宜在绿化带 内设置,减少对景观环境的影响。 (六)地下空间出入口设计应简洁、轻巧、通透、可识别。地下人 行出入口应采用无障碍设计和多种形式的风雨连廊,与关联建筑物的出 入口整体设计

20.1城市总体风貌 突出十堰市“城融山水,景秀车城”的城市特色,自然山水格局、城 市天际线、山脊线、河岸线和江岸线是展现城市风貌的重要载体。 20.2景观视廊 (一)临山、滨水建筑布局应遵循近低远高、近疏远密的原则。 (二)高度超过15米的商业裙房按照主体建筑的要求执行。 (三)高层建筑原则上应当成组群布局,留出视线通廊。 20.2.1 【建筑界面] 建筑高度、体量、形态、色彩及建筑群体的空间组合关系,应体现片 区城市特色,形成连续、丰富、有序列、有韵律、有层次的建筑界面。 20.2.2【临水界面] (一)建筑临水方向宜采用退台处理,首排建筑应以低、多层为主 高层建筑应以点式为主,建筑高度与建筑退让滨水边界距离的比值不大于 1:1。 (二)临水建筑布局应开敲、通透,管控视线通廊,避免出现屏风效 应,连续高层居住建筑不超过2个单元。高层建筑间口率(高层建筑沿滨 水的总投影面宽与滨水界面宽度的比例)不宜大于50%。 (三)临水宜布局公共建筑,可建设标志性建筑,以形成富于变化的 建筑形态和天际轮廓线。标志性建筑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厂 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四)临水区域建设应充分利用滨水景观资源,建设连续、多样的滨 水开放空间系统,鼓励因地制宜建设景观节点、公共空间节点、亲水平台, 休闲堤岸、绿带等。 20.2.3【临山界面]

山体界面管控以山体边界以外、周边主次干道围合的区域作为山体景 观协调区。山体景观协调区应保证景观通透性,避免景观资源被连续展开 的裙楼、高层建筑物所遮挡和阻隔,高层建筑宜采用点式布局,连续居住 建筑不超过两个单元,沿山基地高层建筑间口率(基地内高层建筑相对山 体的总投影面宽与基地相对山体的投影面宽的比例)不宜大于50%。 20.2.4【临路界面]】 (一)城市重要景观道路两侧的建筑布局应当注重临街建筑界面的完 整性和连续性,宜采用高低错落的组合形式,形成富有韵律感的城市天际 线,建筑宜采用点式布局,连续高层居住建筑不超过2个单元。 (二)临景观路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塔楼间开敲面的宽度总和不得 少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面宽的50%;并保留视线通廊。 (三)临城市主千道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塔楼间开散面的宽度总和 不得少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面宽的40%。 20.3建筑色彩 20.3.1【色彩基调] 十堰市城区建筑色彩以“秦巴流青,丹黄点晴”为主基调。 20.3.2【控制指引] 20.3.2.1(分区控制指引) (一)城市建筑色彩分区内的建筑应具有协调统一的主色调,不同的 城市色彩控制界面或节点的建筑色彩特征应有所不同,做到主色调统一, 辅色调统一、场所色统一等方法进行色彩搭配设计。 (二)本区内建筑色彩必须与片区内的特定的标志性或代表性建筑 (群)的色调风格相协调,并与周边环境氛围相一致,以营造和保持本片 内在的建筑特色风貌;在本区内的现状建筑色彩与该地区城市色彩景观 相冲突的,有必要在适当时期通过色彩整治等措施进行改造,改造方案必 须通过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审批。 20.3.2.2 (分类控制指引 )

(一)生活居住建筑色彩是市民生活、休息环境的重要景观成分,对 于大面积规模建设的居住区要求具有温暖、轻松、愉悦、安全的色彩环境, 对于大体量的高层居住建筑要求具有稳重、和谐、明朗的色调;推荐采用 青灰色为基准色,辅色不得超过三种色彩。 (二)公共建筑的色彩设计应以人性化、公众性、时尚性为核心: 体现当代城市市民的生理、心理和文化的特点和审美情趣,杜绝杂乱无序 色调刺激的建筑色彩;推荐采用灰色、白色。 (三)行政办公性建筑物外部色彩应以敦实、庄重、严肃的色调, 可考虑运用低彩度的灰色或是明度对比高的冷色调;推荐采用青灰色、白 色。 (四)历史性建筑或街区改造,色彩运用应以复原原貌和场景为标准 修复色彩应选择比原建筑色彩纯度高、明度低的颜色进行,建筑的配色方 案应参照周边保留的标志建筑进行。 (五)高科技工业园区的色彩应体现现代化的高科技色彩景观,宜用 色应简洁、明快,以浅色、低明度为主;推荐采用灰色、蓝色、白色。 (六)文教建筑是城市居民学习、求知的场所,应根据学校的性质、 学生不同的年龄阶段进行选择。幼儿园的颜色要活泼、明亮;小学的颜色 要鲜艳松弛,与学生共创一个欢快的环境气氛,中学的色彩环境应体现温 暖、安静、严肃,大学的色彩环境应该是冷静、平和、严肃;推荐采用白 色、辅助红色。 (七)金融商务建筑要求风格严谨、用色庄严,体现理智、冷静、高 效率的形象,主色调应选用稳重、大气的中性或偏冷、灰色为主的复合色; 推荐采用玻璃幕墙及灰色。 (八)商业性场所要求有醒自、悦自、舒适、明快和协调、整体、统 的视觉指向,应尽可能营造热闹、繁荣的氛围,色彩选择可以较为鲜艳、 亮丽,色彩丰富,尽量避免使用混饨、暖味、纷乱、无秩序以及嗨暗的低 明度色彩;推荐采用玻璃幕墙、米黄色

20.3.3.3(城市建筑色彩选用搭配色谱)

.3.3.3(城市建筑色彩选用搭配色谱

城市建筑色彩根据面积和部位的不同,分为主色调、辅色调、点缀色 三类,城市建筑色彩选用色彩搭配主要指建筑的主色调和辅色调搭配所产

生出建筑色彩的整体观感效果,城市具体的建筑色彩运用色彩搭配方案应 遵循“统一中求变化”的原则,在建筑选用推荐色谱基础上,根据建筑功 能、材料和环境进行精心设计来实现,不排除有创意的色彩搭配成分。 (一)城市建筑主色调:占建筑的大面积外表面的部分,能真实反映 建筑的功能、体量、形式和用材特征。 (二)城市建筑辅色调:用色面积应小于主色,起到有力地衬托主色 调的配色作用,使主体建筑与建筑环境成为有序的色彩环境。 (三)城市建筑点缀色:主要运用在建筑物形象需要加强的部分。 (四)十堰市建筑色彩主导色的应用比例为70%;辅助色的应用比例 为 2 0 ~2 5%: 点缀色的应用比例为 5~1 0 %

20.4建筑立面 20.4.1【基本原则】 建筑外立面应当体现建筑使用功能并与周围环境相结合,避免不必要 的外墙纯装饰构架;高层建筑裙楼应当与塔楼风格相适应,通过造型体量 色彩、材质的协调与塔楼塑造统一的建筑群体空间效果,形成良好的韵律 惑、秩序感。 (一)居住建筑位于与城市重要水体、城市主次十道、大于2万平 方米的广场或者公园绿地相邻的头排规划地块,其建筑外立面应当采用公 建化处理,并对其阳台、搁板、空调室外机位以及各类管线进行遮蔽处理

(含居住区内部建筑)。 (二)商务办公建筑立面不得设置开式阳台,空调室外机位、室外 冷却塔、屋顶水箱、楼(电)梯房和各类管线等附助设施应当遮蔽美化处 理。 (三)工业厂房建筑应当区别于商业、商务办公和居住建筑,其空间 形态及平面设计应当体现工业建筑特征,外立面应当简洁、明快、经济实 用,不得过度装饰。 20.4.2【立面设施】 (一)幕墙使用的擦窗及维护设备,宜进行遮蔽隐藏,避免影响建筑 物整体外观。 (二)建筑沿街立面不宜装设空调室外机,如需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统一考虑装设空调室外机的位置,通过适当的建筑手段进行有效 遮蔽,做到美观、整齐、易于维修检查; 2.在人行道及主要人员出入口处均应设置防坠落设施; 3.空调室外机位不应对相邻房间造成噪音和气流干扰,空调器冷凝水 应有组织地收集排放。 (三)建筑外墙门窗原则上不应设置防盗网,确需设置时,应统一设 计、统一安装。窗的防盗网应安装在窗的内侧,阳台、走廊的安全防护设 施不能超出阳台、走廊的外缘边线。阳台外露防盗网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 作,并加设应急逃生口。 (四)建筑物沿街立面的进出风口应按其技术要求,分类整理、统, 定位布设,并尽量与建筑物立面统一设计;出风口底边与地面垂直距离应 不小于2m。 (五)建筑物沿街立面的给排水管、电力线、弱电线、煤气管道等应 按其安装的技术要求,分类整理、统一定位布设,尽量设在建筑物内的管 井中,当需要在建筑外墙敷设时,应尽量集中在次要立面或较隐蔽的立面 凹口部位

20.4.3【建筑屋顶】 (一)屋顶设计提倡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技术。建筑屋顶造型 应当与城市天际轮廓线、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高层建筑屋顶应当结合功能优先采用退台、收分等造型变化; 平屋顶建筑宜采用屋顶绿化等形式美化建筑第五立面。 (三)屋顶上的冷却塔、电梯机房、水箱、楼梯间、烟窗等,应当与 屋顶造型整体设计,进行遮蔽或者景观美化处理。除以上遮蔽功能造型处 理外,屋顶不得设置其他形式构架。居住建筑女儿墙(含上人露台栏板) 高度不得超过1.8米。确需突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其他建筑用于 支持幕墙的构架高度不得超过其相邻的幕墙顶点,用于支持太阳能板或幕 墙的屋面构架不得超过2.4米。确需突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20.4.4【建筑材料] (一)鼓励结合现代技术融入钢材、铝合金、混凝土、人造石等材质 (二)不得采用低端、淘汰、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 (三)有色建筑材料不得改变色彩属性、色彩标准。 20.4.5【建筑幕墙]】 建筑立面不宜出现大面积玻璃幕墙。如需用玻璃幕墙需满足以下规 定: (一)建玻璃幕墙要综合考虑城市景观、周边环境以及建筑性质和使 用功能等因素,按照建筑安全、环保和节能等要求,合理控制玻璃幕墙的 类型、形状和面积。鼓励使用轻质节能的外墙装饰材料,从源头上减少玻 璃幕墙安全隐患。鼓励玻璃幕墙建筑相对集中布局,不得呈点状分散式布 局。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和养老院一般不用玻璃幕墙。 (二)如需设置玻璃幕墙,应采用低反射环保玻璃,考虑对邻近建筑 或周边环境的影响,并满足相关规范

21.1山体公园绿地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原有山体地形地貌现状的基础上,配备少量必要 的公共设施的开放型公园绿地。 21.1.1【基本原则】 (一)坚持原生态的原则。保护和维护好山体原有的自然资源、物种 多样性以及山体林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使山体公园化绿地具 有整体性、科学性、生态性,使人与自然环境和谐。 (二)坚持以乡土植物为主的原则。山体公园化绿地的种植设计应坚 持适地适树原则,应采用乡土植物,有利于提高成活率,减少病虫害,降低 养护管理成本。 (三)坚持保护文脉的原则。山体公园化绿地区域的建设,应尊重历 史、文化传统,保护和延续历史文化民族民俗特色及风貌。涉及文化遗产 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四)坚持经济节约的原则。山体公园化绿地宜采取经济、节约、环 保的措施,因地制宜,就地取材。 (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满足游人使用要求的同时,应合理利 用地形地貌满足老年人、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和设施,营造使用方便、环境 优美、安全舒适的城镇山体公园化绿地的自然环境。 21.1.2【规划布局】 (一)山体公园绿地范围的确定应根据地形、地貌、水体、林地等因 素综合考虑,应尽司能地以山体为核心,将区域内影响山体公园化绿地生 态系统性和完整性的各种用地纳入管理范围。 (二)山体公园绿地应与规划区内外的绿色廊道、绿色斑块有机联系。 (三)山体公园绿地的出入口应与城镇道路有机结合,与城镇公共交 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

注:“●”表示应设,“O○”表示可设, “一”表示不设

以居住性质为主的建设项自,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集中设置绿地、产场 开空间: (一)开散空间长边应当沿河或者沿主次于道设置。 (二)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6万平方米的,开散空间面积不小 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5%,每块开空间长边不小于50米、短边不小于 20米;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万平方米、小于6万平方米的,升 敬空间面积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3%,每块开散空间长边不小于30 米、短边不小于10米。 (三)开散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或者岸线标高自然衔接、视线通透: 高差过大的,应当采取绿化挡墙、护坡、堡坎等进行美化处理 (四)开散空间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 21.4其它开空间 (一)商业用地、商务用地集中布局的,应当同时规划广场用地、公 园绿地等公共空间。在片区绿地面积总体符合要求的原则下,其商业用地 商务用地的绿地率指标可以根据项目功能实际合理确定。 (二)城市开散应当与城市道路、交通枢纽合理连接。场、绿地沿 城市道路部分的场地标高应当与道路自然衔接

辅助色,其他色彩为点缀, (三)高层住宅楼应当在顶部适当设置夜景灯光,高层非住宅建(构) 筑物应当进行外立面整体夜景灯光设置。 (四)城市道路、公园、景区(点)、山体、河道沿岸以及桥梁的夜景 灯光设置,应当充分体现其风貌特征、山水环境特色,对其中的亭、台、 楼、榭、阁、塔等建(构)筑物应当进行重点亮化处理。 (五)照明方式以泛光照明,辅以点照明+线照明;减少使用轮廓灯、 跑灯及其他色调灯。 (六)夜景照明设计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表现形式,体现所在 区域和组团风貌特色。 22.2.3【灯光设置规定] 夜景灯光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体健康。 (二)不得影响天文气象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 (三)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四)灯光的强度、颜色不得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 (五)不过度亮化,杜绝形象工程建设。 22.3城市小品 22.3.1 【基本原则] (一)街道家具应美观、富有地方特色,多样统一,不应杂乱丑陋: 沿街休息座椅应舒适宜人;材质选择应经久耐用、安全环保、便于维护清 洁;鼓励结合街道休闲环境设计,在绿化带分段布置休息座椅,提高人行 街道的宜人性; (二)鼓励结合街头绿地、小广场设置精美的、富有情趣的、富有艺 术品位的小品设施,提升街道环境品质。 22.3.2【城市雕塑] (一)城市雕塑应突出城市组团特色

(二)城市雕塑应注重艺木品质和细节设计,同一道路应有统一的设 计风格,在特殊路段和个别节点,可进行特色设计,为街道增加色彩和趣 味性,丰富视觉体验。 22.3.3【公共标识】 (一)公共标识的设计要简洁、明快、清楚;车行交通指示标识应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标识的位置应醒自,且不对行人交通及景观环境造成妨 害,标识宜放置在街道转角处,或是在公共空间人流较为集中的区域;标 识与其他街道家具一同设计,例如可附在交通信号灯杆、路灯杆或电线杆 上;标识的色彩、尺度和体量应亲切宜人,美观、大方、富有艺术情趣; (二)特色历史风貌区内应融入传统文化元素,构造传统风貌:标识 的用材应经久耐用、不易破损、方便维修、环保节能道路两侧绿化带应结 合养木、灌木、草木等设计营造不同的绿化层次,鼓励多采用美观、经济 的当地树木,营造舒适的林荫大道;鼓励道路绿化植被种植采用当地开花 植物,在特别重要景观大道或迎宾大道两侧种植花色美观、叶行漂亮的行 道树种;人行道的地面铺装宜选用渗水的环保材料; (三)历史街区以及中心区,人行道铺装可作为公共艺术的展示面进 行多样化的设计:路面铺装应采用特征鲜明的铺装设计,不宜采用光滑 反光系数较大的材料。 22.3.4【市政设施] (一)变电站、消防栓、电气功能性构筑物及其他市政附属设施建议 结合道路绿化带设置;宜采用“一杆多用、一箱多用” (二)宜采取平地下、地下式建设,若须设置在街道地面,则尽量通 过造型和环境景观设计进行美化,与周边街道景观相协调。 (三)公交车站、出租车停靠点设置要求有条件的街道建议采用港湾 式停靠的公交车站、出租车停靠点,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若必须占用 机动车道的站点,则应有明确的标线区分。 (四)候车亭设计风格应与其所在风貌片区相协调,在形态、色彩和

23.1山体保护 23.1.1【保护山体的划定] 山体保护规划应当在中心城区内划定具体的保护范围,并根据区域位 置、山体植被、生态功能等因素,将保护范围内的山体划分为一级保护山 体、二级保护山体。 23.1.1.1(一级保护山体) (一)相对高度40米以上、坡度25度以上的山体。 (二)居民集中生活区周边的山体。 (三)有文化价值或者文物保护价值的山体。 (四)有珍稀植物的山体。 (五)河道、主干道、高速公路、铁路沿线的山体,机场航线可视范 围内的山体。 (六)生态敏感区内形态完整、自然植被良好、起隔离防护作用的山 体。 23.1.1.2(二级保护山体) 二级保护山体是指规划保护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山体以外的山体。 山体保护规划中一级保护山体、二级保护山体的具体范围详见《十堰 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 23.1.2【保护要求] (一)一级保护山体为禁建区,其范围内除充许依法依规建设消防、 能源、通信、气象、地震监测和生态游步道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外,禁止其 他建设行为。 (二)二级保护山体为限建区,其范围内除允许依法依规建设前款规 定的设施外,可以适度建设对社会开放的游园及配套服务设施,禁止其他

建设行为。 (三)中心城区范围内破损山体修复治理工作应坚持实行“谁管理谁 负责、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机制。 23.2水敏感空间保护 23.2.1【保护要求] (一)应将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纳入城镇 规划区中的非建设用地(禁建区、限建区)范围,提出蓝线控制宽度,并 划定蓝线加以保护。 (二)对于水生态功能受损以及过度硬化的河道,在满足防洪要求的 前提下,应进行生态修复,并与两岸用地规划进行充分衔接。 (三)根据城市排水防涝的需要和城市景观建设需求,识别规划区域 为尤其是规划新建地区需要新开挖的水系,并和用地规划相协调。 (四)水敏感区域应以保护为主,确需建设的,优先布置为绿地、 场等用地。根据城镇地形标高和河流水系,识别城镇排水通道,并和城镇 道路交通规划和城镇排水防涝规划进行有效衔接。 (五)科学规划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保护河湖水系生态环境 23.3海绵城市 23.3.1【技术指引] 23.3.1.1(海绵建设控制指引)

典型用地海绵建设控制指

不同类型道路海绵化参数

第二士四章历史文化保护

建筑的两个保护层级。 24.3.1【优秀历史建筑】 24.3.1.1(认定)优秀历史建筑是指经十堰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具 有一定保护价值,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建筑。 24.3.1.2(保护利用) (一)应按照已公布的优秀历史建筑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 及保护规定和要求落实在相关规划中。 (二)优秀历史建筑应重点保护建筑外观、建筑与历史环境的关系、 有特色的空间组织方式和结构形式、有特色的室内陈设与装饰等。在确保 其价值特色的前提下,充许对其内部进行设施改造、结构优化和使用性质 调整,但需按法定程序报批。 (三)在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各项建设活动应遵守下列原则: 1.除确需建造的优秀历史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应新建建筑物,应以保 存、修和维修为主,必须完整保留其中尚存的历史真迹部分。 2.允许加固危房及工程管网设施做必要的改造更新以提高和改善环 境条件,不应进行可能对建筑原有立面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建设活动。 3.在优秀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在 功能、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优秀历史建筑相协调,不 应改变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不应影响优秀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24.3.2【历史建筑】 24.3.2.1(认定)历史建筑是指具有一定保护价值,尚未公布为文物 保护单位,具有下列特点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 (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 价值。 (二)反映十堰市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三)著名建筑帅的代表作。 (四)在产业发展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五)其它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24.3.2.2(保护利用厂相天规划编制中,右发现未被公布为优秀历史 建筑,但符合相关规定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将其确定为历史建筑,价值显 著的应按相关规定申报优秀建筑进行保护。 24.4国家工业遗产 24.4.1【认定] 国家工业遗产是指在中国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 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 遗存。 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国家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 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作坊、车间、厂房、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区 等生产储运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生活设施和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产品、 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知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 24.4.2【保护利用] (一)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 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 (二)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遗产的 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 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 工业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恢复 核心物项如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 (三)国家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符合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充 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科学决策,保持整体凤貌,传承工业文化。 (四)支持利用国家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 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等功能的工业旅游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和配 套服务,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线路。 (五)鼓励利用国家工业遗产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小 镇(街区)、创新创业基地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等业 杰

25.1城市消防 25.1.1【消防站分类] 城市消防站的分类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市消防站分为陆上消防站、水上消防站。 (二)陆上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其中普通消防站分 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详见表25.1.1.1)

表 25.1.1.1

注:以上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半地下停车的建筑面积

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水并、加水柱等应成系统,并应充分利用 江河、湖泊、坑塘及水库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备用水源,并符合规范的规 定。 25.1.4【消防车道】 消防车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车通道之间的中心线间距不宜大于160米。 (二)环形消防车通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联通,尽头式消防车 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 (三)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与建筑外墙的 距离宜大于5米。 (四)消防车通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举高消防车停靠和作业场地 坡度不宜大于3%。 25.2城市人民防空 25.2.1【城市人民防空标准] 十堰市执行国家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标准,全部为甲类人防工程建设区 域,人防工程规划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政策要 求和专项规划的要求。 25.2.2【基本原则】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重点建设、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 原则。 25.2.3【防空地下室】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堰市属于国家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应按照计容总建筑面 积5%的标准建设。 (二)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 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25.2.4【地下设施]

(一)城市地下交通设施、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应 当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 (二)对城市产场、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鼓励社会资金开发建设 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城市地下空间。 25.2.5【人防工程安全] 人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掘开式单建人防工程围护外墙向外延伸5米以内及结构顶板上 方垂直距离1米以内。 (二)坑道式、地道式单建人防工程围护外墙向外延伸5米以内及结 构顶板上方垂直距离5米以内。 (三)防空地下室围护外墙向外延伸3米以内。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保护范围,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划定。 25.3城市防震减灾 (一)十堰市城市建设选址应避开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范 围。 (二)十堰市城市建设按照地震基本烈度V度区设防,建立相应的报 警、防震体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对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提高抗震设防的设计标准 (三)重大(重点)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 的建设工程、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大型公共建筑 工程,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25.4地质灾害防治 地质灾害防治应编制干堰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并按规划组织实 施,城市建设应避开活动断层、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尽量避开地质灾害高 易发区,减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斜坡类地质灾害对规划区或建设工程 产生威胁。 25.5城市防洪

城市防洪应采取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蓄泄结合和以泄为 主的方针,将工程防治措施与非工程防治措施结合城市水系低影响开发。 雨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中的相 关要求。 25.6重大危险设施灾害防治 重大危险设施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重大危险设施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用地选址在地形 地貌、工程地质条件等方面须满足建设要求,与周边工程设施的安全和卫 生防护距离须符合国家规范 (二)大型油气仓储区、民用爆破器材仓储区以及其他危险品仓储区 应相对集中布局,远离城市建成区,宜利用山体形成天然的安全屏障,并 充分考虑输运的安全和便利。 (三)高压油气管道及附属设施选址应以安全为首要原则,远离人员 密集区域,运行压力4.0兆帕以上油气管道不应穿越城市建设区。 (四)重大危险设施应单独划分防灾单元,并在防灾单元周边设置防 止灾害蔓延空间分割带。重大危险设施周边应设置消防供水、应急救援行 动支援场地、救援疏散通道、疏散人员临时安置场地等设施。 (五)大型油气仓储区、民用爆破器材仓储区及其它危险品仓储区 高压油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在规划建设时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 价,并按照城市橙线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其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 动进行规划控制。 25.7应急避难场所 25.7.1【基本原则】 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应遵守以人为本、保障安全,统一规划、资源整合 平灾结合,远近结合和建管并重的原则。 25.7.2【应急避难场所分类] 应急避难场所分为室外避难场所和室内避难场所

表 25.7.2.1

外避难场所服务半径和有效用地面积标准

第二士六章建设工程监督

26.1规划放线 26.1.1【放线时间】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主动同步开 展放线工作。 26.1.2【放线内容] 建(构)筑物平面位置。 26.1.3【放线组织实施】 验线工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实施,测绘单位承担具体的测绘 工作(现场测量、标桩、绘图制表)。 经过放线,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基槽(坑)开挖。 26.2规划验线 26.2.1【验线时间】 建设工程施工至工程设计标高0时(市政项自或地下工程可根据工 作实际适时组织验线)。 26.2.2【验线内容](依据工作实际) (一)用地范围;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尺寸、间距、退距、出入口; (三)建设工程设计0标高; (四)其他需要核验的内容。 26.2.3【验线组织实施】 验线工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实施,测绘单位承担具体的测绘 工作。 未经规划验线,或验线未通过,建设单位不能进行主体工程施工,自 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联合预验收。

26.2.4【验线违规处置]】 验线未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拒不整改 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违法违规线索移送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并作为失信信息纳入该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经整改到位,或依法处理到位 完善相关手续后,可予办理验线手续, 26.3预售阶段联合预验收 26.3.1【联合预验收内容] 实际用地范围、建筑面积、容积率、用途、出让金缴纳情况、建筑层 高、层数、平面位置、间距、退距等。 26.3.2【联合预验收时间] 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进度达到商品房预售标准。 26.3.3【联合预验收组织实施】 联合预验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房地产服务中心、住建等相关部门依 据各自职责联合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依据土地审批及规划许可 要件、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预验收对比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 结合实地踏勘情况,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通过联合预验收。 (一)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用地条件,符合规 划审批要求的,予以通过联合预验收,及时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规划 核实核验情况的函》连同配套不动产单元号一并推送至房地产服务中心 (二)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违法违规情况,不予通过联合预验 收,并函告房地产服务中心暂停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责令建设单 位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可予通过联合预验收。 (三)建设单位拒不整改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该情况作为违法 违规线索移交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函请房地产服务中心不予办理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并作为失信信息纳入该建设单位信用评价。 26.4核实核验 26.4.1 【核实核验内容]

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合并同步开展,简称为核实核验。主要核对实际 用地范围、建筑面积、计容面积、容积率、商住比、正负零、建筑用途、 外观、高度、层数、平面位置、间距、退距,出入口、停车位、还建房、 公建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和位置、出让金缴纳情况等。 26.4.2【核实核验时间】 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且具备下列条件时,可向自然资源和规划 部门申请核实核验: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工程建 设完成、外墙装修完毕。 (二)公建配套工程建设完成,地面硬化,消防、绿化工程符合专项 验收标准,车库(位)建成。 (三)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均按要求拆 除完毕。 (四)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违法违规情形的,经依法依规处理 到位。 26.4.3【核实核验责任单位】 核实核验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组织,并邀请房地产服务中心 住建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联合开展。 26.4.4【核实核验组织实施】 26.4.4.1(形成测绘成果) 测绘单位在符合相关技术规定、规范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求的前 提下,现场全面核查与测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内及周边相关要素,主 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实测建筑工程的用地范围,建筑位置、退让距离、建筑间距、层 数与层高、建筑高度、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内部道路、出入口、停车泊位 (停车形式)等市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或规模;实测建筑工程的使用性 质、配套公建的内部分割、建筑形式和立面色彩及材质等

2、测算建筑工程的总建筑面积与总占地面积、单体建筑面积与占地 面积、配套公建建筑面积等;测算建筑工程的容积率、商住比等主要经济 技术指标等。 3、测绘建筑工程1:500现状地形图、编绘建设工程工核实核验测 量成果图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附图,编写《建设工程竣 工核实核验技术分析报告》等。 26.4.4.2(形成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核验技术分析报告) 核实核验技术分析报告应在测绘生产原始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对各类 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后,按规定的格式编制而成。测绘成果报告一般应包括 以下基本内容: (一)目录; (二)技术说明书; (三)测量成果表; (四)平面位置关系信息对比图; (五)建筑立面测量示意图; (六)容积率测算图; (七)地下空间实测平面图; (八)竣工建筑单体分层平面图; (九)竣工核实测绘成果图; (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附图: (十一)附件。 26.4.4.3(现场比对)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门依据土地审批及规划许可要件、测绘单位出具 的测绘成果、核实核验技术分析报告,组织2人以上(一般为3人)现场 审核并全过程记录(见表26.4.4.3),综合住建、房地产服务中心等相关 部门的意见,作出是否通过核实核验的决定。核实核验业务办理过程中, 涉及相邻关系、公共利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予以公开公示。核实核验

吉果应及时在局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未通过核实核验的项目 市住建局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表 26.4.4.3

表 26.4.4.3

对通过核实核验的项目,核发《建设工程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及附图;对出现以下情形的,不予通过核实核验。 (一)存在超用地范围建设,建筑容积率、平面位置、间距、退距 建筑高度、正负零超误差许可范围,擅自增(改、扩)建,擅自改变用途 或建筑外观,公建配套设施、停车位不满足配建要求等不符合土地及规划 审批要求的情形,且未整改到位; (二)房地产服务中心、住建等相关部门反馈不予通过: (三)其他不符合本《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定》或依法依规不予通过 情形。 26.4.5【分期核实核验】 核实核验工作原则上以宗地或单期规划为单位实施,一个《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原则上对应一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确需分期办理核实核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范围、功能、出行、安全、配套 可自成系统。 (二)申请分期办理核实核验范围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完 毕。 (三)经会议研究分期办理核实核验的一般不应超过2期

(四)单栋建筑物原则上不得分期办理核实核验。 26.5核实核验标准 26.5.1【计容面积核实核验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中,经规划审批的建筑面积、计容建 筑面积与实建建筑面积、计容面积存在误差的,按表26.6.1规定的允许误 差值进行控制。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由建设单位依据《建设项目土地规划 核实核验审批表》,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依 法完善用地手续后,据实办理核实核验手续。超出表允许误差值的,核定 实建超审批建筑面积并移送执法部门,按违法建设处理

建设工程竣工后计容面积误差控制表

除26.5.1规定充许临时保留情形外,建设工程计容面积误差在合理误 差范围内,但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加层、增建成套或单体建(构)筑物等增 (扩)建的行为,仍属于违法建设。 26.5.2【建筑高度核实核验标准] 26.5.2.1(可予通过情形) 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建筑高度存在误差值,建筑高度误差小于等 于0.5米的,可予通过核实核验。 26.5.2.2(不予通过情形) (一)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建筑高度偏差大于0.5米的,不予通 过核实核验。

(二)建筑层数与规划许可的建筑层数不符,不予通过核实核验。 (三)建筑高度超过规划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 设计规范、航空限高要求,或是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目照标准的,无论是 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不予通过核实核验。 26.5.3【建筑平面位置及间距、退距核实核验标准] 26.5.3.1(平面位置核实) 实测建筑平面位置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等经规划 许可建筑平面位置的差值小于等于0.6米的,可予通过核实核验;大于0.6 米的,不予通过核实核验。 因受消防、人防、供电、国家重点项目工程的影响,或因地质环境及 不可抗拒等因素,导致实际建筑平面位置与规划审批不一致,实际建筑乎 面位置对规划实施不构成影响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相 关证据材料,经会议研究同意后,据实办理核实核验手续。 26.5.3.2(间距、退距核实) 实测建筑间距、退距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小于等于0.6 米的,且满足目照分析要求的,可予通过核实核验;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 日照标准的,或是误差值大于0.6米的,不予通过核实核验。 26.5.4【建(构)筑物色彩核实核验标准] 26.5.4.1(色调、风格一致) 建筑主体色调、风格未改变,不影响空间环境和城市景观的,可予通 过核实核验。 26.5.4.2(色调基本一致) 实测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一致,存在较大色差,但尚可满足片 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可的 可予通过核实核验 26.5.4.3(色调不一致) 实测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不一致,且不符合片区色彩总体控制

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的,不予通过核实核验,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26.5.5【正负零核实核验标准] 实建正负零与设计正负零误差小于等于0.5米,且满足目照分析要求 的,可予通过核实核验;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或是误差值大 于0.5米的,不予通过核实核验。 26.5.6【配套设施核实核验标准] 26.5.6.1(可予通过情形) 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实测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规划许可建筑 面积且未超容积率的,可予通过核实核验。 26.5.6.2(不予通过情形) 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实测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 的,不予通过核实核验。 26.5.7【机动车停车库(位)、非机动车停车库(位)核实核验标准] 26.5.7.1(地下停车库/位) 地下机动车停车库、非机动车停车库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审批的建 筑面积,但能够满足审批车位数量及配建要求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据实 办理核实核验手续。 26.5.7.2(地面停车位) 地面机动车停车位数量、非机动车停车位面积符合规划审批要求,涉 及位置调整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据实办理核实核验手续

27.1国土空间规划督察 27.1.1【督察重点] (一)城乡建设用地总体规模、年度计划指标等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的 刚性管控要求落实情况。 (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审 批、实施情况。 (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生态保护红线落实情况。 (四)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场绿地等强制性内容落实情 况。 (五)群众投诉举报的土地、规划、矿产资源等方面重大问题、自然 资源和规划领域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城乡长远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上级 交办的其他事项。 27.1.2【督察要求] 督察发现涉及督察重点的违法违规行为或线索时,应按以下程序发出 督察意见建议: (一)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的 间题,督查组(员)应起草《督察建议书》,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出《督察建议 书》。 (二)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造成较大 影响的问题,督查组(员)应提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体研究,形成一 致意见后报送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县市区人 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出《督察意见书》,抄送其同级人大常委会。 27.2监察执法 27.2.1【城市管理执法权限]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市局审批后的项自实施监管,对违法建 设行为给予专业性意见后移交市城管执法委。 (二)对未经审批和乱搭乱建的违法行为由区政府负责安排执法部 门实施监管处罚。 (三)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验之后的项目和业主集中居住小区 内的违法建设、乱搭乱建、楼顶加层、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区政 府负责安排执法部门实施监管并处罚。 (四)工业园区内区政府审批的项自由区相关部门实施监管。 27.2.2【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察执法] 27.2.2.1(监察执法队伍基本要求) 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一)熟悉土地、规划、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 (二)持证上岗。 (三)衣着整洁、举止文明、讲普通话。 (四)不得随意干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 作秩序。 27.2.2.2(监察执法重点) 将土地利用动态巡查、规划巡查、土地巡查“三合一”,重点巡查、处 置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取得规划、土地手续,是否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 牌,是否按照审批的项自用地、规划等指标进行建设;基本农由和耕地是 否非农化;闲置土地是否有效利用等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27.2.2.3(监察执法准备工作) 执法前执法监察人员应提前准备好执法文书。对实施行政强制、证据 提存、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特定执法环节,应携带执法记录仪或录 音机、照相机等设备进行音像记录,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执法文书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 知书》、《停止办理相关业务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分建议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 27.2.2.4(监察执法基本程序) 外出执法不得少于2人: (一)亮明身份。 (二)告知。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 据、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救济渠道等内容。 (三)行为制止。当场下达责令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制止违 法行为。 (四)取证。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行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 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必要时可要求 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 说明。 (五)线索分析。针对违法基本事实,分析案件定性、责任认定、处 理建议等。 (六)作出处理决定。针对违法不同情形,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由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专业性意见后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用地符 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查处。对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可能产生 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执法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27.2.2.5(执法结果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由作出 处罚决定机关在7个工作目内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 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 27.2.3【立案查处] 27.2.3.1(批准立案情形) 经核查,发现符合以下条件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以立 案:

市管理执法部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坚决拆除。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 划的违法用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应拆除而 无法拆除,且已作出没收决定的,财政部门采取自持、公开拍卖、责令回 购等方式予以处置。 (二)对具备完善手续条件,且可以设置单独不动产单元的,由财政 部门提出处置意见报政府批准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完 善手续,并将不动产证办理给财政部门。 (三)对具备完善手续条件,且不可以设置单独不动产单元的,由财 政部门认可的评估机构按照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节点的市场价值对 超出部分的土地和建筑物面积进行整体评估,并上浮10%的价格,可由违 法建设主体回购,回购款缴清后,由财政部门提出补办手续意见或建议, 并报有审批权限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完善相 关手续。对违法建设主体拒不回购的,将违法建设主体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黑名单管理,推送到社会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布。 (四)对不具备完善相关手续或一时难以完善手续的,由财政部门指 定代管部门进行管理,代管部门按照人民政府批准的违法建(构)筑物管 理或处置方案,对违法建(构)筑物可以采取出资、作价入股、租赁、授 权经营等方式进行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全额上缴财政。 (五)对依法没收的在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交由违 法建(构)筑物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管理,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7.2.4.2(处置程序) 依法对违法建筑(构)物处以没收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或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填写非法财物移交书,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 非法财物清单等情况,移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移交的实物予 以接收、接管或委托管理,并填写非法财物移交书送达回证。没收非法财 物清单一式两份,由交接双方核验后盖章。财政部门将资产处置后,分送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作为依据办理相关手续。对于依

法没收的建筑物,属于物业管理对象的,经公开拍卖处置后,应纳入小区 物业统一管理,由房地产服务中心等部门监督实施到位。 27.2.5【卫片执法] 27.2.5.1 (卫片) (一)自然资源部下发的土地、矿产卫片图斑,以“季度十年度”监测 为主;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主生产的卫片图斑,按月提取、按月下 发,以“月度”监测为主。 27.2.5.2 (执法) (一)执法重点。 1.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行为:以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由、国土空 间用途管制、产业政策、用地许可、规划许可等方面为切入点。 2.不符合专项检查要求的行为。 (二)举证。 1.初步核查。查阅档案,现场踏勘拍照,面积测算、地形初步测绘等 技术测算。 2.调查。具有执法资格的两人以上进行现场询问。 3.取证。行政许可、公文,违法照片(视频),调查笔录。 (三)判定。以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规定为准。 (四)上报。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卫片按执法系统要求上报: 月度卫片按月填写《卫片执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表》,主要内容包括:违 法情况是否占用基本农由、是否侵占生态红线、是否拆除到位、是否复耕 复绿、是否立案查处或整改到位等。 (五)警示约谈。对违建管控不力、违法整改不力、仍处于违法状态 的自然资源违法数量较多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人开展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六)挂牌、督办。对警示约谈后工作仍开展不力、涉诉涉访或危害

第二士八章信息平台建设

28.1数据中心机房建设 数据中心包括主机房(服务器机房、存储机房、网络机房等)、辅助 区(进线间、监控室)、支持区(变配电室、电池室)和管理区(办公室、 值班室)等。 数据中心一般分为A级、B级和C级。根据数据丢失和网络中断在 经济和社会上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确定所属级别。A级为容错型、B级 为亢余型、C级为基本型。结合实际情况,市局数据中心应达到B级标准。 28.1.1【选址及设备布置] 28.1.1.1(选址标准) 主机房和辅助区不应布置在用水区域的直接下方,不应与振动和电磁 干扰源为邻。一般不选择地下室和顶层,考虑综合布线以最中间楼层为佳 28.1.1.2(设备布置) 面对面布置的机柜正面之间距离不宜小于1.2m,用于搬运设备的通 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28.1.2 【环境要求] 28.1.2.1(温度、湿度及空气粒子浓度) 主机房冷通道或机柜进风区域的温度为18℃~27℃。不间断电源系统 电池室温度为20℃~30℃。 28.1.2.2(噪声、电磁干扰、振动及静电) 控制室长期固定工作位置测量的噪声应小于60dB(A)。 28.1.3【建筑与结构】 主机房净高应根据机柜高度、管线安装及通风要求确定。主机房外墙 不宜设采光窗。新建数据中心时,主机房净高不宜小于3.0m(模块化机 房不受此限制)。机房抗震不应低于丙类。主机房和不间断电源系统电池 室均要按照国家标准考虑承重。

28.1.4【空气调节] 主机房和辅助区应设置空气调节系统,不间断电源系统电池室可以根 据情况设置空调降温系统。 28.1.5【电气] 28.1.5.1(供配电) 电子信息设备宜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不间断电源系统应有自动和 手动旁路装置。确定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时,应留有余量。不间断 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可按下式计算: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不包含 备份不间断电源系统设备)E≥1.2电子信息设备的计算负荷P,单位kW / (kV · A)]。 28.1.5.2(照明) 主机房和辅助区应设置备用照明,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 明照度值的10%。 28.1.5.3(静电防护) 主机房和安装有电子信息设备的辅助区,地板或地面应有静电泄放措 施和接地构造,防静电地板、地面的表面电阻或体积电阻值应为2.5×104 Q~1.0×109Q,并应具有防火、环保、耐污耐磨性能。 28.1.5.4(防雷与接地) 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其中 最小值确定,地阻应小于1Q。 28.1.6【电磁屏蔽] 对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对商业信息有保密要求的数据中心,应设置电 磁屏蔽室或采取其他电磁泄漏防护措施。 电场屏蔽衰减指标大于60dB、小于或等于120dB的屏蔽室,结构形 式宜采用直贴式,屏蔽材料可选择镀锌钢板,钢板的厚度应根据屏蔽性能 指标确定。 28.1.7 [网络与布线]

主机房内设置一个专属区域作为主配线柜,设置在靠近后门的机柜, 强电柜设置在靠近前门的机柜,机柜内及机房顶部弱电和强电距离保持在 300mm,确需交又,需考虑屏蔽设备。 28.1.8【智能化系统】 智能化系统包括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总控中心。 28.1.8.1(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要具备监控机房电力、温度、湿度, 漏水监测及报警功能。当环境参数超出设定值时,应报警并记录。核心设 备区及高密度设备区宜设置机柜微环境监控系统。 28.1.8.2(安全防范系统)具备视频安防、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等 模块。 28.1.8.3(总控中心)总控中心宜设置在单独房间,宜接入基础设施 运行信息、业务运行信息、办公及管理信息等信号。 28.1.9【给水排水】 数据中心不应有与主机房内设备无关的给排水管道穿过主机房,相关 给排水管道不应布置在电子信息设备的上方。进入主机房的给水管应加装 阀门。数据中心内的给水排水管道应采取防渗漏和防结露措施。 28.1.10【消防与安全】 建筑面积大于120m²的主机房,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并应分散布置 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的主机房,或位于袋形走道尽端、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的主机房,且机房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可设 置一个疏散门,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 模块化组合式机房应同时设置两种类型的火灾探测器,且火自动报 警系统应与灭火系统联动。模块化组合式机房出口处应设置安全出入口指 示标志灯、火灾声光报警器、灭火剂喷放指示灯、紧急启停按钮和手自动 转换装置,设备应具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装置。 机房出入口应配置电子门禁系统,控制、鉴别和记录进入的人员。 28.2网络及信息安全

员、安全管理员、审计管理员等由不同人员担任。关键岗位签署责任协议。 重要的系统变更、物理访问和系统接入建立审批程序,建立逐级审批 制度。 定期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28.2.7【应急预案] 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预案的启动、应急处理流程、系统恢复流程等, 并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定期对原有应急预案进行中心评估和修订完 善。 28.2.8【安全可靠替代】 加快推进关键设备的国产化,加快国产密码算法应用。此处标准属于 不公开范畴,在此不展开描述。 28.3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标准 28.3.1【总体原则】 数据资源要确保即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 28.3.2[即时性] 28.3.2.1(数据汇交规范) 日常管理和监管业务要求在内网中办理,在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 政务云平台上搭建流程,确保数据沉淀。 即时性汇交实现机制有两种: 第一种是主动抽取,即数据中心从应用平台中抽取,关于非空间结构 化数据抽取,数据中心管理平台通过ETL工具抽取不动产登记平台、政 务云平台、执法平台上产生的业务数据,ETL的抽取间隔不得大于10分 钟;空间数据抽取通过中间库的方式实现,要求应用平台即时写入中间库 (采用通用SDE中间库形式,空间数据以国家2000投影坐标系为空间基 准),数据中心通过FME工具监测中间库变化情况实现空间数据汇交更 新。 第二种是被动写入,即数据中心提供基于OGC标准的webservice服

务(以WFS服务为主)接口,由应用平台调用对应的服务进行数据的汇 交。 第一种方案将汇交工作交由数据中心完成,减轻了应用平台压力,但 即时性方面考虑抽取频率对服务器性能影像故有一定时间延迟;第二种方 案将汇交工作交由应用软件完成,增加了应用平台开发量,但可以做到实 时性。具体工作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28.3.2.2(数据服务规范) 数据中心利用不切片技术实现发布的数据服务在调取时始终是最新 的,其数据服务可以供各应用平台调用

28.3.3【准确性] 依据各类数据的图层名称、属性结构,按照质量要求,在临时存储区 开展数据检查。主要检查项包括图层名称与属性结构规范性、数学基础、 字段是否为空、值域等检查。 28.3.3.1(图层内拓扑)单个图斑必须闭合、不得自相交、不得有重 复界址点;图层内相邻图斑不可出现相互压盖和缝隙。 28.3.3.2(图层间逻辑一致性)数据库多层之间叠加,两层或多层之 间如有联系的数据应无逻辑冲突。 28.3.4【完整性] 28.3.4.1(数据资源完整性)以一张图数据资源体系目录为准 28.3.4.2(功能资源完整性)应用服务分类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服务 平台应用服务内容为基础,形成分类自录,包括地理编码服务、空间量算 服务、分析处理服务、路径规划服务及其他应用服务。 应用服务接口描述内容应包含接口名称、协议、接口功能和接口方法 要求如下: (一)接口名称:接口命名采用大小写混合的方式,每个单词的首字 母大写。 (二)协议:应明确接口遵循的网络协议,一般为HTTP、SOAP、 REST等。 (三)接口功能:应明确接口所包含的功能。 (四)接口方法:应明确列出接口包含的功能,并给出方法定义;应 明确参数类型、长度等;应明确返回值及其含义;方法、参数采用驼峰命 名法,第一个单词的首字母小写,其他单词首字母大写

28.3.5【安全性] 所有需要接入地图服务的委办局系统需同时具备网络安全三级等级 保护,且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其他安全体系保障在35.1和35.22中已明确 28.4智慧城市时空大数据平台建设标准 28.4.1【时空大数据汇聚内容】 28.4.1.1(基础时空数据) 内容至少包括矢量数据、影像数据、高程模型数据、地理实体数据 地名地址数据、三维模型数据、新型测绘产品数据及其元数据。 矢量数据。进一步丰富大比例尺矢量数据,确保1:500、1:1000、1:2000 等大比例尺地形图至少覆盖规划区范围,1:5000或1:10000应覆盖市辖范 围。 影像数据。进一步丰富高分辨率影像数据,0.1米或0.2米影像等至 少覆盖规划区范围,0.5米影像应覆盖市辖范围。 高程模型数据。进一步丰富高程模型数据,0.5米、1米格网至少覆 盖规划区范围,2米、5米格网应覆盖市辖范围。 地理实体数据。以地形图为基础,对境界、政区、道路、水系、院落 建筑物、植被等内容进行实体化,并赋予唯一编码,作为与其它行业和专 题数据进行关联的基础, 地名地址数据。应扩充自然村以上的行政地名,建立市级、县(区 级、乡(镇、街道)级和行政村(社区)级四级区划单元,实现市辖范围 精细化地名地址全覆盖。 三维模型数据。至少分等级实现市辖范围全覆盖。政治、经济、文化 交通、旅游等方面的地标(标志)性中心区、中心商务区(CBD)以及特 定区域应建立一级模型;除上述以外的政治、经济、文体、交通、旅游等 中心区域,高档住宅、公寓以及特定区域应建立二级模型;其他政治、经 济、文体、交通、旅游等中心区域,普通住宅以及特定区域应建立三级模 型;城中村、榭户区、工厂户房区等区域,远郊、农村地区以及特定区域

应建立四级模型, 新型测绘产品数据。宜涵盖全景及可量测实景影像、倾斜影像、激光 点云数据、室内地图数据、地下空间数据、建筑信息模型数据等。 28.4.1.2(公共专题数据) 内容至少包括法人数据、人口数据、宏观经济数据、民生兴趣点数据 地理国情普查与监测数据及其元数据。其中民生兴趣点数据宜涵盖制造企 业、批发和零售、交通运输和邮政、住宿和餐饮、信息传输和计算机服务 金融和保险、房地产、商务服务、居民服务、教育科研、卫生社会保障和 社会福利、文化体育娱乐、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内容。地理国情普查与 监测数据种类涵盖自然地理要素、人文地理要素等基本国情数据和专题国 情数据。 28.4.1.3(物联网实时感知数据) 通过物联网智能感知的具有时间标识的实时数据,其内容至少包括采 用空、天、地一体化对地观测传感网实时获取的基础时空数据和依托专业 传感器感知的可共享的行业专题实时数据,以及其元数据。其中,实时获 取的基础时空数据包括实时位置信息、影像和视频,行业专题实时数据包 括交通、环保、水利、气象等监控与监测数据。 28.4.1.4(互联网在线抓取数据) 根据不同任务需要,通过互联网在线抓取完成任务所缺失的数据。 28.4.2【时空大数据汇聚方式】 对于基础时空数据,定期从自然资源相关部门将分级分类后可共享的 数据内容离线拷贝;对于人口、法人、宏观经济等公共专题数据,通常源 于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对于智能感知的基础时空数据,依照保密规定 在线或离线共享,行业专题可共享的实时数据,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接入 对于互联网在线抓取的数据,面向任务需求实时动态抓取,确有必要时: 经时空序化后动态追加至时空大数据。 28.4.3【时空大数据服务资源池】

28.5千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政务云平台 28.5.1【信息系统无缝集成】 政务云平台门户中集成办公所需的行政审批、目常办公、综合监管、 决策分析、数据中心等各业务系统。建立十堰各县市区政务系统、省政务 云、十堰数据中心、不动产系统与自然资源和规划政务云平台用户名密码 间关系,制定各系统间用户关系表。省市政务云平台、各应用子系统、数 据源无缝集成,实现系统之间无缝共享和交换数据,提供SSO服务(会 话共享服务),用户只需登录一次,形成单点登录凭证统一管理。 28.5.2【政务定制平台技术】 28.5.2.1(工作流编辑器) 政务云平台提供图形化界面定义业务的流程模型,提供串行、分支、 并行、汇合、循环、同步与协同、子流程等丰富的流程逻辑结构,支持对 这些流程属性进行定义。通过工作流引擎自定义工作流程,当工作流程发 生变化时只需修改相关设置即可。 (一)Web形式的用户界面:通过Web浏览器将过程及表单定义控 件通过前端技术显示;通过浏览器登录到工作流编辑器,启动新的流程, 处理其工作项等。 (二)现有服务集成:结合政务平台审批人员及审批流程,集成各流 程各节点复杂业务逻辑,配合工作流编辑器设置各流程各节点业务操作服 务,形成可选操作服务界面。(如配置公文转发文、建设用地转发文、移 交、填写意见等)。 (三)数据存储与访问 包括过程定义数据、工作流数据以及用户数据。用户可以通过客户端 所提供的各种工具(如CAD系统、CAPP系统、学处理系统)对这些数 据进行处理。在此过程中可以与数据库系统进行交互,如查询数据库中信 息,或将某些应用数据保存到数据库中等。 28.5.2.2(表单设计器)

支持表单自定义和管理,以可视化界面将表单呈现给用户,使用简易 的点击、拖拽操作来完成对表单布局的设置。通过表单组件,设计人员通 过对业务流程中涉及的纸质文档进行提炼,通过本工具可方便快速的将其 转换为电子表单,表单在流程定制过程中进行流程节点挂接。 28.5.2.3(GIS框架建设) 通过WebGIS客户端开发提供的JavaScript类库包,用于实现标准 格式发布的地图数据访问。如支持OpenGIS协会制定的OGC标准服务 规范。从而利用已有的空间分析处理服务来对加载的地理空间数据进行计 算。 28.5.3【分布式框架搭建服务】 (一)分布式框架主要功能包括:1.基于springboot实现,依赖MQtt mysql、oracle、redis、MongoDB、Guava;2.完全分布式,支持混合云,可 指定主机或指定集群运行;3.支持定时任务,并支持服务端动态配置;4 支持基于队列分发任务,支持错误重试,并支持服务端动态配置;5.支持 多种规则的任务报警;6.支持同一套程序多个实例运行定时任务和队列任 务。 (二)分布式任务框架实现原理如下:1.采用java监听者模式监听队 列是否执行,如果执行则触发日志;2.采用Spring自带的Scheduled、 TaskScheduler实现多线程定时任务;3.基于redis实现的分布式序列的生 成;4.定义自已的异常类,来实现不同调度任务,返回不同的异常信息; 5.采用AtomicBoolean、ConcurrentHashMap实现多线程安全;6.队列的请 求和返回参数采用泛型实现,以适配各种各样的数据源;7.使用 RateLimiter进行队列限流。 (三)分布式框架搭建服务如下: 1.案卷信息处理服务【CASE/INFOService】 2.会话共享服务【SSOService】 3.认证服务AUTH Service

4.表单TFORMService】 5.工作流编辑【WFService】 28.5.4【数据对接方式】 28.5.4.1(系统库数据对接) (一)设计统一项目编号。十堰自然资源和规划云平台调用统一项 编号服务,保障项自编号的唯一性。按照定制项自编号规则制定编号生成 方案,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统一。 (二)统一认证。为各业务子系统资源提供高性能的统一安全认证、 单点登录、访问控制、帐号管理,为用户提供便捷安全的一站式访问平台 28.5.4.2(中间库对接) (一)与工程建设管理系统对接。按照《十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 理系统与自建系统对接标准》,采用“前置库”的方式,由工程建设管理 系统新建项目流程,政务系统建立定时器,定时读取前置库数据并推送至 政务云平台中,以供开启政务审批流程。政务审批流程完毕后,将审批结 果回写至前置库。 (二)与省厅政务云平台对接。 1.报件表单和附件材料。根据省厅下发的行政审批业务事项清单NB/T 42145-2018 全钒液流电池安装技术规范,在 本级政务云平台的审批流程中,嵌套省厅的申请表单和附件材料页面。业 务办理时,系统统一调用省厅申请表单和附件材料页,填写完毕后信息直 接更新至省厅数据库,并同步保存于本地数据中心。 2.工作流改造。根据省厅下发的行政审批业务事项清单,配合政务工 作流编辑器改造本级政务云平台的工作流,确保顺利完成业务审批。 3.前置检查。在窗口收件之前,调用省厅前置检查模块,由计算机根 据业务逻辑执行自动计算机检查,形成前置审查结果意见,确保进入各级 电子政务系统正常运转的报件没有业务逻辑问题。 (三)与十堰市数据中心对接。 1.图形辅助审批。经办人组卷阶段和业务人员审核阶段,直接调用十

叠加分析,移动端显示分析结果方便工作人员进行外业踏勘、项目选址等 工作。 (五)特色服务功能结合。指纹认证、移动签章、嵌入集成VPN 设备绑定等。 (六)微服务。利用微服务架构可扩展性、容错性、技术选型灵活 开发运维效率更高的优势,把原来的一个完整的进程服务,拆分成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进程服务,且互相之间存在调用关系,与原先单一的进程服务 相比,就是“微服务”。SpringCloud作为目前最流行的微服务开发框架 使用SpringCloud框架开发微服务架构的系统,使系统具备微服务架构的 优势。 28.5.6【档案行业标准]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形成的 电子文件的归档,应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管理、安全高效的原 则,以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电子档案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 互认。 XML文件在应用程序和多系统协作之间数据交换起重大作用。XMI 使用元素和属性来描述数据。在数据传送过程中,XML始终保留了诸如 交/子关系这样的数据结构。儿个应用程序可以共享和解析同一个XML文 件,对每个数据学段做描述,同时保留数据关系结构。使用XML做数据 交换可以使应用程序更具有弹性。在多数据归档中,制定了标准化属性定 义,符合规定的xml文件才可以入库成功。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政务云平台建设中应遵循以下国家档案行业 标准: (一)DA/T85一2019政务服务事项电子文件归档规范 (二)DA/T82一2019基于文档型非关系型数据库的档案数据存储

1.为便于在执行本技术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 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 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 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 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3.本技术规定中所称的“不超过、不低于、不小于、不大于”的 包含本数值。

1.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 比值。 2.建筑密度:指各类建筑物基底总面积与其用地面积的比率(%) 3.绿地率:指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总用地的比率(%)。 4.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 比值。 5.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底层室外地坪至屋面外围非透空女儿墙或檐 口的高度。 6.公共开放空间: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

通道、停车场(库),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公共使用的室 内外空间。 7.低层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 单层厂房、仓库等其它非住宅建筑。 8.多层建筑:四层以上(含四层)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7米的住宅建 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等其他非住宅建筑。 9.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小于100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 度大于24米且不超过100米的其他非住宅建筑。 10.超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建筑。 11.平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 1/3,且不超过1/2。 12.零星用地:零星用地指小于10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 用地性质混合的居住用地)和小于3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13.房屋纵墙: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长边所在的外墙面,或不符 合山墙规定的短边外墙。 14.房屋山墙: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短边所在的不开设卧室窗的 外墙面,其长度,多层建筑不超过14米,高层建筑不超过22米。 15.建筑间距:两栋建筑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16.建筑间口率:高层建筑沿对应界面的总投影面宽与对应界面宽度 的比例。 17.用地界线:指相邻不同权属地块之间的分界线。 18.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 不大于24米的附属建筑。 19.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含车行道、道路绿 化带和两侧人行道)。 20.建筑红线:指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构筑物靠临街面的界线和 建筑基地内控制建构筑物的定位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21.规划用地范围: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 有关规定,划定的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 22.当量小汽车:以4~5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 换算道路交通量的当量车种。 23.竖向规划: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 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 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24.绿地: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 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25.居住小区:城市中由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以居民 基本生活活动不穿越城市主要交通线为原则,并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 相应的、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 住生活聚居地区。 26.居住组团:城市中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 相应的、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7.商业区:城市中市级或区级商业设施比较集中的地区。 28.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 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9.旧城改建: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 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 30.城市设计: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 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31.海绵城市: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 的“弹性”,其本质是要科学的考虑城市生态需求并改善城市的水循环 过程,让水在城市的迁移、转化和转换等过程中更加“自然”,下雨时 下垫面能够有效地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又可经适当的迁移 和转化作用,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

32.低影响开发:基于模拟自然水文条件原理,采用源头控制和延缓 冲击负荷的理念,通过构建微型分散式生态处理技术实现雨水径流总量 和污染控制、开发后的水文特性与开发前基本一致的城市规划与建设模 式。 33.低影响开发设施:依据低影响开发原则设计的“渗、滞、蓄、净 用、排”等多种工程设施的统称,包括透水铺装、渗井、渗渠、入渗池, 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下沉式绿地、屋顶绿化、干塘、湿塘、人工湿 地、雨水罐、调蓄池、植被缓冲带、砂滤系统等。 34.下沉式绿地:低于周边地面标高、可积蓄、下渗自身和周边雨水 径流的绿地。 35.绿色屋顶:表面铺装一定厚度滞留介质,并种植植物,底部设有 排水通道的屋面。根据种植基质深度和景观复杂程度T/CBDA 13-2018 轨道交通车站装饰装修施工技术规程,绿色屋顶又分为 简单式和花园式。 36.生物滞留设施:通过土壤的过滤和植物的根部吸附、吸收等作用 去除雨水径流中污染物,延缓雨水的人工设施。包括入渗型、过滤型及 植生滞留槽三种类型。 37.透水铺装:可渗透、滞留雨水的地面铺装结构。包括透水砖、透 水水泥混凝土和透水沥青混凝土。 38.植草沟:一种收集雨水、处理雨水径流污染、排水并入渗雨水的 植被型草沟。包括排水型和入渗型两种类型。 39.雨水收集回用:利用一定的集雨面收集雨水作为水源,经过适宜 的处理并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后,通过管道输送或现场使用方式予以利 用的全过程。 40.人工湿地:通过模拟天然湿地的结构,以雨水沉淀、过滤、净化 和调蓄以及生态景观功能为主,人为建造的由饱和基质、挺水和沉水植 被、动物和水体组成的复合体。 41.综合管廊又称共同沟,它是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设市政公用管线的市政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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