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版)(黄石市规划局2019年2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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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版)(黄石市规划局2019年2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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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建设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 医疗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市政公用 设施、邻避设施等。 2.各期用地的容积率等指标宜符合项目地块规划条件的 要求。 第十二条同一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在同一时期取得相 邻的两块或者多块、相同或允许兼容用地性质的地块,在取得 国土部门书面同意且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统一规划建设 1.总建设规模不突破各地块原批准的建设规模之和。 2.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控制要求不同,并宗后各功 能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变,并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第三章 城市风貌规划管理

DL/T 5161.7-201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第7部分:旋转电机施工质量验收第十五条建筑高度控制应遵循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 相关要求。滨江、环湖、临山地区的城市天际线应与自然山体

第二十二条以居住性质为主的建设项目,其用地沿城市 主十路或滨江、环湖、临山长度大于或者等于150米的,宜按 照以下规定集中设置临街公共空间: 1.临街公共空间长边应沿江、沿湖或者沿主十路设置。 2.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万平方米的,临街公共空 间面积不宜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1%。 3.临街公共空间宜集中布局,地面及以上不得布置建筑, 不得进行围合封团。 第二十三条城市街道空间应体现城市和地区风貌特色, 落实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重点统筹车行空间、步行及活动空 间,合理布置各类设施,创造安全共享、舒适有序、生态特色 的街道空间。 第二十四条城市滨江、环湖等地区绿地应公共升放,并 形成连续的滨水绿色步行廊道系统。鼓励通过公共步行系统, 加强滨水绿色廊道与公园、广场及重要公共建筑等的连接。在 满足防汛安全的前提下,堤坝宜结合道路或绿地设置,采用自 然景观岸线形式,鼓励沿岸设置连续的步行道或健身自行车道 第二十五条鼓励对环境状况较差的小广场小绿地、街道 界面再设计,利用桥下空间改造、口袋公园设计等方式进行微 型公共空间规划。微型公共空间的用地规模控制在5000平方 米以下,不宜小于300平方米,并通过建筑、绿化、道路等进 行空间界定。 第二十六条城市交通、市政公用、工业配套等设施,在 呆证安全、适用的前提下,应结合城市风貌色彩规划与公共环 境规划考虑景观艺术设计。

第三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十七条位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建 筑周边的建设项目,应依据《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黄 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相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 控制要求,体现黄石城市文化特色。 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设项目,在尊重现状、满足保护 要求和符合城市设计的基础上,经专题论证和相关职能部门审 查同意,在建筑退让、建筑间距、绿地率、建筑密度、停车配 建等指标上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二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 带内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等控制要求应符合 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鼓励工业遗产在妥善保护的前提下,与文化 创意产业、博览科学教育、旅游生态环境等相结合,建设创意 产业园、主题博物馆、主题文化广场、遗址公园等,促进工业 遗产的集中展示和合理利用。工业遗产建设用地的升发应有利 于工业遗产建筑的保护和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工业遗产建筑的 外观、立面、主体结构以及有特色的平面布局。如确需改变 应在工业遗产建筑方案中论证确定

第四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 第三十条居住建筑与配套商业宜实行商住分离、块状设 置。同一建筑物不宜兼容三种以上的使用功能。 第三十一条办公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宜设置酒店式公寓、Loft公寓等公寓式办公建筑。 2.办公建筑应按层集中设置公共卫生间,不得设置窗 3.办公建筑内设置单元式办公空间的,其建筑面积总和不 得大于办公总建筑面积的50%。 第三十二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平战结 合、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市政公用设 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鼓励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连通开发, 并应符合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应合理确定 功能配置及规模,其设施配置及出入口数量、位置必须满足国 家相关规范要求。 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道路两侧建筑物之间或者地下车 库之间因通行需要设置跨越城市道路的空中廊道或者地下车 行连通道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空中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宜少于5.5米;穿越城市支路的 郎道下净空高度不宜少于4.5米。 2.空中廊道需设置墩柱的,墩柱基础应结合道路横断面形 式、地下管线及轨道交通线路等控制要求予以合理布置。 3.设置空中廊道时,应进行专项城市景观设计论证

4.地下车行连通道应符合地下管线、轨道交通线路等控制 要求,并满足安全、消防等规范要求。 5.空中廊道与地下车行连通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第三十五条特殊情况下条式居住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 的,建筑间距应以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为标准,按照居住建筑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标准间距进行计算。 第三十六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高层建筑物之间最近点距离不宜少于18米;条式高层 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南北向间距不宜小于20米,高度超

第三十九条工业、市政公用、安防等建筑之间的间距应 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本节未涉及的其他建筑间距要求,由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结合景观、日照、消防、采光、通风、环保等要求和 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一条本节所确定的居住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 要求为基础。对于能够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间距可适当减少 但不得低于国家规范要求

第四十五条新建建筑物不得减少周边原不满足国家日 照标准的建筑物的日照时间。 新建建筑物导致周边原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日照时 间减少的,减少后的日照时间不得低于国家日照标准

地段街道空间环境或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连续性,在经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建设项目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缩减。 6.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其退让距离应符合经批准的相 关规划要求或满足行业规范要求。

勿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注:特殊地段(大型设施、广场周围、重要交叉口、重要景观道路等)或特殊建筑(如超高层 建筑、大型公建)后退距离可以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单独确定。附带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 道路红线按照高度后退相应间距,

第四十八条建筑物退让规划用地红线应满足以下规定

2.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需确保相地上地下 建构筑物安全,不少于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板底部距离的

为多层建筑时,D≥10m;当H为高层建筑时,D≥15

第五十一条建筑物退让城市蓝线、绿线、黄线、紫线要 求,应符合相关规范及经批准的专项规划。 第五十二条铁路两侧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工程退让 应符合以下规定: 1.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铁塔、水塔、烟卤 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退让距离,应符合铁 路部门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必要时需征询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2.高速铁路两侧的新建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 离不得少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

第五章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

1.建设项目除满足上表配建标准外,必须按照交通影响分析、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增补停车配 建数量。 2.综合性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商业、餐饮、娱乐等公建无法明确 区分性质时,可以按照0.5~1.0停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中心城区项目取高值。 3.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按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一个旅游 巴士停车位。

1.建设项目除满足上表配建标准外,必须按照交通影响分析、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增补停车配 建数量。 2.综合性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商业、餐饮、娱乐等公建无法明确 区分性质时,可以按照0.5~1.0停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中心城区项目取高值。 3.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按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一个旅游 巴士停车位。

注:微型停车位按0.7的比例折计标准停车位,总数不超过50辆且比例不大于5%。子书 车位折算一个停车位

第六十一条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应符合以下要 求: 1.停车设施位置及数量应当根据停车容量、交通组织确定 出入口数量不宜少于2个,其净距应当大于20米;停车泊位 小于50个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应满足双向行驶要求; 亭车泊位大于500个的停车场,出入口应不少于3个,并应单 独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 2.车辆出入口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米,单向行驶 时不应小于5米。 3.停车场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坡 道起止线不得少于50米。 4.机动车停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旧城区,鼓励利用零散用 地,建设小型机械式停车位。 5.不宜在主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上施划路内停车位,次 干路应严格控制路内停车位数量。 6.在旧城改造中充分考虑利用公共绿地、产场和校园操场 等地下空间,增加社会停车位供给。 第六十二条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新建 主宅配建停车位应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第六十三条人行过街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应符合以下要 求: 1.城市快速路人行过街设施平均间距不宜大于400米,主、 次十路行人过街设施间距宜为250~300米,在步行活动密集 的生活性、商业性等道路上,过街设施间距不宜大于150米。

2.人行过街设施宜以平面过街方式为王,过街大桥和地下 通道等立体方式为辅。 第六十四条城市绿道规划和设计应符合绿道系统专项 规划的要求,并满足以下规定: 1.绿道游径应根据现状情况灵活设置步行道、自行车道和步 行骑行综合道。滨江、环湖、临山的绿道宽宜为2.5~5米,步行 道宽度宜为1~2米,自行车道宽宜为1.5~3米。 2.绿道连接线兼具绿道游径连接和城市交通功能,应保证衔 接顺畅。步行道宽度不宜少于1.5米;自行车道宽度单向不宜少 于1.5米,双向不宜少于3米。 3.绿道路面应施划绿道标识,绿道铺装宜采用透水混凝土 透水砖等新型环保材料,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六十五条设计城市道路、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停车场等交通设施时,应遵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国家设计规范 标准。在场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应 设置坡道或者无障碍电梯。 第六十六条城市快速公共汽车系统与有轨电车新建工 程宜符合以下要求: 1.城市快速公共汽车系统与有轨电车宜布设在城市的中客 流和普通客流走廊上,并与城市的公共汽(电)车系统、慢行 交通系统良好衔接。 2.快速公共汽车系统的停车场宜设置在线路起终点附近: 应按需求和用地条件配置保养、维系、加油、充电等设施,并 宜与其他公共汽(电)车场站合并设置。

3.城市有轨电车线路与车辆基地控制宜符合以下规定: (1)城市有轨电车宜采用地面敷设方式,线路(车站除 外)用地控制宽度不宜少于8米。 (2)城市有轨电车车辆基地占地面积宜按每千米正线 0.3~0.5公控制。 第六十七条城市道路、铁路、桥梁、隧道等城市交通基 础设施应符合有关国家设计规范标准,并满足以下要求: 1.立交道口、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50米范围 内,严禁设置平面交叉口、机动车出入口、非港湾式公交停靠 站。 2.城市道路与道路、道路与铁路交叉宜采用正交,斜交时 交角应大于45;城市干路与铁路相交时应采用立交方式。 3.上跨道路的构筑物底面与道路路面净高不得少于5.5米 便于大型车通行。 4.城市道路与铁路平交时,道路线形应为直线,且直线段 长度从最外侧钢轨外缘起不应少于30米。平面交叉口两侧有 道路平面交叉口时,其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不 应少于30米

第六章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规划管理

第七十四条村庄建设管理应先规划、后建设,并符合经 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建设的,应按照《湖北省城 乡规划条例》相关法定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七十五条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 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城市、镇的统一规划管理, 并按城市、镇规划和控制标准进行建设。城市、镇总体规划确 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应编制村庄规划,并按照村庄规 划要求进行建设,并合理控制土地升发强度和建筑密度。 第七十六条村庄规划由所在地乡镇、街、管理区人民政 府组织编制,编制完成后应在村委会公示30目,经村民会议 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 按法定程序审批。村庄规划批准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依 法公布。修改村庄规划应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修改后的村庄 规划应依法重新公布。 第七十七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符合尊重村(居)民意 愿、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节约用地、合理布局、保护自然环 境和历史文化资源、防震减灾、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原 ,优先考虑中小学、幼儿园、卫生院(室、所)、乡村文化 礼堂等公共设施的布局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布局,合理配置商业 服务等设施。 第七士八条村庄建设应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

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同步建设给水、排水、供电、防洪、 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有条件接入的,各种污水应当排入城市 市政污水排水管网;没有条件接入的,应当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保证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七十九条列入市、区人民政府危房改造或为解决历史 遗留问题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本规定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 经专题论证后可适当降低要求;因项目建设导致周边居住建筑 日照时间减少且不符合国家目照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周 边受影响住户的同意,并签署协议认可。 第八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试行。规定 试行之前已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成 交确认书)的建设项目,在本规定试行之日起1年内可继续沿 用原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特殊条款规定除外):本规 定试行之目起满1年后,应按照本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确需沿用原规划条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的,应单独审批确 定。 第八十一条本《规定》由黄石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解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局部章节、条款进 行修订或研究出台补充规定。 本《规定》与国家、湖北省的标准、规定、规范有出入的: 以国家、湖北省的标准、规定、规范为准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次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15.南北向平行布置:指建筑之间正南北向平行布置,以 及非正南北向平行、与水平方向成角度(不大于60度)布置 的情形。 16.东西向平行布置:指建筑之间正东西向平行布置,以 及非正东西向平行、与垂直方向成角度(小于30度)布置的 情形。

17.规划用地红线:指相邻不同权属地块之间的权属分界 线。 18.城市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19.城市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 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20.城市黄线: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 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21.城市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 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 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22.地下室:指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 内净高的1/2的房间。 23.平地下室:指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 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24.绿道:指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各类自 然和文化景观资源,具有美化环境、文化展示、健康休闲、沟 通城乡等多种功能。包括所有可供行人和骑行者进入的自然景 观线路和人工景观线路。 25.结构层高:指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 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6.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 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27.结构转换层:指建筑物某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 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并通过该楼 层进行结构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28.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 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9.架空层:指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敲空间 层。

(一)容积率计算规则 1.建筑物承担主要功能的建筑空间,以及结构柱、梁、结 构墙体等建筑结构围合而成的主体结构建筑空间,除设计规范 和本规定其他条款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无论该空间标注任何 功能,是否有升散面,是否设置楼板,均视作自然层按水平面 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2.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 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 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架空层除必要的承重结构、垂直交通及管线系统外,没有 其他形式的围合,用作活动休闲、景观绿化等用途,连续公共 开散空间不小于80平方米、层高大于等于4.2米、与地面高 差0.3米以内的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建筑面积,除楼梯、 电梯等交通联系空间外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其建筑面积应计 入容积率。 建筑物顶部局部设置的用于观景、休闲活动的构筑物形态 的开散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计算参照架空层标准控制。 3.设备层、结构转换层按外墙围护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 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 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按国家规范要求设置, 结构层高不高于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的,其建筑面积除楼梯 电梯等交通联系空间外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该楼层参照该 建筑标准层建筑功能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4.避难层按外墙围护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 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 的,应计算1/2面积。按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结构层高不高 于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的,净面积、楼层及配套设施设置等 满足规范要求的,其建筑面积除楼梯、电梯等交通联系空间外 可不计入容积率;避难层兼作设备层时层高控制可在该建筑标 准层结构层高基础上增加1.5米;否则,该楼层参照该建筑标 准层建筑功能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5,住室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全面积。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满足设计和基本功能要求,布局 合理,不压占室内空间影响室内功能空间的使用,水平投影面 积总和不超过单套套内建筑面积的12%,进深不超过相邻基本 功能空间进深的40%且进深不超过2.1米,按其结构底板水平 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否则,按其结构 氏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住公共部分设 置的阳台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 率。设备平台(包括集中空调室外机搁板)以及与阳台相接的 建筑部件,均视作阳台计算建筑面积,并参与阳台12%的比例 控制。 6.主体结构外突出建筑外墙面,进深(取外墙附属物结构 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最大垂直距离)小于或者等于0.6米 且无围护设施的结构板、装饰性阳台等建筑部件(不含室外空 调机搁板)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突出建筑外墙结构外边 线大于0.6米或者有围护设施的,按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7.不同用途建筑的结构层高及容积率计算应符合以下规 定: 住宅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不应超过3.0米;单套户型内室 内中空部分面积不应超过30平方米DB32/T 991-2022 电能计量装置配置规范.pdf,且不应超过单套建筑面 积的30%;办公、酒店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不应超过4.5米; 商业建筑首层层高,不应超过5.1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应超 过 4.8 米。 以上各类建筑凡结构层高超出上述规定的,按下式计算建 筑面积: S=S×H/h(S:计算建筑面积S:本层建筑面积H:设计层 高h:规定层高) 8.住宅门厅、大厅、回廊,跃层建筑通道,顶层建筑阁楼; 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厅、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影院、 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艺术馆、图书馆、会议堂等 公共建筑的建筑结构层高等等,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大型商业 用房或会议室、报告厅等建筑结构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确定 也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9.建筑物地下室、平地下室作为人防、市政和停车等使用 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建筑物地下 空间作为商业或其它经营使用功能的,按其使用功能面积全部 计入容积率。 10.工业建筑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11.具有相应资质的审图机构出具证明文件且在后期使用

(三)绿地率计算规则 1.绿地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 规划项自建设用地面积(实际用地累积)的比率(%),绿地率 不得转移平衡计算。 2.计算规则 (1)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升散型院落 组团绿地、其他块状、带状公园绿地面积起止界的计算: ①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等内部道路算到路边,对有明确红线 的组团或以上道路(含有人行道的组团路、小区道路)算至道 路红线,没有的按后退1.0米计算。 ②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房屋墙脚1.0米处,其中, 集中绿地应算至房屋墙脚1.5米处。 ③当与围墙、院墙临接时,应算至墙角。 ④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步道、 小户场等,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但面积不宜大于绿地面积 的30%。 (2)地下、半地下建筑高出自然地面1米以内,且覆土 享度不小于0.6米的,按其面积的100%计算为绿地, (3)以下不计入绿地率:屋顶、晒台、植草砖的人工绿 地,运动场地、游泳池、消防水池、城市蓝线规划控制的天然 湖河等水体,

(四)建筑间距计算规则

(四)建筑间距计算规则

平距离。 2. 计算规则 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凤、视觉卫生、消防、 城市景观等要求,并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建筑间距按两栋建筑物外墙外边缘线之间的水平距 离计算。 (2)对于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计算,应将其地形高差计 入建筑高度。 (3)单栋建筑物内包含混合功能的建筑间距应分别按照 不同业态相对应的标准计算,取较高值。 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 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五)建筑高度、层数计算及相关规定 1.建筑高度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 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JGJ/T 404-2018 既有建筑地基可靠性鉴定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建 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层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 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出入口时,建筑高度应按 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5)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

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 铺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2.建筑层数 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 筑层数: (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米 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米的储藏室、 开散空间。 (3)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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