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D-SB-2017-007 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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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门设施

《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管理规定》

2.组织机构和职责: 3.机场安全保卫等级和设施标准符合性 CJJ/T 162-2011 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检测技术规程, 4.机场安保设施建设管理: 5.机场安保设施运行管理 X 6.监督检查 7.附则 11 附件1民用运输机场安保设施验收检测合格记录单 13 附件2民用运输机场安保设施定期检测合格记录单 14

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管理规定

1.1目的 为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安全保 卫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a)新建、改建和扩建机场安全保卫设施(以下简称“安保设 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 b)机场安保设施的更新改造、重大维修和日常运行管理。 1.3依据文件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b)《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c)《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d)《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e)《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f)《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g)《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7003); h)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1.4基本原则 a)机场安保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民航行业标准和相 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b)新建、改建和扩建机场的安保设施应与机场主体工程同时 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c)机场安保设施需求应在机场规划、设计、施工的各个环节 中得到充分重视和实施; d)应确保运行中机场的安保设施持续有效; e)鼓励机场管理机构对安保新技术和设施的研发、试用和评 估工作。 1.5机场安全检查设备的管理 机场安全检查设备的管理应同时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 查设备管理规定》。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公安局在机场安保 设施管理方面的职责包括: a)制定机场安保设施标准和管理规定; b)参与民航局组织的新建、改建、扩建机场和专项投资的安 保项目的审核和验收; c)监督检查机场安保设施标准的实施。 2.2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机 场安保设施管理方面的职责包括:

a)监督检查机场安保设施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b)参与管理局组织的新建、改建、扩建机场和专项投资安保 项目的审核和验收; c)监督检查辖区机场安保设施的运行情况。 2.3机场管理机构在安保设施管理方面的职责包括: a)统筹新建、改建和扩建机场安保设施的规划、设计和施工 确保安保设施符合《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7003 等的要求; b)制定机场安保设施管理制度,确保本机场安保设施建设和 运行管理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c)明确机场各类安保设施的使用、维修和维护保养等管理责 任单位及其职责,建立健全安保设施的质量控制机制; d)制定安保设施更新改造计划,引进先进的安保技术和设 施; e)组织新增、更新改造和重大维修的安保设施建设和投入使 用前的检测和验收评估; f)负责机场安保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并建立相关档案。 2.4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在安保设施管理方面的职责包括: a)统筹所负责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机场安保设施的规划、设 计和施工,确保安保设施符合《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 (MH/T 7003)等要求; b)机场安保设施的规划、设计和施工期间,应充分听取机场

管理机构和有关驻场单位的意见,确保安保设施建设管理符合本 规定的要求; c)应确保机场咨询、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在机场安保 设施建设中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2.5其他 2.5.1鼓励机场管理机构或机场建设项目法人邀请行业中介 组织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机场安保设施建设相关项目的专项 评审和验收。 2.5.2鼓励机场管理机构或机场建设项目法人邀请机场安保 设施检测机构,对机场安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进行检测和评估,确 保机场安保设施的标准符合性。 3.机场安全保卫等级和设施标准符合性 3.1机场安全保卫等级的确定 3.1.1在根据《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7003)确 定机场安全保卫等级时,运行中机场年旅客吞吐量以上一年度机 场年旅客吞吐量为计算依据,新建、改建和扩建机场以设计目标年 机场年旅客吞吐量为计算依据。 3.1.2根据受威胁程度,民航局、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机场管 理机构或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可根据《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 施》(MH/T7003)的规定,适当提高机场安全保卫等级或安保设施 建设标准。 3.1.3机场管理机构应根据其年旅客吞吐量的变化,预期机场

安保等级的调整,确保其机场安保设施符合《民用运输机场安全 保卫设施》(MH/T7003)的要求。 3.2新标准启用的过渡期 3.2.1当《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7003)发生修 订并发布实施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及时对本机场安保设施的标准 符合性进行检查,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以确保机场安保设施 满足标准要求。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3.2.2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机场,其初步设计文件已经获得 批复的,按照已批复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验收;其初步设计文件尚 未获得批复的,应按照新修订标准要求重新完善设计方案。 3.3等效安保措施 3.3.1机场安保设施因现有建筑物结构、地理环境等原因不能 满足《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7003)要求,可向管理 局提出审请,审请中应包含经民航安保专家评审的等效安保措施 和评估报告,经管理局审查后方可实施。等效安保措施应在机场 安全保卫方案中列明。 4.机场安保设施建设管理 4.1预可行性研究阶段 机场安保设施建设从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升始,应充分征求安 保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意见,并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置专门章 节,载明机场安保设施需求的相关内容,确保机场安保设施符合 《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7003)等的要求。

4.2可行性研究阶段 机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含机场安保设施可行性研究 专篇,专篇中应载明对机场安保设施建设的相关要求,这些要求应 符合《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7003)等的要求。 4.3总体规划阶段 机场工程总体规划文件中应包含机场安保设施总体规划专 篇,内容应满足《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7003)等的 要求。 4.4初步设计阶段 4.4.1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包含机场安保设施初步设 计专篇,内容应包括所有机场安保设施的初步设计要求,这些要求 应满足《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7003)等的要求。 4.4.2机场安保设施初步设计专篇应经过民航安保专家评审。 4.5建设实施阶段 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机场管理机构或机场建设项 自法人应报原批准单位审核。 4.6工程预算 新建、改建和扩建机场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安保设施 建设的工程预算应单独列出。 4.7竣工验收 机场管理机构或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在项目完工后组织峻工 验收。

4.8行业验收 4.8.1新建、改建和扩建机场的机场管理机构或机场建设项目 法人在审请行业验收前,应对机场安保设施进行验收检测。 4.8.2机场管理机构或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申请行业验收时,应 提交以下文件: a)机场安保设施竣工验收文件; b)机场安保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报告; c)机场安保设施标准符合性检测报告和验收报告等。 4.8.3民航局和管理局实施行业验收时,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 计文件和相关规定实施验收,确保符合《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 没施》(MH/T7003)等的相关规定。 4.8.4新建、改建和扩建机场的安保设施应通过行业验收后方 可投入使用,未通过行业验收的机场安保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4.8.5机场管理机构或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根据行业验收意 见进行落实整改,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上报管理局及其派出机 构申请复查。 4.9机场安保设施的验收检测 4.9.1机场安保设施验收检测工作应按照本规定、《民用运输 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7003)和其它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进行。 4.9.2机场管理机构或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开展验收检测工作 应具备以下条件:

a)有满足开展验收检测工作所需要的、经过民航专业机构培 训的专业人员; b)有满足升展验收检测工作所需要的设备、工具和计量检测 设备; c)有满足开展验收检测工作所需要的工作程序手册; d)其它相关条件。 4.9.3机场管理机构或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可委托机场安保设 施检测机构实施验收检测。 4.9.4机场管理机构或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在检测合格后JG/T 143-2018 铝制柱翼型散热器,将 检测报告上报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 对验收检测合格的机场安保设施,机场管理机构应填写《民 用运输机场安保设施验收合格记录单》(附件1),并妥善保管,以 供随时查验。 5.机场安保设施运行管理 5.1一般规定 5.1.1机场管理机构应明确安保设施日常运行管理部门及其 职责,在机场安全保卫方案中列明,并将机场安保设施的管理状况 纳入安保绩效考核内容。 5.1.2机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安保设施使用、定期检测、维修保 养、档案管理等制度,在机场安全保卫方案中列明,并建立相应台 账。 5.1.3机场管理机构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确保机场安保设施

业机构培训的专业人员; b)有满足升展安保设施定期检测工作所需要的设备、工具和 计量检测设备; c)有满足开展定期检测工作所需要的工作程序手册; d)其它相关条件。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机场管理机构可委托符合以上条件的其 它单位实施。 5.3.3安保设施定期检测应按照本规定、《民用运输机场安全 卫设施》(MH/T7003)和其它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 定期检测不合格的安保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5.3.4安保设施定期检测工作应由定期检测组实施。定期检 测组应当至少包括3名经过民航专业机构培训的检测员,检测组 组成人员为单数。 5.3.5机场管理机构应建立机场安保设施定期检测台帐记录: 对定期检测合格的机场安保设施,应填写《民用运输机场安保设 施定期检测合格记录单》(附件2),并妥善保管,以供随时查验。 5.4机场安保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维修 5.4.1机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安保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制定相应 的维护保养程序,并建立相关台帐记录,以保证机场安保设施的可 靠运行。 5.4.2机场安保设施的维护保养业务需要外包的,机场管理机 构应与承担外包的机构签订维护保养协议。

5.4.3机场管理机构组织机场安保设施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 时,应将施工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施工产生的风险、替代措施、 应急措施等情况存档。 涉及不停航施工的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6.监督检查 6.1对机场安保设施制造单位的监督检查 6.1.1民航局公安局和管理局公安局及其指定机构可对机场 安保设施制造单位进行考察,以保证机场安保设施符合相关规范 和技术要求。 6.2对机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6.2.1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对辖区内机场安保设施的配备 进行监督检查,对机场安保设施的配备不符合《民用运输机场安 全保卫设施》(MH/T7003)等要求的情况,应责令机场改正。 6.2.2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对辖区内机场安保设施的验收 检测、定期检测和日常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机场管理机构整改。 6.2.3机场安保设施建设和运行中,有不符合《民用航空运输 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7003)及相关规定要求的,按相关法律 法规处理。 7.附则 7.1本规定所称重大维修是指对安保设施主要技术参数产生 影响的关键部件的整体更换或拆修,或者对设备主要技术参数产

生影响的软件版本升级。重大维修应不改变设备的使用性质和技 术性质。 7.2本规定所称机场安保设施检测机构,是指经民航局公安局 认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场安 保设施进行检测、评估,对制造商生产和产品质量一致性保证条件 进行审核,并对检测和评估结论负责的法人组织或者法人授权组 织。 机场安保设施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独立运作,与制造商不存在 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b)有满足升展验收检测工作所需要的、经过民航专业机构培 训的专业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六年以上航空安保技术方 面的工作经验,并具有与安保技术相适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 c)有满足开展验收检测工作所需要的设备、工具和计量检测 设备; d)有满足升展验收检测工作所需要的工作程序手册。 7.3机场区域内空管部门、航空油料、货运、配餐等其他单位的 安保设施管理参照本规定。 7.4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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