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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甬 DX-05 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配置与设计技术规定(试行).pdf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
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2017—03—05 发布
2017—05—01实施
《湖南省绿色建筑工程设计要点(试行)》《湖南省绿色建筑工程技术审查要点(试行)》(湘建科函[2019]181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8月)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
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
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国网宁波供电公司 宁波市建筑电气学术委员会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05月01日
编制单位: 国网宁波供电公司 宁波市建筑电气学术委员会 批准部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17年05月01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甬建发【2017】25号
关于发布《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
主要起草人: 周洪涛 戴晓红 张洁 王荣历 崔航凯 秦如意 许建军 王长江 刘峰竺森 余丹萍 张新跃 张喜庆 曹 云人 周建伟 赵智君 戴剑波 金红 主要审查人: 韦强 严浩军周斌徐钰胡莹坚 方健美 张聚伟 顾友文
2术 语. 3基本规定。 配置标准及平面布置, 6 5 供电与配电 配电线路. .13 计量. .14 8相关要求.. 15
1.0.4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建设的设计除应符
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 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农民自建住宅及 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²的其他民用建筑项目除外)。
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 于可充电电池或其它易携带的能量存储设备。包括纯电动汽车和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 业载重电动车等特种车辆
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包括电源装置、配 电装置、计量装置、管线装置、监控系统等。
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电能的专用设备,本规定指“慢 充”和“快充”两种充电桩,形式上对应于交流充电桩和非车载 充电机:按使用用途分为自用桩、专用桩和公共桩。
T/CCMA0066-2018 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 环保排放限值.pdf2.0.5 交流充电械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 源的专用供电装置。除供电外,通常还具有监控、保护、计量、 计费、通信等功能
2.0.6非车载充电机
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 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储能设备充电的专用装置。
对充电设施的供电状况、充电设备运行状态、环境监测及报 警等信息进行采集,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实现监视、控 制和管理的系统。
指为单位及其内部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在住宅小 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为特定个人用户提供 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指为特定公共服务领域专用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 设施JTS/T 292-2-2018 远海区域水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如为公交车、出租车、环卫车等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设施。
指服务于社会公众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充电设 施。
3.0.1建设工程项目的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 应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的专项说明 3.0.2所配置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必须通过国家相关 认证机构根据标准进行的型式测试。 3.0.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采用的标称电压、电流及充 电模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 通用要求》GB/T18487.1的规定。 3.0.4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采用的充电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20234的要求。 3.0.5充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接 口及协议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3.0.6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场所的消防措施,应满 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汽车库、修 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3.0.7在人防工程内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应满足现 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的规定。 3.0.8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的防雷与接地应满足现行压 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 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