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CNAS-RC01:2020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pdf6.2.4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
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认可专项认可制度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按软件 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级别分类
6.3认证业务范围认可
RBT 214-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6.3.1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申请
初次认可和复评时,申请人应在同CNAS提交的《认可申请书》中明确申请认 可的认证业务范围;获认可后申请增加或变更认可业务范围时,申请人应向CNAS 提交《认可申请书》及其要求的相关材料。通常情况下,在申请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 内应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审核/检查人员
6.3.2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评审方式
CNAS通常采用文件评审或办公室评审(可结合初次认可、例行监督评审和复评 的办公室评审同时实施)与必要的见证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认证机构实施认证业务范 围的认可评审。
6.3.3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见证评审要求
6.3.3.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见证评审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 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见证 评审要求见本文件附录B 上述三种分项认可制度以外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分项认可制度认证业务范围认 可的见证评审要求按照CNAS相关认可规范文件的规定执行。 6.3.3.2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见证评审要求 常规产品认证机构专项认可制度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见证项目和数量的确定将 根据认证所涉及的产品特性(如:安全、质量等)、产品类别以及产品认证所依据的 标准等因素具体策划。 其他产品认证机构专项认可制度(如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认可、有机产品认证 机构认可、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服务认证机构认可等)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见证评审 要求按照CNAS相关认可规范文件的规定执行。 6.3.3.3人员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见证评审要求 CNAS通常对每1个认证方案实施见证评审,并考虑覆盖认证方案中规定的评价 方式。 6.3.3.4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见证评审要求 CNAS对每一级别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实施见证,当见证了高级别时,低 级别可不再见证,
6.3.4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评审
6.3.4.1初次认可和复评时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评审随认可评审的实施一并进行。 6.3.4.2获认可后申请增加或变更认可业务范围时,CNAS在受理申请后按有关要求
2020年04月07日发布
2020年05月07日实施
2020年05月07日实施
6.3.5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决定与认可证书
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CNAS按一定时间间隔对获认可的认证机构实施例行监 督评审,以确认其持续符合CNAS认可规范,
7.1.1例行监督评审的方式
对于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产品认证机构和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例 行监督评审通常采用办公室评审的方式。 对于人员认证机构,例行监督评审通常采用办公室评审和必要的见证评审相结 合的方式。根据人员认证方案的内容,考虑人员认证机构人员的认证分类和/或人员 的认证级别、所颁发的认证证书数量、评价人员的数量、对人员评价方式的种类、认 正机构的内审情况等因素,通常情况下,对每个认证方案至少实施1次见证评审。 当认证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发生重大变更时,监督评审还将包括对认证机 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评审。
7.1.2例行监督评审的时间间隔
通常情况下,获认可后的第一次例行监督评审的办公室评审应在认可决定日期起 12个月内进行;随后的例行监督评审的办公室评审时间间隔通常为12个月。对于质 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自律行为积极主动,持续改进工作效果明显,认可风险低的认 正机构,CNAS可以适度延长例行监督评审的时间间隔,但不应超过24个月。 认证机构发生重大变更或CNAS认为必要时,可缩短对认证机构例行监督评审 的时间间隔。
7.1.3例行监督评审的准备
7.1.3.1例行监督评审实施前,认证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CNAS提供准确的信息,以 更CNAS完成例行监督评审方案策划
2020年04月07日发布
2020年05月07日实施
对于需实施文件评审的,认证机构应按照要求向CNAS报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对于需实施见证评审的,认证机构应按照要求向CNAS报送项目清单。 7.1.3.2CNAS确定例行监督评审方案后,组建评审组并通知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如有 异议,可向CNAS提出。评审组长负责编制评审计划,并提前通知认证机构
7.1.4例行监督评审的实施
对于需实施文件评审的,评审组应在办公室评审实施前完成文件评审 办公室评审的实施与初次认可的办公室评审实施过程相同
7.1.5例行监督评审的纠正措施验证
7.1.6例行监督评审的评审报告
例行监督评审方案所要求的评审活动全部完成后,由办公室评审组长完成评审报 告,并就评审报告的内容和评审组的推荐结论向受评审方征求意见。若在认可评定阶 段CNAS调整了评审报告的内容,评审组长应就调整后的评审报告再次征求受评审方 意见。
7.1.7例行监督评审的评定
CNAS根据例行监督评审的材料以及所获得的相关信息,由有能力的人员对评 审报告实施复核,对符合认可要求的做出保持认可资格的决定;对于涉及缩小认可范 围或者暂停/撤销认可资格的,经认可评定后,做出缩小认可范围/暂停/撤销认可资格 的决定并通知认证机构
7.2专项监督评审和确认审核
7.2.1专项监督评审和确认审核的抽样原则
CNAS在已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中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但不限于)进行抽样: 1 国家或行业抽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问题较多的: 2) 认证机构认可风险分级管理被评价为C级的; 3) 认可评审中发现问题较多的: 4) 认证机构的运作发生了重大变动或发生了其他可能影响认可资格的变更: 5 收到对认证机构重大投诉或投诉较多的: 6) 获证组织中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较多的; 7) 认证证书数量增长速度异常的 8) 高风险获证组织较多的: 9 接受认证转换较多的; 10)认证资源与认证业务工作量不匹配的: 11)对其他机构审核未通过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组织进行认证较多的;
2020年04月07日发布
2020年05月07日实
12)其他信息反映认证及管理风险较高的: 13)随机抽样。
7.2.2专项监督评审
7.2.2.1专项监督的
CNAS经综合分析各类相关信息后确定拟实施专项监督评审的认证机构。 CNAS在实施现场专项监督评审前较短时间内,通知认证机构。 根据认证机构规模、风险程度及专项监督评审的范围确定评审时间,根据现场评 审情况可对评审时间进行调整,
7.2.2.2专项监督评审程序
7.2.2.2专项监督评审程序 7.2.2.2.1专项监督评审采用办公室评审的方式。需要时,还可采用其他的评审方式, 如对认证机构有关人员进行约谈、调阅认证相关活动档案、向认证活动的利益相关方 征求意见或核实相关情况等。 7.2.2.2.2除不符合性质的确定及评审组推荐结论外,专项监督办公室评审程序与本 文件规定的初次认可的办公室评审程序相同。 7.2.2.2.3现场专项监督评审结束后,由CNAS组成专家组汇同评审组对现场发现的 问题进行分析,确定不符合项性质及推荐结论。
7.2.2.3专项监督评审的决定
专项监督评审完成后,CNAS根据评审的情况,对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做出认可 快定。
7.2.3.1获证组织的选择
CNAS经综合分析各类相关信息后确定拟实施确认审核的认证机构,考虑下列因 素(但不限于)选择现场验证的获证组织: 1)国家行政抽查中存在问题的; 2)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的; 3)被投诉或被媒体曝光涉及到认证的: 4)经其他机构审核未通过或暂停、撤销后,重新获证的: 5)风险较大或存在问题较多的类型、行业或地区的获证组织; 6)其他信息反映可能存在风险的; 7)随机抽样
7.2.3.2 确认审核的准备
2020年04月07日发布
2020年05月07日实施
7.2.3.3确认审核程序 7.2.3.3.1确认审核组在获证组织现场通过调阅文件、与相关人员沟通、现场观察等 方式实施现场验证。 7.2.3.3.2现场验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认审核组与获证组织沟通并由获证组织对 该事实进行确认。 7.2.3.3.3现场验证结束后,确认审核组就发现的问题与认证机构进行确认(必要时 进行跟踪评审),构成不符合的,向认证机构开具不符合报告。 7.2.3.3.4确认审核现场评审完成后,由CNAS组成专家组汇同确认审核组对现场发 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确定不符合项性质及推荐结论。
7.2.3.4确认审核的结论
申请人应在认可证书有效期截止4个月前向CNAS提出复评申请,如果认证机 构未按时提供齐全的复评申请材料,造成认可证书有效期到期还未做出认可决定,将 导致认可失效。复评申请过程按本文件第5章初次认可的有关过程实施。
CNAS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产品认证机构和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 的复评通常采用文件评审和办公室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CNAS对人员认证机构的复评通常采用文审、办公室评审和必要的见证评审相 结合的方式。根据人员认证方案的内容,考虑人员认证机构人员的认证分类和/或人 员的认证级别、所颁发的认证证书数量、评价人员的数量、对人员评价方式的种类、 认证机构的内审情况等因素,通常情况下,对每个认证方案至少实施1次见证。
8.3复评的评审前准备
受理复评申请后,CNAS策划评审方案并确定评审组组成后通知认证机构,认证 机构如有异议,可向CNAS提出。评审组长负责编制评审计划,并提前通知认证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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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07日实施
评审组应在办公室评审实施前完成文件评审, 办公室评审的实施与初次认可的办公室评审实施过程相同
评审方案所要求的评审活动全部完成后,由办公室评审组长完成评审报告,并就 评审报告的内容和评审组的推荐结论向受评审方征求意见。若在认可评定阶段CNAS 调整了评审报告的内容,评审组长应就调整后的评审报告再次征求受评审方意见。
CNAS根据复评的评审材料、相关信息和本认可周期内CNAS要求的认可后的 见证评审(见本文件第9章)的完成情况,对认证机构做出更新认可资格的决定,换 发新的认可证书。 对于未按CNAS要求完成特定见证评审的认证业务范围,CNAS做出缩循小认可 业务范围的决定并换发新的认可证书附件,
9.1认可后的见证评审原则
对于已获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产品认证机构和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 机构,在认可周期内CNAS通常每年实施一定数量的见证评审以验证认证机构实施 认证活动的能力。 通常情况下,CNAS每年至少对每个专项认可制度实施1次见证评审,每个认可 司期内至少对特定专项认可制度包含的每个分项认可制度实施1次见证评审。此外, 特定专/分项认可制度认可后的见证评审还应同时满足本文件9.2或CNAS相关认可 规范文件中的特定要求。
9.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
在第一个认可周期内,CNAS至少对每个分项认可制度的每个技术组(见本文件 附录B)实施1次见证评审。 已证明认证机构具有充分的经验和绩效后,CNAS可在每两个连续的认可周期 内,至少对每个分项认可制度的每个技术组(见本文件附录B)实施1次见证评审。 如果认证机构在审核员管理、审核过程、审核结果以及审核人员等方面发生重大 变化,CNAS可视情况恢复为第一个认可周期的见证评审频次。
2020年04月07日发布
2020年05月07日实施
如果见证评审中发现审核 则见证评审不通过,CNAS 将从认证机构已认可的业务范围中缩小该见证项目所属的技术组
9.3认可后见证评审的准备
CNAS根据特定专分项认可制度的见证评审要求,考虑认可业务范围的数量、认 证机构的发证数量、认证项目的典型性、风险程度、技术难度、组织规模、认证机构 的运营规模及其重要程度等因素,策划见证评审方案并通知认证机构。 认证机构应按CNAS的要求及时向CNAS提供见证项目(包括跨境项目)有关的信 息。 CNAS选定见证评审项目后,组建见证评审组并通知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如有异 议可向CNAS提出。 认证机构应提前将见证评审组的人员名单通知拟见证的组织,并在项目实施前 15日将审核/检查/评估计划提交见证评审组 回证球组上编制证评宝注划坦通知认证扣均
见证评审组长编制见证评审计划并提前通知认证机构。
9.4认可后见证评审的实施
见证评审组对认证机构实施的现场 核/检查评估活动实施见证评审。评审完成 后,见证评审组向认证机构通报见证评审情况、评审发现和评审结论,对不符合事实 将要求认证机构代表予以确认,并提出不符合报告。见证评审中发现审核组不具备实 施审核的能力,则见证评审不通过
9.5认可后见证评审的纠正措施验证
9.6认可后见证评审的认可评定
对于认可后的见证评审,CNAS组织有能力的人员对见证评审材料实施复核。涉 及缩小认可业务范围的,经认可决定后,CNAS变更认证机构的认可业务范围,换发 认可证书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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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07日实施
附录A(规范性附录)
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分类
大类代码内容 1 农业、林业和渔业 2 采矿业和采石业 3 食品、饮料和烟草 4 纺织品及纺织制品 5 皮革及皮革制品 6 木材及木制品 7 纸浆、纸及纸制品 8 出版业 9 印刷业 10 焦炭及精炼石油制品的制造 11 核燃料 12 化学品、化学制品及纤维 13 药品 14 橡胶和塑料制品 15 非金属矿物制品 16 混凝土、水泥、石灰、石膏及其他 17 基础金属及金属制品 18 机械及设备 19 电和光学设备 20 造船业 21 航空航天 22 其他运输设备 23 其他未另分类制造业 24 回收业 25 供电业 26 供气业 27 供水业 28 建设业 29 批发和零售业;汽车、摩托、个人及家庭用品修 30 宾馆及餐馆 31 运输、仓储和通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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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07日实施
32 金融中介、房地产和租赁 33 信息技术 34 工程服务 35 其他服务 36 公共行政管理 37 教育 38 健康和社会工作 39 其他社会服务
2020年04月07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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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规范性附录)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环境管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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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07日实施
2020年04月07日发布
2020年05月07日实施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 技术组与关键类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
2020年04月07日发布
2020年04月07日发布
2020年05月07日实施
DB41/T 1892-2019 普通干线公路扬尘治理要求2020年05月07日实施
2020年04月07日发布
2020年05月07日实施
GB 50425-2019 纺织工业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 技术组与关键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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