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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01/T 499-2016 武汉市市政综合管网技术规范.pdf7.1.2规定雨水管网工程的规划与设计原则 7.1.3明确雨水管道系统的组成
2.10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3.2.4B规定特大城市内涝防治重现 一100年,经济条件较好,且人口密集、内涝易发的城镇,宜采用规定的上限。武汉市为特大 期内涝防治重现期应根据情况逐步提升至100年及以上。
7.3雨水管道工程设计
a)参见《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2016版)》(GB50318)5.2.2条。考虑到目前武汉市排 水模型搭建少,实际未大范围开展数学模型法计算TSG Z8002—2022《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pdf,过渡期暂使用推理公式算法,采用数学模 型复核系统排涝达标情况。 b)本次采用的暴雨强度公式是对1999年度武汉建设科技项目《汉口暴雨强度公式的修编及 应用研究》成果的修正,主要是将按年多个样法编制的原公式按年最大值法进行了转换。武汉 市需适时修订设计暴雨强度公式, c)明确设计暴雨重现期的取值。防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分为一般、重要两个等级。防护对象的 重要程度宜按表1进行评价:
表1防护对象重要性评价标准
注:不利地段一般指地面高程比周边所有地区高程均低0.2m以上,且面积天于1000m的地 段。 下穿通道设计暴雨重现期取值应结合下穿通道区位、重要性、地形地势条件、通道的具体方 案、模型模拟结果等条件综合确定。下穿支路的通道设计暴雨重现期一般采用30年,下穿次干路 的通道设计暴雨重现期一般采用40年,下穿主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通道设计暴雨重现期一般采 用50年及以上。 d)综合径流系数取值参见《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2016版)》(GB50318)5.2.5条,《室 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3.2.2条。如难以获取地面种类的组成和比例,可 参考根据典型用地类别地块分析得出的各种类型的用地综合径流系数来取值。
7.3.3雨水管涵水力计
a)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2.1条。 b)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2.2条。 c)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2.3条,同时可通过优化雨水管涵 选材、内衬调整粗糙系数等方式,满足管道流量、流速等设计要求。 d)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2.4条。
e)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2.5条。 f)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2.7条。 g)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 (GB50014)4.2.9条。
表4管道、检查井和雨水口的允许淤泥深度
结合武汉市淤积现状及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武汉市在确定排水管、涵、渠设施规模时应考虑 设施的允许淤积深度对排水能力的影响。由于淤积主要与水力坡降有关,因此以水力坡降做为边 界条件列入流量计算因素:当管涵水力坡降小于0.05%时,应按淤积深度为设计水深的20%核算 其过水能力;当管涵水力坡降在0.05%~0.1%时,应按淤积深度为设计水深的10%核算其过水能 力。 7.3.4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1.3A条。 7.3.5参见《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2016版)》(GB50318)3.6.4规定 7.3.6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3.1条。 7.3.7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3.2条。 7.3.8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4.9条。 7.3.9 参见《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2016版)》(GB50289)4.1.5条规定和《城市排水工程规 划规范(2016版)》(GB50318)3.5.3规定。 7.3.10 参见《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3.0.7条。 7.3.11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附录B。 7.3.12 参见《武汉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技术规定》4.4、4.5、4.6、4.7条。 7.3.13其他附属设施: a 参见《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4.3.3条。 b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3.10条。 c)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3.12条。 7.3.14立体交叉道路雨水: 7.3.14.1参见《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5.5.1条和《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2016
结合武汉市淤积现状及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武汉市在确定排水管、涵、渠设施规模时应考虑 的允许淤积深度对排水能力的影响。由于淤积主要与水力坡降有关,因此以水力坡降做为边 件列入流量计算因素:当管涵水力坡降小于0.05%时,应按淤积深度为设计水深的20%核算 水能力;当管涵水力坡降在0.05%~0.1%时,应按淤积深度为设计水深的10%核算其过水能
7.3.14立体交叉道路雨水:
合理确定下穿式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系统的汇水面积、高水高排、低水低 水系统的有效拦截措施,是排除下穿式立体交叉道路积水的关键问题, 当附近河道河堤对下穿式立体交义道路排水安全有隐惠时,应采取加高 到灌。 为避免外部重力流排水管道承压状态时冒水,应避免其穿越下穿式立体 7.3.14.2参见《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5.5.3条。关于 定。 由于下穿式立体交叉道路纵坡大,雨水汇水快、水流急。因此,下穿式 宜采用设置横向截水沟和边沟的形式来截取水流再通过管渠排入泵站集水池 的沟盖应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7.3.14.3参见《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5.5.5条。关于 水管设计的规定。 有条件的地区下穿式立体交叉道路排水出水管应就近排入受纳水体, ,应选择排水能力更强的受纳水体接入。当不具备排入水体的条件时,可 但不应超过受纳排水管渠的排水能力。出水管末端应设防倒流装置,以免发 7.3.15倒虹管: 7.3.15.1明确倒虹管的设置条件。 7.3.15.2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11.1条 7.3.15.3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11.2条。 7.3.15.4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11.3条。 7.3.15.5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11.4条。 7.3.15.6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11.5条。 7.3.15.7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11.6条。 7.3.16调蓄隧道: 7.3.16.1明确定点蓄水和调蓄隧道适用的范围,雨水调蓄池等定点蓄水设 防治问题,调蓄隧道用以解决较大范围和区域的系统内涝防治问题。 7.3.16.2 参见《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6.6.3条。关于 7.3.16.3 3参见《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6.6.4条。关于 定。 7.3.16.4参见《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6.6.5条。规定 7.3.16.5参见《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6.6.6条。有关 君石层隧道的性价比一般高于软基隧道,同等条件下宜优先选择。目前国际 形和方形两类,其申圆形断面应用最为普遍。小型排水泵仪为排入少量地下 渗入量明显增大时,应及时检查隧道防渗情况并进行针对性修复。同时,应 修预案。雨李来临前和雨李过后应至少进行一次系统检修。 7.3.16.6参见《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6.6.7条。关于 定。
h)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7.3条。 i)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7.4条。 7.3.20出水口: a)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9.2条 c)参见《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2016版)》(GB50318)3.5.6条
7.4雨水管道施工及验收
7.4.2参见《武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技术规定》4.5.4条。 7.4.4参见《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5.10.9第10条。考虑到箱涵机械清捞 和维护设备的尺寸及运行方式设置此参考尺寸。
7.5雨水管道维护管理
7.5.1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1.0.4A条。 7.5.2参见《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6.6.10条。关于调蓄隧道控制系统的规定, 7.5.3关于雨水走廊控制的适用条件和原则的规定。 雨水走廊最小宽度依据管道设施用地和安全间距基本要求确定。按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 范》,雨水管与建(构)筑物间距不小于2.5m,因此雨水管道走廊宽度应保证管道外壁距廊道边线不 小于2.5m,综合确定雨水走廊不应小于7m。 7.5.4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8.2.5和8.3.1条。 7.5.5参见《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7.3.5条。关于信息化管控平台的规定,以最 终实现内涝监测预警、全汛期管理、汛期交通导行为目的,对城市排水模型、地理信息系统、雨量监测、 气象监测预报、城镇内涝排放实时模拟系统、内涝防治应急系统和信息及时发布系统进行整合,形成信 息化管控平台
8.2.1参见《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2016版)》(GB50318)4.1.1和3.
8.2.1参见《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2016版)》(GB50318)4.1.1和3.2.3条。
8.2.2参见《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2016版)》(GB50318)3.5.2和4.1.4条。 8.2.3参见《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2016版)》(GB50318)4.2.1和4.2.4条。 8.2.4 参见《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3.1.3条。 8.2.5 参见《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3.1.4条。 8.2.6参见《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2016版)》(GB50318)4.2.3条。 8.2.7 参见《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3.1.8条。 8.2.8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1.7条。 8.2.9 参见《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2016版)》(GB50318)3.5.3条。 8.2.10参见《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5.0.5条 8.2.11 参见《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 5.0.7条
8.2.2参见《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2016版)》(GB50318)3.5.2和4.1.4条。 8.2.3 参见《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2016版)》(GB50318)4.2.1和4.2.4条。 8.2.4 参见《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3.1.3条。 8.2.5 参见《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3.1.4条。 8.2.6参见《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2016版)》(GB50318)4.2.3条。 8.2.7 参见《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3.1.8条。 8.2.8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1.7条。 3.2.9 参见《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2016版)》(GB50318)3.5.3条。 8.2.10参见《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5.0.5条。 8.2.11参见《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5.0.7条
8.3污水管道工程设计
8.3.1规定污水管道设计流量的组成。 8.3.2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3.1.1条。 8.3.3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3.1.2条。 8.3.4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3.1.3条。 8.3.5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3.1.4条。 8.3.6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3.1.5条。 8.3.7 参见《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2016版)》(GB50318)6.2.2条。 8.3.9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2.3条。 8.3.10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 (GB50014)4.2.4条。 8.3.11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2.5条。 8.3.12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 (GB50014)4.2.7条。 8.3.13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2.9条。 8.3.14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2.10条。 8.3.15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2.11条。 8.3.16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附录B。 8.3.17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1.3条。 8.3.18 根据目前武汉市塑料污水管使用经验,加强了对埋地塑料污水管环刚度的要求。 8.3.20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3.1条。 8.3.21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3.5条。 8.3.22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 (GB50014)4.3.10条。 8.3.23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3.12条,此外,根据压力流管道的设计 与实施经验,对管材作出要求。 8.3.24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 (GB50014)4.3.11 条。 8.3.25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2014版) (GB50014) 4. 3. 6 条。
8.3.2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3.1.1条。 8.3.3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3.1.2条。 8.3.4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3.1.3条。 8.3.5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3.1.4条。 8.3.6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3.1.5条。 8.3.7 参见《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2016版)》(GB50318)6.2.2条。 8.3.9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2.3条。 8.3.10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2.4条。 8.3.11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2.5条。 8.3.12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 (GB50014)4.2.7条。 8.3.13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2.9条。 8.3.14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2.10条。 8.3.15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2.11条。 8.3.16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附录B。 8.3.17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1.3条。 8.3.18 根据目前武汉市塑料污水管使用经验,加强了对埋地塑料污水管环刚度的要求。 8.3.20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3.1条。 8.3.21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3.5条。 8.3.22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 (GB50014)4.3.10条。 8.3.23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3.12条,此外,根据压力流管道的设计 与实施经验,对管材作出要求。 8.3.24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3.11条。 8.3.25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3.6条。
8.3.26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3.3条及4.3.4条。 8.3.27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1.4条。 8.3.28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1.5条。 8.3.29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1.9条。 8.3.30 对于断面较大的污水主干箱涵,仅仅考虑检查并(人孔)远不能满足施工阶段材料的转移和建 成后易于疏浚、维护的需求。本条款要求在污水主干箱涵上设置合适的转运设施。 8.3.31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4条。 8.3.32 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5条。 8.3.33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6条。 8.3.34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4.8条。 8.3.35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 (GB50014) 4. 11 条
8.4污水管道施工及验收
3.5污水管道维护管理
8.5.1参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19条。 3.5.2根据武汉市污水管网的实际运行及疏捞工作强度等,规定了疏捞周期,为提高疏浚效率,降低 管网维护人员的工作强度及危险性,污水管网疏浚应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8.5.3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GB50014)8.2.5和8.3.1条。 8.5.4污水管道输送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中所含的有机和无机物质,在厌氧的条件下受微生物的作 用会产生各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比如硫化氢、甲烧、一氧化碳等,当气体达到一定浓度时,会 给作业工人造成人身伤害,也会因遇到明火发生爆炸,对环境造成影响或伤及周围群众。 为消除污水管网安全隐惠,确保污水管网安全运行,在污水管网重点管段如主箱涵及重点地区如大 型体育场馆等污水管段设置一氧化碳、硫化氢、甲烷等有害气体监测设备,自动将数据传输到污水管网 维护运营单位监控中心。一旦污水管道里的有毒有害气体超标,网络系统将发布预警信号,便于维护人 员进行清淤、放气等处理, 8.5.5参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9.2.2容载比一般分电压等级计算,指某一供电区域、同一电压等级电网的变电设备总容量与对应的 总负荷(网供负荷)的比值。容载比一般用于评估某一供电区域内35kV及以上电网的容量裕度。电力 管网规划应遵循适度超前的原则,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故根据近年来武汉市实际发展需要确定 该容载比。
9.3电力管道工程设计
9.3.2电缆敷设方式:
缆载流量的要求。 9.3.2.2针对有管道综合规划要求的地段,电力电缆应进入综合管廊。 9.3.2.3根据武汉电网可靠性的要求并考虑多回电缆线路载流量的影响,确定了电缆敷设方式的选择 原则。 9.3.2.4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运维部的要求,220kV电缆穿越公路、铁路、河流时,应采用电缆顶管, 严格控制非开挖定向钻技术(拖管)的应用。 9.3.2.5根据湖北省电力公司农电部要求,中压线路穿(跨)越铁路时,必须采用电缆方式,以避因 中压线路故障、检修而导致铁路网停电
9.3.4电缆沟敷设:
d)参见《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6.3.2条,电缆沟应合理设置接地装置,接 应小于10Q,与对电缆工井接地电阻的要求保持一致。 9.3.5电力排管铺设:
9.4电力管道施工及验收
10道路照明管道技术规范
0.1.1本规范所称的道路照明管网,是指在市政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人行通道、公共 共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红线及管道专用走廊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内的用于敷设10KV以下道路 力电缆和交管电力电缆的地下管道
10.2道路照明管道规划
10.2.2道路照明管道独立成网,利于统筹建设和管理。为减少市政道路重复开挖和管道多次横穿道路, 被坏城市景观,在城市主干道下、景观道路下、通行有轨电车的道路下建设时宜根据道路断面布置情况 采用双侧建设的方式。
10.3道路照明管道工程设计
10.3.1针对不同的城市道路等级,采用相对固定的管材,从管道建设的前期进行了规范对道路照明管 网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0.3.2依据规划批复,结合道路断面布置情况并征询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预测与计算 量。
10.3.3对道路照明管网的备用孔进行明确规定,特别是对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和桥梁必须按本规范执 行。 10.3.5依据各类管材的抗压参数,对特殊路断的管材设计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10.3.6本规范提到的道路照明管道和交管管道应尽量规划在一个断面中建设,是根据《武汉市城市管 线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225]号政府令)的要求,将可综合的地下管道尽量统一规划、建设。 0.3.10在市政道路改扩建工程中,道路照明管道的建设断面,应按照项目管道综合规划确定的断面 设计。同时配合完成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管道综合设计。 10.3.12将引用条文中的“信息管道”更改为“道路照明管道”,其它的设计中条文引自GB50373《通 信管道及通道工程设计规范》。 10.3.13将引用条文中的“信息管网分支配电箱”更改为“道路照明分支配电箱”,其它的设计中条 文引自GB50373《通信管道及通道工程设计规范》。 10.3.14将分支管道引上管道长度明确规定外,其它的设计中条文引自GB50373《通信管道及通道工 程设计规范》。 10.3.17依据行业管理部门征询意见,对横穿管道的预留进行了相应规定,对照明设备负荷的转接提 供了较大的方便。 10.3.18照明变压器出线管道较为密集,一次性建设好可避免重复开挖,管道数量考虑了照明、交管 等部门的需求 10.3.19考虑到不破坏城市景观以及行人通行安全,采用地埋式景观变压器免维护,防护等级高,可 置于专用地坑内,减少占地。适用于城市主干道、景观道路等地段,
10.4道路照明管道施工及验收
10.5道路照明管道维护管理
10.5.1本条文是根据《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225」号政府令)的要求,结合 建设综合管网信息管理平台,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效率的重大进步。 0.5.3保证道路照明管网数据能准确、顺利融入市政综合管道信息平台,搭建道路照明管网建设维护 资源管理系统,以提高维护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11.1.1本规范所称的信息管道,是指敷设于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红线及管道专用走廊规划控 制红线范围内的承载通信、有线电视传输网、党、政、军、公安以及企业和机构使用的通信和信息专网 (下同)等信息线路的地下管道。此处的市政道路还包括桥梁、隧道、轨道交通、人行通道、公共广产场、 公共绿地等。 11.1.2本规范提到的全市信息管道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城市道路与地下管道同步规划、 同步立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竣工档案的原则,引用自(武政办[2006]166号 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和经营公共信息管道问题的批复》(武汉市人民政府[171]号政府令)、 以及(武汉市人民政府[225]号政府令)。 11.1.3信息管道建设规模与城市道路等级、道路两侧用户密度及用地性质、通信局站的位置、现有资 源(含架空线缆)密切相关;与信息通信技术发展、政策导向和管道使用单位市场发展策略相关,信息 管道功能分级如表11.1.3。
表11.1.3信息管道功能分级
11.3信息管道工程设计
11.4信息管道施工及验收
11.5信息管道维护管理
11.5.1以本市基础地理空间框架为基础,实现市政管道信息兼容互通,建设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将相 关信息数据用于党和国家机关决策及履行职责、市政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 业。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效率的重大进步。专业管道的建设和管理单位都应 积极响应,严格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管道信息数据的交换格式、标准及时准确提供基础 数据,推动综合信息管理平台顺利建设。以上条款主要借鉴于《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11.5.2在市政综合管网信息平台的基础上,信息管道的建设和管理单位应进一步开发远程监控、巡线、 障碍申报,障碍处置工单自动生成、管道权属登记,资源调配等多项应用,搭建信息管道建设维护资源 管理系统,以提高维护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2.1.1本规范所称的市政燃气管道,是指敷设在城市规划区内,从地区性的气源点接气,供给居
、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燃气管道。不包括小区、商业 厂等用户内部的管道。
2.3燃气管道工程设计
12.4燃气管道施工及验收
12.5燃气管道维护管理
12.5.1市政燃气管道权属单位对管网的运行、维护应符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 舰程》CJJ51。 12.5.2以本市基础地理空间框架为基础,实现市政管道信息兼容互通,建设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将相 关信息数据用于党和国家机关决策及履行职责、市政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 业。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效率的重大进步。专业管道的建设和管理单位都应 识极响应,严格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管道信息数据的交换格式、标准及时准确提供基础 数据,推动综合信息管理平台顺利建设。提交的数据应包括管位、埋深,在场站进出口的管道还应提供 运行压力、出站流量等数据。
13.3热力管道工程设计
确的找到漏点。安装泄露检测报警装置可实时检测管道的运行状况,一旦有泄漏点便可尽早发现 检测报警系统可采用基于无线网络建设的热力物联网系统或采用分布式光纤测温报警系统。
13.4热力管道施工及验收
13.4.2要求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供热管道工程设计测量所用的原始测量资料,施工单 位以此进行工程线位和高程测量,便于施工测量和设计测量的统一。 13.4.3对于沟内组装的管道,沟槽底应加宽0.30.5m,加深0.4m。 13.4.6市政热力管道的工资料除满足本单位存档要求外,还要满足《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的 相关要求。
13.5热力管道维护管理
关信息数据用于党和国家机关决策及履行职责、市政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 业。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效率的重大进步。专业管道的建设和管理单位都应 积极响应,严格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管道信息数据的交换格式、标准及时准确提供基础 数据,推动综合信息管理平台顺利建设。以上条款主要借鉴于《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14.1.2根据国家规范,城市道路下方的所有工程管道在技术上均可纳入综合管廊,但雨水和污水管道 由于是重力流,应根据排水规划,论证其进入综合管廊的可行性。 14.1.3综合管廊建设应以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为指导,保证综合管廊的系统性,提高综合管廊效益,应 根据规划确定的综合管廊断面和位置,综合考虑施工方式和与周边构筑物的安全距离,预留相应的地下 空间,保证后续建设项目实施。 14.1.5结合超高压电力线路改造建设综合管廊,是国办61号文件的要求,也是城市中心区建设综合 管廊的一个重要方向。 14.1.6为确保综合管廊功能的实现,同时保证纳入综合管廊的各类管道安全运行,应配套建设电气照 明、监控、消防、排水、通风等附属系统。 14.1.7综合管廊建成后,应移交给专业单位接收管理,并制定管理办法指导综合管廊及入廊管道的日 常管理。 14.1.8临近已建综合管廊的相关工程建设时,应根据建设条件对综合管廊进行保护,并对综合管廊的 变形进行实时监测。
14.2.2综合管廊相比较于传统管道直理方式的优点之一是节省地下空间,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中应按照 综合管廊内管道设施优化布置的原则预留地下空间,同时与地下和地上设施相协调,避免发生冲突。 14.2.3城市新区应高标准规划建设地下管道设施,新区主干路往往也是地下管道设施的重要通道,宜 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综合管廊与新区主干道路同步建设可大大减少建设难度和投资。 城市老(旧)城区综合管廊建设应以规划为指导,结合城市高压线改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旧城 改造、道路建设、地下主要管道改造等项目同步进行,避免单纯某一项目建设对地面交通、管道设施运 行的影响,并减少项目投资。 14.2.5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根据《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制。 14.2.7综合管廊与地下交通、地下商业、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开发利用项目在空间上有交叉或者重叠 时,应在规划、选线、设计、施工等阶段与上述项目在空间上统筹考虑,在设计施工阶段宜同步开展 并预先协调可能遇到的矛盾。 14.2.8矩形断面的利用效率最高,因此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优先选用矩形断面。 14.2.14综合管廊在道路下方的优先选择绿化带,其次为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下方,当布 置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下方时,应妥善处理通风口、吊装口等露出地面的各类口部与道路 交通设施及景观的关系。
,2.8矩形断面的利用效率最高, 因此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优先选用矩形断面。 2.14综合管廊在道路下方的优先选择绿化带,其次为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下方, 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下方时,应要善处理通风口、吊装口等露出地面的各类口部与 通设施及景观的关系。
14.3.1综合管廊一般在道路的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综合管廊的平面线形应符合道路的平面线形。当 综合管廊从道路的一侧折转到另一侧时,往往会对其它的地下管道和构筑物建设造成影响,因而尽可能 避免从道路的一侧转到另一侧。
从道路的一侧折转到另一侧时,往往会对其它的地下管道和构筑物建设造成影响,因而尽可能 路的一侧转到另一侧。 其他建(构)筑物主要指地下商业、地下停车场、地下道路、地铁车站以及地面建筑物的地下 不同地下建(构)筑物工后沉降控制指标不一致,为了避免因地下建(构)筑物沉降差异导致 道破损而泄漏,不建议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 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周边建(构)筑物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埋燃气管道与建(构)物之间间距的规定
.3、6. 4. 6、6. 5. 1、6. 5. 5、6. 6. 1、6. 6. 3、6.
以河代渠疏浚工程施工招标商务文件14.3.22附属设施设计:
b)综合管廊交义口部位分布有各类管道,为了管道运行安全,有必要将交义口部位与标准 段采用防火隔断进行分隔。 d)从电缆火灾的危害影响程度与外援扑救难度分析,干线综合管廊中敷设的电力电缆一般 主要是输电线路,电压等级高,送电服务范围广,一旦发生火灾,产生的后果非常严重。支线综合管廊 中敷设的电力电缆一般主要是中压配电线路,虽然每根电缆送电服务范围有限,但在数量众多时,也会 产生严重后果,且外援扑救难度大,修复恢复供电时间长。基于上述分析,做出本条规定。 e)综合管廊的通风主要是保证综合管廊内部空气的质量,应以自然通风为主,机械通风为 铺。但是天然气管道舱和含有污水管道的舱室,由于存在可燃气体泄漏的可能,需及时快速将泄漏气体 排出,因此采用强制通风方式。 g)综合管廊一般为密闭的地下构筑物,不同于一般民用建筑。综合管廊内一旦发生火灾应 及时可靠地关闭通风设施。火灾扑灭后由于残余的有毒烟气难以排除,对人员灾后进入清理十分不利, 为此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 h)综合管廊系统一般呈现网络化布置,涉及的区域比较广。其附属用电设备具有负荷容量 相对较小而数量众多、在管廊沿线呈带状分散布置的特点。按不同电压等级电源所适用的合理供电容量 和供电距离,一座管廊可采用由沿线城市公网分别直接引入多路0.4kV电源进行供电的方案,也可以 来用集中一处由城市公网提供中压电源,如10kV电源供电的方案。管廊内再划分若干供电分区,由内 部自建的10kV配变电所供配电。不同电源方案的选取与当地供电部门的公网供电营销原则和综合管廊 产权单位性质有关,方案的不同直接影响到建设投资和运行成本,故需做充分调研工作,根据具体条件 经综合比较后确定经济合理的供电方案。 i)天然气泄露将会给综合管廊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惠,所以管廊中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监控 与报警系统应能持续地进行环境检测、数据处理与控制工作。当监测到泄露浓度超限时,事故风机应能 可靠起动、大然气管道紧急切断阀应能可靠关团。参见《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有关负荷分级 规定,故将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监控与报警设备、管道紧急切断阀、事故风机定为二级负荷。 1)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系统主要满足排出综合管廊的结构渗漏水、管道检修放空水的要求 未考虑管道爆管或消防情况下的排水要求
14.4综合管廊施工及验收
14.4.4综合管廊预埋过路排管主要为了满足今后电缆的穿越敷设,管口出现毛刺或尖锐棱角会对电缆 表皮造成破坏,因而应重点检查
14.5综合管廊维护管理
.5.1综合管廊容纳的城市工程管道为城市的生命线,管理的专业性强,应有专业物业管理单位 维护。 5.8综合管廊建设模式多样,无论是由政府直接负责建设或由其它机构代为建设,在建设过程 的档案资料应完整移交给管理单位,
14.5.1综合管廊容纳的城市工程管道为城市的生命线DB15T 353.14-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14部分:消防供电.pdf,管理的专业性强,应有专业物业管理单位管理 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