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762-2020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设计防火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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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1/ 176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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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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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1762-2020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1/ 1762-2020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设计防火标准.pdf

注:设置货架内置酒水喷头的场所,可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7.3.5变电所、变压器室、补偿装置室、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接 地电阻室、电源室、计算机数据中心机房、通信机房、信号机房等无 人值守的重要电气设备用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7.3.6车辆基地应配置建筑灭火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 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

7.4消防水泵与消防水池

7.4.1当市政给水管网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GB/T 8151.24-2021 锌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第24部分:可溶性锌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pdf,但供水压力不能满足

设计消防供水压力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泵。 7.4.2当市政给水管网的供水量不能满足设计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 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高位消防水箱等。 7.4.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车辆基地应设置消防水池: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的进水管或 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2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 3市政给水管网的流量小于车辆基地内一次火灾需要的室内 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8.1.1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检修库、轮库、轨 道车库、工程车库、内燃机车库、材料库等场所或部位的排烟系统不 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1.2机械排烟系统可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合用系统应符合排烟系 统要求,且能满足由正常运转模式向消防运转模式的快速转换 8.1.3板地下方疏散的室外安全*域不应设置排烟风机的出风口。 8.1.4上盖建筑送风机的进风口与车辆基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不应 设置在同一面上。确有困难时,两者应分并布置。竖向布置时,上盖 建筑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车辆基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的下方,其 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 水平距离不应小王200m

8.2.1车辆基地内各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消防 电梯前室和避难走道及其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 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建 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规定。 8.2.2板地下方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宜 在其顶部设置固定窗。 8.2.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排烟 aiaD的宝

8.2.1车辆基地内各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

8.3.1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检修库、轮库、轨 道车库、工程车库、内燃机车库、材料库等建筑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 一个防烟分*的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 标准》GB51251的规定。当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排烟时, 其系统排烟量应按最大的一个防烟分*的排烟量计算,且一个排烟系 统担负的防烟分*不应大于3个。

8.3.1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检修库、轮库、轨 道车库、工程车库、内燃机车库、材料库等建筑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 ·个防烟分*的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 标准》GB51251的规定。当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排烟时 其系统排烟量应按最大的一个防烟分*的排烟量计算,且一个排烟系 统担负的防烟分*不应大于3个。 8.3.2咽喉*与库*之间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应独立设置排烟设施 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每个防烟分*的建筑面积 不宜超过2000m,最小机械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 确定。 8.3.3咽喉*宜设置排烟设施;当咽喉*两侧开敲且横向宽度不大于 300m时,可不设置排烟系统;当横向宽度大于等于300m时,应设 置排烟系统。

8.3.2咽喉*与库*之间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应独立设置排

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每个防烟分*的建筑面积 不宜超过2000m²,最小机械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 确定。

8.3.3咽喉*宜设置排烟设施;当咽喉*两侧开敬且横向宽度不大于 300m时,可不设置排烟系统;当横向宽度大于等于300m时,应设 置排烟系统

8.3.4咽喉*与出入段线隧道的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应

9.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1.4车辆基地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备独立的消防监控能力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整个车辆基地的火灾报警信息,并应具备对本辖 *的消防设备实行消防控制、故障报警、信息显示、查询打印及信息 上传控制中心等功能

车辆基地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集中管理,在消防控制室 应能对现场消防设备进行集中监控

9.1.8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

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消防设备并需要进行自动联 动的建筑部位,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并应满足自动联动控制要求。

9.1.9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应同时选择两种及以上火灾参数的 火灾探测器

9.1.9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应同时选择两种及以上火灾参数的 火灾探测器 9.1.10车辆基地内的消防设备应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其动作状态信 号应能在消防控制室显示、记录。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 设备,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并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 置。

9.2.3车辆基地内应配置在发生火灾时供救援人员进行联

9.2.4符合消防应急广播要求的运营广播可兼作消防应急广播,在火

9.2.4符合消防应急广播要求的运营广播可兼作消防应急广播,在火 灾时运营广播模式应能切换到消防应急广播模式,且消防控制室应具 有最高控制权限。

地下封闭的道路、行人通道、疏散通道、人员避险*等部位,

9.2.5板地下封闭的道路、行人通道、疏散通道、人员避险*等部

9.2.8车辆基地消防控制室应具备与上盖建筑消防控制室

9.2.8车辆基地消防控制室应具备与上盖建筑消防控制室的通信功 能,并应能互通火灾信息。

9.3消防配电与应急照明

9.3.1车辆基地内消防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其中,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应急照明用电负荷应为特别重要负荷。 9.3.2消防应急照明电源不应与变电所直流系统电源混用。 9.3.3车辆基地建、构筑物及板地下室外疏散路径应设应急照明,地 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构筑物内疏散通道、避难走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及其前室等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01lx; 2板地下室外疏散路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低于3.01x,板地 下室外其他*域不应低于1.01x; 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 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间应设置备用照 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9.3.4车辆基地内应急照明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辆基地内应急照明灯具应安装在8m及以下高度; 2灯具应选择A型灯具; 3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建筑宜选用自带蓄电池的B型灯具。 9.3.5发生火灾后,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蓄电池电源 共电的持续工作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建筑及板地下室外*域,不应少 于1.0h; 2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喷淋水泵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正 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间不应少于2.0h。 9.3.6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宜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 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 9.3.7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电缆,电缆阻燃级别应符合

9.3.7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电缆,电缆阻燃级

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性能分级》GB31247的规定,并 不应低于B1级。

1为了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别对待,对要求程度不同的用 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5《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6《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 7《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

DB11 1762202(

总则 27 术语 28 P 3 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 29 3.2 耐火等级, 29 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 31 X 4.1 一般规定, 31 4.3 消防车道. .31 一 防火分*与建筑构造 .34 5.1 防火分* ..34 6 安全疏散 .35 6.1 一般规定, 35 7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36 7.1 一般规定 .36 7.2 消火栓系统 .36 7.3 自动灭火系统与其他灭火设施 .36 8 防烟与排烟. ..38 8.1 一般规定. ..38 8.2 防烟系统设计 .38 8.3 排烟系统设计 38 9 消防电气 39 9.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9

1.0.1为了充分发挥公共交通对城市建设的引导作用,保障城市轨道 交通车辆基地运营功能与安全,解决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消防 设计问题,推进和指导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 建设实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范围包括新建、扩建车辆基地部分及上盖建筑部 分,主要内容为地上车辆基地的消防设计要求及上盖建筑的消防设计 基本原则。对既有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的综合利用改建项目,因需考虑 荷载、站距、场地、运营等相关要求,情况较为复杂,本标准中的某 些要求难以实现,故未予明确。对于进行上盖综合利用的地下车辆基 地,由于相关案例较少,且地下部分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研究分析 故本标准未涵盖此部分。 1.0.4本条规定了车辆基地与上盖建筑在满足防火分隔等要求的前 提下,其消防系统的设计应各自独立设置,上盖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其他相关防火标准 的规定。

1.0.4本条规定了车辆基地与上盖建筑在满足防火分隔等要求的前 是下,其消防系统的设计应各自独立设置,上盖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其他相关防火标准 的规定。

2.0.4上盖地坪是指板地上方能够满足承载、疏散等要求的室外地 面,当板地上部设有结构转换层或汽车库等设施时,则为此类设施上 方满足承载、疏散等要求的室外地面, 2.0.3~2.0.5板地、上盖地坪、上盖建筑剖面示意图如下:

3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

计防火标准》GB50016一级耐火等级的基础上提高0.5h,板地下车辆 基地建筑的层间楼板,根据建筑内楼板的受力特性,其耐火极限可降 低至 2.00h 。

4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

4.1.6为便于板地范围外落地*建筑与板地上部建筑*联系,充许板 地范围外落地*建筑直接贴邻板地,贴邻建筑与车辆基地建筑防火间 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图2贴邻建筑与车辆基地建筑防火间距示意图

4.1.7咽喉*一般面积较大,纵深较深,从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方面 考虑,建议车辆基地的建筑设置在板地的边缘,与无板地的室外空间 相邻。

4.3.3本条规定主要是考虑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的特

咽喉*仅为列车通行的*域,没有生产使用性质,同时设置了排烟、 消火栓、防烟分隔等消防设施,受咽喉*、库*综合上盖开发影响, **与咽喉*之间难以设置消防车道时,本标准认为咽喉*与库*之 旬可设置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与库*周边消防车道成环形布置,同 时应设置回车条件。

完全开的室外环境。如果确有困难时,则应该在消防车道顶部或侧 部设置开口,开口的面积最小不得小于消防车道地面面积的25%,且 开口应均匀设置,间距不大于60m,同时这种车道形式应尽量少做且 V 应分散布置。 对于侧面开口的消防车道,参考对消防车道净高度的要求,距地 A 面4m以上部分的开口可计入开口面积。 考虑到实际工程中存在开口与消防车道错位的情况,参考 NFPA204中排烟口间距的设置原则,对消防车道与开口中心的距离

故出了限定,同时参考我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中关于自 然排烟口间距设置的要求,建议车辆基地建筑外墙及消防车道距离开 口不应大于30m。

5.1.3采用自动驾驶模式的停车库、列检库内轨道通常采用分*供 电,为避免工作人员误入自动控制的带电*,通常在大库前通道或中 通道部位设置地下通道通至各个分*。由于地下通道出口较多,难以 形成封闭的安全*,地下通道内人员疏散路径是先上至大库地面,再 经前通道或中通道疏散。此疏散路径上的地下通道管理门、前通道或 中通道的带电*分隔管理门在火灾状态下应自动解锁

5.1.3本条针对板地下方建筑的疏散提出了要求,如果板地下建筑距 离盖板边缘或消防车道不大于15m时,考虑到该*域距离室外较近 可以将此*域作为建筑的一个室外疏散*域,盖板内部的并洞(除消 防车道外)不可视为安全*域疏散,当板地下建筑距离盖板边缘或消 防车道大于15m时,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通往上盖地坪,并应符 合本标准第4.2.2条及第6.1.1条的相关要求,

7.1.5根据设计经验,当一处车辆基地建筑面积达到500000m²时, 消防供水的最大保护距离已接近1200m。为保障消防给水系统可靠 性,规定最大保护面积不宜大于500000m~。 总建筑面积仅为车辆基地的总建筑面积(包括独立板地的建筑面 积),不包括上盖建筑的建筑面积

7.3自动灭火系统与其他灭火设施

7.3.2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等属于丁、 戈类厂房,一般可不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由于设置在板地下 方,环境相对封闭,考虑到对上盖建筑的影响,因此设置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

7.3.2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等属于丁、 戈类厂房,一般可不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由于设置在板地下 方,环境相对封闭,考虑到对上盖建筑的影响,因此设置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 7.3.5本条规定的自动灭火系统,主要包括七氟丙烷、三氟甲烷、氮 气、IG541、IG55等灭火系统;也可采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且消防 部门认可的其他自动灭火设施。气体灭火剂不导电、一般不造成二次 污染,是扑救电子设备、精密仪器设备、贵重仪器等纸质、绢质或磁 介质材料信息载体的良好灭火剂。气体灭火系统在密闭的空间里有良 好的灭火效果,但系统投资较高,故本规范只要求在一些重要的机房、

气、IG541、IG55等灭火系统;也可采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且消防 部门认可的其他自动灭火设施。气体灭火剂不导电、一般不造成二次 污染,是扑救电子设备、精密仪器设备、贵重仪器等纸质、绢质或磁 介质材料信息载体的良好灭火剂。气体灭火系统在密闭的空间里有良 好的灭火效果,但系统投资较高,故本规范只要求在一些重要的机房、

8.1.2考虑到车辆基地工程特殊性T/GRM 038-2022 分布式光纤井筒泄露检测数据解释流程规范.pdf,充许机械防排烟系统与平时通风 系统合用,以减少风道数量,减小楼板顶部空间的专业间矛盾。

8.2.2板地下方疏散楼梯间上部为与上盖开发进行防火分隔的板地: 其顶部不具备设置固定窗的条件。鉴于该楼梯间仅为员工疏蔬散使用 人数较少,因此,当楼梯间顶部不具备开窗条件时,不要求开设固定 窗。其他情况仍需要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专业规范对民用建筑的要 求一致,即应在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 顶部设置固定窗

8.3.3咽喉区为列车通行的区域,没有生产使用性质,但是考虑到咽 侯区位于板地下方且与库区没有防火分隔措施,因此建议设置排烟系 统,当咽喉区两侧开且横向宽度不大于300m时,可视为满足自然 排烟的条件,不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此处的两侧开敬是指咽喉区外墙 敬开面积大于外墙体总面积的25%,敬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 长度不小于外墙长度的50%。横向宽度是指咽喉区在盖下所占空间的 垂直于列车轨道方向的宽度。咽喉区两侧或一侧开敲在板地下空间 的,不认定为满足自然通风条件。

9.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及火灾危险性设置GB/50348-2018_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板 地下空间区域当符合本标准第6.1.3条的相关规定时可不设置火灾探 测器

测器。 9.1.5车辆基地内由于各单体分散,火灾报警主机的点数容量有限 因此需要在其他单体内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因车辆基地内的消 防控制室为24h值守,因此需要各单体内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接入消 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集中联动控制。 9.1.9在停车列检库、联合检修库等设置有龙门吊车、车顶检修设备 等的场所,火灾探测器应能识别移动遮挡物、灰尘、雾气、灯光、阳 光、振动等外界王扰,避免误报

9.2.5板地下封闭的道路、行人通道、疏散通道、人员避险区已不在 各建筑功能体内,但仍形成了室内空间建筑形式,因此要考虑设置消 防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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