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J/T15-119-2016 预拌混凝土用机制砂应用技术规程.pdf2.0.5机制砂混凝土
iacLuleu sand 机制砂与ISO标准砂在规定水泥胶砂流动度偏差下的用水量 之比。
3.0.1机制砂进场时,应具备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不齐全 的不得进场。 3.0.2 机制砂进场后应按产地、类别、规格分别堆放。 3.0.3机制砂进场后应进行复验GBT 20473-2021建筑保温砂浆.pdf,复验项目不合格的机制砂不 得使用。
3.0.1机制砂进场时,应具备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不齐全 的不得进场。
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规定。
4.1.1机制砂按母岩抗压强度、颗粒级配、亚甲蓝(MB)值、 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坚固性、空隙率、压碎指标及有害物质分 为类、Ⅱ类、Ⅲ类。
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坚固性、空隙率、压碎指标及有害物质分 为I类、Ⅱ类、Ⅲ类。 4.1.2机制砂的粗细程度按细度模数分为粗砂、中砂、细砂三 种规格,具体细度模数应符合:
2机机创砂 种规格,具体细度模数应符合
1粗砂:3.7~3.1。 2)中砂:3.0~2.3。 3)细砂:2.2~1.6。
4.2.1机制砂宜采用开采的新鲜母岩制作,母岩岩石抗压强度
4.2.1机制砂宜采用开采的新鲜母岩制作,母岩岩石抗压强度 宜满足表4.2.1的规定
表4.2.1机制砂母岩强度标准
4.2.2当机制砂用于潮湿环境中的重要混凝王结构时,不宜使
机制砂的石粉含量应符合下列
机刷砂的杨重位台 J元 机制砂经亚甲蓝(MB)值判定后,当MB值不天于1.2或 快速法试验合格与MB值大于1.2时,其石粉含量应分别符合表 4.3.2的规定
表4.3.2机制砂石粉含量的限值 (单位:%)
注:*当MB值≤1.2时,机制砂的石粉含量若超过14.0%,应根据其使用部位 和用途,在试验证明能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经供需双方协商后方可 使用。
注:*当MB值≤1.2时,机制砂的石粉含量若超过14.0%,应根据其使用部位 和用途,在试验证明能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经供需双方协商后方可 使用
4.3.3机制砂的泥块含量应满足表4.3.3的规定。
表4.3.3机制砂中泥块含量的限值
4.3.4机制砂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机制砂中有害物质含量限制值
4.3.5预拌混凝土用机制砂的坚固性应满足表4.3.5白
表4.3.5机制砂坚固性技术要求
4.3.6机制砂表观密度应不小于2500kg/m,松散堆积密度应 不小于1400kg/m3 4.3.7预拌混凝土用机制砂的空隙率应满足表4.3.7的要求
表4.3.7机制砂空隙率技术要求
4.3.8机制砂的吸水率不宜大于2.0%
4.3.9机制砂的总压碎指标应符合表4.3.9的规定,
表4.3.9机制砂的压碎指标
4.3.10机制砂需水量比(X)用于指导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 应确保机制砂混凝土性能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4.3.11机制砂的需水量比(X)不宜天于1.3。 4.3.12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中的重要混凝土结构用机制砂或 对碱骨料反应有设计要求的混凝土用机制砂,应进行骨料的碱活 性检验。经上述检验判断为有潜在危害时,不宜用作混凝王骨 料:否则,应控制混凝士中的碱含量不超过3.0kg/m,或按照 现行国家标准《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GB/T50733 的规定进行抑制骨料碱活性有效性检验
4.3.13机制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机制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
1对于钢筋混凝士用机制砂,氯离子含量不得天于0.06% (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2对于预应力混凝十用机制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 0.02%(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4.4.1机制砂性能的试验方法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王 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执行。 4.4.2机制砂需水量比按照附录A的规定执行。
4.4.1机制砂性能的试验方法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王
4.5.1机制砂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香验出厂检验报告或合格 证等质量证明文件,机制砂进场后,应进行进场复验。 4.5.2机制砂出厂检验与进场复验项自为:颗粒级配、松散 积密度、吸水率、石粉含量(含亚甲蓝试验)、泥块含量、压碎
4.5.2机制砂出厂检验与进场复验项目为:颗粒级配、松散堆 积密度、吸水率、石粉含量(含亚甲蓝试验)、泥块含量、压碎
指标、需水量比。当用户对其他指标有要求时,应报告其实 测值。
批时,应按一个检验批计
5.1.1机制砂混凝主配合比设计应根据混凝王强度等级、施 工性能和耐久性能等要求,在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的条 件下,遵循低水泥用量、低用水量和低收缩性能的原则,按 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规定 执行。 5.1.2I、Ⅱ、Ⅲ类机制砂使用可遵循如下原则。 1强度等级大于或等于C60的混凝王宜采用1类机制砂。 2强度等级天于或等于C30、小于C60及有耐久性要求的 混凝土宜采用1类或Ⅱ类机制砂。 3强度等级小于C30的混凝王可采用Ⅲ类机制砂。 4配制混凝王时宜优先选用2区砂,配制泵送混凝王宜使 用中砂。 5.1.3对有抗裂性能要求的机制砂混凝土,应通过混凝土抗裂 生和早期收缩性能试验优选配合比, 5.1.4对于有抗冻、抗渗、抗碳化、抗氯离子侵蚀和抗化学腐 蚀等耐久性要求的机制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和《混凝土结构 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 5.1.5配制机制砂混凝主时,应进行落度经时损失试验,并 应确认满足施工要求后才使用。 5.1.6采用机制砂配制预拌混凝土时,应适当控制情性掺合料
5.1.1机制砂混凝王配合比设计应根据混凝王强度等级、施 工性能和耐久性能等要求,在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的条 件下,遵循低水泥用量、低用水量和低收缩性能的原则,按 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规定 执行。
应确认满足施工要求后才使用。
5.1.6采用机制砂配制预拌混凝土时,应适当控制情性掺
5.2混凝土拌合物技术要求
5.2.3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的总碱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
5.3硬化机制砂混凝土的技术要求
5.3.1机制砂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值确定。
5.3.1机制砂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值确定。 5.3.2机制砂混凝土的强度标准值、强度设计值、弹性模量、
轴心抗压强度与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疲劳变形模量等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并满足 设计要求
5.3.3机制砂混凝土的收缩和徐变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3.4机制砂混凝土的抗冻、抗渗、抗氯离子渗透、抗碳化利
1当采用相同细度模数的砂配制混凝土时,机制砂混凝王 率宜在天然砂混凝土砂率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5.4.1当采用相同细度模数的砂配制混凝土时,机制
的砂率宜在天然砂混凝土砂率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5.4.2对混凝土耐久性有设计要求时,应采用MB值小于 的机制砂,且应进行相关耐久性试验验证
的机制砂,且应进行相关耐久性试验验正 5.4.3对于掺加矿物掺合料的机制砂混凝土,应考虑机制砂中 石粉的含量,适当降低参合料的用量,具体用量应通过试验 确定。
的机制砂,且应进行相关耐久性试验验证。
石粉的含量,适当降低掺合料的用量,具体用量应通过试验 确定。
5.4.4掺加外加剂的机制砂混凝土,机制砂混凝土中的外加剂
5.4.4掺加外加剂的机制砂混凝土
品种与掺量应根据机制砂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施工要求、运输距 离、混滋凝主所处环境条件等因素经试验后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 范》GB50119的规定,
5.4.5机制砂混凝土配合比计算、试配、调整与确定应按现行 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有关规定 执行
5.4.5机制砂混凝土配合比计算、试配、调整与确定应按
6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可根据机制砂的需水量比(X)适当
5.4.6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可根据机制砂的需水量比(
调整胶凝材料用量、用水量和砂率,并经试验确定,确保机制砂 混凝士性能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5.4.7用于泵送施工的机制砂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根
凝土原材料、混凝土运输距离、混凝土泵与混凝土输送管径、泵 送距离、环境气温等具体方拖工条件进行试配,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现行行业标准《混凝
5.5.4机制砂混凝土采用泵送方法施工时,相同泵送
6.1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检验
6.1.1机制砂混凝土原材料计量系统应经检定合格后才可使用, 且混凝土生产单位每月应自检一次,原材料计量偏差应每班检查 1次。 6.1.2在混凝土浇筑前,应对机制砂混凝王拌合物性能进行抽 样检验,且应在搅拌地点和浇筑地点分别取样检验 6.1.3对于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工作性能,每工作班应至少检 验2次。
6.1.1机制砂混凝土原材料计量系统应经检定合格后才可使用, 自混凝生产单位每月应自检一次,原材料计量偏差应每班检香 1次。
6.1.1机制砂混凝王原材料计量系统应经检定合格后才可使用,
6.1.4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性
6.2硬化机制砂混凝土性能检验
6.2.1机制砂混凝土力学性能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 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的规定进行试验测定 并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机制砂混王力学性能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 机制砂混凝土强度的评定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王强度检验评定 标准》GB/T50107执行。 6.2.2机制砂混凝主长期性能和耐久性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 计无要求时,机制砂混凝王耐久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王 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机制砂混凝耐久性能试验 方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士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
附录A机制砂需水量比试验方法
采用同水泥及胶砂配比,测定机制砂与ISO标准砂砂浆送 到规定流动度偏差时的不同用水量
A.2.1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 凝土外加剂检验专用基准水泥或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 泥》GB175中P:I52.5(R)硅酸盐水泥的规定。 A.2.2ISO标准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 法(ISO法)》GB/T17671的规定。 A.2.3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 规定,
A.2.1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 键土外加剂检验专用基准水泥或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 泥》GB175中P:Ⅱ52.5(R)硅酸盐水泥的规定。
泥》GB175中P:Ⅱ52.5(R)硅酸盐水泥的规定。
A.2.3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
A.3.1天平量程应不小于2000g,最小分度值应不大于1g A.3.2搅拌机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 法(ISO法)》GB/T17671规定的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 A.3.3流动度跳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 方法》GB/T2419的规定
A.3.1天平量程应不小于2000g,最小分度值应不大于1g。
A.4.1机制砂应在75um筛上进行水洗,将石粉和泥清洗干净, 然后烘干以备用。 A
表A.4.2机制砂需水量比试验配合
A.4.3砂浆搅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 (ISO法)》GB/T17671执行。 A.4.4砂浆流动度测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泥胶砂流动度测 定方法》GB/T2419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定标准砂砂浆流动度Y,精确至1mm; 2调整机制砂砂浆用水量,测定流动度为(Y±5)mm时 的用水量Mw,精确至1mL。
A.5. 1 机制砂需水量比应按式A.5.1计算
100×M 225
式中:X 机制砂需水量比GB/T 50578-2018 城市轨道交通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精确至1%; Mw一 机制砂砂浆流动度达到与标准砂砂浆流动度之差为 ±5mm时用水量。
A.5.2机制砂需水量比应取三次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精确
A.5.2机制砂需水量比应取三次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T/GRM 038-2022 分布式光纤井筒泄露检测数据解释流程规范.pdf广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工作指南
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范围
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全省范围 内统一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应当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维 制、修订范围如下: (一)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鉴定、使用、维修、加固、改造、 拆除和运营管理等的技术要求; (二)工程建设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三)工程建设有关质量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四)工程建设有关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 (五)工程建设有关管理、信息等技术要求: (六)工程建设有关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 (七)其他工程建设技术规定。 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要求 (一)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修订应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严格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密切结合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和实际情况,充分考虑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原则。 (二)工程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写, 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 (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一般不设置强制性条文,个别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确需列为强制性条文的,应按规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 复。 (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一般情况下不得作排他性技术规定,不得指定或隐含指定任 技术产品、生产厂家和供应商信息。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一般不涉及收费许可使用 的专利。确有必要涉及专利的,应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 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已发布实施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 办法》和《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要求定期进行复审并适时修订。 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程序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程序包括立项、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编制、 修订及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发布和备案等。 (一)电报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