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1043-2012 残疾人航空运输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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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 1043-2012 残疾人航空运输服务规范.pdf

ICS03.220.50 v 51

MH/T 10432012

Disable traveler aviation transports service norm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消费者事务中心、中国航空运输协会JGJ 130-201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英、郝玉萍、李洪涛、王旭、杨芳、张东旺。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消费者事务中心、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英、郝玉萍、李洪涛、王旭、杨芳、张东旺

MH/T10432012

MH/T10432012

残疾人航空运输服务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运输过程中对残疾人运输服务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残疾人的航空运输服务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432一2004残疾人辅助器具分类和术语 GB/T18764一2002民用航空旅客运输术语 GB/T26341一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MH/T1020锂电池航空运输规范 MH/T5107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

. 残疾人团体disableandsickpersonsgroup 统一组织的残疾人人数在10人(含)以上,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乘机团体。 3.2 医疗证明medicaltreatmentproves 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说明该残疾人在航空旅行中不需要额外医疗协助能安全完成其旅行的书面证 明。 3.3 服务犬servicedog 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 4 设施设备、预防拒绝运输及人数要求 4.1设施设备

. 残疾人团体disableandsickpersonsgroup 统一组织的残疾人人数在10人(含)以上,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乘机团体。 3.2 医疗证明medicaltreatmentproves 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说明该残疾人在航空旅行中不需要额外医疗协助能安全完成其旅行的书面证 明。 3.3 服务犬servicedog 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 4 设施设备、预防拒绝运输及人数要求 4.1设施设备

MH/T10432012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承运人不应拒绝运输残疾人。当承运人按规定拒绝为残疾人 输时,应向其说明拒绝理由。残疾人要求提供书面解释的,承运人应在拒绝运输10d内提供。 2通常承运人不应以残疾人外表或其非自愿举止可能对他人造成不便为由,拒绝运输残疾人。 除4.3的规定外,承运人不应以客机限制残疾人人数为由,拒绝运输残疾人。

4.3残疾人载运人数要求

4.3.1 航班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陪伴人员,但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人数限制如下: 航班座位数为100个及以下时,不应超过2名; 航班座位数为101个200个时,不应超过4名: 航班座位数为201个~400个时,不应超过6名: 航班座位数为401个以上时, 不应超过8名。 4.3.2载运残疾人超过4.3 3.1规定人数时,应按1:1的比例增加陪伴人员,但残疾人人数最多不应超 过上述规定的 4.3.3载运残疾人团体时, 在增加陪伴人员的前提下,承运人采取了相应措施,可酌情增加残疾人乘 机数量。 服务信息和定座 5.1 服务信息 5.1.1 客运销售代理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根据本标准制订详细的服务方案,明 确为残疾人提 供相应服务的办法和程序 并以书面、 网络等 适当形 式向社会公布。 5.1.2 承运人 客运 销售代 理人、 场和机 场地面 服务代理 人应以 残疾人容易获取的方式向残疾人告 知售票、航班 刻、 联程航现 衔接、 办理乘木 手续 灵托运和 提取行 等重要服务信 513戏疣人 土坦山电 重人品助 库人蒸啦相关信

5.1.4承运人应在公布的航班离站时间前36h,将残疾人需要协助的信息传达至起飞、到达、经停地 的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 5.1.5非运营承运人定座的,该定座人应尽快将信息传递到运营承运人。 5.1.6联程运输时,第一承运人应将有关信息及时传递到续程承运人,并由续程承运人通知机场和机 场地面服务代理人。 5.1.7在航班起飞后,承运人应将航班上残疾人人数、辅助器具的位置以及需要的特殊协助或服务的 信息尽快通知经停地和目的地机场。 5.1.8承运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在与其他旅客相同的时间内,将行李领取信息通知到视 觉或听觉残疾的旅客。 5.1.9残疾人已提出需求,但由于航班取消或不能提供残疾人所要求的设备而被迫转到其他承运人的 航班时,由接收承运人提供残疾人向原承运人所要求的服务,原承运人应予以协助。 5.1.10承运人、客运销售代理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在客票销售场所或机场保存有本标准 条款的副本,并根据残疾人的要求供其香查阅

5. 2. 1提出电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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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残疾人需要承运人提供下列设备设施或服务时,应在定座时提出申请,且

2.1.1残疾人需要承运人提供下列设备设施或服务时,应在定座时提出申请,且最迟不应晚于

托运电动轮椅: 在地面使用轮椅的信息: 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根据申请,向残疾人提供下列信息: 带活动扶手座位的位置,以及按本标准规定不向残疾人提供的座位; 客机运输残疾人的能力的限制; 在客舱或货舱内存放残疾人辅助器具的限制; 客舱内是否有无障碍卫生间

GTCC-019-2019 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LBJ单元-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5.2.3保存并传递信息

残疾人按5.2.1的规定提出申请后,承运人应通过其订座系统或其他可行方式,确保该申请被 及时传递到相关人员。

下列情况时残疾人应向承运人提供医疗证明: 在飞行中需要使用医用氧气: 承运人有理由认为残疾人在飞行过程中,没有额外的医疗协助无法安全地完成航空旅行,

没有能力对空中服务人员介绍的安全说明和注意事项加以理解或做出反应,或不能与空中服争 人员进行交流; 不能自行从飞机上紧急撤离。 6.2.2陪伴人员应在定座时声明陪伴关系并单独出票。 6.2.3承运人应保证陪伴人员与残疾人同机旅行。 6.2.4陪伴人员应有能力在旅行过程中照料残疾人,并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其撤离

7候机楼、乘机登记和座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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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醒目标志。 7.1.2残疾人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应向工作人员说明自已身份,以便在需要时获得合理协助。 7.1.3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保证残疾人能及时得到与乘机相关的信息,包括订座、 航班时刻更改、联程航班衔接、办理乘机手续、指定的登机门以及托运和提取行李信息。 7.1.4除另有规定外,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不应限制残疾人在候机楼内活动

7.2.1残疾人愿意在机场使用自带轮椅的,应充许使用其轮椅至客舱门。 7.2.2残疾人在地面轮椅、登机轮椅或其他设备上不能独立移动的,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 理人应按各自责任提供协助GB/T 51308-2019 海上风力发电场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不应使其无人照看超过30min。 7.2.3残疾人需要承运人提供5.2.1的服务或本标准规定的登、离机协助的,应在航班离站时间3h 前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

8.1.1残疾人及其行李、辅助器具和服务天应与其他旅客一样接受安全检查。 8.1.2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通知残疾人在办理安检前清空随身携带的排泄袋。 8.1.3对残疾人的辅助器具进行安全检查过程中,安检人员判断该辅助器具可能藏有违禁品、危险品 等,可进行特殊程序的检查。 3.1.4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机场应设置残疾人安全检查专用通道。 8.1.5当残疾人为保护隐私提出进行单独安全检查时,安检人员应及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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