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82-2020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pdf

DG/TJ08-82-2020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9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19779
下载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G/TJ08-82-2020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pdf

表4.1.2养老设施建筑规模等级划分

4.1.3日托型服务设施与其他社区服务设施在功能区域相似且 不影响各自使用的情况下,可在同一场所综合设置。综合设置的 日托型服务设施应确保功能区域完整,有独立的休息服务区域,

4.2.1设置非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每间床位数不应多于 张;设置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每间床位数不应多于6张: 其中,服务认知障碍老年人的多人间居室,每间居室床位数不应 多于4张。居室内床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²。日托型服务设 施老年人休息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0m/人: 4.2.2服务认知障碍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应按照照护单元设计, 宜单独设置,每个照护单元的床位数不宜超过18张。设置认知 障碍照护单元的区域应设门禁

4.3.1养老机构和全托型服务设施中,护理型床位照护单元公 共就餐区域的总座位数应按不低于所服务床位数的40%配置,非 护理型床位的公共就餐区域座位数应按不低于所服务床位数的 70%配置,日托型服务设施的餐厅座位数应按所服务人数的 100%配置。宜在居住老年人的每个楼层设置具有餐饮功能的区

DB/T 56-2013 地震科技文献分类标引规则开本净尺寸:140mm×203mm

域,并留有备餐空间。 4.3.2照护单元应设置公用卫生间。公用卫生间应与单元起居 厅或公共餐厅临近设置。坐便器数量应按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 数测算(设卫生间的居室,床位数可不计在内),每6床~8床设 1个坐便器。每个公用卫生间内至少应设1个供轮椅使用者使用 的无障碍厕位,或设无障碍卫生间。每个公用卫生间应设1个一 2个盟洗盆或盟洗槽龙头。当居室内未设盟洗设施时,需集中设 置盟洗设施,根据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每6人~8人设1个 盟洗盆或洗槽龙头。 4.3.3养老机构和全托型服务设施的公用沐浴间浴位数量应按 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设卫生间的居室,床位数可不计算 全内),每8床~12床应设1个浴位。其中可供轮椅使用者使用 的浴位不应少于总浴位数的30%,且不应少于1个。日托型服务 设施中,每15个~20个休息座位宜设1间具有独立分隔的公用 沐浴间。当用地紧张时,公用沐浴间可男女合并设置、分时段使 用。公用沐浴间应配备助浴设施,留有助浴空间。应附设无障碍 则所、无障碍盟洗设施和更衣空间。 4.3.4养老设施应设置污物处理间。养老机构中老年人居住的 楼层应每层设置,社区托养服务设施可与卫生间合并、分区设置 污物处理间应设污物存放空间、清洗池及消毒设备等。 4.3.5单元起居厅应在老年人居住的楼层每层设置。设有照护 单元的,应在每个照护单元内设单元起居厅。

4.3.2照护单元应设置公用卫生间。公用

厅或公共餐厅临近设置。坐便器数量应按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 数测算(设卫生间的居室,床位数可不计在内),每6床~8床设 个坐便器。每个公用卫生间内至少应设1个供轮椅使用者使用 的无障碍厕位,或设无障碍卫生间。每个公用卫生间应设1个~ 2个盟洗盆或盟洗槽龙头。当居室内未设盟洗设施时,需集中设 置盟洗设施,根据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每6人~8人设1个 盟洗盆或盛洗槽龙头

4.3.3养老机构和全托型服务设施的公用沐浴间浴位数量应按

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设卫生间的居室,床位数可不计算 在内),每8床~12床应设1个浴位。其中可供轮椅使用者使用 的浴位不应少于总浴位数的30%,且不应少于1个。日托型服务 设施中,每15个~20个休息座位宜设1间具有独立分隔的公用 沐浴间。当用地紧张时,公用沐浴间可男女合并设置、分时段使 用。公用沐浴间应配备助浴设施,留有助浴空间。应附设无障碍 厕所、无障碍洗设施和更衣空间

楼层应每层设置,社区托养服务设施可与卫生间合并、分区设置

4.4管理服务用房(或场所)

4.4.1厨房应满足卫生防疫等要求,易于通风、采光,墙面、地面

4.4.1厨房应满足卫生防疫等要求,易于通风、采光,墙面、地面 应防潮、防霉、易清洁

等功能;墙面、地面应防潮、防霉,易于通风、清洁,不渗漏;宜附设

开本净尺寸:140mm×203mm

开本净尺寸:140mm×203mm

4.5.1养老设施内部设置医疗机构的,应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 内设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存放等相关要求配置功能用房。内部 未设置医疗机构的,医务室需满足养老设施放置药品、管理健康 档案等使用需要

4.5.1养老设施内部设置医疗机构的,应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

4.5.2心理疏导室应有独立区域,易于采光、通风,宜暖色调,安

开本净尺寸:140mm×203mm

合表5.0.4的规定

表5.0.4老年人用房的主要房间的采光窗洞口 面积与该房间楼(地)面面积比

表5.0.4老年人用房的主要房间的采光窗洞

面积与该房间楼(地)面面积比

5.0.5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并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 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5.0.6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隔声降噪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老年人主要用 房最低隔声性能设计标准应符合表5.0.6的规定

5.0.7中、大型养老设施建筑中的老年人用房建筑抗震设防标

5.0.7中、大型养老设施建筑中的老年人用房建筑抗震设防标 准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

开本净尺寸:140mm×203mm

6.1总平面与道路交通

6.1.1基地选址应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公共服务设 施,环境优美,远离噪声、污染源和危险品生产、储运区域,地形地 貌平整,工程地质条件稳定

6.1.2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城市次要道路上,且便于老年人充分

3.1.3规划布局合理,功能分区、动静分区明确,易于辨识,交通 组织便捷流畅,建筑与室外绿化景观和活动场地有良好的结合。 5.1.4主要建筑(居室、主要公共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朝向和 景观,避免噪声及废气对主要建筑的影响,主要建筑之间宜设风 雨廊连接

绿地率和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规划要求。 6.1.6道路宜实行人车分流,车行道路设计应简洁流畅,方便救 护车、消防车通行,且能顺畅到达所需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救 护车辆能停靠的建筑出入口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 6.1.7主要步行通道应独立完整,具有系统性,地面平坦,尽量 避免高差,有高差处应以缓坡过渡,方便轮椅通行。主要步行通 道应设置避雨设施,包括雨、风雨廊等,同时考虑防滑和快速排 除积水的措施,避免造成安全隐惠

开本净尺寸:140mm×203mm

开本净尺寸:140mm×203mm

碍停车位,且应与无障碍设施衔接,并应有明显的标识。

.2.1应设置老年人室外活动场地,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应地 势平坦,能够获得日照:宜布置在冬季尚阳避风、夏季遮阴处 5.2.2活动场地应设置健身运动器材和休憩座椅,宜提供满足 代际沟通和种植、养殖等兴趣爱好使用的户外活动场所。 6.2.3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且应 配置无障碍厕位。

6.3.1应设置集中绿地,绿化种植宜乔木、灌木和草地相结合。 先择满足夏李遮阴防晒、冬季阳光充足的树种,避免采用多剩、飞 絮、有毒性果实或者植物枝叶能分泌有害气体或液体,以及与风 俗不符的植物品种

6.3.2水池景观应充分考虑老年人的安全问题,应在水景边缘

6.4.1道路、场地及建筑出人口等应设置引导标识,标识布局应 系统完整,字体大小、图案大小、色彩对比等设置应便于老年人 识别

6.4.2照明设备应综合考虑老年人视力下降及夜间对光线敏感

等特点,做好遮光、控光设计,避免眩光。宜适当提高照度值,地 势变化地段更应适当提高亮度,以增强老年人在夜间的辨识度

开本净尺寸:140mm×203mm

7.1.1养老设施建筑出人口不应少于2处,人员出人口不应兼 作遗体、废弃物出入口之用。出人口门的开启净宽不应小于 1.20m,且应采用外平开门或电动感应平移门,不应选用旋转门。 7.1.2主要出入口应明亮、宽散,其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 1.50m的轮椅回旋余地

7.1.3主要出人口室内外高差不宜大于500mm,应设不大于

1缓步合阶踏步宽宜为380mm~400mm,高宜为100mm~ 120mm;台阶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0m;当台阶宽度大于 3.00m时,中间宜加设安全扶手。 2无障碍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20,其连续坡长不宜大于 6.00m,休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 3当仅设缓坡过渡时,其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0m。 4 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连续的栏杆扶手。 5台阶、坡道、缓坡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材料。 7.1.4出人口顶部应设雨篷,其覆盖宽度应超过平台宽度,雨篷 挑出长度宜超过台阶外缘1.00m以上,主要出人口雨篷应做有组 织排水。

开本净尺寸:140mm×203mm

有高差,如遇有难以避免的高差时,应采用缓坡连接过渡,并符合 第7.1.12条的相关规定。 7.1.7老年人经过及使用的公共空间应沿墙安装安全扶手,并 符合下列规定: 1走道两侧应设双侧扶手。 2扶手宜保持连续,最小有效长度不小于200mm。 3 扶手设置时离地高度为0.80m~0.85m。 4扶手截面宜为直径35mm~40mm的圆形,扶手表面离墙 面40mm。扶手材质应选用防滑耐用、手感好的材料。 7.1.8室外老年人日常使用的连廊、走道等,宜采取封闭式。当 无外围护结构时,应设防风避雨措施。 7.1.9走道墙面不应有凸出构造。凸出于走道墙面装修完成面 的设施、装饰、标识等,其下缘离地高度应不小于2.00m。当小于 2.00m时,其凸出装修完成面不应大于100mm。 7.1.10室内公共墙(柱)面阳角应采用切角或圆弧处理,或安装 成品护角。沿墙脚宜设350mm高的防撞踢脚。 7.1.11楼梯应设在便于老年人出人的地点,有良好的自然采光 和通风,并符合下列规定: 1主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50m,其他楼梯通行净宽不 应小于1.20m。 2不应采用扇形踏步,不应在楼梯平台内设置踏步。 3主楼梯踏步宽宜为320mm330mm,踏步高宜为120mm~ 130mm,连续踏步数不多于14步,楼梯平台净宽不小于2.00m。 4应设置双侧扶手,扶手高度为0.90m。梯井宽度大于 0.20m的梯井侧及室外楼梯的临空侧,其护栏高度不低于1.10m。 5踏步侧面临梯井或临空时,在护栏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 50mm的安全挡台。 6应采用防滑材料饰面,踏面前缘宜设置异色防滑警示条 所有踏步上的防滑警示条不应凸出踏面

开本净尺寸:140mm×203mm

7.1.14供老年人日常使用的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开本净尺寸:140mm×203mm

7.1.15建筑地面应采用平整、防滑、耐磨且不易碎裂的材料。 居室、起居室宜选择弹性地材。无地下室的底层地面,应采取保 温和防潮措施。老年人使用的厨房、餐厅、卫生间、淋浴间等空间 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1.16老年人用房的门、窗设置应符合以

1居至、定道1的开后净觅不应小于1.10m。厨房、卫生间 门的开启净宽不应小于0.90m,且应向外开启或采用推拉门。 2公共通道的门扇距地0.65m以上应设透明安全玻璃。防 火门上应设置透明条形防火玻璃。 3居室、卫生间门上宜设紧急观察窗,窗底标高宜大于 1.70m。 4老年人使用的门应安装便于施救的可内外转换插销。 5室内采用推拉门时,宜在推拉门开门一侧墙面内外加装 竖向固定扶手。 6固定外窗距地高度宜为0.60m;外窗可开启扇的距地高 度不应低于1.00m,并宜采用推拉窗。 7认知障碍老年人的用房外窗应设置窗户限位器,开启宽 度不大于0.11m,外窗不应设置全封闭的防护栏。 7.1.17室内隔断或门窗不宜使用大面积玻璃材质。采用此类 设计时,应设有醒目的异色警示标识。 7.1.18室内装饰材料选用符合消防、绿色环保等相关要求,不 应采用易燃、易碎及散发有害有毒物质的装饰材料。老年人居住 空间宜选用隔声降噪材料。 7.1.19养老设施建筑应设置具有引导、管理等功能的标识系 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1为便于老人(尤其是失智老人)辨认与记忆,标识宜通过 图例和色彩,强化其辨识度。 2标识导向分级宜按表7.1.19设置。

开本净尺寸:140mm×203mm

表 7. 1.19养老标识导向分级

7.2.1老年人居室、起居室、休息室和亲情居室不应设置在地 下、半地下,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毗邻布 置。居室应有自然通风和采光

7.2.2老年人居住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室、起居室、活动室净高不宜低于2.40m;当利用坡屋 顶空间作为居住用房时,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 低于2.40m高度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2居室室内净宽不宜小于3.30m。室内布置应方便老年人 使用,宜留有轮椅回旋空间。床边应留有护理、急救操作空间。 3当需要护理时,床位长边离采光外墙的墙面间距不应小 于0.60m。 4 床位长边的间距不应小于0.80m。 5靠通道的床位端部与墙面间距不应小于1.05m。 6 居住用房内应设每人独立使用的储藏空间。 7.2.3老年人居室卫生间的设置应与居住用房相邻,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卫生间的平面布置应便于轮椅进出,留有助厕操作空间

开本净尺寸:140mm×203mm

如卫生间内有洗浴设施,应同时留有助浴的操作空间。全护理居 室应设置自用卫生间,宜安装冲洗设备满足护理需求。 2卫生间地面与相邻房间地面不应有高差,地面应采用防 滑耐磨材料。 3便器应为坐式,坐便器高宜为0.40m,坐便器旁应设扶 手,距地面高度0.70m。 4 居室卫生间不应采用浴缸,沐浴区旁应安装扶手。 5 沐浴区内外不应采用挡水坎,宜采用截水沟形式。 6 洗脸盆的设置宜方便轮椅使用,侧面宜安装扶手。 7.2.4 老年人居住用房宜设置阳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室宜附设直接对外的阳台,阳台净宽不宜小于1.50m, 阳台与居室之间的地面高差应做缓坡。 2阳台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且距地面0.35m高度范 围内不宜留空。栏杆、护板的设计应方便老年人以坐、立两种高 度观望。 3顶层阳台上部应设雨篷,雨篷净深不宜小于阳台净深。 开敬式阳台应做好雨水遮挡及排水措施,为认知障碍老年人服务 的单元应设封闭阳台, 4老年人使用的开敲阳台或屋顶平台临空处不应设可攀爬 的扶手,屋顶平台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5阳台或平台应附设方便老年人使用的晒衣架。 6 相邻居住用房的阳台宜相连通。 7.2.5老年人使用的厨房、餐厅应符合以下规定: 1老年人自助小厨房不应采用明火加热方式。 2老年人餐厅宜具备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备餐间应 能满足餐车进出,并留有分餐空间。 3有水作业房间的地面与相邻房间地面不应有高差,地面 应采用防滑材料。 4应设有餐车停放及清洗消毒空间

开本净尺寸:140mm×203mm

7.2.6老年人公用卫生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临近公共活动区,并设有明显标识。 2卫生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措施。 3 独立设置的公用卫生间,应至少有1个为轮椅使用的厕 位,即无障碍厕所或采用无障碍隔间。 4每个楼层应设置1个公用卫生间。 7.2.7 老年人公用沐浴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全护理区域公用沐浴间应就近布置。 2公用沐浴间内宜留有助浴空间,配备老年人使用的专用 助浴器具,便于轮椅进出。 3公用沐浴间内若配备老年人使用的浴槽(床)或洗澡机等 助浴设施时,宜设置用于更衣的床位。 7.2.8每个照护单元均应设照护站,且位置应明显易找,并宜适 当居中。 7.2.9养老设施建筑内应每层设置或集中设置污物处理间,满 足污物倾倒、冲洗、消毒及洁具使用功能。污物处理间应靠近污 物运输通道,并应有污物处理及消毒设施。 7.2.10开水间可单独设置在某个区域内,并应考虑安全防护 措施。 7.2.11设在建筑物楼顶或有临空边侧的晒衣场,周边应有防护 措施。 7.2.12理发室等生活服务用房的位置应方便老年人使用

7.3.1康复与医疗用房设计应符合下

7.3 康复与医疗用房

.3.1康与医疗 用房设计应付合下列安求: 1 医务室的位置应方便老年人就医和急救。 2舒缓室宜靠近医务室且相对独立设置,有相对独立的对 外通道,并方便车辆暂停。其对外通道不应与养老设施建筑的主

开本净尺寸:140mm×203mm

开本净尺寸:140mm×203mm

要出人口合用。 3医务室、舒缓室及医疗用房中的按实际情况需增设的其 他医疗房间,其设置要求应同时按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 设计规范》GB51039执行。 4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和存放,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的相关规定。 7.3.2保健室、康复室的地面应平整,表面材料应具弹性,房间 平面布局应适应不同康复设施的使用要求

7.4.1公共活动用房宜独立成区,与老年人生活用房联系便捷。 7.4.2公共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朝向及自然采光、通风。开窗 根据朝向宜采用有效的遮阳措施。室外宜有开阔的视野和良好 的景观

7.4.1公共活动用房宜独立成区,与老年人生活用房联系便捷。

7.4.3公共活动用房宜采用多功能复合空间,动静分区,同类

能用房就近设置或集中设置

7.5.1出人院管理室宜设置在主要出入口附近,并应设置醒目 标识。宜半散开式,满足来访者交流需求。 7.5.2总值班室宜靠近建筑主要出人口设置,并应设置建筑设 备设施控制系统、呼叫报警系统和电视监控系统。 7.5.3厨房应有供餐车停放及消毒的空间,并应避免噪声和气 味对老年人用房的干扰和影响。 7.5.4员工用房应考虑工作人员休息、沐浴、更衣、就餐等需求, 设置相应的空间

开本净尺寸:140mm×203mm

7.5.5洗衣房平面布置应洁污分区,通风良好,并应满足洗衣、 消毒、叠衣、存放等要求。 7.5.6设施设备用房、危险品用房等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达到安 全要求

7.5.5洗衣房平面布置应洁污分区,通风良好,并应满足洗衣、

开本净尺寸:140mm×203mm

8机电设计8.1给水排水8.1.1给排水设备选型和系统的确定,应以便于老年人自理使用为原则。8.1.2给水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按表8.1.2确定。表8.1.2给水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序用水定额(L)使用时最高日小时设施标准单位号最高日平均日数(h)变化系数集中厕所、盟洗每床每日50~10040~80242.5~2.0集中浴室、厕所、每床每日80~13070~10024盟洗2.5~2.0集中浴室、房间设托每床每日100~15090~120242.5~2.0盟洗、厕所房间内设浴室、盟每床每日120~200110~160242.5~2.0洗、厕所2日托每人每日50~8040~60102. 03食堂每人每次20~2515~2012~161.5~1.28.1.3给水管流速宜小于1m/s,热水管流速宜小于0.8m/s。8.1.4给水配件、水泵及加热设备应选用节水型低噪声的产品。8.1.5水泵房、加热设备宜与主体建筑分开设置;当设于主体建筑内时,应采取消声和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0.6条的规定。8.1.6污水、废水管道应暗敷;给水、热水管宜暗敷。给水、排水23同济大学出版社开本净尺寸:140mm×203mm

管道不应设置在靠近与居室贴邻的内墙。 8.1.7卫生间设有洗脸盆、浴盆和洗衣机时,宜在洗衣机附近设 置不带水封的两用地漏,地漏与排水管道连接应设存水弯,水封 深度应不小于50mm。 8.1.8水嘴、坐便器、小便器和淋浴器的用水效率等级应不低于 国家现行有关卫生用水器具用水效率等级标准规定的3级标准。 8.1.9水嘴、坐便器和小便器冲洗装置宜采用光电感应式、触摸 式等便于操作的开关,不应使用旋转式开关。 8.1.10卫生器具应选用方便无障碍使用与通行的洁具。地漏 设置位置不应影响老年人通行。 8.1.11设置失能老年人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内卫生间宜安装冲 洗设备。

8.1.12养老设施建筑宜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并应有控温、 稳压装置;热水配水点出水温度应符合表8.1.12的规定;冷、热 水龙头宜采用色标区别

表8.1.12热水温度

注:当系统设灭菌消毒设施时,热水炉和水加热器出水温度宜相应降低5℃。

8.1.13热源选用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节

8.1.13热源选用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DGJ08一107的要求。 8.1.14康复与医疗用房给水排水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的有关规定。 8.1.15养老设施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消

开本净尺寸:140mm×203mm

火栓箱不应采用普通玻璃门,且宜暗敷 8.1.16养老设施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8.1.17养老设施建筑灭火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 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

8.2.1使用燃气的部位,应安装燃气泄漏自动报警和安全保护 装置,并配置灭火设施

8.2.1使用燃气的部位,应安装燃气泄漏自动报警和安全保护

8.3.1养老设施建筑有关用房应设置供暖、降温措施 8.3.2养老设施建筑有关房间的室内冬季供暖计算温度不应低 于表8.3.2的规定。

养老建筑有关房间的室内冬季供暖计算温度

8.3.3供暖系统的散热器及人所能触及到的供暖管道必须暗装 或加防护罩。 8.3.4设有空气调节设施的老年人长期逗留区域,夏季室内设 计温度应为26℃~28℃,冬季室内设计温度应为22℃~24℃,室 内风速应满足供热工况≤0.2m/s,供冷工况≤0.25m/s的要求, 并避免送风气流直接吹向人体

开本净尺寸:140mm×203mm

生要求。当设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时,应设置新风系统,新风量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的 有关规定。

8.3.6养老设施建筑宜设置通风换气设施,以满足室内卫生要求。

8.4.1养老设施的电气设计应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做 到安全、可靠和节能。 8.4.2养老设施应按居住单元设置用户配电箱和电能表。用户 配电箱内的总进线断路器处宜设置电气防火限流式保护器,所有 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8.4.3养老设施建筑生活用房内应选用带夜光指示宽板照明开 关,安装高度宜距地面1.00m~1.20m。 8.4.4养老设施的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居住用 房的居室床头和卫生间内应预留安全型电源插座。在卫生间 、1、2区的范围内严禁设置电源插座,居住用房的电源插座高 变距地宜为0.60m~0.80m,厨房操作台的电源插座高度距地宜 为0.90m~1.10m。 8.4.5医务室、公共活动空间、起居室和居室应设置空调设备电 源及开关,起居室和居室宜设吊装电风扇电源及开关。 8.4.6起居室和居室宜设置声光门铃。 8.4.7养老设施建筑应做总等电位联结,医务室和带有淋浴的 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8.4.8阳台、出入口雨篷下方或门口两侧应设照明灯具,其控制 开关应设在室内。居室、门厅、储衣柜、厨房、卫生间等部位宜设 局部照明灯具及控制开关。 8.4.9养老设施建简居住、活动及辅助空间照度值应符合表

8.4.9养老设施建筑居住、活动及辅助空间照度值应符

开本净尺寸:140mm×203mm

开本净尺寸:140mm×203mm

3.4.9的规定,光源宜选用暖色节能光源,显色指数宜大于80,眩 光指数宜小于16

养老设施建筑居住、活动及辅助空间照度值

3.5.7在养老设施建筑物室内外公共区域,宜设置多媒体信息

3.5.8养老设施建筑宜设置智能照明系统,对建筑内的路灯照 明、景观照明、各栋楼入户大堂照明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照明进行 智能控制,在居住用房内的过道、居室、卫生间等地方可设置感应 控制装置。

DB11/T 1588-2018 公共场所气象灾害警示标志设置规范开本净尺寸:140mm×203mm

8.5.9养老设施建筑可设置生活环境质量监测系统。 8.5.10养老设施建筑以及室外活动场所(地)应设置智能视频 安防监控系统,该系统应能对养老设施建筑的所有出入口和单元 门、公共活动区、走廊、各楼层的电梯厅、楼梯间、电梯轿厢等公共 活动场所进行全方位、无盲区的监控,并宜与人员定位及防跌倒 报警系统进行有效联动。 8.5.11采用燃气设备的厨房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器及燃气泄 漏报警自动关断阀,当报警时自动关闭燃气阀门。 8.5.12养老设施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电气火灾监 控系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 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8.5.13养老设施建筑的居室、公共活动区域、公用沐浴间的更 衣区域应设触摸方便的紧急呼叫装置。该装置宜采用拉绳式,距 地高度应为0.9m~1.20m,设在卫生间的紧急呼叫装置距地高度 宜为0.40m~0.50m。

8.5.9养老设施建筑可设置生活环境质量监测系统

开本净尺寸:140mm×203mm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正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和其他规定执行的 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开本净尺寸:140mm×203m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 5《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I450

TB/T 1853-2018 铁路桥梁钢支座开本净尺寸:140mm×203mm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