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09-4653-2020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ZJM-009-4653-2020 景观照明用LED线条灯.pdf“浙江制造” 认证实施细则
景观照明用LED线条灯
景观照明用LED线条灯
DB32/T 4397-2022 钢筋混凝土桩中钢筋笼长度检测技术规程.pdf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发布
目录前言:0引言1.认证范围.2.认证依据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3.1单元划分原则..3.2认证模式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4.1认证申请与受理4.1.1所需资料4.1.2受理4.2产品检验。4.2.1送样原则4.2.2抽样原则...64.2.3检验方案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4.3初始工厂审查.4.3.1审查内容及要求...4.3.2审查时间及人日数.4.3.3审查结论.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4.4.1评价与决定4.4.2认证时限..4.5获证后监督4.5.1监督时间、频次.4.5.2监督内客4.5.3监督评价..94.6证书到期再认证
5.认证证书和标志 5.1认证证书 5.1.1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5.1.2认证变更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5.2认证标志. 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认证收费. .11 附录1产品描述. 12 附录2自我声明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发布,版权归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所有,联盟内 成员根据本机构的资质情况备案后使用,联盟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许 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细则附录1、附录2为资料性附件。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提出并归口。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苏州UL美华认证有限公司。 本细则为首次发布。
“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景观照明用LED线条灯》
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了景观照明用LED线条灯产品认证的 要求和程序。 本细则与《“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 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套使用。 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 则将进行及时修订。
本细则适用于恒压供电方式驱动且电源电压不超过DC36V的景观照明用LED线条灯“浙江制造 品认证。
B33/T944.1一2014“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 OB33/T944.2一2017“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 T/ZZB1162一2019“浙江制造”团体标准《景观照明用LED线条灯》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
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企业的产品按下列原则划分单元: a)外壳防护等级(IP等级) b)电源电压 C)光学组件材料 d)安装方式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 到期再认证。 一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
按照3.1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
4. 1. 1 所需资料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 的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 1. 1. 1 认证申请
填写《认证申请书》相关信息并提供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如有);按卓越绩效标准实施的评价证明材料复印件; 获得的第三方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标注有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生产流程图、生产、检验设备设 施清单等料
4. 1. 1. 2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部件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证单 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 明。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 正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 科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产品检验(型式试验)采取送样检验的方式
申请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不得借用、租用和购买样品等用于检 验。申请人将认证机构要求数量的申请认证产品及原材料、配件样品送至指定检验机构 样品送样数量是每个型号5个完整样品。申请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的,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选 送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规格的产品进行检验
4. 2. 3 检验方案
按企业申请的产品单元和T/ZZB1162一2019“浙江制造”团体标准《景观照明用LED线条灯》的 第5章节规定送样。 初次申请认证时检验项目按T/ZZB1162一2019“浙江制造”团体标准《景观照明用LED线条灯》 的第5、6章节(型式试验)检验项目执行。如果认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证结果并验证具有资 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 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应满足型式检验项目),需要在“浙江制造”认证评审报告中说明。 年度监督按工厂地址在所有获证产品中选取一个代表性的单元检验,监督检验项目按T/ZZB 1162一2019“浙江制造”团体标准《景观照明用LED线条灯》上年度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 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监督检验项 且按表1要求执行。
表1:年度监督检验项
采信原则: a.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 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 b.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 政; 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抽样日 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查, 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 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 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
DB34/T 2826-2017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企业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按照检验方案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符合检验方案的检验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不符合检 验方案的检验要求时,则判为不合格。 如是送样检验,检验不合格,则认证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重新送样检验,直至检 验合格。整改时间不超过6个月,否则判为不合格,认证终止。 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 平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标准要求的程度和满足T/22B1162一2019“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景观照明用LED线条灯》的标准要求。浙江制造产品以及产品一致性审核。审核范围包括与认证 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评审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和现场指定试验
4.3.2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
JC/T 2462-2018 防眩玻璃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性文件中明确工厂审核的人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