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21-3632-2020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ZJM-021-3632-2020 非开挖施工用离心浇铸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pdf“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非开挖施工用离心浇铸玻璃纤维
小河清淤疏浚工程招标文件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发布
目录前言:0引言.1..认证范围2.认证依据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3.1单元划分原则3.2认证模式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4.1认证申请与受理4.1.1所需资料4.1.2受理4.2产品检验.4.2.1送样原则.4.2.2检验方案..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4.3初始工厂审查4.3.1审查内容及要求4.3.2审查时间及人日数4.3.3审查结论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4.4.1评价与决定.4.4.2认证时限.4.5获证后监督.4.5.1监督时间、频次.4.5.2监督内容..4.5.3监督评价4.6证书到期再认证..95.认证证书和标志10
5.1认证证书. 5.1.1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5.1.2认证变更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门 5.2认证标志 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认证收费 12 附录1产品描述. ..13 附录2自我声明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发布,版权归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所有,联盟 成员根据本机构的资质情况备案后使用,联盟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 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细则附录1、附录2为资料性附件,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提出并归口。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细则为首次发布,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发布,版权归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所有,联盟内 成员根据本机构的资质情况备案后使用,联盟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许 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细则附录1、附录2为资料性附件,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提出并归口。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细则为首次发布
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一一非开挖施工用离心浇铸玻璃纤维 增强塑料夹砂管
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了非开挖施工用离心浇铸玻璃纤维 曾强塑料夹砂管产品认证的要求和程序。 本细则与《“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 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套使用 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 划将进行及时修订,
本细则适用于公称直径为300mm~2400mm、压力等级为0.1MPa~3.2MPa、环刚度等级为 250N/m及以上、输送介质最高温度不超过50℃的非开挖施工用离心浇铸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 管(简称离心浇铸管)的“浙江制造”产品认证,
DB33/T944.1一2014“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 DB33/T944.2一2017“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 T/ZZB1663—2020浙江制造团体标准非开挖施工用离心浇铸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
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上根据认证产品的材料、工艺和 结构进行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者、同一型号、不同生产场地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同一生产者、不同型 号、同一生产场地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不同生产者、同一型号、同一生产场地的产品
可在同一单元的样品上进行试验,其他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产品检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 期再认证。 一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
委托人按照3.1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
4.1.1.1 认证申请
填写《认证申请书》相关信息并提供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 明复印件(如有);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如有);按卓越绩效标准实施的评价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请企业有效实施相关认证证明资料复印件(如:有效体系获证证书、可以证明有效运行了质量,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与资料等);标注有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生产流程图、生产 检验设备设施清单等资料
4.1.1.2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原材料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证单 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 格证明,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
证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 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原则上,型式检验采用送样检验的方式
申请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时,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具有代表性(如规格最大等)的产品送 样进行检验。 送样要求:送样数量按T/ZZB1663一2020《非开挖施工用离心浇铸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 8.3.3条款GB/T 29479-2012 移动实验室通用要求,
初次申请认证时检验项目按T/ZZB1663一2020《非开挖施工用离心浇铸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 管》8.3.2条款规定的检验项目执行。如果认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证结果并验证具有资质和能 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 案(包括检验项目应满足型式检验项目),需要在“浙江制造”认证评审报告中说明 年度监督按工厂证书生产地址在所有获证产品中选取一个代表性的单元检验,在选取送检产品 时应考虑整个认证周期内的覆盖性。每次监督检验项目按T/ZZB1663一2020《非开挖施工用离心浇 铸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8.3.2条款规定的检验项目执行。也可判定上年度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 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 采信原则: a.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 测机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 据;当国内第三方实验室测试能力不能覆盖产品标准要求的测试项目时,可在工厂实验室进行测试 但认证机构需按照GB/T27025的适用要求对其检验能力进行评价,检验过程应有认证机构委派人员 到场实施见证并出具见证测试报告); b.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 致; 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抽样日 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查, 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送样/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送样/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 品一致性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
理性。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所有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检验项目发生不合格时,执行T/ZZB1663一2020《非开挖施工用离心浇铸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8.3.4条款判定规则,作出判定结论。当判定不符合要求时,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后重新检验,一次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合格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为不合格。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4.3初始工厂审查4.3.1审查内容及要求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企业满足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和T/ZZB1663一2020《非开挖施工用离心浇铸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标准要求的程度。审核范围包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生产,认证机构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a认证产品的标识、规格、型式试验报告与申报产品的一致性:b.认证产品主要原材料、工艺、结构与申请时提供的一致性;c.认证产品的现场指定测试。4.3.2审查时间及人日数初始工厂审核(评价)的人日数按照表1的规定执行,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性文件中明确工厂审核的人日数表1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人日数人·日数生产规模100人以下100~500人500人以上认证单元数1~ 4912154个以上121517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工厂已获取的相关认证情况,按《“浙江制造”认证受理规范》第4.6.2条的规定酌情增减人日数。7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 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充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 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 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在 认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4.5.1监督时间、频次
一般情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间隔不超过12个月。若不能如期接受 监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4.5.1.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 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YD5178-2009 通信管道人孔和手孔4.5.1.2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