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03/T 2-2020 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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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03/T 2-2020 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指南.pdf

d)有专用的茶具清洗消毒工具和容器,配置容量足够的保洁柜和数量足够的茶具,茶具经清洗消 毒后方可提供顾客使用(提供一次性杯具的除外); 脸盆、脚盆标记明显,脸盆、脚盆和拖鞋一客一换一消毒。有专用的脸盆、脚盆和拖鞋浸泡消 毒容器; 床上用品一客一换,长住客一周一换,有床上用品洗涤、烘干设备(如洗衣机、干衣机等), 提供的床上用品须经清洗消毒,感官性状良好,无毛发、无污迹、无异味、无潮湿感; g (7)公共卫生间为水冲式,有流动水洗手设施,每日清扫,做到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 无异味;无自然通风条件的,要有机械排风设施; h 淋浴室有机械排风设施,淋浴室内不得安装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和放置液化石油气瓶 客房内设置独立卫生间的,按普通旅店卫生要求进行管理; 饮用水采用市政自来水,有二次供水设施的,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管理。

7.2. 3 学校卫生

7.2.3.1创建城市应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将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宿舍、厕所等 教学和生活设施建设纳入卫生城市建设工作中,进行设计和建设。 7.2.3.2阳泉市学校卫生应达到《阳泉市单位卫生标准》的要求。 7.2.3.3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宿舍、厕所等设计、布局、内部配置应符合GB50099、GB7793、 GB/T3976的要求及《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食堂建设、管理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 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宿舍建设、管理符合《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厕 所达到卫生厕所的要求,学校饮用水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相关规定,学校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 GB5749的饮用水,学校卫生状况应达到GB/T18205的要求。 7.2.3.4学校按照GB28932要求,加强对传染病预防控制;政府承担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的 责任,学生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其他学生由省级政府制定统一的费用标准和解决办法,健康体检依据《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GB16134、GB/T26343的要求进行,并开展学生近视、营养不良、超重肥胖、齿、贫血等常见病的 预防控制。 7.2.3.5中小学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寄宿制中小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配备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7.2.3.6学校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依据《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 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学校开展健康活动符合GB/T18206、GB/T29433要求: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 率达100%

7.2.3.1创建城市应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将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宿舍、厕所等 教学和生活设施建设纳入卫生城市建设工作中,进行设计和建设。 7.2.3.2阳泉市学校卫生应达到《阳泉市单位卫生标准》的要求。

2.3.5中小学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寄宿制中小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 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 生专业技术人员;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3.6学校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依据《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 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学校开展健康活动符合GB/T18206、GB/T29433要求;中小学健康教育 达100%。

7. 2. 4 职业病防治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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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具体要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 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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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各级政府应当制定职业健康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评价指标体系,安排职业健康教育专项经费, 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教育专门机构,制作职业健康教育资料(声像、图片、画册、教材、挂图、 小册子),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对职业健康教育工作定期组织考核和评价。 7.2.4.5重大职业病事故:重大职业病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 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职业病事故。评审年度的前三年不得发生此类事故。

8.1.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资质、内外环境卫生,布局设施、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餐饮 具消毒、防蝇防鼠、人员卫生健康、量化分级等符合有关规定。 8.1.2牲畜屠宰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 3.1.3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直饮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出厂水、管网末梢水、 小区直饮水的水质检测指标达到标准要求,

8. 2. 1工作机制建设

8.2.1.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

a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b) 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CJ 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d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e)在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8.2.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

8.2.2.5食品加工应符合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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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 用; b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 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加工好的半成品应避免受到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在规定时间内使 用; e 用于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放置于地面,以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加工食品时,要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包装等流程合理布局,处理流程 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凉菜配制、裱花操作、鲜榨饮品、生食海产品加工等应在专间内由专人加工制作,使用前应使 用紫外线灯消毒对空气和操作台进行30分钟以上,并做好记录; 食品添加剂应在标要“食品添加剂”字样专柜内加锁存放,实行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 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 并有详细记录; i 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设备、餐饮具及重复使用的包材等使用后应及时洗净消毒,定位 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识。餐 用具保洁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适用热力 消毒的最好采用热力消毒,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j 运输食品的车辆应保持清洁,每次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应根据配送食品的产品特性选 注意车厢内温度,保持清洁,运输后

a)结合本地区实际,可采取规定区域、限定时间、统一配送、限定经营品种管理方式; b 对食品摊贩可采取许可、备案方式规范准入; C 对从业人员要进行岗前健康体检和培训,每年进行一次复检、复训,并发放体检培训合格证; d 出售散装熟食品的摊贩要着统一的工作服、发帽、口罩,采取货款分开售后,并设置防蝇、防 尘、放食品污染措施,需要冷藏的食品应添置冷藏设施,

8.2.3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卫生管理

8.2.3.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要求

a)对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 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动态等级评定为优秀的,原则 上12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评定为良好的,原则上6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评定为一般的, 原则上4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公示率≥90%以; b) 定项目主要包括:许可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 毒、食品添加剂和检验运输等; C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应摆放、悬挂、张贴在餐饮服务单位门口、大厅等显著位置,严 禁涂改、遮盖。监管部门应在监督检查餐饮服务单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示其动态等级评 定结果,并将其作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8.2.3.2食品从业人员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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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岗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合格者并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 上岗,且每年进行一次复检、复训,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 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 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b) 食品从业人员要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工作服,随身携带健康证合格证备 查; C 上岗时要应穿工作服、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内;不戴戒指,手表,手镯等首饰,不染 指甲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要戴口罩和手套,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d) 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工作时严禁吸烟,不嚼口香糖、进食;不能 随地吐痰,不准对着食品咳嗽或打喷睫;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 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8.2.3.3清洗消毒制度:

a)餐饮具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设备等建议采用热力消毒方式,采用煮沸蒸汽消毒 100℃蒸10分钟以上;采用红外消毒柜消毒120度℃,15分钟以上;采用洗碗机消毒应按洗 碗机技术参数操作。不易热力消毒的采用药物消毒,有效氯浓度250PPM,浸泡5分钟以上; b 清洗消毒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操作,热力消毒程序: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药物消毒程序:一刮、二洗、三消毒、四冲、五保洁: C 使用过的餐饮具应一餐一清、及时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立即放于密闭的保洁柜内保洁 存放,并记录当餐消毒情况,防止再污染;

8.2.3.4防蝇防鼠等设施要求:

8.2.4性畜屠室管理

8.2.4.1严格执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等关规定,规范动物检疫和屠案 等有关要求。 8.2.4.2经检疫合格的牲畜才可准予入场;发现疑似染疫的,证物不符、无免疫耳标、检疫证明逾期 的,检疫证明被涂改、伪造的,禁止入场,并依法处理。 8.2.4.3待宰牲畜经检疫合格后由检疫员出具准宰通知书后,方可进入屠宰线;凡发现使用违禁药物 投入品,以及注水等情况的牲畜,应禁止入场屠宰,并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8.2.4.4对宰前检疫检出染疫的牲畜,依据耳标编码和检疫证明,通报产地动物检疫监督机构追查疫 源。 3.2.4.5检疫人员在宰前检疫的过程中,要对检疫合格证明、免疫耳标、准宰通知书等检疫结果及处 理情况,做出完整记录,并保存12个月备查。

8.2.4.6生猪宰后实行同步检疫,对头(耳朵)、嗣体、内脏在流水线上编记同一号码,以便查对; 对检疫不合格的立即摘除耳标,凭耳标编码追溯疫源;经检疫合格的,由检疫员在体上加盖统一的检 疫验印章,签发《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宰后检疫各项记录应填写完整,保存5年以上。

8.2.5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

8.2.5.4二次供水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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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直饮水应满足以

9.1.1传染病防治工作规划、疾病预防控制网络。 9.1.2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涉及的重点工作机制、制度、规范。 9.1.3经费、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9.1.4机构人员、培训、设施、设备,重点指标需要审查资料,并现场查验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例 如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制度,感染性疾病科设置、分区、流程。 9.1.5预防接种门诊的设置、疫苗储存冷链与安全接种的环节。 9.1.6疾控中心的年度检测能力清单、实验室仪器设备清单。 9.1.7现场核查血站、精神卫生防治机构以及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相应业务档案、管理及技术资料情况 9.1.8推行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成果等

9.2.1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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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艾滋病防治要求

a)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加强流动人口、青少年、妇女、被监管人 群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 b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高危行为人群以及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加强血液安 全管理,预防医源性传播: C 提高干预工作质量。扩大治疗覆盖面,按照就地治疗原则,及时开展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加强 随访,提高治疗效果。进一步完善艾滋病治疗药品的供应保障体系,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 d 全面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努力消除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 方面的歧视; e 实施分类指导充分发挥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作用,探讨模式,整合防治资源,加强对示范 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 全面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

9. 2. 1. 6 结核病防治要求:

9.2.1.7血吸虫病防治要求

9. 2. 1. 8乙肝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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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各地应认真落实儿董乙肝疫苗免疫规划,以有利于提高乙肝疫苗接种率为目的,确定合理的预 防接种服务形式和接种周期; b 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儿童的管理力度,制定行之有效的对策,保证所有儿童拥有充足 的和均等的机会及时获得乙肝疫苗接种; C 认真落实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对未接种或未全程接种乙肝疫苗的儿童,应及时补种; 在实施好国家免疫规划的基础上,各地应有计划分步骤开展新生儿以外人群乙肝疫苗预防接种 工作; e 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加强卫生监管,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乙肝防治意识。应把乙肝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 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 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大众宣传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乙肝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 形成全社会防治乙肝的氛围

9.2.1.9其他重点传染病防治要求:

9. 2. 2免疫计划

9.2.2.1接种单位应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规定,科学、规范地实施预防接种, 提高预防接种工作质量,避免预防接种事故的发生,实现国家规定的接种率。 9.2.2.2儿童免疫规划接种率,要求单苗、五苗全程接种率(“五苗”全程覆盖率)≥90%。依照卫 生部下发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有关参考资料,执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评估单苗、四 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 9.2.2.3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 苗批发企业应配备保证疫苗质量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做好疫苗储存 运输管理工作 9.2.2.4对验收合格的疫苗,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并按疫苗品种、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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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 3慢性病防控

2.3.1按照《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戈 《授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 乍指导方案》、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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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考核评价工作手册(试行)》、《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指导方案》要求开展 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

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 9.2.3.2慢性病防控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到位。具体要求: a)当地政府财政设立慢性病防控专项经费,疾控机构慢性病防控经费达到业务总经费的10%及以 上; b)区/县疾控机构有独立的慢病科,专职人员达到3名及以上。 9.2.3.3开展死因监测、心脑血管及肿瘤发病登记及行为危险因素监测,健全慢病综合监测系统,为 慢病防控效果评价提供依据。 9.2.3.4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食堂、健康餐厅、健康主题公 园、健康酒店、健康学校、健康步道、健康小屋、健康一条街等示范场所创建工作,每年各类示范创建 不少于2家。

9.2.3.5开展高危人群健康管理。具体要求为:

9.2.3.6加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工作。

a)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登记率达到当地调查患病率或全国平均患病率的60%及以上: b)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及以上; c)管理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血压、血糖控制率达到60%及以上。

9.2.4.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于2013年5月实施,创建城市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 生法》一并贯彻落实。 9.2.4.2市级及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托辖区有条件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包括精神专科医 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设立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与指导机构(简称“精防机构”),承担严重精神障 碍救治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健康教育、信息采集等管理工作。 9.2.4.3开展本地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科门诊建设工作,并在有条件的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病房。 对于目前尚未建立精神专科医院或未在综合医院设精神科的县(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 对口帮扶计划,或指定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承担技术支持等相关工作。 9.2.4.4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建立逐级“分片包干”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责 任制。 9.2.4.5承担精防机构职能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对辖区内各区 县、乡镇/社区进行划片,将医院内有关医疗人员及防治管理人员组成若干工作团队,开展对口指导与 帮扶。 9.2.4.6承担相应片区的疑似患者诊断、随访技术指导、应急医疗处置、人员培训、技术督导与质控 等公共卫生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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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 6. 1无偿献血

9.2.6.1.1无偿献血基本概念

9.2.6.1.2无偿献血工作要求

9.2.6.1.3无偿献血评价标准

a)城市无偿献血量大于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 b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必须符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使用卫生行政部 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C 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 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 d)获得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表彰的无偿献血先进奖

9.2.6.2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

.6.2.1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

非法行医(无证行医)是指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 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不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违法进 行的医疗活动,以及虽具有行医资格,但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擅自开展的医疗活动; b 非法采供血是指违反《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非法采集、供应血 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 非法医疗广告是指医疗广告行为人违反《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违法医疗广告大多是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存在不 科学的表述,误导消费者

9.2.6.2.2整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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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

建成区区域内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b) 医疗机构内无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诊疗活动中无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 范围的执业行为; C 采供血机构无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行为;辖区内无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 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犯罪行为; d) 单采血浆站无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和冒名顶替采集原料血浆等违法行为; e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无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的行为; 各种媒体及医疗产告宣传场所,医疗产告行为人无未经出证或超出《医疗产告证明》核准内容 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中无夸大疗效,宣传保证治愈的宣传内容;无对医疗机构名称、资质、荣誉、规模、 医资力量等作虚假宣传; h)无以新闻形式发布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包括利用健康专题节(栏)目发布违法医疗广告; i)广告宣传中无利用患者或者专家和医生的名义作证明; i)无以义诊名义发布虚假违法医疗服务信息。

9.2.7社区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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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卫生服务质量管理与 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等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具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工作的基本设备以及必要的通讯、信息、交通设备功能比较 完善,为城乡居民提供综合、连续、协调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能够开展主动服务、签约服务和团队服务,签约服务人口数达到40%以上;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9. 2. 8妇幼卫生

.2.8. 服务。 9.2.8.2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作任务目标,以提高辖区儿童及孕产妇健康管理质 量为重点,针对辖区居住的0~6岁儿童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婴幼儿以及学龄前健康管 理。针对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开展孕早、中、晚期健康管理,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强化绩 效考核,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群众受益。

9.2.8. 3婴儿死亡率控制在 12%

注:婴儿死亡率是指婴儿出生后不满周岁死亡人数同出生人数的比率。一般以年度为计算单位,以千分比表示 婴儿死亡率较高的地方,也有用百分比表示的

9.2.8.4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4%。

9.2.8.5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2/10万。

注:从妊娠开始到产后42天内,因各种原因(除意外事故外)造成的孕产妇死亡均计在内。即每万例活产或

0.1.1各类单位及场所的病媒生物密度、擎生地治理或管理以及防蝇、防鼠设施的建设情况 p.1.2机关单位、居民区等单位的管理及技术资料; 0.1.3现场核实各类资料的实际情况

10.2.1工作机制和密度控制水平

0.2.1.1制定本地病媒生物控制规范性文件,有本级政府颁布的病媒生物控制管理规定或办法JGJ/T 451-2018 内置保温现浇混凝土复合剪力墙技术标准,或为 实施上级颁布的相应规定或办法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有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全爱 卫发【2009)9号)的文件,相关预防控制措施在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中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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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擎生地管理及消

10.2.3监测调查及防制设施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2015版)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2015版)

TB 10122-2008 铁路路堑边坡光面(预裂)爆破技术规程DB1403/T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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