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JG 002-2017 武汉地区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技术导则 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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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G 002-2017 武汉地区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技术导则 附条文说明.pdf

3.1.1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可以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减小道路 重复开挖的频率。但是,由于综合管廊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建设的初期一次性投 资较大,不可能在所有道路下均采用综合管廊方式进行管线敷设。根据《城市综 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98的相关规定,在道路运输繁忙、道路下规划管道数量众多、重要的路段和厂 场、道路交叉口等部位,宜采用综合管廊形式进行管线敷设。 1.综合管廊建设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道路的频繁开挖,造成“拉链路”现象 城市的主干路承担着主要交通功能,交通运输繁忙,在建成的道路上敷设管线造 成的交通拥堵现象更为严重,因而在交通运输繁忙的主干路、城市主干道或地下 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上适合建设综合管廊。此外,轨道交通、地下道路, 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时,往往管线的临时搬迁和二次敷设现象比较突出,为减 少管线重复搬迁对此类工程的建设影响,也适合一次性建设综合管廊。 2.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重要广场,管线开挖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大,造 成的经济损失也比较大。在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联网集中开发区、主要道路的交 叉口,应当统筹地下设施的规划建设,通过综合管廊集约化建设的方式,节约地 下空间资源。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如果不预先建设综合管廊,在后期建 设时,一般要采用顶管或盾构方式建设管线敷设通道,造成建设费用大幅度提升 3.综合管廊建设成本相对较高,当容纳管线数量多时,建设综合管廊的必要 性更突出,也具有综合经济效益,因而在需同时敷设多种工程管线的道路下,适 合建设综合管廊。 4.考虑到道路行车的舒适性要求,道路上管线害井盖越少越好。如果机动车 车道下禁止敷设管线,管线的管位只能够敷设在道路人行道或绿化带下,但道路 的红线宽度一定,在人行道或绿化带宽度难以满足直理埋敷设多种管线的情况下, 只能采用综合管廊方式敷设管线。 3.1.2城市浅层地下空间资源非常紧张,除了敷设种类繁多的地下管线之外,尚 要考虑地下人行通道、地铁车站的出人口、地下道路等地下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因而,综合管廊工程是一项复杂的地下综合性工程,在城市道路中实施综合管廊 工程,要协调好道路路面、高架道路、地下道路、地下铁路或其他地下构筑物的 相互影响。在综合管廊建设中,应“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 先规划、后建设,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等规划,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提高城市 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 如有综合管廊建设规程中涉及原有管道、线路的迁改问题,建议在综合管廊 规划阶段加强沿线地下管线勘测,同时对涉及迁改的管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界定

其权属,无法确定权属的管线由相关单位与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依法协商后确 定迁改方案、入廊维护费用支付方式和入廊后维护方案等内容。 3.1.3一般情况下,管线的专项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原则条件下编制,综合管廊的 系统规划根据路网规划和管线专项规划确定,在此基础上反馈给相关管线专项规 划,经过多次协调最终形成综合管廊的系统规划。同时,综合管廊为大型地下综 合管线工程,土建工程一般一次建设到位,管线工程一般根据使用要求分期敷设, 考虑到远期使用的要求,综合管郎的主建工程应按照远期的使用要求建设。综合 管廊在系统规划阶段,应当根据道路横断面形式合理确定综合管廊在道路下的具 体空间位置,以利于道路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效益。 3.1.4综合管廊为服务于市政管线的大型地下生命线工程,建设的标准高,设计 使用的年限长,改建难度大,综合管郎应当适度超前建设以适应城市的发展要求 3.1.7综合管廊根据其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分为管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 缆线综合管廊等三种形式,参见条文2.1.2、2.1.3、2.1.4的说明。 3.1.8十线综合管廊一般股为多舱结构形式,断面尺寸大,理设深度深,机动车道、 道路绿化带下空间相对充足,适合设置干线综合管廊。当在机动车道、绿化带下 敷设十线综合管郎时,综合管廊的覆土厚度要满足道路施工、行车荷载、绿化种 植等要求,同时要满足地下设施的竖向综合规划要求。 3.1.9支线综合管郎一般为单舱或双舱结构形式,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 动车道下的空间一般能够满足敷设支线综合管廊的要求。同干线综合管廊埋置深 度要求一样,支线综合管廊的覆土厚度应根据地下设施竖向综合规划、道路施工、 绿化种植等因索综合确定。 3.1.10缆线综合管廊断面较小,设置在人行道下便于检修,

3.2.1综合管廊一般在道路的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综合管廊的平面线形应符合 道路的平面线形。一般情况下,铁路和公路均有限界要求。综合管廊与铁路和公 路平行敷设,可以减少相互间的交叉矛盾。 3.2.2当综合管廊从道路的一侧折转到另一侧时,往往会对其他的地下管线和构 筑物建设造成影响,因而尽可能采用垂直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铁路、轨道 交通、公路。当受条件限制时,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如图3.2.2 所示。 由于武汉市中大力建设轨道交通工程,建议综合管廊与地铁、轨道交通交汇 时,应与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协商,确保间距满足安全要求。综合管廊和地铁隧道、 地下管线等地下结构的加固措施应经专业技术论证后确定

道路红线综合管廊中心线图3.2.2综合管廊最小交叉角示意图3.2.8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之间设置联络通道主要是便于管理人员快速进出综合管廊。3.2.9综合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5.4.4条、《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一2007第5.5.7条的规定。3.2.11综合管廊的投料口、人员出入口、通风口是综合管廊必需的功能性要求,这些孔、口往往会形成地面水倒灌的通道,为了保证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确保在道路积水期间地面水不会倒灌。3.2.13综合管廊建设的目的之一就是避免道路的开挖,在有些工程建设当中,虽然建设了综合管廊,但由于未能考虑到其他配套的设施同步建设,在道路路面施工完工后再建设,往往又会产生多次开挖路面或人行道的不良影响,因而要求在综合管廊分支口预理管线,实施管线工作井的土建工程。3.3容纳的管线3.3.1根据国内外工程实践,各种市政公用管线均可以敷设在综合管郎内,从技术层面上,通过安全保护措施可以确保这些管线在综合管廊内的安全运行。但是综合管廊容纳的管线数量和种类还应当考虑到经济合理的因索。一般情况下,信息线缆、电力电缆、给水管道可以同舱敷设。上海市大部分为平原地区,地势平坦,综合管廊的纵坡往往不能满足重力流排水管道纵向坡度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宜纳入重力流管道。建议设计时引入大型三维设计软件,对综合管廊的结构、管路、附件等进行三维设计,用以避免管路干涉所产生的施工废返风险。3.3.3信息线缆中的信息电缆容易受到高压电缆电磁场的影响,因而应当同高压电缆分开设置。一般情况下,在同舱敷设时,可将信息电缆和高压电缆分别敷设在综合管廊的两侧。3.3.4因为给水配水管及分支管需负责管廊两侧用户用水及市政消防用水DB14/T 714-2018 高速公路桥涵工程施工指南,接水点无法准确预测,会导致综合管廊对外预留接口无法准确布置,建议大口径(DN800以上)给水管道进入管廊,配水管及分支管(小口径管道)不建议进入75

3.3.5根据《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4.3.5条、《电力工 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一2007第5.1.9条的规定,在隧道、沟、浅槽、竖井、 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严禁有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 道穿越。 为了确保

3.3.6为了确保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根据《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E

3.3.6为了确保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根据《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一2015第4.3.4条的规定确定。

3.4.1综合管廊的标准断面尺寸和形式应当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施工方 法综合确定,没有固定的模式。一般情况下,矩形断面的空间利用效率高于其他 断面,因而在采用明挖施工时往往优先采用矩形断面。但是当施工条件制约必须 采用非开挖技术如顶管法、盾构法施工时,可采用圆形断面。 3.4.2考虑头戴安全帽的工作人员在综合管廊内作业或巡视工作所需要的高度 并应考虑通风、照明、监控因素,综合《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1一2005第6.4.1条、《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一2007第5.5.1条 与《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5.3.1条的规定确定。 3.4.4根据《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21一2005第6.1.2条、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一2007第5.5.1条的规定确定了综合管廊的 净宽,与《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5.3.3条一致。

3.5.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一2006第5.1.7 条的规定确定。主要是考虑到电缆从制造到出厂盘绕、现场施工以及运行时,电 缆会承受弯曲机械力,如多次过分弯曲将给电缆绝缘和金属护套带来不良影响, 列如绝缘纸和导电屏蔽或绝缘屏蔽起皱、撕裂、金属护套疲劳甚至出现断裂,同 时也不便于电缆的转弯敷设。 3.5.2根据《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5102一2010第7.1.1条的规定确定。 3.5.3根据《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5102一2010第6.1.3条的规定确定。 3.5.4根据《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一2006第4.2.2条与《通信线 路工程设计规范》YD5102一2010第6.2.3条的规定确定。 3.5.5根据《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20217一2007第5.5.3条与《电缆线路 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一2006第4.2.3条的规定确定。

3.6.4根据《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一2007第4.1.8条与6.6.2条的 规定确定。 3.6.5根据《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一2007第6.2.4条的规定确定 3.6.6根据《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一2007第6.2.5条的规定确定 3.6.9根据《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一2007第6.2.8条的规定确定 3.6.10根据《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一2007第6.2.9条的规定确定

3.7.1综合管郎内的管道应当有良好的力学性能,以保证管道自身在止常使用工 况下的安全,此外尚要考虑管道在综合管廊内部安装的便捷性。建议在一般情况 下选用高强、轻质、韧性好的金属材料管道或复合材料管道,如钢管和钢骨架塑 料复合管,主要原因是管道的安全运行和便于安装维修的需要。 3.7.5管道的连接一般为焊接、法兰连接、承插连接。根据日本《共同沟设计指 针》的规定,管道周围操作空间根据管道连接形式和管径而定。 3.7.6考虑到管道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处理需要,在综合管廊外置可以便于抢险人 员安全关闭阀门的阀门井。 3.7.7管道内输送的介质一般为液体或气体,为了便于管理,往往需要在管道的 交叉处设置阀门进行控制。阀门的控制可分为电动阀门或手动阀门两种。由于阀 门占用空间较大,应予以考虑。 3.7.8大口径给水管和压力管道的三通、弯头部会产生比较大的推力,因而需要 设置安全可靠的固定支墩。支墩、预埋件的施工由管线所属单位与综合管廊建设 单位协商决定。 3.7.9一般情况下综合管廊内部不设置专用的水平运输设施,水平运输通过吊钩 及相应的工装设备完成。

4.1.1根据现行国家规范《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6.1.1 条的规定确定。 4.1.3根据现行国家规范《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6.1.3 条的规定确定。

4.2.2本条是关于管材和接口的规定。为保证管道运行安全,减少支墩所占空间, 规定一般采用刚性接口。管道沟槽式连接又称为卡箍连接,具有柔性特点,使管 路具有抗震动、抗收缩和膨胀的能力,便于安装拆卸。建议给水管道可选用钢管、 球墨铸铁管(K型接头法兰连接)、高密度聚乙烯管(HDPE)等。大口径钢管连接 采用焊接方式连接。

4.3.2根据现行国家规范《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6.3.2 条的规定确定。 4.3.3根据现行国家规范《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6.3.3 条的规定确定。 4.3.4关于管材和接口的规定:为保证综合管廊的运行安全,应适当提高进入综 合管廊的雨水、污水管道管材选用标准,防止意外情况发生损坏雨水、污水管道。 为保证管道运行安全,减少支墩所占空间,规定一般采用刚性接口。管道沟槽式 连接又称为卡箍连接,具有柔性特点,使管路具有抗震动、抗收缩和膨胀的能力, 便于安装拆卸。

条的规定确定。 4.3.4关于管材和接口的规定:为保证综合管廊的运行安全,应适当提高进入综 合管郎的雨水、污水管道管材选用标准,防止意外情况发生损环雨水、污水管道。 为保证管道运行安全,减少支墩所占空间,规定一般采用刚性接口。管道沟槽式 连接又称为卡箍连接,具有柔性特点,使管路具有抗震动、抗收缩和膨胀的能力, 便于安装拆卸。 4.3.6根据现行国家规范《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6.3.3 条的规定确定。由于雨水、污水管道在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H2S,沼气 等有毒有害及可燃气体,如果这些气体泄漏至管廊舱室内,存在安全隐患;同时 雨水、污水泄漏也会对管廊的安全运营和维护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要求进入综合 管廊的雨水、污水管道必须保证其系统的严密性。管道、附件及检查设施等应采 用严密性可靠的材料,其连接处密封做法应可靠。 排水管渠严密性试验参考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相关条文,压力管道参照给水管道部分,雨水管渠参照污水管道部分。

条的规定确定。由于雨水、污水管道在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H2S,沼气 等有毒有害及可燃气体,如果这些气体泄漏至管廊舱室内,存在安全隐惠:同时 雨水、污水泄漏也会对管廊的安全运营和维护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要求进入综合 管廊的雨水、污水管道必须保证其系统的严密性。管道、附件及检查设施等应采 用严密性可靠的材料,其连接处密封做法应可靠。 排水管渠严密性试验参考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相关条文,压力管道参照给水管道部分,雨水管渠参照污水管道部分

4.3.7根据现行国家规范《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6.3.7 条的规定确定。

4.3.8压力流排水管道的检查口和清扫口等应根据需要设置,具体做法

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相关条文。 管廊内重力流排水管道的运行有可能受到管廊外上、下游排水系统水位波动 变化、突发冲击负荷等情况的影响,因此应适当提高进入综合管廊的雨水、污水 管道强度标准,保证管道运行安全。条件许可时,可考虑在管廊外上、下游雨水 系统设置溢流或调蓄设施以避免对管廊的运行造成危害。

4.4.3根据现行国家规范《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6.4.2 条的规定确定。同时参照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一2006中第 6.3.1、6.3.2、10.2.23条规定,为确保天然气管道及综合管廊的安全,作出此规 定。无缝钢管标准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选择,可选择GB/T9711, GB8163,或不低于这两个标准的无缝钢管。 4.4.4根据现行国家规范《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6.4.3 条的规定确定。 4.4.7根据现行国家规范《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6.4.6 条的规定确定。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一2006中第6.6.2 条第5款对大然气调压站的规定:“当受到地上条件限制,且调压装置进口压力 不大于0.4MPa时,可设置在地下单独的建筑物内或地下单独的箱体内,并应符 合第6.6.14条和第6.6.5条的要求;”入廊天然气压力范围为4.0MPa以下,即有 可能出现天然气次高压调压至中压的情况出现,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第6.6.2条的规定。考虑到天然气调压装置危险性高,规定各种压力的调 压装置均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 4.4.8根据现行国家规范《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6.4.7 条的规定确定。 4.4.9根据现行国家规范《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6.4.8 条的规定确定

4.5.3本条规定系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4272的 规定,同时为了更好地控制管廊内的环境要求以便于日常维护管理,本规范规定 管道及附件保温结构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 4.5.4根据现行国家规范《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6.5.4 条的规定确定。

4.5.5根据现行国家规范《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6.5.5 条的规定确定,主要为控制舱内环境温度及确保安全,要求蒸汽管道排气管将蒸 汽引至综合管廊外部。

4.6.1根据现行国家规范《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6.6.1 条的规定确定,综合管廊电力电缆一般成束敷设,为了减少电缆着火蔓延导致严 重事故后果的可能性,要求综合管廊内的电力电缆具备阻燃特性或不燃特性。 4.6.2电力电缆发生火灾主要是由于电力线路过载引起电缆温升超限,无其在电 缆接头处影响最为明显,最易发生火灾事故。为确保综合管廊安全运行,故对进 入综合管廊的电力电缆提出电气火灾监控与自动灭火的规定

5.1.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06第3.2.1条的规定。由于综 合管廊一般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能够满足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 极限要求。 5.1.5综合管廊交义口部位分布有各类管线,为了管线运行安全,有必要将交 口部位与标准段采用防火隔断进行分隔。 5.1.6根据现行国家规范《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7.1.7 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第6.1.5、6.1.6条的规定确定。。 5.1.10从电缆火灾的危害影响程度与外援扑救难度分析,干线综合管廊中敷设的 电力电缆一般主要是输电线路,电压等级高,送电服务范围广,一旦发生火灾 产生的后果非常严重。支线综合管廊中敷设的电力电缆一般主要是中压配电线路 虽然每根电缆送电服务范围有限,但在数量众多时,也会产生严重后果,且外援 扑救难度大,修复恢复供电时间长。基于上述分析,作出本条规定。 5.1.11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一2007第7.0.14条 的规定确定。 对于密闭环境内的电气火灾,通常可采用以下一些灭火措施:气体灭火、高 音数泡沫灭火、水喷雾灭火等。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不考虑采用卤代烷灭 火的方式。由于综合管廊内的可燃物较少,综合管廊内的消防可按轻危险级考虑 对各种灭火方式的分析如下: 1.气体灭火:气体灭火包括二氧化碳、赛龙灭火等,是一种利用向空气中大量 主人灭火气体,相对地减少空气中的氧气含量,降低燃烧物的温度,使火焰熄灭。 二氧化碳是一种情性气体,对绝大多数物质没有破坏作用,灭火后能很快散逸 不留痕迹,又没有毒害。二氧化碳还是一种不导电的物质,可用于扑救带电设备 的火灾。 二氧化碳对于扑救气体火灾时,需于灭火前切断气源。因为尽管二氧化碳灭 气体火灾是有效的,但由于二氧化碳的冷却作用较小,火虽然能扑灭,但难于在 短时间内使火场的环境温度(包括其中设置物的温度)降至燃气的燃点以下。如 果气源不能关闭,则气体会继续逸出,当逸出量在空间里达到或高过燃烧下限浓 度,则有发生爆炸的危险。 由于综合管廊是埋设于地下的封闭空间,且其保护范围为一狭长空间,难以 定点实施气体喷射保护,因此,需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 2.高、中倍数泡沫灭火: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一种较新的灭火技术。 包沫具有封闭效应、蒸汽效应和冷却效应。其中封闭效应是指大量的高倍数、中 倍数泡沫以密集状态封闭了火灾区域,防正新鲜空气流入,使火焰熄灭。蒸汽效

应是指火焰的辐射热使其附近的高倍数、中倍数泡沫中水分蒸发,变成水蒸气, 从而吸收了大量的热量,而且使蒸汽与空气混合体中的含氧量降低到7.5%左右, 这个数值大大低于维持燃烧所需氧的含量。冷却效应是指燃烧物附近的高倍数、 中倍数泡沫破裂后的水溶液汇集滴落到该物体燥热的表面上,由于这种水溶液的 表面张力相当低,使其对燃烧物体的冷却深度超过了同体积普通水的作用。 由于高倍数、中倍数泡沫是导体,所以不能直接与带电部位接触,否则必须 在断电后,才可喷发泡沫。 综合管廊是埋设于地下的封闭空间,其中分隔为较多的防火分区,根据对规 范的系统分类及适用场合的分析,本消防系统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一次 对单个防火分区进行消防灭火。 3.水喷雾灭火:水喷雾灭火系统是利用水雾喷头在一定水压下将水流分解成细 小水雾滴进行灭火或防护冷却的一种固定式灭火系统。该系统是在自动喷水系统 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不仅安全可靠,经济实用,而且具有适用范围广,灭火效 率高的优点。 水喷雾的灭火机理主要是具有表面冷却、室息、乳化、稀释的作用。 由于水喷雾所具备的上述火火机理,使水喷雾具有适用范围广的优点,不仅 在扑灭固体可燃物火灾中提高了水的灭火效率,同时由于其独特的优点,在扑灭 可燃液体火灾和电气火灾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从以上比较可见,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或泡沫灭火,设备比较复杂,并 需占用较多空间来存储二氧化碳或泡沫液,管理维护工作量较大。对于整体构造 简单,功能相对单一的综合管廊来说,水喷雾灭火系统设备较简单,管理维护较 方便,灭火范围广,效率高,同时,细小的雾滴能降低火场的温度,适用于有电 缆的管廊。

5.2.1综合管廊的通风主要是保证综合管廊内部空气的质量,应以自然通风为主 机械通风为辅。但是天然气管道舱和含有污水管道的舱室,由于存在可燃、有毒 气体泄漏的可能,需及时快速将泄漏气体排出,因此采用强制通风方式。 5.2.2根据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一2014中第 3.2.4条规定“当爆炸危险区域内通风的空气流量能使可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 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对于封闭区 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每分钟至少提供0.3m3的空气或至少1h换气6次”。为保 止管廊内的通风良好,确定燃气管道舱止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 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设置机械通风装置是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带留时间的有效措施之一。通风设备应在天然气浓度检测报警系统发出报警或起 动指令时及时可靠地联动,排除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降低其浓度至安全水平。同

时注意进风口不要设置在有可燃及腐蚀介质排放处附近或下风口,排风口排出的 空气附近应无可燃物质及腐蚀介质,避免引起次生事故。 5.2.8综合管廊一般为密闭的地下构筑物,不同于一般民用建筑。综合管廊内 旦发生火灾应及时可靠地关闭通风设施。火灾扑灭后由于残余的有毒烟气难以排 除,对人员灾后进人清理士分不利,为此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

5.3.1综合管廊系统一般呈现网络化布置,涉及的区域比较广。其附属用电设备 具有负荷容量相对较小而数量众多、在管廊沿线呈带状分散布置的特点。综合管 廊内部电源的供给模式一般应结合当地电力系统规划和变电站、变电所的位置综 合考虑,根据具体条件经综合比较后确定经济合理的供电方案。 5.3.2天然气泄漏将会给综合管廊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惠,所以管廊中含天然气管 道舱室的监控与报警系统应能持续地进行环境检测、数据处理与控制工作。当监 测到泄露浓度超限时,事故风机应能可靠起动、天然气管道紧急切断阀应能可靠 关闭。参照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有关负荷分级规定, 故将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监控与报警设备、管道紧急切断阀、事故风机定为二级 负荷

5.3.4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中第10.1.6条 的规定确定。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 或消防设施时(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的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

的规定确定。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 或消防设施时(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的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 消防人员到达火场进行灭火时,要切断电源,防止火势沿配电线路蔓延扩大 和避免触电事故。如果配电线路混合敷设,不宜分清哪些是消防供电线路。因此, 应将消防供电线路与其他照明、动力线路分开敷设,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如清 晰、简洁易读的说明、指示等,

5.3.7设置检修插座的目的主要考虑到综合管廊管道及其设备安装时的动力要

5.3.7设置检修插座的目的主要考虑到综合管廊管道及其设备安装时

5.3.8同本规范第7.3.6条第5点,在含天然气管线舱室敷设的电气线路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相关规定。

5.3.8同本规范第7.3.6条第5点,在含天然气管线舱室敷设的电气线路应符合

5.4.1综合管廊通道空间一般紧凑狭小、环境潮湿,且其中需要进行管线的安装 施工作业,施工人员或工具较易触碰到照明灯具。所以对管廊中灯具的防潮、防 外力、防触电等要求提出具体规定。本条同本规范第7.3.4条第4点,在含天然 气管线舱室安装的照明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范》GB50058的相关规定。

5.5.3综合管廊内部容纳的管线较多,设计的专业管线单位也较多,应采用统一 的监控与报警平台,以保证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 5.5.5本条规定了环境参数监测系统的监测范围。雨水利用管廊本体独立的结构 空间输送,可不对该空间环境参数进行监测。 5.5.10根据以往电力隧道工程、综合管廊工程的运营经验,地下舱室火灾危险主 要来自敷设的大量电力电缆,所以提出对敷设有电力电缆的管廊舱室进行火灾自 动报警的规定,以及时发现处置火灾的发生。本处所指电力电缆不包括为综合管 郎配套设施供电的少量电力电缆。 3综合管廊内非公共场所,平时只有少量工作人员进行巡检工作,当有紧急情况 时火灾警报器可以满足需要,所以可不设消防应急广播。

5.6.1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系统主要满足排出综合管廊的结构渗漏水、管道检修放 空水的要求,未考虑管道爆管或消防情况下的排水要求。 5.6.3为了将水流尽快汇集至集水坑,综合管廊内采用有组织的排水系统。一般 在综合管廊的单侧或双侧设置排水明沟,考虑武汉地区道路的纵坡设计和综合管 廊埋深,排水明沟的纵向坡度不小于0.3%

5.7.1综合管廊的人员主出人口一般情况下指控制中心与综合管廊直接连接的 出入口,在靠近控制中心侧,应当根据控制中心的空间布置,布置合适的介绍牌, 对综合管廊的建设情况进行简要的介绍,以利于综合管廊的管理。 5.7.3综合管廊一般多为沿道路铺设,在综合管廊内应设置指明方向及人员所处 地点、位置的标识。 5.7.4综合管廊内部容纳的管线较多,管道一般按照颜色区分或每隔一定距离在 管道上标识。电(光)缆一般每隔一定间距设置铭牌进行标识。同时针对不同的 设备应有醒目的标识

6.1.1先勘察后设计是工程必须遵守的程序,了解地层条件和地下理埋设物的分布 清况极为重要。同时,勘察工作也是保障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并关系到 施工方法和设备的选择。工程勘察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综 合管廊工程一般线路较长,工程勘祭应分阶段进行,当工程规模较小时可进行 次详勘。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勘察报告有不足部分,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提出补 充勘察。工程勘察、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探测可参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 划规范》GB50289、《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CJJ61等标准的相关规定。 6.1.5本条参照《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中关于市政工程建设场地的分类标 准。

6.2.1本条根据《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一2012第8.2.1条确定。综合管廊可 行性研究勘察(选线勘察)主要是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对线路主要的控制点(例 如大中型河流穿、跨越点)进行踏勘调查,一般不进行勘探工作。在可行性研究 阶段重视地质工作,科学合理地选定管廊工程线路、穿越方案,将有利于施工及 后续维护管理的进行,保障管廊的安全。随看自前地下管线的增多,在可行性研 究阶段适当考虑地下管线对线路埋深、管廊设计、施工监测的影响,既考虑整个 线路走向的合理性,又考虑到工程条件的适宜性。 6.2.2本条根据《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一2012第4.3.2条与《岩土工程勘察 规范》GB50021一2001第4.4.3条第1、3点确定。本条第3点强调了选线勘察阶 段对地下管线和基础的调查,综合管廊断面较大,埋深范围内易与其他市政管线 路径重叠,为降低绕避管线和基础产生的设计、施工成本,建议在选线阶段适当 考虑地下管线和基础的影响。 6.2.4本条根据《币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一2012第8.3.5条和《岩土工程勘察 规范》GB50021一2001第4.4.5条确定。 6.2.7由于综合管廊工程线路较长、断面较大、容纳管线多、重要性高,因此综 合管廊的详细勘察应较一般管线勘察应有更严格的要求。本条参照《市政工程勘 察规范》CJJ56一2012第8.4.5条和《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 一2012第6.2.1条的规定确定。 6.2.8本条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一2012第9.2.3条 的规定确定。

6.2.9综合管廊一般埋深较浅,采用顶管法或盾构法时在勘察要求方面基本一致 本条参照《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一2012第9.4.3条,并参 考《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56一2012室外管道勘察部分,

6.3勘探、取样和测试

6.3勘探、取样和测试

1.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一2012第8.3.2条确定。实 际工程中勘察先于设计,在勘察阶段设计方案往往不确定,宜统一按一般工况 确定。综合管沟截面尺寸一般较大,埋深一般在5m~6m左右,多采用现浇钢筋 混凝土结构,或采用预制箱涵拼接,设计施工难度较常规开槽埋管大,对地质 勘察要求较高。但故规定勘探孔宜按50m~100m间距布置。 2.参照《给水排水工程顶管技术规程》CECS246一2008规定顶管勘探孔布置 在轴线两侧,不应布置在轴线上,以避免对顶管的不利影响。勘探线与轴线的距 离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一2012第7.1.5条的规定。勘探 孔间距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市政工程勘祭规范》CJJ56一2012第8.3.2和8.4.2条 的规定。如在勘察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必须将勘探孔布置在顶管轴线上,则应进 行封孔处理。 6.3.2本条参照《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一2012第7.3.6条的规定确定。近年 来,国内一些地区采用顶管施工的管道最大直径已达4m。考虑大直径顶管施工 对管道周边土体影响较大,参考盾构隧道勘察要求,勘探孔深度按钻至管道底以 下1.5倍管径确定,且不小于5m。 6.3.3本条参照现行行业规范《给水排水工程顶管技术规程》CECS246一2008第 3.3.5条确定。 6.3.5本条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一2001第4.1.9条确定。考虑到 粘性土地层性质离散性较大,为保持原位测试所反应的指标与取出土样相一致, 建议取土点与原位测试点的竖直距离不超过1m

6.5.1~4.5.3勘察报告内容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区域的地貌、地质特征和工程 也质环境特征,以及综合管廊工程建设方案的具体情况确定。为了便于工作,本 节规定了勘察报告内容的基本要求,这些内容可根据上述原则作适当增减。对地 质条件均一、管廊距离较短、断面尺寸不大、勘察工作量小的工程,勘察报告可 适当简化。

7.1.3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一2001第1.0.2、1.0.5条 现定,普通房屋和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按照50年设计,纪念性建筑和特 别重要的建筑结构,设计年限按照100年考虑。近年来以城市道路、桥梁为代表 的城市生命线工程,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均提高到100年或更高年限的标准。综合 管廊作为城市生命线工程,同样需要把结构设计年限提高到100年。《城市综合 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8.1.3条明确规定综合管廊工程的结构设 计使用年限不宜低于100年。 7.1.4综合管廊为城市生命线工程,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一2008第3.0.2条的规定,为抗震重点设防类,按照乙类建筑物进行抗震设计, 综合管廊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一级,结构中各类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 安全等级相同。 7.1.5根据《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一2008第3.2节的规定: 综合管廊应的结构安全等级确定为按照一级。 7.1.6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一2010第3.3.3~3.3.4条将裂缝控 制等级分为三级。《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一2008第4.1.6条明确规 定,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并不得贯通。 7.1.7根据《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一2008第3.2.1条的规定,综合 管廊防水等级标准应为二级。综合管廊的地下工程不应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 湿渍。总湿渍面积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的1/1000;任意100m²防水面积上的湿渍 不超过1处,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得大于0.1m?。 7.1.8对于全埋式地下建(构)筑物,在不计外墙与土层之间的摩擦力的前提下, 抗浮安全系数取1.05是安全可靠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首先,多年来大量的 实际工程表明采用该安全系数是可靠的;其次,抗浮验算中不计外墙与土层之间 的摩擦力,这部分抗力可作为安全储备考虑;同时,由勘察部门提供的抗浮设防水 位是已经综合考虑了各种不利因素后确定的水位。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一2002第 4.2.10条规定:“对埋设在地表水或地下水以下的管道,根据设计条件计算管道 结构的抗浮稳定。计算时各项作用均应取标准值,并应满足抗浮稳定性抗力系数 不低于1.10”。对于地下综合管廊结构,考虑到一方面其线路较长,场地条件及 地下水位变动较大,另一方面与单体地下建(构)筑物相比,其外端与土层之间 的摩擦力明显偏小,所能提供的安全储备偏低,故建议将其提高到1.10,

7.6.2参考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一2010第8.1.1条。由于地下结 构的伸(膨胀)缝、缩(收缩)缝、变形缝功能不一样,这些结构缝是防水防渗 的薄弱部位,应尽可能少设,因而把各种缝综合设置为变形缝。 综合管廊迎水面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参照《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 2008第4.1.6条的规定确定。

8.1.1综合管廊作为重要的城市生命线工程,其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 产品质量会直接影响到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及环境保护,因此必须符合国家 有关的产品标准。工程建设应严把质量关,规定从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 和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现场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检 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8.1.5综合管廊一般建设在城市的中心地区,同时涉及的线长面广,施工组织和 管理的难度大。为了保证施工的顺利,应当对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等进 行详尽的调查,并了解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的供给情况

8.2.2重要的基坑工程,支撑安装的及时性极为重要,根据工程实践,基坑变形 与施工时间有很大关系,因此,施工过程应尽量缩循短工期,特别是在支撑体系末 形成情况下的基坑暴露时间应予以减少,要重视基坑变形的时空效应。“十六字 原则”对确保基坑开挖的安全是必须的。 8.2.3基坑(槽)、管沟挖土要分层进行,分层厚度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包括土 质、环境等)决定,开挖本身是一种卸荷过程,防止局部区域挖土过深、卸载过 速,引起土体失稳,降低土体抗剪性能,同时在施工中应不损伤支护结构以保证 基坑的安全。 8.2.9综合管廊基坑的回填应尽快进行,以免长期暴露导致地下水和地表水侵人 基坑。根据地下工程的验收要求,应当首先通过结构和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方 能够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8.2.10综合管廊属于狭长型结构,两侧回填土的高度较高,如果两侧回填土不对 称均匀回填,将会产生较大的侧向压力差,严重时导致综合管廊的侧向滑动

8.3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8.3.1综合管廊工程施工的模板工程量较大,因而施工时应确定合理的模板工程 方案,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 8.3.3综合管廊为地下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缝是防水的薄弱部位,本条强调 施工缝施工的重点事项。

8.4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8.4.2预制装配式综合管廊采用工厂化制作的预制构件,在现场拼装成型。在工 厂内制作的预制构件要求采用精加工的钢模板,同时要求模板拆装方便、支撑牢 固、缝隙严密,从而确保构件的混凝土质量、尺寸精度。 8.4.4构件的标识朝外主要便于施工人员对构件的辨识。 8.4.6有裂缝的构件应进行技术鉴定,判定其是否属于严重质量缺陷,经过有关 处理后能否合理使用。

8.5附属工程施工与安装

.5附属工程施工与安装

8.5.1综合管廊预埋过路排管主要为了满足今后电缆的穿越敷设,管口出现毛刺 或尖锐棱角会对电缆表皮造成破坏,因而应重点检查。

9.1.1构筑物是指综合管廊的主体结构;附属设施、管线引入及地面设施是指为 满足综合管廊使用功能,在管廊内部设置的桥(支)架、排水设施、通风口、投 料口和爬梯、栏杆等设施,以及管廊内外的预留孔、预埋管、工作井、路面的井 口设施等。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包括混凝土管段以及与综合管廊承重结构相连成为 整体的变电室、监控中心等建筑。 9.1.2本规程中“变电室建筑、监控中心建筑”仅针对与综合管廊同步建设,且 与综合管廊形成整体结构的变电室建筑、监控中心建筑,

5..通过定期检测,对综合管廊的整体技术状态作出综合评价。 9.2.9渗漏水的调查与检测方法应符合《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 一2011中附录C要求。的当不便直接测定渗漏水量时,可采用渗漏点附近的集 水井在一定时间内的渗漏水容积数来测定。检测宜在晚间进行,避免交通及其他 因素的干扰。 9.2.10特殊检测应针对综合管廊存在的病害状况,通过适当的检查手段,查明病 害原因,以便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

10.1.3由于不同品牌的机电设备其功能、结构存在较大差异,故对机电设备维护, 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设备维护手册和其他相关技术要求实施。

10.2.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第6.1.4条的规 定,综合管廊消防设施的巡查频次应按照“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执行。

10.4.3变配电系统电能的供给与分配必须满足用电设备(负荷)正常运行的基本 要求: 1. 供电可靠性:在电业进线正常情况下,内部供电系统能满足用电设备的需 要; 2. 电压稳定性:应保持稳定的电压输出; 3. 分配合理性:用电设备应保持合理的电气匹配、负荷分配,防止过载过热

的隐患。 10.4.4高压变配电设备的维护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 408的规定。 10.4.7为保证电力电缆线路安全运行,必须做好电缆线路运行技术管理,加强日 常巡视监护工作,严格控制电缆的负荷电流和湿度变化,掌握电缆使用维护有关 的技术工艺流程,落实电缆线路的预防性检查。 10.4.9由于绝缘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设备主要有: 1.变压器开关设备、电动机、照明用具、移动式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或金属 构架; 2.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控制柜(台)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 拦等; 3.配线的金属槽架及管路; 4.电缆金属接线盒、金属外皮及金属支架: 5.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线圈; 6.各类机电设备的金属外壳。 避雷器除应定期检查外,每次雷击后应再次检查。

10.5 监控与报警系统

10.5 监控与报警系统

10.5.3为保障综合管廊安全运行,应对综合管廊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和环境 伏况实时监测,故需实行24h值班制度。 10.5.7闭路电视系统图像质量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定。 1.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应符合表10.5.7的规定。

表10.5.7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

2.进行图像质量 价的方法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设备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B.观看距离应为屏幕高度的6倍,室内照度适中、光线柔和; 观看人员不应少于5名,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比例由验收小组确定 然后在标准测试点观看,独立评价打分,并应取平均值为评价结果

A.设备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B.观看距离应为屏幕高度的6倍GB/T 51346-2019 城市绿地规划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室内照度适中、光线柔和; 观看人员不应少于5名,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比例由验收小组确 然后在标准测试点观看,独立评价打分,并应取平均值为评价结果。

11.1.1科学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技术管理机制,是综合管廊有效维护的保障。 11.1.3提出技术管理要求的目的是为了与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和公用管线运行有 机衔接,从而保障综合管廊和公用管线的安全、有效

11.2.7为提高运营维护管理单位优化运营管理的主动性,建议将综合管廊上一年 度维护质量评定结果作为本年度计算综合管廊日常维护费的参考因素,若维护质 量无法达标则考虑作一定削减。同时,建议维护费用的分摊需考虑入廊管线各自 权属单位的盈利能力,作出适当平衡。

1.3.2综合管郎年度维护计划除了对常规的例行养护作出安排外T/SLEA 0031.3-2022 实验室用水气配件技术规范 第3部分:水槽.pdf,还应根据上年 度设施运用质量状态检测结果和分析结论,列入必要的小修工程项目。 1.3.3由于综合管廊例行养护、小修工程、应急抢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存在较大 差异,应根据其技术特征,分别编制相应的作业管理流程

11.6.2工程技术档案包括:竣工图纸、设备产品说明书和操作维护手册、软件使 用操作手册等。 11.6.3保证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才能支持综合管廊维护和设施设备的大中修 更新等工作。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可大大提升管理效率。

11.7.2由于综合管廊、公用管线的管理、运营和维护涉及多个单位和部门,为保 章综合管廊和公用管线的正常运营,有必要建立各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 11.7.4~11.7.5综合管廊与公用管线相互之间的依赖关系,在综合管廊或公用管线 需要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事先进行管理上、技术上的沟通、协商,以免对对方 设施设备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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