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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工程费用定额(试行)2017版)带标签.pdf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 年2月1日起施行。
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3年12月11日
GB/T 12085.8-2022 光学和光子学 环境试验方法 第8部分:高内压、低内压、浸没.pdf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足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 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 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32
预付工程款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 抵扣。 第十六条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 第十七条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第十八条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峻工结算 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 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 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峻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末 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峻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峻工结算文件 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 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 行峻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同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峻工结算文 件审核意见。 (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 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甲请 中裁或者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第十九条工程峻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学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 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峻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峻工结算 文件及时支付工结算款。 峻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 工程造价签定文件,应当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 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三)要求改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同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 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人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 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 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饲私舞彝、滥用职权 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交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 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1年11月5日发布的《建筑工程 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同时废止。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
建标【2013】44号
(五)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人施工机其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人措施项自费。 (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 血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 (七)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 历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八)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税金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为指导各部、各地区按照本通知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对原《通知》中建筑安装 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公式和计价程序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统一制订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见附件3、附件4)。 三、《费用组成》首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同时废止。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4.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3年3月21日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 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 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见附表)。 (一)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 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 劳动报酬。 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 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 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 作的加点工资。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大型机械除外)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 才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 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 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各种燃料及水、电等。 (7)税费: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2.仪器仪表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四)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 青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 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 只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 里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费用。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 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其用其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其、家具、交通 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的职工退职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十部的经费,集体 福利费、夏李防署降温、冬李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7.劳动保护费:是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手套、防署降温饮料以及 在有得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8.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 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 试验费,对构件做破环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 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 正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 9: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息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 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 育所发生的费用。 11.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等的保险费用。 12.财务费: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 发生的各种费用。 13.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便用税、土地便用税、印花税等。 14.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厂告费、公证费、法律 项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 (五)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六)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厂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 的费用。包括: 1.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生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5)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是指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 其他应列而未列人的规费,按实际发生计取。 (七)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工程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 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 和利润(见附表)。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划分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 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各类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划分 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桩基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各类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见现行国家或行业计量规范 (二)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 安全、坏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内容包括: 1.安全文明施工费 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坏保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46
③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 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 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 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4:冬雨李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李或雨李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 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 用。 6:工程定位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 7: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是指工程在沙漠或其边缘地区、高海拨、高寒、原始森林等特殊地区施 工增加的费用。 8.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 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 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9.脚手架工程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以及脚手架购置费的摊销(或租 赁)费用。 措施项目及其包含的内容详见各类专业工程的现行国家或行业计量规范。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 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 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完成建设单位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所 需的费用。 3.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建设单位自行采 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峻工资料江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四)规费:定义同附件1。 (五)税金:定义同附件1,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一、各费用构成要素参考计算方法如下: (一)人工费 公式1: 人工费=(工日消耗量×日工资单价) 年平均每月法定工作日 注:公式1主要适用于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直主确定人工费,也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计 价定额确定定额人工单价或发布人工成本信息的参考依据。 公式2: 人工费=之(工程工日消耗量×日工资单价) 日工资单价是指施工企业平均技术熟练程度的生产工人在每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规 定从事施工作业应得的日工资总额。 程造价管理机构确定日工资单价应通过市场调查、根据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参考实物工程量 人工单价综合分析确定,最低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发布的最低 工资标准的:普工1.3倍、一般技工2倍、高级技工3倍,
仪器仪表便用费=工程便用的仪器仪表摊销费+维修费 (四)企业管理费费率 (1)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 生产工人年平均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费率(%): ×人工费占分部分项工程费比例(%) 年有效施工天数×人工单价 (2)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计算基础 生产工人年平均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费率(%) ×100% 年有效施工天数×(人工单价+每一工日机械使用费) (3)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生产工人年平均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费率(%) X100% 年有效施工天数×人工单价 注:上述公式适用于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自主确定管理费,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计价定额确 定企业管理费的参考依据。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确定计价定额中企业管理费时,应以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为计算基数,其费率根据历年工程造价积累的资料,辅以调查数据确定,列入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 页目中。 (五)利润 1.施工企业根据企业自身需求并结合建筑市场实际自主确定,列入报价中。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确定计价定额中利润时,应以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作
生产工人年平均管理费 ×100% 年有效施工天数×人工单价
为计算基数,其费率根据历年工程造价积累的资料,并结合建筑市场实际确定,以单位(单项)工程 则算,利润在税前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比重可按不低于5%且不高于7%的费率计算。利润应列人分部分项 工程和措施项目中。 (六)规费 1.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以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根据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 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费率计算。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程定额人工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率) 式中: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率可以每万元发承包价的生产工人人工费和管理人员工资含量 与工程所在地规定的缴纳标准综合分析取定。 2.工程排污费 工程排污费等其他应列而未列入的规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等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按实计 取列入。 (七)税金 税金计算公式: 税金=税前造价综合税率(%) 综合税率: 1.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
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其费率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各专业工程的特点综合确定。 (2)夜间施工增加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计算基数夜间施工增加费费率(%) (3)二次搬运费 二次搬运费=计算基数×二次搬运费费率(%) (4)冬雨李施工增加费 冬雨李施工增加费=计算基数文冬雨李施工增加费费率(% (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计算基数×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费率(%) 上述(2)~(5)项措施项目的计费基数应为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其费率 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各专业工程特点和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后确定。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掌握使用, 扣除合同价款调整后如有余额,归建设单位。 2.计日工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施工过程中的签证计价。 3.总承包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控制价中根据总包服务范围和有关计价规定编制,施工企业投 标时自主报价,施工过程中按签约合同价执行。 (四)规费和税金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标准计算规费和税金: 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1:各专业工程计价定额的编制及其计价程序,均按本通知实施。 2.各专业工程计价定额的使用周期原则上为5年。 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定额便用周期内,应及时发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实行工程 造价动态管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政策变化以及建筑市场物价波动较大时,应适时调 整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以及定额基价或规费费率,使建筑安装工程费能反映建筑市场实际。 4.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各专业工程的计量规范和计价定额以及工程造价信息 编制。 5.施工企业在使用计价定额时除不可竞争费用外,其余仅作参考,由施工企业投标时自主报价。
建设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程序
建设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程序
施工企业工程投标报价计价程序
施工企业工程投标报价计价程序
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2月14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大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 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并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 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 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 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 体物资运输。 治金是指金属矿物的治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治炼生 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治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 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如下:
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大矿吨煤5元。 矿并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并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 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干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 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大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团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 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 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 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治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 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 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 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人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人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人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治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 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人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人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 遂月提取: (一)营业收人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人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 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人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人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 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人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 费用。
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并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 呆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 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惠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 火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 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并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直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 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凸)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惠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厂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 安全隐惠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火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 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 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 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 立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惠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厂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人的安全设施), 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 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 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惠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厂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火火、防爆、泄压、防 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提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惠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惠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厂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人入的安全设施)DB37/T 2907-2019 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 维护保养指南, 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 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惠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凸)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厂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士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惠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厂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古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 玉、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 沪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 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惠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金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 按照本办法管理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 原渠道列支。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便用的程序、职责及 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 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否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直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 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煤矿安全监祭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厂依法 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78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 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 更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便用管 里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十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DB11/T 1282-2015 数据中心节能设计规范.pdf,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 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 更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 哲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便用管 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十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