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5115/T 43-2020 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设计规范.pdf14.3.3.1车载子系统能定位车辆,实现控制中心对全线智轨电车的自动监视功能。 4.3.3.2车载子系统能通过无线方式与中心调度管理子系统和路口信号优先子系统进行 通讯。 4.3.3.3车载子系统能通过中心调度管理子系统或车载控制面板排列列车虚拟进路 14.3.3.4车载子系统能通过移动路权判断功能,对司机驾驶进行辅助
14.3.4路口信号优先子系统
4.3.4.1在平交路口,系统能向交通信号控制系统提供列车速度、方向、与平交路口的距 离和优先级别等通行请求信息,使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判断是否给予智轨电车优先通行权。 4.3.4.2系统应依据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的指令控制平交路口智轨电车专用信号灯,并 能反馈专用信号灯的工作状态。 14.3.4.3道路交通信号灯故障时,智轨电车专用信号灯应灭灯
14.4.1智轨应根据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设置不同水平的售检票系统。 14.4.2售检票系统应适应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网络化运营和管理的需求,系统技术条件应 致或兼容。 14.4.3售检票系统应建立统一的密钥体系和车票制式标准,系统设备应能处理城市一卡通 车票。 14.4.4售检票系统的设计能力应满足智轨客流量的需要。售检票设备的数量应按近期超高 峰客流量计算确定,并应按远期超高峰客流预留位置与安装条件。 14.4.5售检票系统的设计应以可靠性、安全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为原则,保证数据的 完整性、保密性、真实性和一致性。不
纤维增强聚氯乙烯弹性运动地板4.6售检票系统应具备用户权限管理的功能
4.4.8售检票系统应满足智轨各种运营模式的要求。在车辆布置时应充分考虑车门开启方 式和上下客流走向。在车站布置时应充分考虑车站建筑条件、客流量、客流走向、列车行车 密度、乘客使用频率等条件,为运营管理提供良好的条件。 4.4.9售检票系统设备均应按工业级标准设计,满足城市自然环境条件、车辆或车站环境 条件和抗电磁干扰要求。 4.4.10售检票系统应选用操作简单、方便快速的设备,并应有清晰的信息提示。 14.4.11线网售检票系统应按多层构架进行设计,并应遵循集中管理、分级控制、资源共 享的基本原则。各层级应具有独立运行的能力
15交通信号和交通安全及管理设施
15.1.1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分类、颜色、形状、线条、图形、字符、图形、尺寸,应符合 GB5768、GB2893一2008相应部分的规定。 5.1.2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以不熟悉周围路网体系的道路使用者为设计对象,为其 提供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并使其具有足够的发现、认读和反应时间。 5.1.3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在路网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公路条件、交通条件、气象和环 竟条件等因素,根据各种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功能、驾驶人的行为特征和交通管理的需要进行 设置。 15.1.4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换和去除。 15.1.5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全面、系统、连续、均衡,避免信息过载、信息不足或内 容相互矛盾、有歧义。
5.2.1交通标志是以确保交通和行车安全为自的,以给道路使用者提供方便为原则,结合 道路线形、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按照交通标志的不同种类进行设置。交通标志的分 类、形状、图案、颜色、文字、规格应符合GB5768、GB50688—2011、GB/T38779一2020 的规定。 5.2.2交通标志的版面布置应简介美观、导向明确、无歧义。同类交通标志宜采用同一类 型的标志版面。设置于同一门架式、悬臂式等悬空支撑结构的各交通标志版宜统一高度和边 框规格。 5.2.3道路的指路标志应采用汉字,可根据需要与少数民族文字或者英文等其他文字并 用。英文中的地名用汉语拼音。除特殊规定外,英文的首字母应为大写其余小写。 5.2.4指路标志上使用的箭头应以一定角度反映车辆的行驶方向。 5.2.5门架式标志或跨线桥上附着式标志的箭头,用来指示车道的用途或行驶目的地时, 箭头应向下;指示车辆前进方向而非专指某一车道时,箭头应向上;用来指示出口方向时, 箭头角度应能反映出口车道的方向角度
15.2.6路侧安装的指路标志,表示直行方向的箭头应指向上方,表示转向方向的箭头应与 转向车道的方向角度保持一致。上下同时出现向上和向左、向右的三个箭头时,应按向上、 向左和向右的顺序排列,其中指向上、左的箭头应放置在最左侧,指向右侧的箭头应放置在 最右侧;左右同时出现向上和向左、向右的三个箭头时,应按向左、向上和向右的顺序排列。 15.2.7各类交通标志的版面规格和文字大小,除特殊规定外,应根据设计速度来确定。 15.2.8除特殊情况外,交通标志宜设置在车辆前进方向的右侧或车行道上方。当单向车道 数大于等于3条,交通量较大、大型车辆较多或道路线形影响右侧标志的可视性时,可在车 辆前进方向的左侧(即中央分隔带处)重复设置。交通标志的设置不得影响公路的停车视距。
a)应对交通标志所提供的信息进行排序,优先保留禁令和指示标志; 安装在同一支撑结构上的标志不应超过4个,并应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 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 原则上应避免不同种类的标志并设。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路口 优先通行标志、会车先行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应单独设置。如条件 受限制无法单独设置时,同一支撑结构上最多不应超过两种标志。
a)应对交通标志所提供的信息进行排序,优先保留禁令和指示标志; b)安装在同一支撑结构上的标志不应超过4个,并应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 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 C 原则上应避免不同种类的标志并设。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路口 优先通行标志、会车先行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应单独设置。如条件 受限制无法单独设置时,同一支撑结构上最多不应超过两种标志。 5.2.10 除特殊规定外,标志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标志安装应使其版面垂直于行车方向,视实际情况调整其水平或俯仰角度 路侧标志应尽量减少标志版面对驾驶人的眩光; 标志安装角度宜根据设置地点道路的平、竖曲线线形进行调整; 路侧标志应尽可能与道路中线垂直或成一定角度。其中,禁令和指示标志为0° 45°;指路和警告标志为0°~10°; e 门架、悬臂、车行道上附着式标志的板面应垂直于道路行车方向,并且板面应前倾 0°~15°
15.2.10除特殊规定外,标志安装应符合以下
a)标志安装应使其版面垂直于行车方向,视实际情况调整其水平或俯仰角度; b) 路侧标志应尽量减少标志版面对驾驶人的光; 标志安装角度宜根据设置地点道路的平、竖曲线线形进行调整; 路侧标志应尽可能与道路中线垂直或成一定角度。其中,禁令和指示标志为0° 45°;指路和警告标志为0°~10°; e 门架、态臂、车行道上附着式标志的板面应垂直于道路行车方向,并且板面应前倾 0°~15°。
15.4智轨专用信号灯
15.4. 1一般规定
15.4.1.1智轨通过交叉口时设信号优先,需要设置智轨专用信号灯。信号灯按功能设置, 分为红、黄、绿(箭头)三色灯具,附于车道下游的灯杆上。 15.4.1.2交通信号灯应能被道路使用者清晰、准确地识别,应能保障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5.4.1.3交通信号灯的配置应与道路交通组织匹配,应有利于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安全通 行,有利于大容量公共交通车辆的通行,有利于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5.4.1.4交通信号灯设备应安全可靠,能够长期连续运行。当交通信号灯设备出现故障时, 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出现相互冲突的交通信号。
15.4.2信号灯设置
15.4.2.1智轨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设置交通信号的条件,应根据路口情况、交通流量以 及交通事故率等因素确定。 5.4.2.2交通信号灯的视认范围应根据车速和车道布置情况确定。交通信号灯的视认范围 不应存在盲区,不能满足时,应在适当位置增设同类信号灯。 5.4.2.3信号灯应有倒计时显示或者闪烁提示。倒计时或者闪烁提示时间应保证行人能安 全通过路口。
15.4.3信号灯控制系统
15.4.3.1交通信号灯控制系统的建设,应根据城市道路交通流的分布,由点控、线控逐步 过渡到系统协调控制。 15.4.3.2协调控制范围内的各路口交通信号配时参数,应根据交通流量和流向确定,并满 足区域协调控制的要求。
[15. 5. 1一般规定
15.5.1.1智轨为了避免与其他社会车辆发生冲突,与其邻近的一般车道应该设置隔离设 施,具体形式一般有防撞护栏、防撞垫、人行护栏和彩色铺面等。 5.5.1.2防护设施应采用环保材料,便于安装,易于维修。 5.5.1.3防护设施不得侵占道路建筑限界,且不应侵入停车视距范围内。 15.5.1.4对于不能提供足够路侧安全净距的快速路路侧,宜设置防撞护栏;当路基整体式 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必须连续设置防撞护栏。 15.5.1.5防护设施宜简洁大方,与道路、桥梁和周围建筑的设计风格统一协调
15.5.2其他安全设施
其他安全设施包括轮廓标、定点停车标识、防刮擦条、警示桩等,其作用都是保证智轨 安全行驶,可根据需要给予设置。
16. 2 功能分区与总体布置
16.2.1运营控制中心调度大厅总体布置应以行车调度为核, 宜设置行车调度、电力调度、 信息调度和总调度席位。 16.2.2运营控制中心调度大厅宜设置综合显示大屏。 16.2.3运营控制中心调度大厅按多条线路设计时,宜按调度岗位划分功能区
16.3.1控制中心应根据监控管理线路数量、运营管理架构和管理模式、各系统中央级设备 的数量及控制中心其它辅助设施等因素,经济合理地确定控制中心的规模及装修标准,并宜 查当预留发展余地。 6.3.2调度大厅和设备机房不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顶层和地下。 6.3.3调度大厅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其室内净高应根据房间面积大小及视线要求进行设 计,不宜低于4m。 6.3.4调度大厅和设备机房的门应开向外部通道,且满足设备搬运的要求。 6.3.5室内地面应装设防静电活动地板,并应布设各调度台的系统管线接口及电源插座 设备不应直接安装在活动地板上。 6.3.6调度大厅宜设置吊顶,并应满足敷设通风管道和管线的要求。吊顶采用轻质、耐火 材料。 16.3.7设备区系统设备房净空不宜低于3m;地面宜根据各系统具体的工艺要求设计,采 用下部进线时应设架空活动地板,并应根据设备的安装要求,设置设备的承重、固定和起吊 装置。 16.3.8建筑设计除应满足各系统设备的工艺要求外,还应满足结构、消防等专业的要求,
的数量及控制中心其它辅助设施等因素,经济合理地确定控制中心的规模及装修标准,并宜 适当预留发展余地。 16.3.2调度大厅和设备机房不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顶层和地下。 16.3.3调度大厅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其室内净高应根据房间面积大小及视线要求进行设
6.4.1运营控制中心的布线宜采用综合管槽敷设方式,应有序敷设管线。 6.4.2综合管槽应为检修、更新改造预留空间;综合管槽和线缆应具有防火、防水和防鼠 等性能或措施。 6.4.3电缆的选择和管线的敷设应满足强、弱电和消防等相关专业的要求。管线敷设路由 宜做到线路短、交叉少。 6.4.4竖向布线宜采用电缆井敷设方式,并应满足强电、弱电和消防等相关专业的要求, 6.4.5水平布线宜采用电缆夹层敷设方式,并根据夹层的具体情况,分层分区设置电缆桥 架或汇线槽。动力电缆和弱电电缆应分开敷设。
控制中心宜单独设置降压变电所,分别引入两路相对独立的电源供电,满足控制中心二、 三级负荷的需要。当一台变压器退出运行时,另一台变压器至少可以满足全部二级负荷的需 要
控制中心防雷接地系统的设计应满足GB50057和GB50343的有关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等弱 ,并应与强电系统接地装置分开设置。
16.8.1控制中心设置一般照明与应急照明,照明的控制宜采用集中控制方式。照明灯具宜 选择节能型、散射效果好、使用寿命长且维修更换方便的灯具。灯具布置宜与建筑装修和设 备布置相协调
选择节能型、散射效果好、使用寿命长且维修更换方便的灯具。灯具布置宜与建筑装修和设 备布置相协调。 16.8.2设备房、维修用房、办公管理用房及其他各部位的照明照度应满足GB50034的有 关要求。 16.8.3应急照明包括安全疏散照明、事故照明和指示照明,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小于正常 照度的10%;中央控制室应急照明照度不小于正常照明照度的30%;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容 量应包括整个控制中心及远期预留房间不低于1h的使用容量。
16.8.3应急照明包括安全疏散照明、事故照明和指示照明,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小于正常 照度的10%;中央控制室应急照明照度不小于正常照明照度的30%;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容 量应包括整个控制中心及远期预留房间不低于1h的使用容量。
控制中心给排水系统和消防设施,由给水、排水、水消防,以及配置的灭火器与自动灭 火等系统组成。给排水系统宜利用城市既有设施。各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 规定。
17.1.1智轨电车基地分为车辆段、保养场与停车场。包括综合维修中心、材料库及必要的 生产、生活、办公等配套设施。 17.1.2车辆基地的功能定位、布局和各项设施的配置,应根据线路的运营需要、线网规划 及车辆基地规划布置和既有车辆基地的功能及分布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实现线网车辆基地的 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17.1.3车辆基地设计应近、远期相结合,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站场线路股道、房屋建筑 和机电设备等应按近期规模设计;用地范围应按远期规模确定。远期扩建对运营有较大干扰 时,可一次建成。
17.1.4车辆基地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用地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线网规划、建设规划协调一致; 应有良好的接轨条件; C 应便于城市电力、给排水及各种管线的引入和城市道路的连接,宜规避城市高压线 设施、大型河道和既有道路的改移和大量拆迁工程; 报务平 d) 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排水条件; e) 宜避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良的地段。 7.1.5车辆基地消防设计应按GB50016执行。 7.1.6车辆基地设计应对所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等进行综合治理,并应符合国 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7.1.7车辆基地设计涉及既有河道、水利设施、既有道路、规划道路及重要管线迁改时,
17.1.8车辆基地应设环形运输、消防道路和必要的回车设施,并应有不少于两个与外界道 路相连通的出入口。运输道路、消防道路与线路设有平交道时,应在道口前安装安全警示标 识及限高、限载标识牌。 17.1.9车辆基地进行上盖综合开发时,宜明确开发内容、性质和规模,总平面布置应在保 证车辆基地功能和规模的基础上,对车辆基地的各项设备、设施与物业开发的内容进行统 规划,并应结合车辆基地内外道路的合理衔接及相关市政配套设施的规划。 17.1.10上盖综合开发的车辆基地建筑、结构的设计应满足车辆检修、运用的作业要求, 并应满足作业场所的照明、通风、给排水、消防和环境保护要求和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17.2功能、规模及总平面布置
a 检*基地、保养场应承担智轨电车的检*作业及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工作: b) 车辆段应主要承担智轨电车的停放作业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必要时可承担 级、二级*及临*作业: 车辆段的设置应综合考虑*网资源共享。 2.2车辆基地设计应以智轨电车的技术条件和参数为依据。 2.3车辆基地应按下列作业范围设计: a) 车辆段: 1)车辆管理和编组工作; 2) 车辆停放、保养及清扫洗刷、定期消毒等日常维*保养车辆管理和编组工作; 3) 配属车辆的乘务工作: 车辆的一、二、三、四、五*等各级检*及检*后的车辆试验; 5) 车辆的临*; 6) 基地内设备、机具的维*、工程车等的整备及维*; 承担管辖范围内*路、设备、设施的综合维*和材料供应以及车辆救援工作。 b) 保养场: 1)车辆管理和编组工作; 配属车辆的乘务工作; 4) 车辆的各级保养及检*保养后的车辆试验: 5) 基地内设备、机具的维*和工程车等的整备及维*; 承担管辖范围内*路、设备、设施的综合维*和材料供应以及车辆救援工作, C 停车场: 服 1)车辆管理工作; 2) 车辆停放、日检及清扫洗刷、定期消毒等日常维*保养工作,必要时可包括 级、二级*工作; 3) 协助车辆段、保养场承担本*管辖*路和设备、设施的综合维*和材料供应, 以及车辆救援工作; ? 4 配属车辆的乘务工作。 2.4车辆基地的设计规模应根据车辆技术条件、配属车辆数量、检*周期和检*时间计 确定,满足功能和能力的要求。 2.5车辆基地出入*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出入*应在车站接轨,并宜选在*路的终点站或折返站;必要时也可根据车辆基地 的位置和接轨条件,按八字形两站接轨; 6) 出入*应按双*、双向运行设计,困难条件下,规模较小的停车场出入*在不影响 功能的前提,可按单*、双向设计: c)出入*与正*接轨应采用平交,并应满足正*设计运能要求。 7.2.6车辆基地总平面布置应根据车辆运用检*的作业要求、场址地形条件及维*中心、 材料库、培训中心和其他生产、生活、办公设施的布局以及道路、管*、消防、环保、绿化 等要求,结合气象条件,按有利生产、方便管理和生活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布置。 7.2.7车辆基地生产房屋布置应以运用库及检*库为核心,各辅助生产房屋应根据生产性 质按系统布置;与运用和检*作业关系密切的辅助生产房屋宜分别布置在相关车库的侧跨内 或邻近地点:性质相同或相近的房屋宜合并设置 17.2.8保养库宜与停车库合建组成运用库,也可单独设置或与检*库合建组成联合检* 车。 7.2.9车辆基地应根据工艺要求设动力、照明、给排水及消防等设施。变配电所、给水所 和锅炉房等动力房屋,宜靠近相关的负荷中心布置。 7.2.10车辆基地的生产机构应根据运营管理模式确定,必要时可设运用车间、检*车间 和设备车间。 7.2.11车辆基地应根据生产和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的辅助生产房屋和司乘入员公寓办 公楼、食堂、浴室、职工更衣休息室及卫生设施,以及汽车停车场和自行车棚等配套设施 7.2.12车辆基地应设围蔽设施,其设计宜结合当地的环境要求,选用安全实用、美观的 材料和结构型式。车辆基地内出入*、试车*、洗车*和换轮临**及车场*群外侧,应设 通透的隔离栅栏
17.3.1车辆检*宜采用预防性计划检*制度,日常维*保养和定期检*相结合。 7.3.2车辆检**程和检*周期应根据车辆技术条件、质量和既有车辆基地的检*经验制 定。车辆检**程和检*周期应符合表10的规定
注:表中检*时间按部件互换*确定;设计中检*周期,应采用年走行里程指标;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采用 间隔指标。
17.3.3车辆基地内设备的五级*宜就近委托专业工厂承担。有条件时,车辆的五级*也可 委托车辆制造厂或*理厂承担。 17.3.4车辆基地运用整备设施应根据生产需要配备停车库、保养库、车辆清洗洗刷设备及 相应*路和必要的办公、生活房屋和设施。 17.3.5停车库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停车库应根据气象条件和运营要求设计; b)停车库的总台位数应按配属车辆数扣除在*车数和一级、二级保养台位数计算确 定; C 停车库宜采用贯通式布置。停车*每股道停车数量大于3辆时,不宜采用尽端式布 置; d 停车库的长度应根据车辆长度、停车台位数及通道宽度计算确定,并应结合厂房组 合情况和建筑、结构设计要求作适当调整: e 停车库内应根据作业需要设置AC380V/220V检*插座。 17.3.6 保养库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每股道停车数量大于2辆时,宜按贯通式设计: 6) 保养库的长度应根据车辆长度、保养台位数、通道宽度及设计附加长度计算确定, 并应结合厂房组合情况和建筑、结构设计要求作适当调整: C 保养库内*路应设壁式检查坑,并应根据作业要求,设置车顶作业平台; 保养库股道内外作业面高度和车顶作业平台的结构尺寸应根据车辆几何尺寸、结构 和作业要求确定。车顶作业平台中间应设防护栅栏和门禁系统; e) 保养库检查坑及车顶平合应根据作业需要设置AC380V/220V检*插座。 17.3.7车辆检*设施应根据其功能和检*工艺要求设置大中*库、临*库及相应*路和车 轮、电机、电子电器、空调、制动、蓄电池等部件检*分间等生产、生活房屋及配套设施, 并应根据需要设置油漆库*。V 17.3.8大中*库的规模应根据各*程的检*工作量和检*时间计算确定。厂房的布置和尺 寸应根据厂房组合型式确定,并应满足工艺流程和检*作业的要求。 17.3.9车辆大中*宜采用定位作业,台位的长度宜按车辆模块解编的作业要求确定 17.3.10临*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临*库*宜按一台位设计,并应设壁式检查坑,检查坑内应有安全照明和排水设施; b)临**与换轮*并*设置。 17.3.11大中*库、临*库均应设电动桥式或梁式起重机和必要的搬运设备。起重机的起 重量应满足工艺和检*作业的要求;起重机走行轨的高度应根据车辆高度、架车方式、架车 高度、车顶吊运作业要求和起重机的结构尺寸计算确定。 17.3.12天中*库、临*库均应根据作业要求设架车设备。天中*库、临*库宜选用移动 式架车机或其他型式的架车设备。
17.3.10临*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临*库*宜按一台位设计,并应设壁式检查坑,检查坑内应有安全照明和排水设施: b)[ 临**与换轮*并*设置。 17.3.11大中*库、临*库均应设电动桥式或梁式起重机和必要的搬运设备。起重机的起 重量应满足工艺和检*作业的要求;起重机走行轨的高度应根据车辆高度、架车方式、架车 高度、车顶吊运作业要求和起重机的结构尺寸计算确定。 7.3.12大中*库、临*库均应根据作业要求设架车设备。大中*库、临*库宜选用移动 式架车机或其他型式的架车设备,
17.3.13各检*库的库前股道宜设 一段不小于一辆车长度的平直*路,并应满 库时车辆外侧各部距库门安全净距的要求
库时车辆外侧各部距库门安全净距的要求。 7.3.14洗车库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车辆基地应设置洗车库,检*基地、保养场和配属车辆超过20辆的停车场应设置 机械洗车设备: 6) 洗车机应满足车辆两侧和端部(驾驶室)的洗刷要求,并应具有清水清洗及化学洗 涤剂清洗功能; C 洗车*宜布置在入场*端运用库前或运用库侧,按通过式设计。当地形受限制时, 可结合场内布置情况按尽端式或八字形往复式布置: d) 洗车作业时的速度宜为3km/h~5km/h; e) 洗车库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应根据洗车机的作业要求确定;并应根据洗车设备的要 求配备辅助生产房屋; f)洗车*在洗车库前后一辆车长度范围应为直*。 7.3.15车辆基地应根据日常作业需要设置日检库*,并配备日检设备和生产房屋。日检 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日检库*应按一台位设计。日检台位对车辆空调、走行部等部件进行快速检查、临 时检*; b)日检库宜按贯通式设计。 17.3.16换轮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设置移动式举升机设备; 换轮*宜和临**共*设置。 17.3.17油漆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根据*网中运用的车辆车体材质综合考虑设置油漆库; b)车库尺寸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油漆库内应设置通风、给排水设施和压缩空气管路,并采取消防和环保措施,漆雾、 粉尘处理应满足环保和消防要求; d 应根据油漆工艺和库内设备安装区域确定设备的防爆标准,油漆库内电气设备均应 符合防爆要求。 7.3.18车辆基地应根据车场*站场布置和作业需要设置牵出*,其数量应根据作业量确 定。 7.3.19车辆基地应按*网资源共享原则配备其他专用工程车和相应的工程车库,工程车 的牵引能力应满足牵引车辆在空载状态下通过全*最大坡度地段的要求;工程车库的规模应 安远期配备工程车台数确定,库内应根据作业需要设必要的检*设施。工程车库可与车辆基 也汽车库合建。 7.3.20车辆基地应根据车辆日常维*作业的需要,配备车载通信信号设备的维*、车辆 内部清扫、工具存放、备品存放和工作人员更衣休息等生产、办公、生活房屋。 7.3.21工艺设备配置应根据车辆技术条件、维护保养手册和车辆基地、综合维*中心规 模及承担主作范围综合确定
7.3.19车辆基地应按*网资源共享原则配备其他专用工 和租应的程车库 L程车 的牵引能力应满足牵引车辆在空载状态下通过全*最大坡度地段的要求;工程车库的规模应 安远期配备工程车台数确定,库内应根据作业需要设必要的检*设施。工程车库可与车辆基 地汽车库合建。
17.3.20车辆基地应根据车辆日常维*作业的需要,配备车载通信信号设备的维*、车辆 内部清扫、工具存放、备品存放和工作人员更衣休息等生产、办公、生活房屋。 17.3.21工艺设备配置应根据车辆技术条件、维护保养手册和车辆基地、综合维*中心规 模及承担主作范围综合确定
17.4设备维*与动力设施
17.4.1车辆基地设备维*与动力设施应包括设备维*车间和相应管理部门,其工作范围应 包括车辆基地机电设备的管理和各*程的检*工作;各种生产工具的维*和管理工作;技术 更新改造和小型非标准设备的任务。 17.4.2车辆基地设备维*应根据机电设备和动力设施维护、检*的需要配备必要的金属切 削与加工设备、电焊与气焊设备、电器检测设备、管道维*设备和起重运输设备等。车辆基 地内的通用设备宜合并设置。
17.5.1车辆基地内*路的配备和布置应满足功能需要、工艺要求,并应做到安全、方便、 经济合理。 17.5.2车场*包括出入*、试车*、运用和检*库*、洗车*、走行*、牵出*等,应根 据作业需要设置。
a)最小曲*半径一般情况下取20m;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15m; b)两相邻曲*间,夹直*最小长度,一般不宜小于15m;在困难条件下,可与相关 专业和车辆厂商核实限界、车辆性能、车辆循迹能力,选用10m或更小的夹直* 长度; 智轨道岔以圆曲*代替,两组道岔之间应设置直*段连接: 1)当两组道岔前端对向布置时,该直*段一般不小于15m; 2)当两组道岔前后顺向布置时,该直*段一般不小于5m; 3)当两组道岔根端对向布置时,该直*段一般不小于5m。 d)车场内的库(棚)*宜设在平坡道上,库外停放车的*路坡度不应大5%o。 17.5.5场坪标高的确定如下: a 车辆基地道路路肩高程应根据河流的具体情况,分别考虑雍水(包括河道卡口或建 筑物造成的水、河湾水面超高)、波浪侵袭、斜水流局部冲高、河床淤积等影响 的高度。其最低高程应高出设计水位加上述所规定的各项影响后至少0.5m。波浪 侵袭高度与斜水流局部冲中高取两者之较大者。困难时临河站场最外侧站*路基面边 缘的高程可不计波浪及雍水高度,按不低于设计水位加0.5m设计; b)车辆基地及停车场场坪路肩设计高程在满足上述防洪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参照周边 规划及通段道路、结合车辆基地排水设计等情况综合确定,并尽量做到填挖平衡, 减少工程量; c) 场坪标高主要受内涝水位控制时,应根据内涝水位、周边道路、土方填挖平衡,在 排水出水口顺畅的前提下,外加0.5m的安全值,确定场坪标高。
17.6.1综合维*中心应能满足全*虚拟轨道及*路标识、桥梁、涵洞、隧道、建筑、道路、 牵引供电、运行控制、基础通信和机电等设备的维*、保养工作所需设备的运行管理、维* 和检*需要。 17.6.2各系统根据运营需要设置运行管理、日常巡检和检*工班和工区,并根据生产的需 要配备生产房屋、仓库和必要的办公、生活房屋。房屋的布置应根据作业性质结合具体情况
要配备生产房屋、仓库和必要的办公、生活房屋。房屋的布置应根据作业性质结合具体情况 合理布局。
17.6.3应根据各系统的工
17.7.1为保证智轨快运系统的止常运转和材料设备供应,应设有物资总库,担负整个系统 的材料、配件、设备和机具及劳保用品等的采购、存放、发放和管理工作。 17.7.2应设有各种仓库、材料棚和必要的办公、生活房屋,以及材料堆放场地。 17.7.3各种仓库的规模应根据所需存放材料、配件和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确定。材料堆放场 地应采用硬化地面。 17.7.4不同性质的材料、设备宜分库存放,其中存放易燃品的仓库宜单独设置,并应符合 GB50016的有关规定。 17.7.5物资总库应配备材料、配件和设备的装卸起重设备和汽车、蓄电池车等运输车辆 17.7.6物资总库应考虑对外运输条件,应有道路连接基地内主要道路及外界道路 17.7.7物资总库生活设施宜利用基地的设施。
7.8.1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职工的技术教育、岗前培训、职业技能再教育、考核等教 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7.8.2培训中心宜设于车辆基地内,并根据当地交警部门的相关资质要求配置必要的硬件 和软件设施。对职工的实作操作培训宜利用车辆基地的既有设施。 7.8.3培训中心应设司机模拟驾驶装置及其他系统模拟设施,并应设教室、实验室、图书 室、阅览室和教职员工办公和生活用房,以及必要的教学设备和配套设施。
8.1.1智轨工程应有城市环境专项设计或导则。 8.1.2全*车站、绿化种植、附属设施、标识系统、夜景照明以及配套建筑与构筑物等均 应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进行专项环境设计
18.2.1车站型式应统一风格,造型简洁大方,突出可识别性。 18.2.2车站区域的乘降空间应通过铺装材料或标识予以清晰明确的界定。
18.2.3车站造型、立面材质、色彩等外观应与周围城市环境相协调,地面铺装应与站点周 边人行道、广场铺装保持连续性。 18.2.4车站设计宜呼应相邻城市肌理,保持街道景观的连续性
18.3.1智轨工程建设应与城市公共绿地空间有良好的视觉联系,在工程范围内的沿**路 与车站宜设置合理的绿化种植空间。 18.3.2站台区域在不影响车站运营的前提下,宜种植绿化,种类以低矮的灌木与地被为主 适量搭配遮阴乔木。 18.3.3*路沿*的绿化种植应选用低矮的灌木与地被,不宜种植乔木,植物平面布置不应 遮挡阻碍步行道,植被高度不应阻碍视*,影响智轨电车的正常运营。 18.3.4高架轨道桥梁两侧和桥墩可进行垂直绿化处理。 18.3.5绿化种植应选用乡土树种,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便于养护,在不影响运营的情况 下宜保留场地现有的标志性树种。 A
18.3.6沿*绿化种植应满足CJJ75的相关规
18.4.1车站应有统一的信息标志。信息标志包括名称标志、环境标志、导向标志、警示标 志、服务标志等。信息标志应安装坚固、位置适当。信息标志的设置应优于广告。 8.4.2标识系统在功能上应强调系统性与可识别性,视觉设计上宜兼具整体性与地域特 色,载体上宜采用绿色环保耐久的材质,标识系统的文字宜采用中英文双语。 18.4.3标识系统的布置分为站外标识引导、车站内部指引以两个层面。 18.4.4车站标识系统的布置应与车站人流流线设计相结合,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应设置线路 指示导引牌,站台等候区应设置路线图与安全警示牌。 8.4.5标识系统的载体宜以固定式灯箱或标识牌为主,重要站点区域可采用多媒体显示 ,所有标识载体间距与高度均应满足各类使用人群的视觉需求。 8.4.6导向标识牌可根据需要设置在建筑的天花、墙面、地面、柱体等装修工程中。 18.4.7车站导向、指示标志应采用统一的标准和规格,并应符合GB/T10001的规定
19.1.1工程建设和运营应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符合当地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 护规划。 9.1.2工程选线、选址应绕避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核心景区等法律法规禁止穿越的区域,优先绕避其它环境敏感区域,根据各类环境敏 感目标分布情况和生态保护红线、城市规划,合理选择选线、选址方案和敷设方式,减缓环 培影响。
工程设计应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的要求,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9.1.4工程主要产生噪声、振动、污水、电磁等环境污染,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 现行排放标准的要求。污染物排放量应符合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9.1.5环境保护设施应满足远期客流和最大通过能力要求,按近期设置、远期预留实施, 对不易改、扩建的主体环保设施应按远期需要实施。 9.1.6智能轨道快运系统工程应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高效节能、易于维护和使用的 设备,严禁使用对环境产生严重污染的设备与材料
9.2.1运营组织、段场和辅助线路的设计应提高运营效率,减少空载里程。 9.2.2机电系统设计应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减少能源的损耗。 9.2.3车站、车辆基地的厂房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办公、调度中心等建筑符合GB50189、 BJ43/003有关节约能源的规定。 9.2.4系统应设置各类能源和资源的计量装置,计量耗电量、燃料消耗量、供热量、供冷 量、耗水量、补水量等。
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19.3.1噪声和振动控制
19.3.1.1工程应从敷设方式、规划布局、车辆选型、行车组织等多方面采取综合的环保措 施。 19.3.1.2车辆及设备运行对外部环境产生的噪声应符合GB3096的规定,站场的厂界应符 合GB12348的规定。 19.3.1.3车站站台列车进、出站平均等效声级应符合GB/T14227的规定。 19.3.1.4当环境敏感点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时,可以采取降低列车运行速度,设置声屏障、 消声器、隔声窗等措施来减缓噪声影响。声屏障设置位置应接近线路,并应符合线路限界条 件。 19.3.1.5车站通风与空调系统、局部通风与空调系统和区间隧道通风系统的风机等设备的 减振措施应符合GB50736的有关规定。 19.3.1.6列车运行产生的振动应符合GB10070的规定,
19. 3. 2 水污染控制
19.3.2.1污水排放优先考虑排入市政污水排水系统,不具备条件时,应对生产废水、生活 污水分别选择适宜的污水处理工艺处理达标后排放。 9.3.2.2工程产生的污水排放应符合GB8978及地方污水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9.3.2.3洗车污水等生产废水宜经处理后循环利用,循环利用的冲洗用水水质应符合城市 污水再生利用水质标准
19.3.3大气污染控制
19.3.3.1工程产生的废气应符合GB14554、GB13271和GB18483的规定。 19.3.3.2车站内部建筑装修材料,有害物质的释放量,应符合GB50325的规定。
19.3.4其它污染控制
DB15T 353.8-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8部分:防排烟系统.pdf19.3.4.1主变电站及列车运行中产生的电磁环境应符合GB8702的规定。
19.3.4.1主变电站及列车运行中产生的电磁环境应符合GB870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