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80-2017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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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180-2017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

建标180—2017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YS/T 1045-2015标准下载建标[2017]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月16日

胡俊锋刘伟肖鑫王进郁银泉詹谊张树君周祥茵曾德民孙兰朱思诚李引擎张靖岩马东辉李端文刘帆宋欣婷主要起草人:张树君孙兰周祥茵朱思诚‧刘‧帆宋欣婷李端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四章 面积指标 第五章 场地、建筑与设施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附件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

第一章 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 3 第四章·面积指标 (4) 第五章 场地、建筑与设施 (6)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8)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0)

附件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1)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科学合理地 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提高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 分发挥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提升城市社区应急救助能力,制定本 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项目投资决策和控 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社区应急避 难场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 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基准。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社区应急避 难场所项目。 本建设标准所称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突发性灾 害,用于避难人员蔬散和临时避难,具有一定规模的应急避难生活 服务设施的场地和建筑。 第四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 靠、平灾结合、就近避难”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发生突 发性灾害时的应急救助和保障社区避难人员的基本生存需求。 第五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要 求,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六条城市社区应充分利用社区周边的防灾资源和现有的城市 应急避难场所,实现资源共享,满足就近避难的需求。 第七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宜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建 设,充分发挥综合服务功能和服务效益。 第八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指标和定额的规定

第九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模应依据社区规划人口或 常住人口数量确定。 第十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模的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 定。

表1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模分类表

注:1对于3000人以下的社区,可参照三类指标要求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2对于15000人以上的社区,可参照相近分类指标要求分点建设应急避难场 所。

第十五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城市居住区 规划,遵循场地安全、交通便利和出入方便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应选择地势较高、平坦、开阔、地质稳定、易于排水、适宜搭 建帐篷的场地; 二、应避开周围的地质灾害隐患和易燃易爆危险源; 三、应选择利于人员和车辆进出的地段; 四、应选择便于应急供水、应急供电等设施接人的地段。 第十六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宜优先选择社区花园、社区广 场、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划建设,并应符合避难场 地和避难建筑的要求。 第十七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第十八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应有两条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 全通道与外部相通,通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4m

第十九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避难场地与避难建筑面积托 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面积指标表

注:1表列避难场地面积与社区规划人口或常住人口相对应,并按1m²/人确定, 人口数在范围中间者采用插值法计算。 2人口数在范围中间者,避难建筑面积采用插值法计算。 3避难建筑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8计算。 二十条避难场地各功能区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的规定

注:1表列避难场地面积与社区规划人口或常住人口相对应,并按1m2/ 佣定 人口数在范围中间者采用插值法计算。 2人口数在范围中间者,避难建筑面积采用插值法计算。 3避难建筑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8计算。 二十条避难场地各功能区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的规定

3避难建筑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8计算。 第二土条避难场地各功能区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应急避难场地面积指标表(m²/人)

注:1表中避难场地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各地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总使用面积 范围内适当调整。 2应急避难休息区包括每个避难休息区之间的人行通道面积

DB62/T 2995-2019标准下载第二十一条避难建筑的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宜符合表4 的规定。

佳建筑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表(%

要在总使用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或根据实际需要减少用房类别

第五章·场地、建筑与设方

第二十二条避难场地宜根据社区规划人口或常住人口数划分若 于应急避难休息区,每个避难休息区人数不宜大于2000人,且每 个避难休息区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3m的人行通道作为缓冲区 进行分隔。 第二十三条避难场地的应急医疗救护区、应急物资分发区和应 急管理区宜设置在硬质地面上。 第二十四条.避难建筑宜为低层建筑。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合建 时,避难休息室和医疗救护室应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并应符合无障 碍设计要求。 第二十五条避难建筑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 抗震设计规范规定,其抗震设防标准为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六条避难建筑的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有关安全出 口的数量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 定。 第二十七条避难场地应配置给水接人管,给水接入管应与市政 供水管连接。 第二十八条避难场地宜结合现有生活污水排水设施设置应急厕 所,配置污水管并与市政污水管连接,无条件连接的可设置污水存 放池。位数量宜按2个干人设置,必要时也可增加移动式简易 厕所。 第二十九条避难场地和避难建筑的供电电源应优先利用周边建 筑的供电电源,也可设置专用的户外预装式变电站。供电容量应 满足各功能区照明和设备运行的需求。 第三十条一类和二类避难场地宜就近设置专用的配电柜(箱), 配电柜(箱)应采取抗震、防雨水、防晒、防冻、防电击等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前期可参照表5的指标 估算建设投资,并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的情况SL/T 802-2020标准下载,按照动态 管理的原则调整。

表5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投资

注:1单位造价指标仅包括建安费用。避难场地的造价包括避难场地内应急供 电、给排水管线敷设、功能区(应急医疗救护区、应急物资分发区和应急管 理区)场地硬化、应急厕所建造、各类应急避难标识制作等费用,不含土石 方、绿化等费用。 2综合造价指标除单位造价指标外,还包括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工 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 3本表估算指标系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一一预算定额》(2012)计 取的同类工程造价指标以及2014年~2015年北京地区的设备、材料、劳动 力价格测算。各地工程应按照当地相应工程造价进行测算。 三十五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建筑建设前期可参照表6的指标 算建设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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