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93-TM-2019-01 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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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AC-93-TM-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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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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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93-TM-2019-0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AC-93-TM-2019-01 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pdf

1.目的和依据 2.适用范围· 3.管理要求·. 3.1管理主体 : 3.2报送数据的要求 1 3.3数据接收的系统 1 3.4数据报送方式 2 3.5数据管理与应用 4.数据与传输要求 3 4.1数据类型 3 4.2数据格式... 4 4.3数据示例·: 6 4.4频率与时间要求 7 4.5传输协议与安全要求 7 5.第三方平台系统技术与安全要求 7 6. 附则 7 7.定义

府的承担无人机管理的专门部门,依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可向民航 局申请使用部分数据。数据使用单位须严格履行数据保管义务, 安善管理数据,不得转发数据。 3.5.2数据申请内容 申请使用数据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 (2)数据用途 (3)数据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数据水平坐标范围(精确到秒)、 时间范围(精确到秒)、数据类型。 (4)数据传输和保管措施。 4.数据与传输要求 4.1数据类型 4.1.1飞行记录编号:用于标识一条飞行记录的编码。同一次 飞行期间所传输的每一条飞行动态数据报文应当采用相同且唯一 的飞行记录编号,编号应当包含无人机产品序号(S/N),即在民航 局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登记的产品序号。 4.1.2制造商代码:无人机整机制造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组装无人机使用的飞控模块制造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1.3实名登记号:无人机拥有者在民航局无人机实名登记系 统中完成登记后,系统自动分配的登记号。若不掌握无人机实名 登记号,应当报送默认值。 4.1.4时间戳:数据报文发送时的日期和时间编码。

行业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由UTMISS开发维护单位负责。 6.2实施安排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生效。 从事轻、小型民用无人机及植保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 应当于2020年5月1日前,按照本规定“3.4数据报送方式”的要 求接入UTMISS,实现实时报送飞行动态数据。 其中,使用2020年5月1日前上市的轻、小型民用无人机或 植保无人机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可以于2020年11月1日 前按照本规定“3.4数据报送方式”的要求接入UTMISS,实现实时 报送飞行动态数据。 6.3在划设有适飞空域的区域,轻型民用无人机和植保无人 机适用适飞空域飞行管理、空域管理要求;无法按期实现飞行动态 数据报送的型号产品,不满足可靠被监视能力要求,不能归类为轻 型民用无人机或植保无人机,飞行管理、空域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执行。在未划设适飞空域的区域,轻型民用无人机和植保无人 机飞行管理、空域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小型无人机飞行管理、空域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6.4从事轻、小型民用无人机及植保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 个人,不及时报告或漏报飞行动态数据的CJT436-2013标准下载,按照通航飞行管制有关 规定处罚。违反国家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按照 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处罚。 6.5微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报送要求另行

规定。 5.6UTMISS将与民航局其他无人机管理系统通过线上数据接 口升展数据交换,逐步形成统一的运行管理体系。 7.定义 无人驾驶航空器:机上没有驾驶员进行操控的航空器,包括遥 控航空器、自主航空器和模型航空器。遥控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 统一简称无人机。 遥控航空器:具备高度保持或者位置保持飞行功能,全程可通 过遥控站(台)随时介入操控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自主航空器:全程智能自主飞行或者阶段人工无法介入操控 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模型航空器(航空模型):重于空气,有尺寸和重量限制,不能 载人,不具有高度保持和位置保持飞行功能,不携带非体育运动用 途任务载荷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分为自由飞、线控、直接目视视距 为人工不间断遥控、借助第一视角人工不间断操控的模型航空器 等。 无人机系统:无人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遥控站(台)、任务载荷 和控制链路等组成的系统。 微型无人机: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具备高度保持或者位 置保持飞行功能,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 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 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的遥控航空器。

轻型无人机:同时满足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最大起飞重量 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 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的遥控航空器,但 不包括微型无人机。 小型无人机: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或者最大起飞重量不超 过25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 人机。 中型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千克不超过150千克,且 空机重量超过15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 大型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 自主航空器。 植保无人机: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 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具 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专门用于农林牧植保作业的 遥控航空器。 空机重量:无人机机体、电池、燃料容器等固态装置重量总和 不含填充燃料和任务载荷的重量。 空域保持能力:使用地理围栏等技术,控制无人机高度与水平 范围的能力。 可靠被监视能力:能够按照本规定“4.4频率与时间要求”报 送满足“4.2数据格式”要求的数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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