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4月).pdf

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4月).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8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35600
下载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4月).pdf

足日照要求为基础,且最小间距按表4.2.2执行: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表4.2.2高度(m)2480主朝向间距(m)25354045 2.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应按照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且最小间距按表4.2.3执行: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表4.2.3高度(m)2480主朝向南北向 (m)30354050东西向(m)253035453.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按表4.2.4执行: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表4.2.4高度(m)2480最小距离(m)20253035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大于16m的,其间距控制按平行布置时间距控制要求执行。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板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20.0m,塔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16

25.0m。板式高层住宅与塔式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按照塔式高层住宅 间距执行。 5.高层住宅平行对角布置时,无论塔式、板式住宅建筑,水平、 垂直的间距D1、D2均大于6m时,对角距离Lx应按偏南侧建筑高度对 应的板式住宅垂直布置间距控制;当垂直方向间距D2小于等于6m大 于Om时,水平间距D1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当水平方向间距D1小于 等于6m大于0m时,垂直间距D2按平行布置间距的0.8倍控制(图 示参见附录B)。 (三)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的间距控制 1.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平行布置,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除 应满足相关退界要求及日照要求外,最小间距应按表4.2.3执行;高 会住宅位于北侧时,建筑间距在满足南侧建筑高度1.42倍同时,最小 间距低层不得小于15m,多层不得小于20m。 2.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垂直布置,高层住宅在北侧及东、西 侧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0m;高层住宅在南侧时,最小间距应按表 4.2.4执行。 3.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5m。 4.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建筑平行对角布置时,低、多层位于 南侧时,最近点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5m,高层位于南侧时按照高层住 宅平行对角布置的间距控制。 (四)建筑长边成角度布置的控制间距,应按附录B中的对应 准执行。 1.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 距控制。

2.当两栋建筑夹角天于30度小于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 行布置间距的0.8倍控制。 3.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 制。 (五)建筑并列对角布置的控制间距,应按附录B中的对应标准 执行。 1.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0度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并列 布置的间距控制。 2.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45度小于等于90度时GB/T 19837-2019标准下载,其最小间距按垂 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4.2.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在满足相关退界与 日照要求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居住建筑在北侧时,其 间距控制按4.2.2条【住宅间距控制】规定执行;居住建筑在南侧时 最小间距按表4.2.5执行:

日照要求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居住建筑在北侧时, 可距控制按4.2.2条【住宅间距控制】规定执行;居住建筑在南侧时 小间距按表4.2.5执行: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 表 4. 2. 5

间距控制按4.2.2条【住宅间距控制】规定执行;居住建筑在东、西 及南侧时,最小间距按表4.2.6执行: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 表 4. 2. 6

(三)非居任建筑与居任建筑并列布置时,其间距控制按任宅建 筑间距控制标准执行; (四)当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对角时,按4.2.2条【住宅间距 控制】中对角布置的间距控制执行。 (五)超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满足高层非 舍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相关间距控制要求并适当加大。 4.2.4【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医院病 房楼、托儿所(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中小学教学楼、养老设施等 有日照要求建筑之间,及其与居住建筑之间间距参照4.2.2条【住宅 间距控制】规定执行。 4.2.5【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有日 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参照4.2.3条【非居住建 筑与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4.2.6【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在满足消防间距和退地界要求的 基础上,同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基础上,同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多层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平行、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按表4.2.7执行:低、多层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平行、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表4.2.7非居住建筑低层非居住多层非居住高层非居住非居住建筑平行垂直平行垂直平行垂直相对关系(m)(m)(m)(m)(m)(m)低层非居住961391311多层非居住13918 1113(二)多层非居住与高层非居住平行布置时,以高层建筑高度为标准,最小间距按表4.2.8执行:多层非居住与高层非居住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表4.2.8高层建筑高度(m)27

准执行。 (六)当非居住建筑之间出现对角布置时,按平行关系的控制间 距执行。 (七)涉及超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超高层非居住建筑控制间 距的项目,应编制城市设计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依据。 (八)工业、物流仓储建筑间距按照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不适用本条款。 4.2.7【其他情形】主要朝向长度>40m且次要朝向宽度≥16m 的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按板式住宅控制,并列布置时按塔式住宅控 制。 主要朝向长度≤40m且次要朝向宽度<16m的高层住宅,平行布置 时按塔式住宅控制,并列或垂直布置时按板式住宅控制。 4.2.8【特殊要求】本节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 旬距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商业商务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 等特殊地段的建筑间距可依据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成果执 行。

I距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商业商务中心区、历史文化街 特殊地段的建筑间距可依据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成果扌

4.3.1【基本原则】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城市 绿地、河渠湖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文物保护区控制线的建筑物, 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灾、防汛、交通、安全、管线敷设、环境 呆护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直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建筑间距的计算。退界距离应按以下规定控 制,同时满足消防控制要求: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设用地界线起计算退界距离,退界 距离不得小于表4.3.1所列要求。 (二)与界外建筑应同时满足本规定4.2条建筑间距的有关要求。 (三)地下建筑物的最小退界距离不得小于5m,同时地下建筑物 退界距离不得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 面距离)的0.7倍,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建筑次要朝尚宽度大于等于16m时,退界距离按主要朝向 控制。 (五)当北侧相邻地块有日照要求,且为空地并未编制修建性详 细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时,低、多层建筑物退地界应不低于日照 旬距的1/2。高层建筑应满足日照分析中的规定,且不小于最小间距 的1/2。

类建筑退地界距离 表 4. 3. 1

4.3.3【退道路红线】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含 围墙及工业、仓储类项目),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 得小于表 4.3.2所列要求。

各类建筑物退道路红线距离(古城区)表4.3.2

各类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古城区外)表4.3.2续

(一)退线距离以建筑最外轮廓投影线起算(不含屋檐)。 (二)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古城区内退让规划道路红线 不小于3m。古城区外区域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5m。 (三)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后退道路切角的距离,应按较高等级 道路退线要求执行。 (四)高层商业、商务办公建筑裙房部分退让道路红线应按照高 层主体建筑退让要求执行。 (五)沿道路设置底层商业时,按上述表格要求加大5m控制。 (六)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等特定区域的建筑退让道

路红线距离可依据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成果执行。 4.3.4【退绿线、蓝线】各类地上建筑退城市绿线距离不得小于 5m,商业设施(含住宅底层商业)退城市绿线距离不得小于10m;市 级公园周边新建建筑物退公园地界应符合表4.3.1退界距离规定。 城市蓝线两侧的建筑,其后退城市蓝线的距离应结合防洪、生态 水系及其他专项规划进行合理控制,且不得小于5m。 地下建筑物退城市绿线及蓝线距离按照4.3.2条地下建筑要求执 行。退绿线、蓝线距离体计算方法同建筑间距的计算。

4.4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4.4.1【基本原则】建筑物高度除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 抗震、人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4.4.2【净空限制】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广播 电台、电视台、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及国家安全控制 区等周围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4.4.3【古城区建筑风貌控制】古城区建筑高度及风貌应符合以 下要求: (一)建筑高度应严格控制。古城内整体区域建筑檐口限高为15m, 其中,水系、城墙、龙亭与铁塔视廊、文保单位保护范围等特殊范围 内,建筑限高由7m至15m不等。 (二)建筑体量控制宜小不宜大;建筑风格以新宋式为基调,体 现宋式建筑精致开放、清雅秀逸的建筑特色。涉及文物、历史建筑和 应保护的建筑周围的建筑工程,其建筑风貌的控制应符合文物及相关 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除应满足(一)、(二)款外,还应满足古城相关规划要 求。 4.4.4【古城区外建筑风貌控制】应体现新宋风建筑风貌要求 且多层住宅建筑宜采用坡屋顶形式。 4.4.5【建筑界面长度控制】多层住宅不应超过三个单元,且建 筑长度不应大于70m;高层住宅不应超过两个单元,且建筑长度不应 大于60m。 临城市公园广场、主要河湖水系和特殊功能区的建筑界面长度按 照城市设计要求执行。

求。 4.4.4【古城区外建筑风貌控制】应体现新宋风建筑风貌要求 且多层住宅建筑宜采用坡屋顶形式。 4.4.5【建筑界面长度控制】多层住宅不应超过三个单元,且建 筑长度不应大于70m;高层住宅不应超过两个单元,且建筑长度不应 大于60m。 临城市公园广场、主要河湖水系和特殊功能区的建筑界面长度按 照城市设计要求执行。 4.4.6【住宅建筑高度控制】住宅建筑高度原则不应超过80m。 建筑高度计算应以室外地坪为基准, 4.4.7【住宅公建化设计】紧邻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住宅建筑 外立面宜进行公建化设计(古城区除外): (一)建筑外立面阳台宜封闭,不宜设置外凸出挑式阳台; (二)建筑顶部应作适当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 线。 4.4.8【围墙围栏】行政办公、科技研发、商业设施和各类公共 场所应取消沿路围墙围栏设置,宜采用绿禽、花池等作为隔离形式。 其他除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应采用透空围栏设置,其高度不得超 过1.8m。确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如油库、煤气罐站、水源厂、部 队营房等,可建封闭式的围墙,墙高应符合其相应规范要求,一般不

建筑高度计算应以室外地坪为基准。

建筑高度计算应以室外地坪为基准。

外立面宜进行公建化设计(古城区除外): (一)建筑外立面阳台宜封闭,不宜设置外凸出挑式阳台; (二)建筑顶部应作适当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 线。 4.4.8【围墙围栏】行政办公、科技研发、商业设施和各类公共 场所应取消沿路围墙围栏设置,宜采用绿禽、花池等作为隔离形式。 其他除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应采用透空围栏设置,其高度不得超 过1.8m。确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如油库、煤气罐站、水源厂、部 队营房等,可建封闭式的围墙,墙高应符合其相应规范要求,一般不 超过2.2m。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合理设计,有利于形成城市景观。 围墙围栏外缘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含工业、仓储类项目):当红 线宽度为30m及以下的道路不得小于3m,红线宽度为30m以上的道路

不得小于5m;围墙围栏外缘退城市绿线及蓝线不得小于0.5m:教育类 项目的大门及门卫房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0m

4.5.1【临路商业设施控制】为了优化城市街道景观,改善人居 环境,对临路商业设施提出如下控制要求: 临城市快速路、主、次十道的住宅底层不得规划建设商业设施, 其配套商业应集中独立设置或设置商业内街。居住地块内的配套商业 设施,应集中设置在建设项目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一条城市道路上, 临城市道路的长度不应超过50m。临两条城市道路设置的集中配套商 业,其主要界面及出入口应设在较低级别的城市道路上。 4.5.2【集中商业、大型公共设施退线】为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 响,新建影剧院、展览馆、医院、体育馆、学校、大型商业设施等有 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建筑最外轮廓投影线后退道路红线最 小距离,退主十路不得小于25m,退次十路不得小于20m、退支路不得 小于15m。 居住地块内配套的集中独立商业设施未达到大型商业设施规模 的,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照表4.3.2加大5m控制。 4.5.3【道路交口商业设施退线】城市道路交义口四周的商业建 筑,后退道路切角距离,应按主要道路退线。城市道路交义口范围内 不得设置商业设施车行出入口。 4.5.4【平面设计】商业用房、商务办公用房除旅馆、酒店用房 外,建筑平面不得采用单元式或者住宅套型式设计,不得设置厨房, 卫生间宜集中设置,带独立卫生间的单间商业用房、商务办公用房不

得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1/

得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1/2。

4.6工业物流仓储建筑

4.6.1【建筑密度】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中,建筑密度=(建 筑物用地面积+构筑物用地面积+露天设备用地面积+露天堆场及露天 噪作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4.6.2【工业项目指标】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外 的工业项目容积率下限应执行豫国土资发[2008121号文中容积率控制 指标要求,同时容积率宜小于3.0;工业项目建筑密度应不低于30%, 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得超过20%。 4.6.3【物流仓储项目指标】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宜大于1.0、 小于3.0,建筑密度不应低于40%,绿地率不宜小于20%。 4.6.4【建筑高度】工业、物流仓储类项目中,生产性用房(厂 房、仓库)建筑高度宜小于50m,非生产性用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 等)建筑高度不应大于60m。 4.6.5【配套设施】工业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物流仓储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和生 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应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其建筑面积不 宜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工业、物流仓储用地范围内严禁建造成套 主宅、宾馆、专家楼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4.6.6【用地面积计算】】区用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权面积计算, 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新建项目应按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建筑轴线计算。

(三)圆形构筑物及挡土墙应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 (四)设防火堤的贮罐区应按防火堤轴线计算,未设防火堤的贮 罐区应按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计算。 (五)球罐周围有铺砌场地时,应按铺砌面积计算。 (六)栈桥应按其投影长宽乘积计算。

4.6.7【围墙、大门退线】工业、物流仓储项目的围墙后退道路 红线不应小于5米,其大门及门卫房外缘退围墙距离不得少于3m。建 筑、构筑物退围墙不应小于5米。

4. 7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4.7.1【定义】日照分析是指规划高层建筑对周边一定范围内的 现状及规划已经确定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用地产生的日照影响程度 的分析,以及其他高层建筑对规划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程度的分析。 4.7.2【日照分析项目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应 当进行日照分析: (一)居住类建设项目规划有高层住宅。 (二)建设项目为教育、医疗、养老等有目照要求的;建设项目 周边为已建成教育、医疗、养老等有日照要求的。 (三)建设项自规划有高层建筑,且建设项目周边日照分析范围 内的建筑有日照要求的。 (四)建设项目有日照要求时,且在建设项目周边日照分析范围 内有高层建筑的(包括现状及规划已确定建筑)。 (五)规划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其他项目。

4.7.1【定义】日照分析是指规划高层建筑对周边一定范围内白 状及规划已经确定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用地产生的日照影响程厂 的分析,以及其他高层建筑对规划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程度的分析。

照分析软件。《日照分析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含乙级)以上规划设 计资质、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编制。 4.7.4【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的 真实性负责,提供的材料不实或隐满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 责任;设计单位或规划咨询机构应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成果 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 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4.7.5【分析对象及日照标准】日照分析对象: (一)普通住宅,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托儿 所,医院(含卫生服务中心),休(疗)养院

(二)建筑遮阳板、空调板等构件,不对其它建筑的日照造成遮 挡,无需建模。 (三)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可忽略不计。 (四)无法提供的平、立面图的被遮挡现状建筑,所有阳台应按 照封闭阳台建模。 4.7.8【基础资料】日照分析主要资料: (一)日照分析范围内的电子地形图。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部面图的电子文 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三)已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平、立面图(含明确的底层标高、 室内地坪标高,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四)已确定的遮挡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 详细标高)。 (五)规划地块内的模拟日照分析遮挡建筑资料(室内地坪标高, 建筑控制高度)。 4.7.9【范围划定】日照分析范围的划定: (一)建设项目按规划用地边界划定分析范围。当规划地块一侧 120m范围内现状有高层建筑时,该侧分析范围为120m;当规划地块 侧120米范围内无高层建筑时,该侧分析范围为60m。 (二)分析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应确认为遮挡建筑(其中围 墙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三)分析范围内所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及场地应确认为被迦 挡物。 (四)分析范围内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批准

的建设项目,应纳入分析范围。 4.7.10【日照分析面】被遮挡建筑日照分析面确定: (一)日照分析一般只对分析对象的日照分析面窗户进行分析, 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二)居住类建筑分析对象的日照分析面,应根据其建筑单体平 面形状及布置分别确定,但一套住宅只设定一个日照分析面: 1.三个或三个以下居室的住宅至少有一个朝南居室、四个或四个 以上居室的住宅至少有二个朝南居室时,东西向布置的板式建筑除外 2.南北向布置的板式建筑,以南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分析面。 3.东西尚布置的板式建筑,当东外墙朝向偏南时,以东外墙的垂 直方向为日照分析面;当西外墙朝向偏南时,以西外墙的垂直方向为 日照分析面;正东西朝向的,以居室较多的朝向为日照分析面。 4.塔式建筑以东、南、西的垂直方向为日照分析面。 (四)教育、卫生、养老类分析对象只有1个日照分析面。

(一)普通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等,以窗户洞升口为日照 基准面。 (三)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 日照基准面,阳台顶板对该窗户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阳台,以阳台的栏杆面为日照基 准面。 (五)封闭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六)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七)对于本技术规定未列萃的建筑结构形式,可在确保分析结 果客观真实的前提下,确定日照基准面。 4.7.12【相邻地块权益】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升发建设权益,体 现公平原则,对未确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相邻地 块,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满足4.3条规定建筑退让的基础上,按 下述要求进行模拟日照分析: (一)规划地块为有日照要求的高层建设项目时,东、西两侧的 也块用地性质为有日照要求项目时应做镜像模拟分析;当东、西两侧 的地块规划为中小学及幼儿园时,应以模拟方案进行分析;当东、西 两侧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无日照要求的,但规划为高层建筑项自时应 故镜像模拟分析。 规划地块为无日照要求的高层项目时,东、西两侧的地块用地性 责为有日照要求项目时应根据街坊控规要求,进行模拟方案分析。 (二)规划地块北侧为居住用地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 得超过北侧用地边界线12.5m。 (三)规划地块北侧为养老设施、幼儿园、教育及医疗卫生等有 日照要求用地时,冬至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过北侧用地边界线 9m。 (四)规划地块北侧为无日照标准要求的用地时,大寒日2小时 日照阴影区不得超过北侧用地边界线20m。 4.7.13【日照分析道路、绿地水体要求】拟建地块北侧为城市 道路或城市公园绿地及水体时,日照阴影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拟建地块北侧为城市道路时,当道路红线宽度≤25m时, 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出道路北侧红线5m;道路红线宽度≤

10m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出北侧道路红线;道路红线 宽度>40m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出北侧道路中心线。 (二)拟建地块北侧相临城市道路,且道路北侧地块规划为养老 设施、幼儿园、教育及医疗卫生等以冬至日为日照要求用地时,其大 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应满足本条第一款之规定,且冬至日2小时日 照阴影区不得超出北侧道路红线10m。 (三)拟建地块北侧为城市公园绿地及水体时,大寒日2小时日 照阴影区不得超过北侧绿地及水体宽度的1/3,且不得大于40m。 (四)拟建地块北侧设有道路绿廊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 不得超过北侧用地边界线40m。 4.7.14【成果要求】《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与深度要求: (一)文本内容: 1.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拟建日照分析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性质、层数、高度 坐标、室内地坪标高等)。 3.根据拟建日照分析遮挡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日照分析客 本的基本情况(编号、性质、层数、高度、坐标、室内地坪标高等)。 4.参与叠加遮挡的其他日照分析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性 质、名称、层数、高度、坐标、室内地坪标高等)。 5.上述日照分析遮挡、被遮挡建筑的资料来源说明(提供资料的 单位应盖章确认)。 6.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7.日照分析的依据。 8.日照分析所采用的日照标准。

9.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说明。 10.分析结论:列表说明不满足日照标准窗台的所属建筑、层数 编号、受影响类型。 (二)附图: 1.日照分析遮挡、被遮挡建筑范围图(比例:1:1000一1:2000)。 应详细标明各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的位置(坐标、编号、性质)。 2.日照时数分布图。应标明各日照分析客体及场地的各日照分析 采样点的日照时数,并应标明建筑模型高度。 3.户型日照时数图。对现状日照分析客体,对受影响窗台则应分 别附上受影响前现状户型时数及受影响后的户型时数

设施等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 (三)商业商务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应小于25%;大型商业建 设项目不应小于35%。 (四)工业项目绿地率不应大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项 自应依据环评要求设立防护林带。 (五)物流仓储用地不应小于20%。 (六)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宜小于20%;其中城市主干 道不宜小于20%,次干道不宜小于15%。 (七)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0%。 (八)厂场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 前款(二)(三)(六)(七)项所列建设工程属于旧区改建项 自的,其绿地率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超过5%。 5.1.3【地下设施板绿地】建设工程对其地下、半地下设施实 行覆土绿化,覆土厚度应达到1.5m,方可按全面积计入绿地面积;同 时符合公共绿地相关日照、宽度、规模要求,并方便公众出入,基本 满足公园绿地使用要求的,方可按全面积计入公共绿地。 5.1.4【屋顶绿地折算】新建居住区项目和教育科研、医疗卫生、 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项目的工程建设用地范 围内,无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绿化用地面积达到其规划确定附属绿 化用地面积50%以上的,所建林荫停车场、屋顶花园可按一定比例计 入该工程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屋面标高与室外地面标高高差不超过24m、绿化覆土厚度达到 0.40m、以固定结构设置、设有对公众开放的出入口并方便出入的建筑 室顶绿地,可将建筑屋面地栽绿地面积(每块不得小于100m)按0.2

的有效系数折算成绿地面积,参与绿地率计算。 5.1.5【停车场绿地折算】室外停车场车位以植草砖等形式进行 绿化设置时,按其停车面积的30%计入绿地面积。 5.1.6(其它可计入绿地情况作为绿化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 亭台、小型健身设施、硬化广场等硬质景观,可计入绿地面积,但不 宜超过绿地总面积的30%。 各类运动场地内覆土厚度应达到1.5m的植草草坪,可按全面积 计入绿地面积。

居住街坊集中绿地设置规定

L一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5.3.1【基本原则】城市道路红线两侧的道路绿廊原则上不得出 让,由各辖区政府根据项自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单位与项目出让 用地时一并实施征收。 5.3.2【开口要求】道路绿廊内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除工业、仓储、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外,建设项目车行出 入口(含慢行)占用城市主干路道路绿廊的宽度原则上不得大于10m; 占用次干路道路绿廊的宽度不得大于15m。 (二)工业、仓储项自机动车出入口占用城市主干路道路绿廊的 宽度不得大于20m;占用次干路道路绿化带的宽度不得大于25m (三)消防站可不受开口宽度限制。变电站、泵站原则上不得大 于7米。 (四)加油站可结合站址出入口位置在绿廊内开设1至2处出入 口,开口宽度应满足车辆进出的安全,不宜过天。设置2个出入口的,

出入口之间的区域应做绿化,绿化景观设计应满足车辆行驶安全,还 应与沿线道路绿廊景观相衔接,以便形成良好的街景效果。 (五)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经论证后确定

6.1.1【场地标高控制原则】在建设工程总平图设计中,场地设 标高与建筑土0.00标高应结合现状地形及周边城市道路、相邻地块 地的标高、城市竖向规划确定。场地设计标高(内部主要道路及铺 广场标高)的确定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场地设计标高结合相邻地块或周边道路中心线标高确定, 则场地设计标高不宜超过相邻地块或道路中心线标高0.6m。 (二)场地周边有多个道路中心标高或道路有一定坡度的,可按 近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三)场地地下设施顶板最小覆土深度不宜小于1.5m。 (四)特殊地形,另行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6.1.2【建筑土0.00标高控制原则】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建 物与场地之间、建筑物与道路广场之间应有合理的衔接。必须设置 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的建筑,其尺度、坡度等应满足国家规范要 。同时,建筑土0.00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室内地坪土0.00标高必须为地上首层建筑的室内地坪 置。 (二)建筑土0.00标高与室外场地标高的标高差,无地下、半地

下室的宜控制在0.6米以内:有地下、半地下室的宜控制在1.5米以 内。 (三)场地设置沿街建筑(面向道路开放的商业、办公等建筑), 建筑室内地坪土0.00标高不应低于城市道路临界处标高,且不宜高于 城市道路临界处标高0.3m。

6.2.1【给水设施设计原则】给水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有二次供水加压需要的项目应选择通风良好、保温隔热、 利于排水和方便独立管理的用房位置,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 进入,不应与居住用房、热交换站、变配电室毗邻设置。依据建筑布 高和供水分区情况选择集中或分散设置。 (二)供水加压泵房建筑面积确定:小于3干人的居住街坊,建 筑面积不宜小于100m;3(含)~5干人的居住区,建筑面积不宜 小于150m;0.5(含)~1.0万人的居住区,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50 m;1.0(含)~1.5万人的居住区,建筑面积不宜小于350m²。 (三)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建 筑一侧;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个。 6.2.2【排水设施设计原则】排水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雨水:当大面积的广场铺装,优先采用雨水排水沟形式收 集广场雨水。 (二)污水:建筑总平设计阶段预留化粪池设置空间,化粪池池 外壁距市政道路红线和用地边界线不应小于5m,距建筑物外墙及地下 车库边线不宜小于5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一)建设项目终期配变容量在5000十伏安及以上时,应设置开 团所,且单个开闭所最大容量不超过15000千伏安。开闭所应布置在 也面临道路位置,便于电力电缆进出线,运行维护和事故抢修。每处 十闭所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 (二)配电室设置在地面以上时,建筑净高度不小于3.9m,配电 室地面高度应比室外地面高至少0.3m以上;受条件限制时,可设置在 也下一层,净高度不小于3.9m,配电室地面高度应比负一层地面高至 少0.3m以上。若有管道通风设备或电缆沟的还需增加通风管道或电缆 沟的高度。 (三)工业、物流、仓储等项目,可设置户外箱式变压器。户外 箱式变压器应设置在建筑控制线内,距民用建筑、围墙、用地边界线 和道路红线均不应小于5.0m。 (四)低压配电网,一般采用放射式结构,负荷半径不宜大于200m 超过250m时需进行电压质量校核,确保满足居民用电电压质量。 6.2.4【通信设施设计原则】通信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居住、商业、商务办公等项目应设置通信机房,其余工业 物流等项目可根据用户实际需求设置。 (二)1(含)~3千人的居住街坊,机房建筑面积宜为30~40m; 3(含)~5千人的居住区,机房建筑面积宜为40~60m;0.5(含)~ 1.5万人的居住区,机房建筑面积宜为60~90m²。小区通信综合接 入机房可与其他公配设施合设,不应与水泵房毗邻。 6.2.5【燃气设施设计原则】燃气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住宝,商业一商务办公等项目调压箱、调压柜应采用地上

(一)住宅、商业、商务办公等项目调压箱、调压柜应采用地

式,调压柜应单独设置。 (二)调压箱与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不应小 于1.5m,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水平净距不应小于8m。 6.2.6【热力设施设计原则】热力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有供热条件的建设项目应设置热交换站,宜在地上设置: 可与其他公共建筑合设。 (二)热交换站宜选在负荷中心,最大服务范围以供热面积不超 过本街区为限,供热规模不宜大于20万m,供热半径不宜大于350m (三)热交换站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且不应设在居民楼下 或紧邻居民楼建设,防止噪音污染。 6.2.7【综合管线设计原则】场地综合管线规划应符合现行相关 国家规范及行业标准

6.3.1【场地道路设计原则】在建设项目总平图设计中,道路的 规划设计应满足消防、救护、搬家等车辆的通达要求,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主要附属道路至少应有两个车行出入口连接城市道路,其 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0m;其他附属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m。 (二)机动车出入口道路与市政道路衔接纵向坡度不应大于3%: 小区内部道路纵向坡度不宜小于0.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 其纵坡宜按照或分段按照非机动车道要求进行设计。 (三)当小区设置人车分流时,地上车行道路应通达每栋建筑。

规定: (一)应在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需要设置两个以上 (含两个)机动车出入口时,应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顺序安排。 (二)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义口,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量起: 钜主千路交义口不小于100m,距次干路交义口及主、次于路交义口不 小于80m,在支路上,距离支路与主、次干路交叉口不小于50m,距 离支路与支路交义口不应小于30m。当场地范围位于上述控制范围内 时应设在场地离交义口最远端; (三)严格控制在城市快速路、主于路道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四)机动车出入口一般进出交通组织应采取右进右出方式。 (五)城市道路同侧的建设项目,其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水平 距离原则上不小于40m。 (六)机动车出入口与公交停车港湾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5m

6.4停车场(库)设计

6.4.1【基本原则】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建 相应的停车场(库),并应在该建设项目所属用地范围内配建。 6.4.2【机动车配建】机动车停车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严格限 制地面停放机动车,居住项目地面停车泊位数占泊位总数的比例不应 超过10%。居住区配套商业设施配建停车场应集中设置、独立使用。 各类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应符合表6.4.1中的规定。

注:1.表中建筑面积是指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商业(计容)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 车库面积和地下配套设备用房面积。表中配建标准为下限值,即不小于。 2.当地下停车库少于二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场。因用地条件限制,当地 下车库达到二层时仍无法满足配建指标要求的,可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采用二层升 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m。 3.机动车配建按照小型车标准进行核算,微型车按0.7辆进行核算,子母车位按照1 辆进行核算。 4.各类项目配建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车位,配建标准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的相关规定。 6.4.3【非机动车配建】居住建筑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应采用分 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就近设置。每个非机动车停车场地服务半径不 应大于100米。各类建筑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应符合表6.4.2的规 定,

鼓励新建建设项目在自身用地范围内配建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 亭车场地。由建设项目配设的公共自行车停车场地应使方便用,并满 足对外开放条件,凡配设公共自行车停车场地的项目,可按其所配设 的公共自行车数量以1:3的比例折抵其所需配设的非机动车位

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

6.4.4【非机动车库出入口】非机动车库的出入口应独立设置, 不应与机动车库出入口混行。非机动车库不宜设在地下二层及以下, 当地下停车层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大于7m时,应设机械提升装置。非 机动车库停车数量不大于500辆时,可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带坡道的 车辆出入口;超过500辆时应设两个或以上出入口,且每增加500辆 应增设一个出入口。 6.4.5【机动车库出入口】机动车库出入口原则不得直接对城市 道路设置,确需对城市道路直接设置的,宜设置缓冲段,其车库出入 口应满足建筑退让要求,且车库出入口坡道起坡点距离城市道路红线 不得小王10m

6.4.6【机动车充电设施】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停车位应100%建 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其中不少于10%的车位应与住宅项自同步 建成充电设施,达到同步使用要求。预留安装条件是指满足规划电动汽 车充电负荷要求的供配电设施应建设到位,电力线路可预留穿管敷设 立置,达到充电电源接入条件,同时满足相关消防技术要求。 新建大于2万m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 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同步建成并达到使用要求的充电设施停 车位比例不得少于15%。 6.4.7【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配置原则: 新建住宅项目在满足非机动车停车位的基础上,应按照每2户不少于 1个充电车位的标准配置地上充电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建成使用。 新建大于2方m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剧院、博物馆等大型 公共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中应配建不少于15%地上充电车位, 与项目同步建成使用。 地上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建设应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地上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 造型设计应与主体建筑相协调,集约用地,造型简洁,美观大方,满 足城市景观要求

附表 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一般规模(m/处)服务配建级别类序项目名称规模配建别(万规定15、105分钟备注号建筑用地分钟居居住面积面积人)居住住区街坊区24班24000300003.0寄宿制高中宜设36班、48班或用地面60班,每班50生。30班3000037500寄4. 0积25m寄宿制高中应设置400m标准环宿/生:形跑道(含不小于100m的直跑道),1制36班36000450005. 0其用地东西方向不宜小于95m,南北高建筑面方向不宜小于180m。室内体育馆1中积20m/生。座,至少应设4~6个篮球场、3~548班4800060000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1~2个网球场,以及300~400m器械场地。60班6000075000162009000(旧)18班180002.0旧区用(新)地面积普通高中宜设18班、24班、302160018 ㎡/班36班,每班50生。(旧)生;普通高中的运动场宜与邻近住24班12000240003. 0普宅有一定的间隔。高中宜配置300~(新)新区用通地面积400m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2高20 m/27000100m的直跑道),室内体育馆1中(旧)生。座,按照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教30班15000300004. 0育排球场的标准,至少应设2~3个(新)建筑面设篮球场、2~3个排球场(兼羽毛球施积1032400场),以及150~200㎡器械场地。m㎡/生。36班18000(旧)360005.0(新)972013500旧区用18(旧)1.5地面积班10.81980015 m/m/生(新)2. 0生:12600185002.0新区用初中宜设24班、30班或3624(旧)地面积~班,每班50生。不鼓励设置45班班10.5264002. 522 m/m'/生(新)及以上规模的初中。达到1.5万生。人、不足2万人的独立地段(基地1500025500初30(旧)2.5相对独立,周边无可利用的教育设3旧区用中班10. 030000地面积施)应设置18班中学。m/生(新)3. 015 ㎡ /初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布1710027000生;置,市区范围内初中的服务半径不36(旧)3.0宜大于1000m。班9.536000新区用m'/生(新)3. 5地面积213753375020 m/45(旧)3. 5生。班9. 545000m'/生(新)4. 5一般规模(m/处)服务配建级别类序项目名称规模配建规定15、105分备注别号建筑用地(万分钟居居住面积面积人)钟居住区街坊住区49

不鼓励设置九年一贯制学校,中小15456218401. 0学应尽可能分开设置。九年一贯制学36班(旧)旧区用~校宜设36班、45班,1~6年级每班459. 233600地面积九㎡/生(新)1. 513 m/人,7~9年级每班50人。学校的服务年生:半径宜控制在500~1000m范围内。贯学校运动场地宜配置300~400m4新区用制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100m的直跑学地面积1827027300道),风雨操场或室内体育馆1座,校1. 520 m/(旧)按照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45班8.7生。420002.0的标准,至少设3~5个篮球场、3~4m/生(新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以及不小于350m器械体操和游戏区。76959720旧区用(旧)地面积18班学宜设24班、30班或36班,9. 51458012 ㎡/m/生(新)生;每班45生。不鼓励设置48班及以上新区用规模的小学。993612960(旧)1. 0地面积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布置,服24班9. 219440~1. 2518 ㎡/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在不足1万人m'/生(新)生。的独立地区应设置18班小学。11880162001.25(旧)小学的运动场宜与邻近住宅保留30班8. 822950~一定的间隔。学校运动场地应设环形跑小m'/生(新)1. 5旧区用.道(其中含不小于100m的直跑道,18育学1377019440地面积班为60m直跑道),风雨操场或室内体(旧)1. 5设36班~12 ㎡/育馆1座,按照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施8. 5275402. 0生;场或排球场的标准,至少应设2~4个m/生(新)篮球场,2~4个排球场(兼羽毛球新区用地面积场),以及200~300m器械体操和游183602592017 m/戏区。18班学校可适当减少球场数。(旧)2. 048班~生。24班及以上小学,旧区宜配置8. 5367202.5200~300m环形跑道,新区宜配置m'/生(新)300m~400m环形跑道。幼(托)儿园宜设6班、9班、3班1620M9900. 312班,城镇幼儿园不宜少于6班,最大规模不宜超过12班。对不足3000人的住宅区,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0. 3用地面划幼儿园配建项目DB44/T 1979-2017 供暖空调系统水处理技术规程.pdf,个别独立地段可设6班19803240~积18㎡置3班幼儿园。幼0. 6/生;幼儿园每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6儿园建筑面每班幼儿人数酌减。幼(托)儿园应0. 69班39704860积11㎡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0. 9/生于2m。同时应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场地应日照充足并采取分隔措施,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室外0. 9 12班6480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3960~1.2建筑日照等时线之外。一般规模(m/处)服务配建级别类序项目名规模配建别号(万规定15、105分备注称建筑用地分钟居钟居居住面积面积人)住区住区街坊50

医院234003200~~用地面积~300床351004117m/床医院全市医院总规模按7.7床/千人460005400~115m/床标准计算。7~~500床57500对于市级或区级医院而言,宜配建600床或以上规模的大型综合医院,各医院678008类医院设置参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600~113m/床700床7910010医社区卫新区宜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独20002. 5疗立用地一处,不少于3000m:旧区改生服务~3000卫中心3000造可不单独占地,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生于2000㎡的用房。3001.4001. 5卫生服务站主要开展健康促进、卫0. 6生防病、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慢性病社区卫250防治和常见病诊疗等工作。9生服务1达到1千人独立地段的社区应设卫站 0. 3生服务站,最小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150一0. 6~m,宜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公配设施组0. 1 合设置。 50一~0. 3商1. 5建筑面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不得安业10农贸市2000~积1000排在地下、半地下室或地面三层及以上金场3000~5m/万人建筑内,层高不得小于4.5m。建筑内部融空间应开散设计。须设置专用出入口,出入口宜临城市支路设置宜结合公共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大型多31505功能运统筹布局: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t动场地562010多功能运宜集中设置篮球、排球、7人足球场爆售动场地或地。11高等规模动场地中黎多的球类场1310宜结合公共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地功能运统筹布局: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动场地24602. 5宜集中设置篮球、排球、5人足球场地。小型多小型多功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用地面功能运770能运动场积不宜小于800m:宜配置标准篮球场体动球类)场地或同等1个、门球场地1个、乒乓球场地2育1310规模的球地类场地个:门球活动场地应提供休憩服务和安设 0. 5 全防护措施。施室外综合健身1. 2所,含广健身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用地面积场地150场舞场不宜小于150m2;老年人户外活动场地社区体750应设置休憩设施,附近宜设置公共厕12育运动所:广场舞等活动场地的设置应避免噪场地场地)/人声扰民。1700. 1不低于0.15m/宜结合集中绿地设置,并宜设置休活动场4500. 3憩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70m。地A器械健身室外健和其他简宜结合绿地设置:宜在居住街坊范身器械单运动设围内设置。施一般规模(m/处)服务配建级别类序项目名规模配建号(万15、105分备注别称建筑用地规定分钟居钟居居住面积面积人)住区住区街坊51

(m)(m)冲距离冲距离(m)居住5分钟10分钟15分钟(m)(m)街坊居住区居住区居住区标准28151.5~51.5~2.5560~730篮球场三人14151.5~51.5~2.5310~410制篮球场标准181.5~23~6290~390排球场羽毛球13. 46. 11.5~21.5~2150~175场地网球场地23. 7710. 972.5~45~6540~680乒乓球场地(两台10~135.5~9.540~85一组)标准5021~253~42~31680~2250游泳池普通2512~153~42~3610~910游泳池11人制90~12045~903~44900~12550足球场地7人制60351~22300~2500足球场地5人制25~4215~251~2460~1340足球场地门球场地20~2515~251380~730轮滑场地28151~2510~61060~100300~1000跑道100~200如有条件,可设置200~400m跑道500~2000200~4001000~4000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广场人均用地面积不少于0.03㎡/人150~750舞、健身操、武术等)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人均用地面积不少于0.15㎡/人170~450室外健身器械根据器材的数量和类型而定可与绿化或跑道合并设置,不单步行道独安排用地注:1.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O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2.标准游泳池需更衣室面积200~300m,设备用房面积30~100m;普通游泳池需更衣室面积60~100m,设备用房面积30~100m。3.跑道分道数按4~8条考虑,每条宽度1.25m;跑道长度60~100m之间,应设置为直跑道;长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为环形跑道。附录 B53

附图 1 建筑间距控制图

满足日照、退界;a>60°按垂直间距控制。Lx为最窄处尺寸满足日照、退界;0°

(二)建设工程 1.古城区:指城墙以内区域。 2.开封市中心城区旧区:指开封市中心城区东京大道、金明大道、 华夏大道、东护城大堤所围合范围以内区域,以外区域为新区。 3.日照时间:在规范规定时间段内的满窗日照累计时间。 4.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1m的公共建筑,低层住宅 为一至三层。 5.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11m,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七层。 6.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体育馆、影剧院 等单层建筑高度超过24m的特殊建筑除外),高层住宅为七层以上。 7.超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 8.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 君房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大于24m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9.高层塔式住宅:指主要朝向长度小于等于40m,次要朝向宽度 大于等于16m的高层住宅。 10.高层板式住宅:指主要朝向长度大于40m,次要朝向宽度小于 16m的高层住宅。 11.大型商业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0m或总建筑 面积大于20000m的商业建筑。建筑面积包括为商业服务的仓储面积、 交通面积以及办公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面积。 12.建筑间距的计算 (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 直距离。

(2)建筑物每处楼梯间不超过3m长(含3m)的凸出部分,凸出 距离不超过1m,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 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居住建筑的阳台、飘窗、构件 等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 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突出部分外缘计算建筑间 距。次要朝设置阳台的应以阳台外沿计算。 13.退界距离的计算 退界距离指建筑距离用地界线的最小垂直距离,退界距离参照建 筑间距计算。 14.退道路红线距离计算 退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临道路的最外轮廓投影线距离道路红线的 最小垂直距离,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从建筑的最突出部分计算,包含 首层设有的台阶及坡道,首层以上设有外挑的建筑应从外挑最突出部 分计算。 15.建筑高度(H)的计算 平屋顶应按建筑室外地面至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建筑 根据其屋面坡度不同分别计算,当屋面坡度大于33°时按建筑室外地 面至屋脊的高度计算;当屋面坡度小于等于33°时按建筑室外地面至 起坡点的建筑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 顶平面面积合计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窗、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16.建筑宽度:指建筑短轴方向建筑主体最外边缘间的距离。当建

筑的核心筒部位(由电梯井道、楼梯、管井等围合形成的交通设备空间)凸出建筑外墙小于等于5m且长度小于等于10m时,可不计入建筑宽度。核心筒59

执行本技术规定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 行中区别对待。 (一)表示很严格湖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知识竞赛活动操作手册,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 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