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47-2010 收容教育所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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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147-2010 收容教育所建设标准.pdf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 年 2 月 1 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1北京

山西地标12J3-2.pdf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收容教育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标【2010】223号

建标【2010】2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项目组成.. 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4) 第四章 房屋建筑及用地指标 5)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7) 附录 收容教育所各类用房详表 9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1) 附件 收容教育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八条收容教育所建设,除遵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定额的规定,并满足相关工程建设标 谁、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收容教育所建设规模以设定被收容教育人数为依据确定 第十条收容教育所建设,应由设置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综合 考虑辖区人口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治安状况等因素,报请省级公 安机关同意后,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收容教育所按建设规模分为四类(详见表1)。

第二章建设规模和项目组成

表】收容教育所建设规模

第十二条收容教育所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包括房屋建筑、场地以 及有关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收容教育所房屋建筑由收容室、医疗、教育、文体活动, 劳动技能培训、行政管理、生活保障等功能用房及附属用房组成。 收容教育所各类用房详表见附录。 第十四条收容教育所场地应包括被收容教育人员体能锻炼、劳 动、车辆停放、绿化等。 被收容教育人员户外体能锻炼场地,应具有球类活动、器械锻 炼等设施,并能满足队列操练、升旗仪式的需要。 第十五条·收容教育所的配套设施应包括通信、信息、技防、电教 供电、给排水、消防、暖通等建筑设备和交通工具及基本医疗等配 套设施,

注:小型收容教育所建设规模按200人设置,待大型收容教育所建设规模不算超

第十六条收容教育所选址条件: 一、避开人口密集区及对公共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地区; 二、交通、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政设施较好的地区; 三、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可能发生自然灾害且足以危及 安全的地区; 四、与各种污染、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压电线和电磁辐射的距 离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第十七条收容教育所规划布局应与管理模式有机结合。收容教 育所周界应设置围墙,房屋建筑与周界围墙的间距不应小于6m; 房屋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当地宿舍日照、防火等规定。 第十八条收容教育所应按照功能要求和被收容教育人员的活动 范围,分别设置封闭区和半封闭区。收容、医疗、教育、文体活动、 劳动技能培训等用房及相关场地宜分别设置在封闭区内;行政管 理、生活保障及有关附属用房宜设置在半封闭区内。 第十九条收容教育、劳动技能培训应分别设置男、女区。 第二十条收容教育所内部道路应与城市道路或公路连接,并符 合消防、救护要求。 第二十一条收容教育所行政办公区应置于收容教育所的主出入 口处,并按照当地行政规划的规定和满足停车、绿化和通道的需要 规划布局。

第二十二条收容教育所各类用房建筑面积应以设定的收容教育 人数乘以指标数确定。 第二十三条收容教育所人均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小型所 27m²、中型所26m²、大型所24m²、特大型所23m²。 寒冷和严寒地区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4%~6%。 本条规定的人均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在保证业务 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可视地方财力可能适当降低。 第二十四条收容教育所各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宜参照表2 确定,

第四章房屋建筑及用地指标

表2收容教育所各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m/人

0.65,其他用房 建筑系数为0.70。

第二十五条收容教育所建设用地应在满足各项使用功能的前提 下,坚持科学节约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二十六条收容教育所建设用地包括: 建筑用地:建筑密度宜为27%~33%,容积率不高于1.2,其 中绿地率不低于30%。 训练活动场用地:3.3~4.0m²/人。 停车场用地:停车位按25~30m²/辆计算,数量不少于配备车 辆数的500%。 劳动技能培训等其他用地未列入,可另行报批。

第二十五条收容教育所建设用地应在满足各项使用功能的前提 下,坚持科学节约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二十六条收容教育所建设用地包括: 建筑用地:建筑密度宜为27%~33%,容积率不高于1.2,其 中绿地率不低于30%。 训练活动场用地:3.3~4.0m²/人。 停车场用地:停车位按25~30m²/辆计算,数量不少于配备车 两数的500%。 劳动技能培训等其他用地未列入,可另行报批。

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

更用功能及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 第二十八条收容教育所封闭区围墙高度宜为4.5m,半封闭区围 普或通透栅栏高度宜为2.5m。 第二十九条收容教育所封闭区内房屋建筑,宜采用低层或多层 建筑,并宜采用砌体或框架结构。 收容室底层地面宜用混凝土浇注。 第三十条收容教育所收容室层高宜为3.6m。 第三十一条收容教育所收容室内宜设置衣物柜、卫生盟洗及晾 衣设施,也可在收容教育区内集中设置公共卫生间、盟洗室及晾衣 间(场)。 第三十二条收容教育所各功能区建筑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3m; 收容教育区的管理通道净宽应为2.4m;通道外侧窗和收容室采光 窗均应设置金属防护栅栏,金属防护栅栏机械强度不应小于$18 圆钢,横向净距不应大于120mm,纵向净距不应大于400mm。 第三十三条收容教育所收容室门净高不应低于2.0m,净宽不应 小于1.1m,并宜采用金属门。 第三十四条收容教育所家属会见室宜按开放式管理的要求设 置,并设置会见座椅、候见席和卫生间;询问室应按单间设置NB/T 51048-2016 喷淋式矿井回风换热器,每间 使用面积宜为12m²。 第三十五条收容教育所民警食堂和被收容教育人员厨房餐厅应 分别设置。 第三十六条收容教育所应有专门的安防系统控制中心设备用 房,并符合防尘、防潮、防静电和吸声的要求;各功能区(含技能培 训场所)值班室和相关人员的办公室均应敷设监控技术和信息化

附录I收容教育所各类用房详表收容教育所各类用房详表编所型号项目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备注收容室VVVV接诊室包括观察室V及临时病房检查治疗室VV医护值班室V分区设置医疗用房化验室VVX光机室V消毒室V药房VV兼技能培训室,分区设置教室时可与餐厅合设图书阅览室V分区设置三教育用房电教室V分区设置心理咨询(矫治)室V管教(谈话)室VVV健身房V分区设置四文件活动用房小型所可与多功能活动室VV健身房合用包括操作间、库房、值班五劳动技能培训用房室、卫生间、广播室9.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收容教育所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HG∕T 20636.5-2017 化工装置自控专业设计管理规范 自控专业工程设计质量保证程序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项目组成 (20) 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23) 第四章 房屋建筑及用地指标 (24)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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