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26-2009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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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126-2009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建设标准.pdf

建标126—2009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建设标准

DB64/ 663-2010标准下载主编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9北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中、短波广播发射台 建设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 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 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组 织编制的。 本建设标准的目的是为提高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建设项目科 学决策和管理水平,规范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建设,合理确定建设 规模、项目构成、用地指标、建筑面积、设施及设备配备,充分发挥 投资效益,使中、短波广播发射台有效实现广播覆盖的作用。 本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以合法、科学为指导思想,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以及相关方针政策,遵循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 法,符合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定工作的相关规定。根据中、短波广 播发射台的使用功能,以满足广播覆盖需求、系统完整、技术合理、 控制投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做到因地制宜、可持续发展。在 确保满足任务需要的前提下,适当考虑经济发展的地域因素和发 射台远离城市的特殊因素,合理确定各个分项的规模,包括房屋建 筑、用地、配套设施等。本建设标准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调 查研究和充分讨论,标准中的数据通过实际测算和统计筛选获得, 衣据充分、内容翔实,结论适度,可以作为项目立项、设计、审批的 依据。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主要技术 设施设备、配套设施、建筑与建设用地、总体布局与建筑标准 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注意收集意见并及时反馈给主编部 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具体解释(地址:北京西城区南礼 土路13号,国家产播电影电视总局标准定额管理中心,邮编: 100045)

主编单位: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无线电台管理局 主要起草人:林长海 李国华 杨志刚 田 园 何红宇 向荣 包启顺 张俏梅 曹 毅 黄秋芳 宋占凯

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3 )第三章主要技术设施设备(5)第一节广播发射机及附属设备( 5 )第二节天线和馈线系统5)第三节节目源系统6)第四节自动化控制系统6)第五节主要维护仪器及维修机具7 )第四章配套设施(8)第一节(8)第二节给水排水(9 )第三节暖通与空调( 9 )第四节消防·(10)第五节安全防范(10)第六节通讯与网络(11)第七节防雷与接地(11)第八节围墙、大门、道路(11)第五章建筑与建设用地(12)第一节建设用地(12)第二节建筑分类(12)第三节建筑面积指标及房间面积分配(13)第六章总体布局与建筑标准(15)第一节总平面布置(15)第二节建筑标准(16)附录一主要维护仪器工具配备表(17)

附录三发射机房面积指标分配表 (19) 附录四名词解释 (21)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22) 附件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23)

第一条为规范中、短波广播发射台(以下简称发射台)的建设,提 高发射台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在保 障发射台技术功能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根 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建 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发射台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 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工程项目建设初步设计和审计、监督的尺 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以发射广播节目为任务的新建发射 台,改建和扩建发射台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发射台的建设应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广播电视的法律法 规,满足广播覆盖任务的需要,同时应结合国情考虑科学技术的进 步和发展,合理确定工程项目建设的规模和水平,做到安全适用, 设施完善、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适应发展。项目建设应科学规划、 次建成,一次建成确有困难的,应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五条发射台的建设应与广播电视技术发展相适应,充分应用 数字化、网络化和自动化技术,满足“安全播出”的要求,并考虑“无 人值班、有人留守”的发展需要。 第六条发射台的建设应在满足功能与技术需要的前提下,遵循 节约资源、降低能耗的原则,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新建发 射台应充分利用本地资源条件,合理确定配套设施;改、扩建发射 台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发射台建筑及各项服务设施配置应方便 发射台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 第七条发射台的建设应按现行国家要求进行必要的环境评估

建设项目应采取相应措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发射台的建设及工程投资应纳入城乡规划和固定资产投 资计划,统筹安排;发射台用地应纳人土地利用规划和行政划拨用 地范畴。 第九条发射台的建设除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广 播电影电视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等

建设项目应采取相应措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发射台的建设及工程投资应纳入城乡规划和固定资产投 资计划,统筹安排;发射台用地应纳人土地利用规划和行政划拨用 地范畴。 第九条发射台的建设除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广 播电影电视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等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十条发射台由场区、技术设施设备、配套设施三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发射台根据发射总功率和发射机数量.按表1分类

注:发射机数量不包含备机

第十二条发射台场区应包括技术区、综合业务区,生产辅助区, 有武警建制时还包括武警营房区。 技术区内包括天线场区(含馈线路由区)、技术用房建筑、附属 用房建筑。 综合业务区包括业务楼、技术培训和会议用房、车库、台区门 卫值班室,必要时设置岗亭。 生产辅助区包括值班员宿舍、职工食堂、台区变配电站、锅炉 房、水泵房及其他配套设施、职工健身场地及设施。 武警营房区包括营房、警卫食堂、训练场地及设施。 发射台内各建筑和设施在满足规划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应相

对集中,减少通路距离。 第十三条技术设施设备包括广播发射机及附属设备,天线和馈 线系统,节目源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 第十四条配套设施包括变配电、给水排水、暖通与空调、消防、安 全防范、环境保护、通讯与网络、防雷与接地、围墙、大门、道路、绿 化等

第三章主要技术设施设备

第一节广播发射机及附属设备

第一节广播发射机及附属设备

第十五条中波发射机和短波发射机的功率等级应根据发射任务 需要,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中波发射机功率为25kW及以下可考虑备机。同一机 房内短波发射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部同功率等级的备 机: 4部以上短波发射机; 4部短波发射机且工作时间大于64h/d; 4部以下短波发射机且单机工作时间大于18h/d。 有备份发射机的发射台,应在天线交换系统和节目源系统考 慧短波发射机之间的互相代播功能, 第十七条发射机的重要元器件、易损器件应有试运行备件。同 一型号的发射机4部及以下配备一套共用备件,4部以上配备两 套共用备件。 第十八条应配备必要的节目信号音频处理设备,包括音频处理 器(或均衡放大器)、音频切换设备等 第十九条应配备必要的射频配套设备,包括假负载、射频交换开 关、变换器(阻抗或平衡/非平衡)等。 第二十条应配备监听系统,设置信号检测点,配置相应的播出信 号监听、监看设备。

第二十一条中波天线的形式、结构类型、塔高、承载功率应根据 覆盖任务要求、频率规划、发射机功率及环境条件等因素,执行现 行国家标准《中波广播网覆盖技术》GB2017,通过电波计算确定。

覆盖任务要求、频率规划、发射机功率及环境条件等因素,执行现 行国家标准《中波广播网覆盖技术》GB2017,通过电波计算确定。

中波关线的调配网络根据中波天线的形式确定,按技术要求敷设 与中波天线相适应的地网。 第二十二条短波天线的形式、天线支持物高度、结构类型、承载 功率应根据覆盖任务要求、频率规划、发射机功率及环境条件等因 素,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短波广播网覆盖技术规定》GB11410,通 过电波计算确定。 第二十三条馈线形式应根据使用频率、功率及当地海拔、气象条 件确定。 第二十四条 当发射机与发射天线有交换连接需要时,应根据技 术需要和环境条件设置天线交换开关系统,

第二十五条发射台广播节目的信号源,应在卫星接收、光缆传 输、微波传输等多种传输方式中,选择两种以上(含两种)的传输系 统互为备份;当只选用同一种传输方式时,对于卫星接收应选择两 颗不同卫星上不同波段的信号,对于光缆线路和微波应选择两个 不同的路由。 第二十六条节目源系统应采用数字传输技术,根据节目源传输 方式,选择相应的终端设备。 第二十七条主、备用节目源应在传输末端配置切换设备,在其中 路节目源故障(不包括节目内容异常)时能自动切换投入使用, 并具有手动切换功能

第二十八条发射台应建设全台自动化控制系统,自动化系统应 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九条发射台自动化控制系统主要包括:运行调度管理、节 目源交换、发射机运行、天线交换、电力监控、播出监测等,各系统 应独立可靠运行 第三十条发射台自动化控制系统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远程访问及管理; 运行图自动接收、解析及管理; 各自动化系统根据运行图自动运行; 自动抄表、自动存储运行状态参数及操作日志记录等; 设备故障自动声光报警、故障部位显示、故障日志记录等; 播出情况统计、查询和报表等; 可靠的权限管理和系统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条发射台自动化系统网络设备应与国际互联网进行 理隔离,并充分考虑发射台的电磁环境,采用必要的抗电磁干扰打 施。 第五节 主要维护仪器及维修机具

第三十二条发射台应配备必要的维护、测试仪器、维修工具及工 程用车等GB 50485-2020-T 微灌工程技术标准.pdf,见附录一、附录二。

第三十三条发射台为一级负荷用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电源应 来自两个不同的区域变电站(发射总功率在50kW以下的发射台 可根据该地区供电情况确定)。其中应至少有一路外电为专用独 立电源,每路电源应满足发射台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当一路电 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应具有自动切入的功能。外电源自有 线路部分应具备抵御50年一遇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发射机总功率为50kW以下时,可采用380V低压 供电;发射机总功率为50kW~3000kW,宜采用10kV及以上等级 高压供电:发射机总功率大于3000kW宜采用35kV及以上等级 高压供电。因用电容量和供电线路超长造成外电线路电压降超过 10%时,宜提高外电电压等级 第三十五条发射台主变压器的容量应满足发射台全部负荷的用 电要求,根据外电质量确定主变压器形式。 第三十六条当输入电压在35kV及以上且给两个以上发射机房 供电时,宜设台区变电站。台区变电站电压等级不宜超过35kV。 台区变电站设置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室外安装变压器除 外)、控制室、值班室、维修室、库房等,并配置电力监控自动化 系统。 第三十七条机房变电站宜设置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室外安 装变压器除外)、控制室等,并配置电力监控自动化系统。采用 380V低压供电的发射台,设置低压配电室。 第三十八条发射台应配备UPS不间断电源作为发射台自动化 控制系统的保证电源。UPS不间断电源电池组供电时间不少于 30分钟。

第三十九条发射台的水源宜首选城市供水系统,其水量、水压应 满足发射台工艺、生活和消防等用水要求。 第四十条发射台采用自备水源时,宜设两个可靠的供水水源,水 质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当自备水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时,须设置水处理 设施。 第四十二条水源的水量、水压不满足发射台工艺、生活和消防 等用水要求时,应设贮水池、水塔、加压泵房或无塔供水设备 等设施。 第四十三条发射台内应设置开水、生活热水供应设施。 第四十四条发射台离城镇较近时,生活污水应经无害化处理后 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发射台远离城镇,无市政排水管网时,生活污 水应经无害化处理并达标后排人渗水井或附近水体。 第四十五条当生活排水的水质达不到城镇排水管道或接纳水体 的排放标准或当地有其他要求时,需经二级处理,达标后方能排 放。 第四十六条发射台离城镇较近时,雨水排人市政雨水管网;发射 台远离城镇,无市政雨水管网时,雨水可利用地形顺坡自然排放, 或结合地形利用排水沟排往附近水体,并具备抵御50年一遇洪涝 灾害的能力

第四十七条发射机室、控制室、节目交换室、弱电设备间应设置 采暖(采暖地区)、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其他附属房间按相关规范 设置。 第四十八条发射台主要技术用房的室内环境要求应符合表2的 规定

表2主要技术用房的室内环境要求表

第四十九条通风与空调系统的配置应充分结合当地的气象(候) 条件、建筑物特点及发射机冷却形式综合考虑节能措施。 第五十条进、排风口充分考虑防尘、防雨、防台风及防虫等措施 第五十一条采暖系统的形式、设备选择、热源类型应依据当地特 点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维护方便的原则确定。 第五十二条发射机冷却系统,采暖、通风与空调设备应采取消声 隔震措施。采暖锅炉的烟气排放应符合当地排放标准。

第五十三条发射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行业标准《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设置消 防设施。

DBJ 46-010-2020 海南省建设工程“绿岛杯”奖评选标准注:表中室内噪声指标仅为通风与空调系统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发射台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可包括:视频安防监控 系统、红外监控报警、门禁和巡更系统等。在安防值班室设置控制 台,采用多屏幕实时监控设备, 第五十五条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全天候监视台内技术设施的运行 和安全保卫情况,包括:机房内外、技术设备重要部位、变电站、天 线场区、库房、发射台出人口、发射台围墙以及重要部门等,系统应 具备远程控制功能、手动/自动录像功能、定时计划录像以及灵活 的变焦和图像切换功能。 第五十六条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对于四类发射台不超过80个布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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