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盐政办发[2019]63号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7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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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盐政办发[2019]63号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7日).pdf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盐政办发(2019)63号

政办发(2019)63号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盐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已经县十五届政 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DL/T 1918-2018 电力工程接地用铝铜合金技术条件,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11月27日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11月27日

海盐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

第一条为加强海盐县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建设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盐县各类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 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 规划、规划条件执行,详细规划中未予以明确的内容按规划条件 和本规定执行,规划条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规划条件为准。 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对用地和建设管理有 特殊要求的,详细规划可另行规定,但应专题论证说明,并随详 细规划一并报批。

用地红线后退一般道路控制表

用地红线后退一般道路控制表

注:穿镇公路的道路用地红线应符合公路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1退距按规划道路中心线控

2.与公路建控区适用标准相冲突的,按城乡规划规定执行。

用地红线后退重要河道规划蓝线控制表

注:其他河道用地红线后退不小于10米,涉及航道的用地红线加大后退至不小于15米。

用地红线后退轨道中心线控制表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 标应符合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相关规定,同时考虑对周边环境 的影响。 有机更新地块、房地产开发和重要地段的用地项目在出具规 划条件前,应对地块建筑高度、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指标进行研 究评估。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 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 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用地性质、城市风貌、设施配 套等因素综合分析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有机更新地块因确有实施困难,在满足消防、安全 和改善现有环境的前提下,与利害关系人协商一致,经公示无意 见后,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绿地率、停车位、建筑间距等可以按 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 第八条鼓励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 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依据总体规划编制地下 空间利用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空间资源保护、控制和开发利用的

第一节 建筑离界退让 第九条沿用地红线的建(构)筑物、设施,其退让用地红 线的距离(简称离界距离,下同)按以下规定控制,同时符合城

2.在建设工程地块前期研究评估时,基于对地块区位、相邻地块开发影响日照因素的论证,可调整建筑后退 的要求,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 3.沿城市干道及有景观风貌控制要求的高层工业、仓储建筑,离界距离按0.3H后退,且其最小值为10米,其 它侧按5米控制 4.城市道路转弯处建筑的离界距离,低层、多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增加2米,高层建筑主体增加5米: 5.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或其他规划控制线时32-个性与创造—中心区城市设计.pdf,按其中最大退让距离要求确定建筑离界距离,

(二)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 学校、农贸市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低层、多层建筑(含 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区域后退用地红 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三)小型配套公建(如水泵房、配电房、值班室、自行车 军且高度不大于6米)的离界距离不小于3米且不得小于围墙后退 距离; 工业仓储用地配套值班室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离界距 离不小于1米且不得小于围墙后退距离; (四)地下建筑物(包括平地下建筑物,下沉庭院、采光井 等)的离界距离,不小于3米; (五)建筑物附属的地下构筑物(如化粪池、净化池、地下 油罐、地下水池)离界距离的净距不小于2米:建筑物附属的地 下管线(与城市管线的连接管线除外)、管并、管沟等不得超围 墙; (六)无落地柱的建筑阳台、凸形封窗、踏步等突出部分在 后退距离的1/5内布置; (七)围墙的离界距离应不小于1米,相邻地块宜共用围墙: (八)当相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工程谋求上部或地下 空间的统一开发利用时,连接处可不受离界距离限制,各地块应 满足各自的技术经济指标及相关规范要求,具体由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根据建设情况核定。 第十条在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传统历史建筑保护区 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离 界距离应符合本规定及相关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架空电力线路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沿架空

GB3836.20-2010爆炸性环境第20部分-设备保护建筑后退架空电力线控制表

多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最小间距及山墙间

第十五条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直时: (一)南北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的建筑高度的 0.5倍,且最小值30米; (二)东西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的 0.4倍,且最小值24米。 第十六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 (一)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南侧的,其建 筑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30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东(西)侧的: 其建筑间距最小值24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低、多层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 间距按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控制,且其最小值15米。 第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 时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20米。 第十八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 最小值13米。 第十九条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教学楼、幼儿园及托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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