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20]1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15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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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20]1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15日).pdf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济政办发【2020】11号

圣区县人民政府GB50016-2014_标准下载,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试 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5日

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货市场,切实做 好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 办发【2017]73号)和我市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区(含济南高新区、市南 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下同)租 债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平阴县、商河县可按照本辖区住 房租赁市场发展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租赁 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办理租赁住房 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并依职责予以监管;各区政府(含代管 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 租赁住房建设。 第四条租赁住房建设按照政府指导、市场参与的原

则,各级政府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 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租赁住房建设,引导社会资本与国有 投融资平台合作建设租赁住房。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国土 空间规划以及不同区域住房租赁供需形势,编制租赁住房建 设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政府根 据年度计划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地块。

第二章土地供应及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条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对需 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实行应保尽保。 第七条租赁住房重点布局在产业聚集区、商业商务聚 集区、交通枢纽地区(含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高校、科研 园区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租赁住房需求集中的区 或;轨道交通沿线车辆基地上盖物业应配建不低于20%的 租赁住房。 第八条新建租赁住房可采取整地块规划、商品住房开 发项目配建以及工业(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等方式建 设。 第九条土地供应采取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两种方 式。整地块规划建设的租赁住房项目应在规划居住用地内选

古算,社区服务、文化教育等配套设施的人均配建标准原则 上不得低于同等规模普通商品住房标准,车位按照每百平方 米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1个的标准配套。相关配套设 施须与租赁住房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 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为便于管理和使用,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的 租赁住房应相对集中,以整幢为最小单位,并合理设置居住 及配套服务功能区。分期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其配建的 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纳入首期建设及交付。 第二十条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 户型设置原则上为90平方米、60平方米、35平方米。要合 理设置项自户型配比,35平方米左右的户型原则上应占项 目总套数的50%。

第二十一条办理租赁住房不动产登记应当以整栋楼为 最小单元:产权证书用途栏登记为城镇住宅用地(租赁住房 用地)/住宅(租赁住房)。 第二十二条租赁住房在自持年限内不得销售、转让及 拆分抵押,不得分割登记、分割抵押,相关限制性内容应在 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城中村改造保障用地 及自有土地上建设的租赁住房不得分割、转让,且不得调整

为普通商品房。城中村改造保障用地上建设的租赁住房产权 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二十三条租赁住房可整体用于抵押。抵押权实现 时,抵押物买受人须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确因企业 合并重组、股权转让、破产等特殊情形导致租赁住房产权发 生实际转移的,产权承接人须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买受人(承接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需携带市住 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备案材料。买受人(承接人)应继续 履行原土地出让合同、原监管协议,并在合同期内继续履行 相应住房租赁合同。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办理变更登记时,需经住房 城乡建设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整地块规划建设的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应 在建设完成后,组建或委托专业化运营单位对租赁住房实施 管理。除自有用地、城中村改造保障用地上建设的租赁住 房,整地块规划建设的租赁住房自持年限不得少于10年 自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起计算),自持期满后可通过补缴土地 出让金的方式调整为普通商品住房出售,具体办法另行制 定。 第二十六条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的租赁住房竣工验

收合格后,由市国有房屋租赁运营管理机构统一运营管理, 除保障特定入住条件的承租人外:其余房屋通过市场化运作 面向社会出租。 第二十七条工业项目配套的职工集体宿舍由工业(产 业)园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委托的专业化运营单位统一管理, 不得销售、“以租代售”或作为职工福利房。 第二十八条所有新建(配建)租赁住房应纳入市住房 租赁综合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并按照我市住房租赁企业登记 及合同网签备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第二十九条逐步建立租赁住房租金水平调查监测和定 期公布制度,提高租金透明度,为租赁当事人提供参考,引 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租金。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的租赁住 房,租金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所有新建(配建)租赁住房均不得“以租代 售”。运营单位不得一次性收取3个月(不含)以上租金, 收取押金金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不得以收取保证金等方 式变相出售。 第三十一条租赁住房运营单位除收取押金、租金、物 业管理费和其他使用房屋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外,不得以任何 名目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新建(配建)租赁住房的运营单位应便用 备案时提供的企业银行账户收取租金,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

JB/T 12162-2015标准下载部门对房源租金水平、租赁期限及经营状况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新建(配建)租赁住房按照“谁建设、谁 管理”原则,结合租赁住房规模、分布、承租人需求等情况 提供物业服务。 第三十四条整地块规划建设的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可由 运营单位自行提供,也可聘请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三十五条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的租赁住房,物业 服务由市国有房屋租赁运营管理机构提供或委托配建租赁住 房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商品房升发项自配建的租赁住房应预留满足租赁住房规 划要求的停车位,并优先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第三十六条工业项自配套的职工集体宿舍,由园区物 业服务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性服务企业结合工业(产业)园 区企业员工职住需求提供物业服务。 第三十七条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由承租人承担:物业 服务收费标准与服务标准相对应,在租赁住房合同中具体约 定。物业服务企业应与租赁住房运营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协 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合同 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健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第四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市级投 融资平台、市国有房屋租赁运营管理机构建设、运营的租赁 住房实施监督管理;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 区级投融资平台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运营的租赁住房、工 业项目配套职工集体宿舍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济政发【2019]12号)相关规定 实施建设并验收,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流程监管。 第四十二条存在下列行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 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记入信用档案,并会同相关部 门采取追缴奖补资金、缴纳违约金、收回土地、限制网签等 措施,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约定的;

2.不配建或少配建的; 3.不按规定时间和进度建设租赁住房的; 4.不移交或少移交租赁住房的; 5.不按规定标准装修的; 6.“以租代售”的; 7.未到合同约定自持年限擅自售房的; 8.其他违反国家、省相关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 期至2022年6月14日。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 期至2022年6月14日。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监 委,济南警备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5日印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监 委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部分 2016版,济南警备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5日印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监 委,济南警备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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