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 5093.2-2017-T 灯杆 第2部分:钢质灯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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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5093.2-2017-T 灯杆 第2部分:钢质灯杆.pdf

灯杆 第2部分:钢质灯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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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QB/T5093《灯杆》为系列标准桁架中零杆的快速判断方法.pdf,分如下几部分: 第1部分:一般要求; 第2部分:钢质灯杆。 本部分为QB/T5093的第2部分。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灯具分技术委员会(SAC/TC224/SC2)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照明电器协会、江苏省道路照明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时代之光 照明电器检测有限公司、龙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燎原灯具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航百慕新材料技 术有限公司、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邓茂林、沙飞兵、虞再道、谢河、罗秀国、颜超、刘升平、周建伟、施晓红、 陈超中。 本部分为首次发布。

灯杆第2部分:钢质灯杆

本部分规定了钢质灯杆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 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高度不超过20m,垂直于安装面安装的顶式安装灯杆和悬臂安装灯杆。 本部分不涉及车辆冲击下的被动安全性,被动安全性的相关要求可见EN12767

5. 1. 1一般要求

应符合QB/T5093.1一2017中4.1的要求

灯杆壁厚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用板材加工成形的灯杆,其厚度公差应符合GB/T7 若材料的厚度公差受到制造工艺的影响,制造商应给予说明。 合格性通过制造商提供材料证明文件或测量检验。

应符合QB/T5093.12017中4.2的要求

应符合QB/T5093.1一2017中4.3的要求。

5.4.1检修门耐冲击性能

应符合OB/T5093.12017中4.4的要求。

5.4.2灯杆耐冲击性能

灯杆应具有GB/T20138中规定的IK08冲击保护类别。 试验应在试样上进行,试样的末端至少高于和低于检修门0.3m,试验时门关闭。 试验设备应为冲击摆锤或垂直自由落体锤。 冲击次数应为5次,并且冲击应作用在门一半高度位置的圆周上。对于圆形灯杆,冲击应作用在除 门以外的剩余圆周的等距点。对于正八边形灯杆,冲击应作用在除门以外的每个相邻表面。 试验后,用轮廓量规测量时,应无深度大于3mm的凹痕。 试验可验证具有相同壁厚和材料强度、外径(或平面尺寸)小于或等于受试产品直径的产品。 注1:门一半高度截面的形状、尺寸、厚度及材料决定了灯杆的耐冲击性能。 注2:以上规定也适用于除圆形或正八边形外的截面。

5.6 强度设计和校核

5. 7. 1管理要求

5. 7. 2 外观质量

焊接表面不应有影响强度的裂纹、夹渣、焊瘤、烧穿、未溶合、弧坑和针状气孔, 断等缺陷。 合格性通过目视检查。

灯杆的焊接质量应满足I级要求,焊缝应无裂纹、未熔合、未焊透和条形缺陷。 合格性通过JB/T4730.2来检验。

5. 8. 1一般要求

灯杆外表面应具有良好的耐腐蚀 应采用5.8.2规定的或更优的防腐蚀措施。

5. 8. 2防腐蚀措施

钢质灯杆防腐蚀措施的要求如下: a) 热浸锌工艺。表面应均匀、光滑、无毛刺,当灯杆壁厚大于或等于3mm且小于6mm时,其 热浸锌层厚度不应小于70umJT/T 1180.12-2018标准下载,当灯杆壁厚大于或等于6mm时,其热浸锌层厚度不应小于 85um; b 热浸铝工艺。表面应完好连续,不应出现漏渗,热浸铝层厚度不应小于80um,涂覆量不应小 于180g/m²; 喷漆工艺。表面应光滑均匀,不应有金属外露或有挂漆及皱褶等现象,油漆完成后的总厚度不 应小于125μm; d) 喷塑工艺。表面应平整光洁,应采用防紫外线塑粉,涂层的厚度不应小于60μm; e 采用其他防护方式,其涂层厚度不应小于40um

合格性通过以下试验来检验。试验可在与灯杆同时进行防腐蚀处理的同材质样板上进行: 涂层厚度一般使用无损测厚仪来检验。对于采用多种工艺复合的情况,应使用显微镜测厚法检 验或由供应商提供各个镀层的检验单。 6 对于采用5.8.2a)~d)防腐蚀措施的,样板应能经受GB/T2423.17规定的48h盐雾试验。对于 采用5.8.2e)防腐蚀措施的,样板应能经受GB/T2423.17规定的480h盐雾试验。试验后不应 出现任何损坏、锈蚀、点蚀或腐蚀(涂层损坏除外)的迹象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6.2.1出厂检验项目见表1,其中尺寸及公差只做标称高度、检修门、法兰板、金属灯杆横截面尺寸 公差和壁厚5个项目,耐腐蚀按5.8.3a)进行。 6.2.2对于结构和接地端子,应对每个灯杆进行检查。 6.2.3对于尺寸及公差和耐腐蚀,应按批次抽检。同材料、同工艺、同设备、同规格的灯杆作为一个 受检批。抽样方法按照GB/T2828.4进行,LOR水平0.DOL取10 即抽样方案为(50)

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试验: a) 新产品定型时; b) 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 设计、工艺和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性能时; d) 出厂检测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检测结果相比有较大差距时; e 管理部门提出设备符合性检验要求时。 6.3.2制造商应提供1个样品及相应材料试样,用于型式试验,试验样品的安排和试验项目见表1。 型式试验中若有不合格项目,应经调整、修正后对不合格项目及其相关项目重新进行检测,全部项 目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型式试验合格

CJ/T 264-2018标准下载表1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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