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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台政办发[2018]58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9日).pdf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已经 市政府同意DB44/T 2129-2018 室内用净味溶剂型聚氨酯类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pdf,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台 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浙江省有关技术 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立地 式农民建房另行规定。 第三条在台州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 外,尚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台州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度的1.15倍,旧区改建项自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2.当遮挡建筑方位偏东或者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按照表1换算。
2.上为正南向居任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未) 3.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板式居住建筑之间, (二)点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不小于该 点式高层建筑高度的0.7倍,且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目照间 距不得小于28米。 (三)低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最小日照间距不得小于 13米:多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最小日照间距不得小于18 米。 (四)高层、超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 时的最小日照间距大于80米时,在满足日照分析要求的条件下, 可按80米控制。 (五)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等无日照要求的用房,其 日照间距按照下列标准控制: 1.当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时,日照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无 日照要求的高度。 2.当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点式高层建筑、板式高层建筑或
者超高层建筑时,日照间距计算可扣除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商 店等无日照要求用房的建筑高度(按无日照要求用房的层高计 算)。 3.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的场地标高高差大于等于0.6米 时,日照间距高度应计算场地高差。 第九条低层、多层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 的间距按照《低层、多层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不包括老 年人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见附件3)的标准控制, 高层、超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高层、超 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见附件4)的标准 控制。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被遮挡居住建筑下 部的无日照要求用房高度。 第十条居住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与低层建筑之间、低层与多层建筑之间、多层建 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得小于6米。 (二)高层、超高层建筑与各种层数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 得小于13米。 第十一条高层、超高层建筑(或相应高度其他工程、山体 等的日照计算范围内)与处于其日照遮挡客体范围内的居住、文 教、卫生类建筑应满足日照分析要求。 第十二条低层、多层建筑与被遮挡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医 院病房楼、休(疗)养院寝室、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寝室
的建筑照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南北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5 吾(在旧区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当建筑朝向偏东或 者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照表1换算。 (二)其他布置形式按照居住建筑日照间距规定的1.3倍控 制。 (三)最小间距、侧向间距按照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要求 控制。 第十三条低、多层居住建筑同北侧低、多层非居住建筑的 间距不得小于10米;低、多层居住建筑同北侧高层、超高层非居 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13来;高层、超高层居住建筑同北侧低 多层非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3米;高层、超高层居住建筑同北 侧高层、超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 第十四条建筑日照间距计算。 (一)居住建筑凸阳台连续长度不超过12米或累计总长度 (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 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70%的(含70%),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 外墙计算;累计超过70%或连续长度超过12米的,应以凸阳台 外缘计算建筑间距,凹阳台按照凹阳台外墙边计算。 (二)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2.8米宽(轴线尺寸)的凸出部 分(如楼梯间),凸出长度不超过1.2米(轴线尺寸),且凸出 部分宽度之和不超过整幢建筑长度的1/5,可不计入建筑日照间
距。如有凸出宽度不超过2.8米(轴线尺寸),但凸出超过1.2 米(轴线尺寸)时,按照1/2计算;凸出宽度大于2.8米(轴线 尺寸),按照凸出最外边缘计算。 (三)有挑檐建筑物,按照遮挡建筑北侧挑檐外边线到被遮 挡建筑外墙边计算。 (四)突出屋面或者墙体的通凤道、烟窗、空调隔板、透空 装饰构件等附属设施和通信设施、空调冷却塔等设备不计入间距
第十五条建筑物退让基地边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 铁路、轨道交通、电力线路、地下管线的距离,除符合消防、环 呆、防灾和交通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已批准的详 细规划和本章规定。 第十六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布置的各类建筑,其离边界距离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多层建筑后退基地东、西边界不小于3米,后 退基地南边界不小于5米;高层建筑后退东、西、南边界均不小 于7米;超高层建筑后退各边界不小于10米。 (二)当基地北侧界外为未建设的规划居住、文教、卫生类 日照分析对象用地时,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的距离不小于日照间 距的1/2;当基地北侧界外为未建设的规划居住、文教、卫生类 日照分析对象用地与基地相隔一条城市道路时,板式高层建筑后
退基地北侧城市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日照间距的1/2 (三)当基地北侧界外为已建设的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 分析对象和非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用地时,低层、 多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小于5米,高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 不小于7米,超高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小于10米。 (四)当基地界外为河道、绿化、高压走廊、历史街区等特 殊建筑物时,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 定。 (五)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本规定。因基地条 牛限制不能符合时,须与相邻地块产权人签订协议并经市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有关规范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建 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 (六)相邻地块建设项目地上建筑联体建造的,联建部分可 不退让边界,但各地块应满足各自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其他相关规 范要求。 第十七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 后退距离应当视规划道路的红线宽度、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确定。视距三角形的后退,宽路窄路相交的交义口按照窄路控制 (窄路宽度为26米及以下),宽路与宽路相交的交义口按照较宽 路控制,具体按照表2执行,
表2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表
第十八条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 馆、展馆、大型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及对周边道路交通 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建筑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距 离除符合表2规定外,最小不小于20米,并应当留足地面停车泊 位、回车场地和人流集散广场。 第十九条沿城市高架快速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30米,其沿高 架道路匝道边缘线的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条市域铁路地上段和地下段两侧新改建、扩建建筑 物,其后退距离应符合《台州市市域铁路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同时满足环评、消防、结构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有轨电车两侧新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距 离参照《台州市市域铁路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台州中心城区范围内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 建的建筑物,经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照本章第
干七条执行。 台州中心城区范围外,在公路两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建 筑控制区: (一)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外两侧不小于30米。 (二)国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20米。 (三)省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15米。 (四)县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10米。 (五)乡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5米。 (六)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不少于50米。 (七)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控制区须依照国 家规定满足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又的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后退各类边线,以建筑物最突出的外墙 边线为准。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或者基地边界留出的空地用于绿 化及敷设工程管线,不得建造建筑物。地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 基地边界大于等于5米时,充许阳台(不包括封闭阳台)、雨篷 檐口、台阶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1/6的范围内安排。 第二十四条围墙、门卫室、机械停车设施的退界距离按照 下列标准控制: (一)商业、酒店、文化体育、商务办公、交通枢纽等对公众 开放的公共设施周边,沿城市道路一侧不得设置围墙;公共建筑因 涉及保密、安防、环保等特殊要求沿城市道路确需修建围墙的,宜 采用透空式,围墙立面应进行美化设计,
(二)住宅小区应采用通透式围墙,且通透率不得小于50%。 围墙后退范围内为面向公众开放的绿地。 (三)围墙外缘线后退红线宽度42米以上城市道路红线不 少于3米,后退红线宽度26米至42米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 后退红线宽度26米以下城市道路不少于1米。围墙基础不得逾越 规划建设用地红线。 围墙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围墙中心线与用地线吻合。 (四)门卫室建筑高度小于5米,且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 建筑后退可按围墙后退距离控制;门卫室建筑高度大于5米,或建 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按建筑后退距离控制。大门后退距离可按 围墙后退距离控制。门卫室的基础不得逾越规划建设用地界线。高 度不超过5米的机械停车设施退让围墙不少于1.5米;高度超过5 米的机械停车设施按建筑后退距离控制
第二十五条地下建(构)筑物的退界距离按照下列标准控 制:地下建(构)筑物后退规划建设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宜小于 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 音,且不小于5米;若按上述规定,后退规划建设用地界线距离 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 应的技术论证,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 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线,
第二十六条相邻新建高层、超高层建筑地下室设置连接通 道的,通道净宽不小于6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由相关建设 单位协商落实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因交通需要预留地下通道的,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地下通道的净宽不得小于6米,净高不得小于2.8米 通道顶部覆土厚度不得小于1.5米并满足管线布设的要求。 (二)地下通道露出地面的结构外边缘与相邻底层建筑外边 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米。不能满足的,应当专题论证,并征 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三)用地条件受限的,地下通道可以超出用地红线布置。 (四)鼓励地下通道、轨道车站通道与建筑合理连接。 第二十八条相邻地块建设项目协商地下室联体建造的,可 不按上述要求控制连接处退界距离,但应满足其他相关规范的要 求。 第二十九条利用代征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由建设单位 投资建设地下停车场应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并可计入建设项 自的停车泊位指标。 第三十条除停车、人防、公共配套设施外,设置地下商业 文娱等功能应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YBT 4699-2019 钢铁企业综合废水深度处理技术规范.pdf,该部分的商业、文娱等地 下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设置商业、文娱等功能时,需按实 际使用功能配建停车位。
第三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日照、建筑 间距、消防等方面规范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 其他无线申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 物,其建筑总高度(算至最高点,包括天线、避雷针等构件)应 当符合净空要求。 第三十三条在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周 围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建 筑总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 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在山体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建筑 高度应当符合相应地段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若无城市设计, 应当进行视线景观分析,根据山体高度合理确定建筑物控制高度: 山体上部1/3宜在城市主要视点的可视范围内。 第三十五条在计算建筑日照间距时,建筑高度按照下列规 定计算: (一)平屋面建筑:室外地坪至屋顶女儿墙顶的高度。 (二)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等于35°时,高度算至檐 口;屋面坡度大于35°时,屋脊线平行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屋脊线: 屋脊线垂直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山墙斜坡的中点
(三)水箱、楼梯间、电梯间、设备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用 房,其高度在6米以下,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 积1/5的,不计入建筑高度。玻璃栏杆和镂空率大于60%的栏杆 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四)有建筑限高要求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 全保密等),按照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 (五)建筑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自地块内各建筑主楼对 应的室外地坪加权平均值计算建筑高度。 (六)特殊地形建筑空间,当计入地上建筑面积时,计算整 冻建筑高度不得扣除该建筑空间的建筑高度;当不计入地上建筑 面积时,计算整栋建筑高度可以扣除该建筑空间的建筑高度,
第三十六条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应当按照《台 州市城市绿线规划》进行规划、建设。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表3规定
表 3 台州市区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
备注:1.旧区改建项目可酌情降低3~5个百分点,旧区改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25%。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上述标准进行配建的地块,可酌情降低标准,并在控制 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需要配建的绿地率指标下限。 2.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铁路、船舶设备制造业等行业有特殊要求的,绿地 率按其行业要求执行
(包括公众不可进入的下沉式庭院)内的绿地不计入该工程绿地 率。 除上述联排排屋外,其余住宅建设项自底层不得设置围挡 (包括公众不可进入的下沉式庭院),绿地应向小区公众开放。 第三十九条建设用地面积5公顷以上的住宅小区,应设置 集中绿地,集中绿地设置要求应满足每边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 不小于400平方米和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目照阴 影线范围之外的日照环境要求。 集中绿地内的景观水体、园路和园林铺装可计入绿地面积DZ/T 0355-2020 气举反循环钻探规程.pdf, 但铺装及水系面积应小于30%。集中绿地内要求设置一定的休憩 设施。
第八章建设工程停车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