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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08-2340-202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标准.pdf至少与2茶高速公路集疏运通道衔接;大型集装箱枢纽、以大宗 货物为主的货运枢纽应设置铁路集疏运通道。 3运输线路固定的气体、液化燃料和液化化工制品,运量大 于50万t/年时,应采用管道集疏运交通方式,管道不得通过居民 住宅区和人流集中区域。 4城市货运枢纽应靠近高速公路(或其他高等级公路) 通道。 6.2.3地区性货运中心的交通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开展项目对区域内各类交通设施的供应与需求的影响 分析,评价其对周围交通环境的影响,并对交通规划方案进行评 价和检验。 2应按交通影响评价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提出减小建设 项目对周围道路交通影响的改进方案猎施,处理好建设项目内 部交通与外部交通的衔接,提出相应的交通管理措施。 3应规划满足人驻企业活勃所需配套道路系统,配套道路 应纳人城市道路系统统一规划。 城市内部货运交通 6.3.1城市内部货运交通应包括城市内部的生产性货运交通与 生活性货运交通。城市内部的生活性货运交通应包括城市应急、 救援品储备中心以及城市内部生活性货运交通集散点及城市货 运配送网络。货物流通中心用地总面积不宜大于城市规划用地 总面积的2%。 6.3.2城市内部生产性货物集聚区域宜设置城市内部生产性货运 中心,选址与规模应按照生产组织特征、货物属性、货运量确定。选 址宜依托工业用地或仓储物流用地设置,生产性货物流通中心应与 工业区结合,服务半径宜为3km~4km。其用地规模应根据储运 货物的工作量计管确定,或宜按每处6万m²~10万㎡²估算
1应开展项自对区域内各类交通设施的供应与需求的影响 分析,评价其对周围交通环境的影响,并对交通规划方案进行评 价和检验。 2应按交通影响评价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提出减小建设 目对周围道路交通影响的改进方案猎施,处理好建设项目内 部交通与外部交通的衔接,提出相位的交通管理措施。 3应规划满足人驻企业活勃所需配套道路系统,配套道路
应纳人城市道路系统统一 城市内部货运交通 6.3.1城市内部货运交通应包括城市内部的生产性货运交通与 生活性货运交通。城市内部的生活性货运交通应包括城市应急、 救援品储备中心以及城市内部生活性货运交通集散点及城市货 运配送网络。货物流通中心用地总面积不宜大于城市规划用地 总面积的2%。 6.3.2城市内部生产性货物集聚区域宜设置城市内部生产性货运 中心,选址与规模应按照生产组织特征、货物属性、货运量确定。选 址宜依托工业用地或仓储物流用地设置,生产性货物流通中心应与 工业区结合,服务半径宜为3km~4km。其用地规模应根据储运 货物的工作量计算确定,或宜按每处6万m²~10万m²估算
6.3.3城市内部生活性货物集散点应具备与城市对外货运枢纽 更捷连接的设施条件,并宜临近社区商业中心分散布局。生活性 货物流通中心的用地规模应根据其服务的人口数量计算确定,每 处用地面积不宜大于5万m,服务半径宜为2km~3km。 5.3.4城市内部生产性货运中心、生活性货物集散点不宜设置在 主宅用地内。 X 6.3.5城市内部货运交通的道路规划设计应满足车辆出人及安 全行驶的需要,并符合国家道路规划设计标准,宜满足进出主要 车型车辆的作业需要, 6.3.6城市内部生产性货运中心、生活性货物集散点宜根据需要 规划车辆停车场,应方便货物的装卸作业,满足进出的主要车型 车辆的停放要求
6.4.1货运道路应能满足城市货运交通的要求以及特殊运输、救 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邦与货运流尚相结合。 6.4.2当城市道路高峰小时资运交通量大于600辆标准货车 或每天货运交通大于5000辆标准货车时,应设置货运专用车 道DB63/T 1769-2019 青海省绿色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货系换算系数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4的规定。 6.4.3货运专用车道应满足特大货物运输的要求。 6.4大、中城市的重要货源点与集散点之间应有便捷的货运 通道
7.1.1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符合城市的空间组织和交通特征,按 照城市总体发展目标,坚持“绿色、协调、生态”的发展理念,满足 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 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茶 7.1.2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 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交通分道的要求。 7.1.3道路网络布局和道路空间分配应体现“公交优先”“以人为 本”的理念,并与城市交通发展目标相致。 7.1.4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城市道路交通与综合交通枢纽 的顺畅衔接,并加强城市道路导道交通的衔接。 7.1.5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体现城市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保护和 延续历史城区的道路格局,反映城市风貌;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 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 要 .6城市道路分级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级, 不同城市区域应根据规模、空间形态和城市活动特征等因素确定 城市道路类别的构成,
7.2道路网规划布局
道路网布局应符合城市空间布局、地形以
征,并能适应城市空间发展的需要。 7.2.2城市道路网规划应在继承既有道路系统布局特征的基础 上,综合考愿城市空间布局的发展与控制要求、开发密度分区、用 地性质、客货交通流量流向、对外交通,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 和气候环境等因地制宜地确定。 7.2.3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根据土地使用、客货交通源秋 集散点的分布、交通流量流向,并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 布局和原有道路系统因地制宜地确定。 7.2.4城市道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表7.2的规定。 土地开发的容积率应与交通网的运输能力和道路网的通行能力 相协调。规划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 15%~24%,且人均道路面积不应小于12个m
表7.2.4城市道路网观划指标
7.2.5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道路系统应相互连通,方便 出行者多样化的路径选择;不同城市功能地区的集散道路与地方
性道路(包括承担城市交通功能的非公有支路)布局应符合不同 成市功能地区的地方性活动特征,其密度应结合用地功能和开发 强度综合确定,以满足开放便捷、各具特色的街区建设要求。 7.2.6城市主城区应布局外环路,应以快速路或高速公路为主, 为城市过境交通提供绕行服务:功能集中、相对独立、远离主城区 的新城外围宜根据用地形态布局环路,分流通过性交通,环路建 设标准不应低于环路内高等级道路的标准,并应与主城区放射线 快速道路衔接良好,形成网络体系。
7.2.7主城区主要对外方向不应少于2条城市快速路或主干路
7.2.8河网密布区域,城市道路网规划成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道布置,跨越通航河道的桥梁应 满足桥下通航净空要求并应与滨河路的交叉口相协调。 2城市桥梁的车行道秘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两端道路的车 行道和人行道宽度。 7.2.9城市交叉尺密依据相交道路交通量与构成特征,满足公共 交通、行人和非动车通行安全、方便的要求,科学确定交叉口形 式。在没有交通需求预测的情况下,交叉口的形式应符合现行国
7.3.1道路建筑限界儿何形状应为道路上净高和净宽边界线组 成的空间界线。顶角宽度不应大于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的侧 向净宽。
7.3.2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
7.3.3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7.3.3的规定
表7.3.3道路最小净高(m
注:带*号为地下道路条件受限时最小值
7.3.4主城区外围的快速路、主干路的机动车道最小净高宜根据 首路网交通管理措施采用5.0m。当城市道路与公路或相邻道路 之间的净高不一致时,应做到净高的衔接过渡,并应设置必要的 指示、诱导标志及建筑限界防撞等设施。
1主城区内部应设置筷速路,主城区和新城之间宜设置快 速路,新城之间及内部设置快速路:快速路沿线宜设置辅路,辅 路等级不应低于次路,快速路与辅路间应采用匝道连接。 2快速路车道数宜采用双向4车道、6车道、8车道,车道宽 度按设计速度及车型宜采用3.50m或3.75m。 立体交叉形式。 Y桥或地下通道, 7.3.7主干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干路应在城市道路网中起骨架作用,主城区、新城内部 及之间,应设置主干路;新市镇内部及之间宜设置主干路。 2主干路两侧不宜修建过多的车辆出人口,不宜设置吸弓 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出入口:沿线宜设置公共交通站点
3主干路车道数宜采用双向4车道、6车道、8车道,主干路 上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主干路应设置中央分隔带, 条件受限时,可设置中央隔离护栏;当交通流存在明显潮汐现象 时,可在部分路段或交叉口设置可变车道。 4主十路与其他道路相交,相交道路等级为主十路或交通 量较大的次干路时,应对交叉口进行渠化展宽,其他情形宜对交 口进行渠化展宽。 7.3.8次干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次干路应配合主干路组成城市干路网,联系区域内各组 团和集散交通。 2次干路兼有服务功能,可在两侧布置量公共建筑出人 口,可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和出租车 服务站。 3次干路车道数宜采用双车道、4车道,可采用双向 6车道。
1支路应以服务奶能为主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市 中心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交设施用地等内部道路相连接。 2支路应满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同时行驶的要求;支路车 道数宜采用双向2车道、4车道;当道路较窄、路网较密时,可采用 单向行驶的交通管理,且单行道宜成对布置。 73.道路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动车通行及无障碍设施布置的规定。 2应结合用地中的控制高程、沿线地形地物、架空线净空要 求、地下管线、地质和水文条件等综合考虑。 3应与道路两侧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相结合,有利于道路 两侧建设用地的排水及出入口交通联系。 4道路跨越江河、湖泊时道路竖向规划应满足通航、防洪
争高要求;若桥头有横向相交道路时,应满足交叉口通行要求;道 路与道路、铁路轨道及其他设施立体交叉时,应满足相关净高 要求。 5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纵断面布置应满足现行上海市工 程建设规范《城市道路设计规程》DGJ08一2106的相关规定。 7.3.11城市道路规划应与城市防灾规划相结合,应保证震后城 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担城市防灾救援通道的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两侧的 2快速路车行道下不得布设纵向地下管线设施,横穿快速 路的地下管线设施应将检查井设置在车行道路面以外。 3道路沿线宜设置小广场和空地,并应结合道路两侧的绿 地规划疏散避难用地。
1应在保证交通功能的前提下布置道路绿化;道路绿化应 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不得选入交叉口视距三角形,不 得干扰标志标线、遮挡信号灯及道路照明等,不得影响驾驶员的 行车安全。 2主、次午路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得布置成开放 式绿地。 设置 3.13道路绿化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条道路的绿化宜有统一的景观风格,不同路段的绿 化形式可有所变化。 2快速路绿化应选择使用寿命长、易于养护管理的绿化种 类,并应保持整体协调的线形,减少细部和枝节,避免分散驾驶员 的注意力。 3主干路绿化应体现城市道路绿化景观风貌
7.4.1城市道路交叉应分为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两类。应根据
7.4.1城市道路交义应分为平面交义和立体交叉两类。应根据 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交叉口周围用 地的性质确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城市道路交叉口的 选型应符合表7.4.1的规定。
表7.4.1城市道路交叉口选型
7.4.2平面交叉口按交通组终及管理方式分类,分为信号控制
A类信号控制交叉口 平类:交通信号控制,进、出口道展宽交叉口; 平B1类:干路中心隔离封闭、支路只准右转通行的交叉口; 平B2类: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管制交叉口; 平B3类:全无管制交叉口。 3C类:环形交叉口 平C类:环形交叉口。 7.4.3平面交叉口的选型应符合表7.4.3的规定
表7.4.3平面交叉口选型
注:主十路与主十路相交,经交通预测分析,要设 选用,
7.4.4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应满足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 要求,安全停车视距不得小于表7.4.4的规定。,亿
7.4.4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应满足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 要求,安全停车视距不得小于表7.4.4的规定。A,亿
表7.4.4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全停车视距
7.4.5平面交叉口进内道红线展施、车道宽度、展宽段及渐变段
1新建、改建交叉口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应根据道路 等级、车道数及交通量来确定。 2进出口道部位机动车道总宽度大于16m时,规划人行 过街横道应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必须 在进口道展宽的基础上再增加2m。 3新建交叉口进口道每条机动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0m; 改建与治理交叉口,当建设用地受到限制时,每条机动车进口车 道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8m,公交及大型车辆进口道最小宽度 不宜小于3.0m;交叉口范围内可不设路缘带。 4新建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的长度应符 合表 7.4.5 的规定,
4.5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的长月
注:进口道规划设置公交港湾停靠站时,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还应加上公交港湾 停靠站所需的长度。
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 小于20m。 7.4.7新建道路交通网规划,干路交复口不应出现超过4条进 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交角 不宜小于70°,地形案件特殊困雅时,不应小于45°。当有多路相 交时,宜先将2案道路汇合后,再形成正常交叉口。 7.4.8地块及建筑物机动车出人口不得设在交叉口范围内。主 干路上出X口距上游交叉口不得小于50m,距下游交叉口不得小 ,受口不应小于50m。支路上出人口距与主干路相交的交叉口 Y不应小于50m,距与次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30m,距与支 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20m。 7.4.9环形交叉口不宜用于交通量超过2700pcu/h的相交干 路,可在交通量不大的生活性支路上选用。环形交叉口上的任 交织段上,交通量超过1500pcu/h时,应改建交叉口,或增加交 通信号控制
7.4.10常规环形交叉口中心岛的形状宜用圆形、椭圆形、圆角菱 形。中心岛曲线半径宜为15m~20m。环岛车道数不宜少于 3条,小环岛交叉口可为1条~2条。 7.4.11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用地指标宜符合表7.4.11的规定。
表7.4.11平面交叉口规划用地指标
7.4.14立体交叉口选型应综合考虑交叉口在道路网中的地位、 作用、相交道路的等级,结合交通需求和控制条件等因素,应符合 表7.4.14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体交叉口的形式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质条件、用地范围、 周围建筑及设施分布现状等,合理利用地形,占地面积少,做到工 程技术、经济、环境三者协调统一。 X 2应处理好主要交通流向与次要交通流向的关系,交通主 流方向线形应简捷,少爬坡和少绕行。
表7.4.14立体交叉口选型
7.4.15立交范围内快速路主路基本车道数应与路段基本车道数 连续致,匝道车道数应根据匝道交通量确定,进出口前后应保 持至道数平衡(图7.4.15),应按式(7.4.15)计算
图7.4.15分、合流处的车道数平衡
式中:Nc一一分流前或合流后的主线车道数; VF一一分流后或合流前的主线车道数; NE一匝道车道数。 7.4.16路段设有慢行系统时,立交范围内慢行系统应连续,宜采 用机非分行形式,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X 7.5道路衔接规划 7.5.1主城区与新城对外主要公路应与城市于路及快速路顺畅 衔接,新市镇对外主要公路宜与次干路及土等级道路衔接;城 市道路与公路衔接时,若有一方为封网路权道路,应采用立体交 叉;支路不宜直接与干线公路衔接 7.5.2设有轨道站点区域应充分考虑轨道交通和地面公共交通、 慢行交通之间的换乘要求,与轨道换乘枢纽之间衔接的次干路及 支路应充分考虑地公交和慢行通需求,合理布设道路横断 面、行人过街设施公交站点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设施等。 7.5.3在轨道站点周边设置P十R时,采取沿轨道站台两侧布置 P十R的模式环形放射式道路网宜考虑在城市主要出人口呈分 散环状布置P十R;棋盘式道路网宜沿城市伸展轴或者是在原有 的公交干线上布置P+R。
7.6.1街道是指在城市范围内,全路或大部分地段两侧建有各式 建筑物,设有人行道和各种公用设施的道路。街道除了交通功能 外,强调空间界面围合,功能更加多样,满足慢行需求。 7.6.2综合考虑沿街活动、街道空间景观特征和交通功能等因
系,可将街道分为商业街道、生活服务街道、景观休闲街道、交通 型街道和综合型街道五大类型。 7.6.3对人行道进行分区设计,划分为设施带、步行通行区和建 筑前区。其中步行通行区是供行人通行的有效通行空间,针对不 司情况给出其宽度推荐值,如人流量较大的主要商业街及轨交站 点出人口周边,建议保证5m以上的步行通行区宽度,并考虑非 机动车停放区、公共自行车租赁点服务停放
表7.6.3步行通行区宽度推荐值
7.6.4街道规划中应将行安全置手优先级首位,在商业街道、 生活服务街道、景观休闲街道采用较小的路缘石转弯半径,以缩 短行人过街距离,导机动车转减速。缘石转弯半径以8m~ 10m为主,极限小于5m。从土地集约开发利用的角度,推荐 使用较小的造路红线模数及交叉口转角圆曲线半径,推荐交叉口 转角圆线半径采用15m~20m。
8.1.1城市客运枢纽的选址应符合城市空间布局与用地规划,并 与城市客运走廊、城市发展方向、主要城市中心及各类服务设施 用地等紧密结合。 8.1.2城市客运枢纽倡导立体综合开发,分利用地下空间,集 约枢纽用地, 8.1.3城市客运枢纽的不同功能凌通方式、相互间的客流换乘 服务设施应通过共享或合并设置,合理利用空间,实现一体化
布局。 8.2 客运枢纽类别 8.2.1城市馨运枢纽按其承担的交通功能、客流特征和组织形 式,应分为综合客运枢纽和公共交通枢纽两类 82.2根据城市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及客运体系,客运枢纽应符 瓷平列规定: 1A类枢纽:综合客运枢纽 A1枢纽:国际(国家)级综合客运枢纽,国际枢纽机场,国家 干线铁路枢纽站点; A2枢纽:区域级综合客运枢纽,国家干线铁路主要站点; A3枢纽:城市级综合客运枢纽,城际交通与市内交通衔接转 换节点。
2B类枢纽:公共交通枢纽 B1枢纽:三线及以上轨道换乘站为主体的大型枢纽; B2枢纽:以一线或二线轨道换乘站为主体的中型枢纽; B3枢纽:以轨道交通和机动车换乘为主体的P十R停车换乘 枢纽; B4枢纽:以地面公共汽(电)车、中运量公交换乘站点为主体 的小型枢纽
8.3客运枢纽交通衔接
注:○表示应:表示宜:O表示可:一表示无要求
注:○表示应:表示宜:O表示可:一表示无要求
注:●表示应;表示宜;O表示可;一表示无要求。
且的规划建设过程中,宜考虑共享单车的停放
8.4客运枢纽用地规模
理确定客运枢纽用地规模,促进用地集约化
体融合发展,提升综合配套保障能力。 8.4.2A类枢纽中对外交通集散规模超过5000人次/d时,应规 划对外客流集散与转换用地:用地面积(不包括对外交通场站)宜 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汽(电)车衔接设施面积应遵循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 首末站、枢纽站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 2出租车服务点面积宜按26m²~32m²/辆计算。 3停车场宜按25m²~40m²/标准停车位计算。 5当承担城市内部交通转换功能时,应在纽用地基础上 增加城市内部交通转换用地。 6承担城乡客运组织、旅游交通组职能和包含航空运输 方式的城市综合客运枢纽集散与转换地可适当增加。 8.4.3B类枢纽高峰小时客流转操规模(不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车 站内部换乘量)达到2000人次时,应根据枢纽的区位、用地条 件、城市公共交通网络、枢转换客流量等规划城市公共交通枢 纽用地。城市中心区宜按照0.51.0m²/人次控制,城区内除 中心区外其他地区按照1.01.5㎡²/人次控制。
351应根据客运枢纽功能定位及客流规模,合理确定枢纽对外 络网衔接交通组织。在实现枢纽交通集散功能基础上,应处理好 枢纽集散路网与城市路网的关系,避免过境交通、地方交通与枢 纽集散交通低效混合。 8.5.2客运枢纽集散交通组织应满足快速、顺畅、可靠的要求,应 符合下列规定: 1A类枢纽交通集散应同主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衔接,出 人口不宜少于2处,实现快进快出、多点集散
2B类枢纽宜同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衔接,保证主要流 向顺畅,避免低效绕行。 8.5.3客运枢纽交通流线组织应实现人车分离,各类交通方式宜 相互独立、避免十扰。各类车辆到达与出发、上客与下客等交通 流线宜分离设计,大车与小车交通流线宜相互独立,实现到发分 离、大小车分离。
1公交线路间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20m 2公交与地铁间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200m。 3其他交通方式间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300m 4超过以上换乘距离时,宜采用自动步道设施或立体换乘 形式。
8.6.1城市广场可分为公共场和交通集散广场。 8.6.2城市广场的位置分布、用地规模和功能定位应符合城市规 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的需要。 8.6.3交通集龄场的规模由聚集人流量决定,交通集散广场人 流密度宜为人/m²~1.4人/m²。 8.6.4,共广场的面积宜按0.8人/m²~1.0人/m²计算;单个公 共广场用地规模不宜超过2hm²。 83.5城市广场应按人流、车流分离的原则,布置分隔、导流等设 施,并应配置完善的交通标识指示行车方向、停车场地、步行活动 区等公共区域。 8.6.6城市广场与道路衔接的出人口处应满足停车视距要求。 8.6.7城市广场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相关无障碍设施标 准规定,
9.2.2机动车停车位供给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应占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85% 以上。 2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可占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 10%~15%。 9.2.3公共停车场规划用地总规模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核算,人均 公共停车场占地规模宜控制在0.5m²~1.0m²。 9.2.4除新建建筑工程外,可结合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以及医院 9.2.5宜针对医院、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街区等临时停车需求规 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并适度保证住宅小区、医院等基本车位供给, 9.2.6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在 满足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要求鼓励利用闲置土地、空间以 及其他社会停车设施,增加独立地或由附属建筑物的不独立占 地的面向公众服务的公共停场。 9.2.7公共停车场宣布置在客流集中的商业区、办公区、医院、体 育场馆、旅游风景区及停车供需盾突出的居住区,其服务半径 不应大于309同时,应考虑车辆噪声、尾气排放等对周边环境 9.2.8城市中心区以外,应结合轨道交通车站、公交枢纽站和 公交首末站布设P十R泊位,机动车换乘停车场停车位供给规模 综合考虑接驳站点客流特征和周边交通条件确定,其中与轨道 交通结合的机动车换乘停车场停车位的供给总量不宜小于轨道 交通线网全日客流量的1%,且不宜大于3%。
9.2.9路边停车位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以及车辆的正常通行。 2不得在救灾疏散、应急保障等道路上设置 3严禁在人行道上设置。
4应根据道路运行情况及时、动态调整。 9.2.10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出人口采取分离设置时,若出人 位于单向行驶道路一侧,应道路行车方向先设置进口、后设 置出口;若出人口位于双向行驶道路一侧,应以避免进、出车流交 叉,右转进出停车场为基本原则;停车场出入口之间净距不应小 于5m。 X
9.2.11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停车位小于25辆时,宜设置双车道;受条件限制时,也 可设置1个单车道的出入口,但必须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 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2个等候客车位。 2停车位大于或等于25辆且小于1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 1个双车道的出人口或2个单车道的出人年 3停车位大于或等于100辆且200辆时,应设置不少 于1个双车道的出人口。 4停车位大于或等于200辆且小0辆时,应设置不少 于2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5停车位大于或于7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3个双车道 的出人口,并应进行通服务永平评价。 6区域或相邻地块地下车库连通,或设置有地下公共通道 时,应进行发通服务水平评价,并应合理确定地下车库出入口 数量 92.公共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专用车位和无障碍设施,并应 符合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一2012的相关规定。
9.3公共加油(加气)站
9.3公共加油(加气)站
9.3.1公共加油(加气)站的服务半径宜为1km~2km。 9.3.2公共加油(加气)站的选址应结合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设置,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的相关规定, 9.3.3公共加油站、加气站宜合建,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面积 应符合表9.3.3的规定
表9.3.3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面积指标
9.4.1每2000辆电动汽拉至少配套建设1座充换电站,充换 电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3km。V 9.4.2充换电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2不管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 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 量上述场所相贴邻。 4应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保持不小于10m 的间距。 5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9.4.3可结合加油站设置充换电站,充换电站的结合建设应满足 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爆 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的相关规定。
9.4.4充换电站可分为大型充换电站、中型充换电站、小型充换 电站。大型充换电站实际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000m²,中型充换 电站实际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0m²,小型充换电站实际使用面 积不应小于200m,中、小型充换电站宜与公共停车场、公共绿地 及公共设施建筑结合建设 9.4.5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X 比例应不低于10%;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 P十R停车场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侧应不低 于15%
.5.3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设施规模表(亩/处)
10智能交通服务与管理系统
HG∕T 20637.2-2017 化工装置自控专业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规范 自控专业工程设计用图形符号和文字代号通服务与管理系统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总
划,确定智能交通服务与管理系统的规划范围。 10.3.2智能交通服务与管理系统规划应根据不同交通设施的特 性、等级和管理需求,合理确定设施规模。 10.3.3城市道路智能交通服务与管理系统应包括交通管理中 心/分中心、信息采集、信息发布和诱导、交通信号控制等设施 10.3.4城市公交智能交通服务与管理系统应包括交通管理中 心/分中心、智慧公交停保场、智慧公交车站、公交优先信号控制 等设施。 10.3.5城市道路交通违法取证设施应充分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 管理需求,结合道路交通特性以及产品性能等综危考虑,应包括 交通管理中心/分中心、外场交通违法取证设施等。 10.3.6智能交通服务与管理系统规划应括支持上述设施的供 电电源、通信等基础设施。
A.0.1当量小汽车换算系数宜符合表A.0.
表A.0.1当量小汽车换算系数
GB 50877-2014标准下载2各类型轨道交通(除有轨电车)车辆的标准公交
表A.0.3非机动车换算系数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会信息公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A 反面词采用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