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现行】GB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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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现行】GB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pdf

6.2.1本条阐明了砖面层可分为陶瓷锦砖、陶瓷地砖、缸砖和水 泥花砖等。对于近年来建筑市场上广泛应用的广场砖、劈裂砖、仿 古砖以及普通粘土砖等,施工时也可按本规范本章节的规定执行。 6.2.2本条针对在水泥砂浆结合层上铺贴缸砖、陶瓷地砖、水泥花砖 面层,提出铺贴前检验、铺贴过程以及铺贴后的养护应遵守的规定。 6.2.3本条提出对陶瓷锦砖铺贴质量检验的有关要求。

6.2.1本条阐明了砖面层可分为陶瓷锦砖、陶瓷地砖、缸砖和水 泥花砖等。对于近年来建筑市场上广泛应用的广场砖、劈裂砖、仿 古砖以及普通粘土砖等,施工时也可按本规范本章节的规定执行

某高层住宅主楼工程施工组织设计6.2.4本条是针对胶结料特点而作出的规定。

6.2.5本条对砖面层采用的材料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2.6本条基于环保要求,提出进场的板块产品应有放射性限量 合格的检测报告,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2.7本条规定了面层与基层的结合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2.5本条对砖面层采用的材料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2.5本条对砖面层采用的材料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

6.2.8本条对砖面层的观感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2.97 本条对砖面层的镶边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2.10本条对踢脚线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2.11本条对楼梯和台阶踏步的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 查数量。

三双里 6.2.12本条对砖面层的坡度提出要求,以检查泼水不积水和蓄 水不漏水为主要标推,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2.13本条提出砖面层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 查数量。

水不漏水为主要标准,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3大理石面层和花岗石面层

6.3.1本条提出大理石面层、花岗石面层应在结合层上铺设。鉴 于大理石为石灰岩,用于室外易风化;磨光板材用于室外地面易滑 伤人。因此,未经防滑处理的磨光大理石、磨光花岗石板材不得用 于散水、踏步、台阶、坡道等地面工程。 6.3.2本条为板材的现场检验、使用品种、试拼等的规定。 6.3.3.本条对大理石面层、花岗石面层的铺设作出规定,以便于

6.3.2本条为板材的现场检验、使用品种、试拼等的规定。 6.3.3.本条对大理石面层、花岗石面层的铺设作出规定,以便于 检查验收。

6.3.2本条为板材的现场检验、使用品种、试拼等的规

6.3.4本条对大理石、花岗石板块材料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 查数量。

6.3.5本条基于环保要求,提出进场的大理石、花岗石板块

应有放射性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并提出厂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3.6本条规定了面层与基层的结合要求和检验方法、检

.3.6本条规定了面层与基层的结合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3.7.本条提出大理石、花岗石板块应在与水泥的接触面采取刷 沥青漆等隔离措施,避免板块出现返碱现象,并提出了检验方法、 检查数量。

6.3.8本条对面层观感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3.9本条对踢脚线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3.10本条对楼梯和台阶踏步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3.11本条对面层的坡度提出要求,以检查泼水不积水和蓄水 不漏水为主要标准,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3.12本条提出了大理石和花岗石面层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 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4.1本条阐明了预制板块面层分为水泥混凝土、水磨石、人造 石等板材。玉晶石、微晶石板块属于人造石板块。 6.4.2本条对现场加工的预制板块提出质量验收规定。 6.4.3本条对不同色泽的预制板材填缝材料提出验收规定,若设 计有要求,按设计要求验收。 6.4.4本条规定了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预制板块的使用方法。

6.4.1本条阐明了预制板块面层分为水泥混凝王、水磨石、人造 石等板材。玉晶石、微晶石板块属于人造石板块。 6.4.2本条对现场加工的预制板块提出质量验收规定。

6.4.9本条对预制板块的缺陷作出规定,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 数量。

6.4.9本条对预制板块的缺陷作出规定,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

6.4.10 本条对预制板块的观感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4.11 本条对面层镶边的观感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4.12本条对踢脚线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4.13 本条对楼梯和台阶踏步的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 查数量。 6.4.14本条提出预制板块面层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 法检查数量

6.5.1本条阐明料石面层分为天然条石和块石,均在结合层上

6.5.4本条分别对条石、块石面层结合层的材料、厚度及基土层 作出规定

6.5.5本条对料石面层的材料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

6.5.5本条对料石面层的材料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5.6本条基于环保要求,提出进场的料石应有放射性限量合格 的检验报告,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5.7本条提出面层与基层的结合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5.8本条以满足观感要求为主,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5.9'本条提出料石面层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 查数量。

6.5.8本条以满足观感要求为主,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样

6.6.1本条阐明塑料板面层采用的材料品种和铺设方法。

6.6.1本条阐明塑料板面层采用的材料品种和铺设方法。 6.6.2本条对水泥类基层表面规定了验收要求,并规定不应有麻

6.6.3鉴于胶粘剂含有害物对人体有直接影响,规定胶粘剂必须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再作具体规定。基层和面层能 否结合好应做相容性试验

6.6.8本条对塑料板面层采用的材料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 数量。 6.6.9本条基于环保要求,规定进场的胶粘剂应有有害物质限量 合格的检测报告,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6.10本条对面层与下层粘结质量检验提出标准和充许存在 的局部脱胶的限度,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6.11本条对塑胶板面层的观感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 查数量。 6.6.12本条对板块焊接时的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 数量。 6.6.13本条对塑料板的镶边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 数量。 6.6.14 本条对踢脚线粘合的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 数量。 6.6.15本条提出塑胶板面层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 查数量。

6.7.1本条阐明了活动地板面层宜用于有防尘和防静电

本条阐明了活动地板面层宜用于有防尘和防静电要求的

6.7.2:本条对板块的基层和金属支架的牢固度作了规定。 6.7.3本条对活动地板的面层承载力和体积电阻率作出规定。 6.7.4本条对金属支架支承的现瓷水泥混凝土基层作出规定。 6.7.5本条对防静电要求较高的活动地板的接地作出规定。如 设计未明确接地方式,可选择单点接地、多点接地、混合接地等。 6.7.6本条对面板的搁置作出验收规定。 6.7.7本条对活动地板镶补作出质量检验规定,并对切割边、镶 补处理要求作出规定。 6.7.8本条主要源于洞口处人员活动频繁,洞口四周侧边和转 角易损坏,旨在对洞口处进行加强,并作为洞口处质量检验的 依据。 6.7.9本条对活动地板在与柱、墙面的接缝处及通风口处等特殊 部位的处理作出规定。

6.7.10本条提出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活动地板面层的施工 质量检验还应按国家相关现行标准的规定执行

6.7.11本条对活动地板面层的材料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 数量。 6.7.12本条是为满足观感和动感要求进行的规定,并提出了检 验方法、检查数量。

6.7.11本条对活动地板面层的材料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 数量。

6.7.12本条是为满足观感和动感要求进行的规定,并提出了检 验方法、检查数量。

6.7.13本条对观感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7.13本条对观感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7.14本条提出面层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 数量。

6.8.1本条阐述金属板面层采用的金属板种类

6.8.1本条阐述金属板面层采用的金属板种类。 6.8.2..提出本条是为了避免金属板面层及其配件锈蚀后不易更

换,影响使用。 6.8.3本条基于耐久、安全角度考虑,规定金属板面层应进行 腐、防滑处理。

6.8.4本条基于安全角度考虑,提出金属板面层应进行接地。 6.8.5提出本条是为避免金属板面层影响磁性设备(如磁盘吊 车)的正常工作。

6.8.4本条基于安全角度考虑,提出金属板面层应进行接地。

6.8.6本条对金属板面层的材料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

6.8.6本条对金属板面层的 位 数量。 6.8.7本条对面层与基层的固定及面层的接缝处理提出要求和 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8.8本条对面层及其附件的焊缝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 查数量。

6.8.9本条对面层与基层的结合牢固提出要求和检验方

6.8.10本条对金属板的外观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 数量。 6.8.11本条对面层的施工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8.12本条对面层镶边作出质量检验规定,并提出了检验方法 检查数量。

6.8.13本条对踢脚线的施工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 数量。

6.8.13本条对踢脚线的施工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

9.1本条阐明地毯面层采用的材料类型和铺设方法。 9.2本条规定了地毯面层下层的施工质量要求。 9.3本条规定了地毯衬垫的铺设质量要求。

6.9.1本条阐明地毯面层采用的材料类型和铺设方法。

6.9.3本条规定了地毯衬垫的铺设质量要求。

6.9.4本条对空铺地毯面层提出质量验收要求。

6.9.7本条对地毯面层采用的材料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 数量。 6.9.8本条基于环保要求,规定地毯面层采用的材料进人施 场时,应提供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并提出了检验方 检查数量。

6.9.9本条规定了地毯面层表面的施工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检 查数量。

6.9.9本条规定了地毯面层表面的施工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检

6.9.10本条规定了地毯面层的表面观感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 数量。 6.9.11本条规定了地毯面层与其础面交接外收口外的施工

数量。 6.9.11本条规定了地毯面层与其他面层交接处、收口处的施工 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10地面辐射供暖的板块面层

6.10.1本条提出地面辐射供暖的板块面层宜采用的板块材料。 6.10.2本条针对用胶结材料粘贴铺设板块面层,提出铺贴时填 充层的含水率要求。 6.10.3提出本条是为了保护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免遭损坏,从而 保证地面辐射供暖的效果,

6.10..4本条针对地面辐射供暖的特点,对板块面层的材料或产 品选择作出规定,可有效减少因材料或产品自身质量问题而导致 的地面工程质量事故,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10.5本条提出为减少面层出现开裂、拱起等质量缺陷,应按设 计要求的构造措施施工,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7.1.1本章明确了建筑地面工程木、竹面层(子分部工程)是由实 木地板面层、实木集成地板面层、竹地板面层、实木复合地板面层、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软木类地板面层、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 面层等分项工程组成,并对各分项工程(包括免刨、免漆类的板, 块)面层的施工质量检验或验收作出了规定

7.1.2木、竹地板面层构成的各类木搁栅、垫木、垫层地板等材板

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的要求。木、竹地板面层构成的各层木、竹材料(含免 刨、免漆类产品)除达到设计选材质量等级要求外,应严格控制其 含水率限值和防腐、防蛀等要求。根据地区自然条件,含水率限制 应为8%~13%;防腐、防蛀、防潮的处理不应采用沥青类处理剂, 所选处理剂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 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1.4建筑工程的厕浴间、厨房及有防水、防潮要求的建筑地面 与木、竹地面应有建筑标高差,其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与其相 邻的木、竹地面层应有防水、防潮处理,防水、防潮的构造做法应符 合设计要求。

7.1.5木、竹面层铺设在水泥类基层上,其基层的技术质量标准

应符合本规范整体面层的要求。水泥类基层通过质量验

7.1.6建筑地面木、竹面层采用架空构造设计时,其搁栅下的架

:1架空构造的砖石地望墙(墩)的砌筑和质量检验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要求。 2架空构造的水泥混凝土地墙(墩)的浇筑和质量检验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的要求。 3木质架空构造的铺设施工和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要求。: 4钢材架空构造的施工和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 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要求。 7.1.7调研及考察和实施结果证明,本、竹面层的面层构造层、架 空构造层、通风层等设计与施工是组成建筑木、竹地面的三大要 素,其设计与施工质量结果直接影响建筑木、竹地面的正常使用功 能、耐久程度及环境保护效果;通风层设计与施工无为突出,无论 原始的自然通风,或是近代的室内外的有组织通风,还是现代的机 械通风,其通风的长久功能效果主要涉及室内通风沟、地面通风 孔、室外通风窗的构造、施工及管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所以本规 范从施工方面明确其重要性。

7.1.7调研及考察和实施结果证明,木、竹面层的面层构造层、架 空构造层、通风层等设计与施工是组成建筑木、竹地面的三大要 素,其设计与施工质量结果直接影响建筑木、竹地面的正常使用功 能、耐久程度及环境保护效果;通风层设计与施工尤为突出,无论 原始的自然通风,或是近代的室内外的有组织通风,还是现代的机 械通风,其通风的长久功能效果主要涉及室内通风沟、地面通风 孔、室外通风窗的构造、施工及管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所以本规 范从施工方面明确其重要性。

7.1.8本条提出木、竹面层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相应的检验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

7.2.1~7.2.7本节各条对关键施工过程控制提出了要求,同时 强调木搁栅固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基层和基层中的预埋管 线。为了防止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整体产生线膨 胀效应,规定木搁栅与柱、墙之间应留出20mm的缝隙;垫层地板 与柱、墙之间应留出8mm~12mm的缝隙;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 板、竹地板面层与柱、墙之间应留出8mm~12mm的缝隙。 垫层地板:指在木、竹地板面层下铺设的胶合板、中密度纤维 板、细木工板、实木板等。由于铺设垫层地板可改善地板面层的平

整度,增加行走时的脚部舒适感,因此常用作体育地板面层、舞台 地板面层下的垫层。

7.2.8本条对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所采用的材 料、铺设时的木(竹)材含水率、胶粘剂等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 查数量,如:实木地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木地板第1部分: 技术要求》GB/T15036.1和《实木地板第2部分:检验方法》 GB/T15036.2的有关规定;实木集成地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实木集成地板》LY/T1614的有关规定;竹地板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竹地板》GB/T20240的有关规定;胶粘剂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的有 关规定。 7.2.9本条基于环保要求,规定进场的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 竹地板以及配套胶粘剂应有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并提 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7.2.10~7.2.12强调采用的本搁栅、垫本和垫层地板等应进行

行地板以及配套胶粘剂应有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并提 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2.10~7.2.12强调采用的木搁栅、垫木和垫层地板等应进行 防腐、防蛙处理;木搁栅安装应牢固、平直;面层铺设应牢固、无松 动,行走检验时不应有明显的声响,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7.2.13~7.2.18要求板缝严密,接头错开,粘、钉严密;表面观感 应刨平、磨光、洁净,无刨痕、毛刺,图案应清晰、颜色应均匀一致; 踢脚线高度应一致。明确了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 施工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应符合本规范表7.1.8的规定。并提出了 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7.3实木复合地板面层

7.3实木复合地板面层

7.3.1~7.3.5实木复合地板面层应采用条材或块材或拼花,以 空铺或粘贴(满粘或点粘)法施工。本节对其关键施工过程控制和 构造提出了要求,

7.3.6·本条对实木复合地板面层采用的地板、胶粘剂等提出要求 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如实木复合地板应符合国家现行标推《复 合地板》GB/T18103和《实木复合地板用胶合板》LY/T1738的 有关规定;胶粘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 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的有关规定,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 数量。 7.3.7本条基于环保要求,规定进场的实木复合地板和配套胶粘 剂应有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 数量。 7.3.8~7.3.10强调采用的木搁栅、垫木和垫层地板等应进行防 腐、防蛙处理;木搁栅安装应牢固、平直;面层铺设应牢固,粘贴无 空鼓、松动,行走检验时不应有明显的声响,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 查数量。

7.3.11~7.3.15强调面层应缝隙严密,接头错开,表面观感应图 案清晰、颜色一致,板面无翘曲,踢脚线高度应一致。明确了实木 复合地板面层施工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应符合本规范表7.1.8的规 定,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7.4.1~7.4.4浸溃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应采用条材或块材,以 空铺或粘贴(满粘或点粘)法施工。本节对其关键施工过程控制和 构造提出了要求。

7.4.5本条对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采用的地板、胶粘剂等

7.4.5本条对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采用的地板、胶粘剂等提 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如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GB/T18102的有关规定;胶粘 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

量》GB18583的有关规定。

7.4.6本条基于环保要求,规定进场的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和配 套胶粘剂应有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并提出了检验方法、 检查数量。

小润测、水 垫层地极等应进行防腐、防蜓处 理;铺设应牢固、平整,粘贴无空鼓、松动,行走检验时不应有明显 的声响,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7.4.9~7.4.12强调面层应缝隙严密,接头错开,表面观感应图 案清晰、颜色一致,板面无翘曲,踢脚线高度应致。明确了浸渍 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施工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应符合本规范表 7.1.8的规定,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7.5.1~7.5.4阐明软木类地板分为软木地板和软木复合地板, 其中软木地板面层应采用条材或块材,以粘贴方式施工;软木复合 地板面层应采用条材或块材,以空铺方式施工。本节对其关键施 工过程控制和构造提出了要求。

7.5.5本条对软木类地板面层采用的地板、胶粘剂等提出要求和 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如软木类地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软木类 地板》LY/T1657的有关规定;胶粘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室内 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的有关规定。 7.5.6本条基于环保要求,规定进场的软木复合地板和配套胶粘 剂应有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 数量。 7.5.7、7.5.8强调木搁栅、垫木、垫层地板等应进行防腐、防蛀处 理;铺设应牢固、平整,粘贴无空鼓、松动,行走检验时不应有明显

理;铺设应牢固、平整,粘贴无空鼓、松动,行走检验时不应有明显 的声响,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7.5.9~7.5.12强调面层应缝隙严密,接头错开,板面无翘曲,踢 脚线应高度一致。明确了软木类地板面层施工质量的允许偏差值 应符合本规范表7.1.8的规定,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

7.6.1本条提出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宜采用的板材产品。 7.6.2本条规定了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的铺设方法。 7.6.3本条针对用胶粘剂粘贴龙骨、垫层地板、面层地板,提出铺 贴时填充层的含水率要求。 7.6.4提出本条是为了保护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免遭损坏,从而保 证地面辐射供暖的效果,

7.6.5本条针对地面辐射供暖的特点,对木板面层的材料或产品 选择作出规定,可有效减少因材料或产品自身质量问题而导致的 地面工程质量事故,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7.6.6本条提出为减少面层出现开裂、拱起等质量缺陷,应按设 计要求的构造措施施工,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7.6.8提出本条是为了避免木板面层与填充层之间由于无龙骨 架空层,填充层因供暖受热,引起层内潮起上涌,无法通风,从而导 致木板面层受潮变形,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8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8.0.1本条为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合格的评定基础。 8.0.2本条提出验收建筑地面工程时,工程质量检查控制资料均 应符合保证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 8.0.3本条对建筑地面工程安全和功能项目检验作出了具体规 定临洪河及宋跳开发区高速公路跨铁路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要求。 8.0.4:本条对建筑地面工程观感质量检验提出了具体规定,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 要求。

附录A不发火(防爆)建筑地面材料

A.0.1不发火(防爆)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火的鉴定,可 采用砂轮来进行。为确认用于试验的砂轮是合格的,应事先选择 完全黑暗的房间(以便易于看见火花),在房间内对砂轮进行摩擦 检查。检查时,砂轮的转速应控制在600r/min~1000r/min,用工 具钢、石英岩或含有石英岩的混凝土等能发生火花的试件在旋转 的砂轮上进行摩擦,摩擦时应施加10N~20N的压力,如果发生清 晰的火花,则该砂轮即认为是合格的,可用于不发火(防爆)建筑地 面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火性的试验。 A.0.2不发火(附 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火性的试件应

A.0.2不发火(防爆)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火性的试件应 不少于50个,并从中选出不同表面、不同颜色、不同结晶体、不同 硬度的10个试件用于不发火性试验。试验应在完全黑暗的房间 内进行。试验时,砂轮的转速应控制在600r/min~1000r/min,将 件的任意部分接触旋转的砂轮并施加10N~20N的压力后,仔 细观察试件与砂轮摩擦的地方有无火花发生。试验需要持续到每 个试件被磨掉不小于20g后才能停止。如在试验过程中没有发现 任何瞬时的火花,可以判定该材料为不发火材料。 A.0.3本条规定既可减少制品不符合不发火要求的可能性,也 便于以后发现制品不符合不发火要求时,能检查原因(因留有样 品)。

A.0.2不发火(防爆)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火性的试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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