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05-2021 木结构通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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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 55005-2021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2.7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30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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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5005-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 55005-2021 木结构通用规范.pdf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 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 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 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 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 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 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 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 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 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 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 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 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 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 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 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

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 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 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 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 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 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 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 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 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 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定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 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 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 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 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 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 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 规范的规定为准

1.0.1为保障木结构工程质量安全,落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政策,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提升木结构工程 可持续发展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木结构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

1.0.2木结构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138.低层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施工工艺(摘录自《建筑技术》01年7期第538页)2.0.1木结构及其构件的安全等级不应小于三级。当结构构件

2.0.1木结构及其构件的安全等级不应小于三级。当结构构件、 部件与结构的安全等级不一致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

等应及时进行更换; 4构件表面的防护层,应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更换; 5结构及构件、节点及支座等出现可见的变形和耐久性缺 陷时,应及时进行修复加固; 6遇设防地震及以上地震灾害、火灾后,应对整体结构进 行鉴定,并应按鉴定意见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使用。 2.0.5木结构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督等工作应 统一计量标准;木结构施工时,应对各施工工序阶段的结构承载 力和稳定性进行验算

3.0.1木结构应采用具有明确的材质等级或强度等级的方未、 原木、锯材和工程木产品。

3.0.2结构用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木结构设计、制作与安

3.0.3结构用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用未材的强度设计值应通过强度标准值和抗力分项 系数确定,并应计入荷载持续作用时间对木材强度的影响: 2抗力分项系数应根据目标可靠指标和木材强度变异系数 进行确定。

1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断后伸长率和碳、硫、 磷含量的合格保证: 2需要验算疲劳的焊接结构用钢材应具有冲击韧性合格 保证; 3设计要求厚度方向抗层状撕裂性能的钢材应具有断面收 缩率合格保证; 4进行抗震设计时,钢材的屈强比和断后伸长率应满足钢 结构塑性设计的要求。 3.0.6木结构中采用的金属连接件,除了应符合本规范第 3.0.5条的要求外,还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铸钢连接件尚 应具有断面收缩率的合格保证。不锈钢连接件尚应具有名义屈服

3.0.7结构用胶粘剂类型应满足使用环境要求,且其胶合性能

应满足设计要求的强度和耐久性指标。

满足设计要求的强度和耐久性指标。 .8木结构增强或加固中使用的纤维、基体材料及界面黏结 应满足强度、耐久性和环境温湿度要求

满足设计要求的强度和耐久性指标。 8木结构增强或加固中使用的纤维、基体材料及界面黏结 能应满足强度、耐久性和环境温湿度要求

1 受弯构件应进行变形验算; 2 对舒适度有要求的楼盖结构,应进行振动舒适度验算; 3在地震作用和风荷载作用下,应进行结构层间位移验算 4 未结构桥梁应进行持久状况下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

4.2.1轴心受力构件和偏心受力构件应进行强度计算,轴心受

压构件和压弯构件尚应进行稳定验算,应保证构件满足强度和稳 定性要求。

4.2.2受弯构件应进行抗弯强度、抗剪强度、稳定和变

算,对于有切口的受弯构件,尚应进行切口处的强度计算,应满 足安全使用的需要。

4.2.3受弯构件的集中荷载作用处和构件支承处的横纹受压区

4.2.3受弯构件的集中荷载作用处和构件支承处的横纹受压区 应进行局部承压强度计算,保证安全。

1对承受竖向荷载作用或平面外荷载作用的剪力墙,应进 行剪力墙正截面承载力计算和稳定验算; 2对承受平面内水平荷载作用的剪力墙,应进行抗剪强度 计算、稳定验算、抗倾覆验算和变形验算; 3剪力墙与楼盖、屋盖、基础之间的连接应进行抗剪设计 和倾覆荷载作用下的抗拔设计

4.2.5楼(屋面)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进行竖向荷载作用下的承载力验算和变形计算; 2除方木、原木结构外,应进行平面内荷载作用下的承载 力计算。 4.2.6不符合构造设计法的轻型木结构剪力墙、横隔应根据计 算结果进行设计。

4.2.7木结构桥梁的构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进行桥面体系、桥梁构件的强度计算,并应进行桥 板抗弯强度和抗剪强度计算; 2构件应进行稳定性验算锚杆专项施工方案-secret,公路桥木构件尚应进行疲 验算。

4.3.1木结构连接应牢固、可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木结构连接应牢固、可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木结构连接应牢固、可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受力简单、传力明确: 2 计算模型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3当计算模型不明确时,应通过试验或工程经验确定; 4当木结构连接部位存在横纹拉应力时,应计其不利影响 4.3.2在顺纹受力的销连接抗剪承载力计算中,应计顺纹方

同排紧固件之间的不均匀受力的影响

4.3.3当木结构连接设计中考虑节点半刚性时东方丽都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在整体

4.4.1对于3层及3层以下的轻型木结构建筑,当符合下列条 件时,其抗震、抗风设计应充许采用构造设计法: 1建筑物每层面积不大于600m²,层高不大于3.6m; 2楼面活荷载标准值不大于2.5kN/m;屋面活荷载标准 值不大于0.5kN/m²; 3建筑物屋面坡度不小于1:12且不大于1:1:纵墙上檐 口悬挑长度不大于1.2m;山墙上檐口悬挑长度不大于0.4m; 4承重构件的净跨距不大于12.0m。 4.4.2高层未结构及高层木混合结构应考虑重力二阶效应的不 利影响。 4.4.3当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时,未结构设计应同时考 虑竖向地震作用的荷载效应组合。 4.4.4当上部木结构、下部为其他结构的木混合结构连接处进 行强度、局部承压和抗拉拨作用的抗震计算时,应将地震作用弓 起的侧向力和倾覆力矩乘以不小于1.2的放大系数。 4.4.5抗震设计时,当木框架支撑结构和木框架剪力墙结构中 各层框架总剪力小于底部总剪力的20%时,各层框架所承担的 地震剪力的取值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中的较小值: 1结构底部总剪力的25%; 2框架部分各楼层地震剪力最大值的1.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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