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 183-202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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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3T 183-202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pdf

ICS13.220.0 CCS C 80

B4403/T 183202

浆砌片石路肩墙施工工艺框图eforfireprotectionsafetyofelectricbicycleparkingandcharg place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403/T1832021

引言. III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总平面布局要求. 平面布置要求 .3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要求 安全疏散要求 消防设施和器材要求.. 电气要求 巡查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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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深圳市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标准技 术研究院、深圳市国汇计量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丹晖、刘东昱、解龙、吴奇峰、谭棠、朱新文、况凯骞、赵鑫、赵显志、徐 铭武、吴伟、唐鹏、党杰、王振榕、郭俊杰、张龙梅、郑景川、胡岐芳、陈麒竹,

DB4403/T183—2021引言言根据《深圳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8年年度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安(2018)6号)、《城中村用电安全综合治理协调推进会议纪要》(深安办纪(2019)1号)、《深圳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深消安委办(2020)20号)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车“正源清违”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粤公通字(2018)68号)文件要求,起草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相关文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本文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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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 消防设施和器材、电气、巡查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设计、施工、验收 已投入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按照本文件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电动公交车、电动汽车、电动三轮车等车辆的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要求,电动摩托车 停放充电场所可参考本文件,

下列文件申的内容通过文申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 件。 GB13495.1一2015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14287一2014(所有部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17945—201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20517—2006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 31247—2014E 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20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17—2018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GB 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1348—201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DL5027一2015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附条文说明) SJG39一2017深圳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工程技术规程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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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最高为25km/h,整车质量最大为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最大为48V,电机 输出功率最大为40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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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的集成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充电管理系统、通信模块及配套附件的成套电器柜。 3.13 充电器charger 专门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所配置的一种充电设备

需要选择合适位置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4.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合理确定位置,并符合以下规定: a)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消防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选在有公用通信网络覆盖的区域;应选取 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达的场所; 应满足设施电源接入的要求; 不应设在多尘、水雾、有腐蚀性和破坏绝缘的有害气体及导电介质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 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d 不宜设在有可能积水的场所;不应设在防、排水设施不完善的场所;如因条件限制确需设在有 可能积水的场所或防、排水设施不完善的场所,应采取预防滴、漏水的措施或选用相应防护等 级的设施; e)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应远离明火、高温、潮湿和人员密集场所;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 或爆炸危险的区域;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GB50016和GB50058 2014的规定; f 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建造,其防火间距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 规定;不应建设在修车库内,以及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停车场内;不应在场所内设 置车辆或电池的拆解与焊接和组装等维修作业; 不应设在上方可能有落物或因管道破裂泄漏液体的区域; h)临近建筑物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远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及设置窗户的外墙。 4.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消防车道、防火间距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 通行、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应影响室外消防设施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 4.4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来取防雷、防风、防雨、排水等措施,且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4.5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与其他建筑物之间防火距离不应小于6m,地上电动自行车停车库与其 他多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与其他高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9m;与 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2m。 4.6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场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 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贴邻建设,且其防火间距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 的规定。

5.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建筑外,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设置在 建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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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在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首层、半地下层或地下一层,并宜靠外 墙布置,不应设置在负二层及其他建筑楼层,且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5.3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散开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车库、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 场应划分专门的集中式充电区域。 5.4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应分组停放电动自行车,每组长度不应大于20m,组与组之间应设置 高度不低于1.5m的隔墙,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5.5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同组电动自行车的车位宽度不宜小于0.8m。 5.6充电柜与电动自行车之间间隔不宜小于2m,充电柜应设置泄压孔,泄压孔不应面向通道及停放 的车辆。 5.7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门窗、墙壁、顶板(棚)等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a)应划线规范停车位置和疏散GB/T 36561-2018 清洁节能热处理装备技术要求及评价体系,充电部位应张贴、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每辆电动自行车停放面积不宜小于2.2m×0.8m; c)充电设施应采取防撞保护措施。

6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要求

6.1设置在建筑内的电动自行 所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在建筑内时,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 楼板与建筑其他区域完全隔开。 3.3建筑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500m,设置 自动灭火设施面积也不得增加, 3.4建筑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设置 耐火极限不低于2h、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当建筑内电动自行车 充电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施时,上、下层开口之间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Ⅱ。 6.5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1000m。 6.6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m。 6.7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不燃性楼板设 置为独立的防火单元,并与建筑其他使用空间完全分隔

7.1.1每个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 应分散布置,且不应少于2个,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7.1.2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场所面积不大于200m时可设 个疏散门,且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场所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 7.1.3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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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场所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净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和疏散 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7.1.5场所内沿走道双面布置车位时,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2.6m,沿走道单面布置车位时,疏 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5m。

7.2建筑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7.2.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不应直接正对建筑疏散楼梯间,且与疏散楼梯间最 近水平距离不宜小于5Ⅲ。 7.2.2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 作为第二安全出口JGJT189-2009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但建筑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应当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 口。 7.2.3安全出口不应与建筑其它部分安全出口共用,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且应与建筑内其它防火 分区通过隔墙完全隔离。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少于1Ⅲ的防护挑檐。 7.2.4建筑内充电柜设置区域与建筑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小于6m。

8.1.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I级确定。 8.1.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GB50016和GB50974一2014等相关消防技术文件设置与建筑相 适应的灭火设施,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 8.1.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GB50084一2017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的,可 安装简易喷淋系统;无消防水条件的场所,可安装其它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文件的火火设施。 8.1.4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GB50140一2005配置A、B、E类火灾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 危险等级可按民用建筑中危险级确定,电动自行车的电池部分灭火器宜采用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或推车 式水基型灭火器。 8.1.5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增加推车式水喷雾灭火器,推车式水喷雾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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