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8版(扫描版)(阜政秘[2018]316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31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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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规划通则(2018年版)的通知

(皇政秘(2018)316号)

颖州、颖东、颖泉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卓合现代产业 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8年版)》已经2018 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第1章总则

万科某小区景观工程施工组织设计_secret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1.1制定目的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有效引导 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为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提供规划 管理依据,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 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 划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1.2适用范围 阜阳市中心城区及阜合现代产业园区、西湖片区范围内 的规划管理、工程设计和建设,除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 项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1.3城市地域划分 旧区范围:包括河西片区老城区、泉北片区老城区、河 东片区老城区(见附录E)。 河西片区老城区:泉河、颖河、京九铁路、西湖大道 南京路、人民路、阜南路围合的区域。

区域。 幸福东路、京九铁路、东湖路围合的区域。 新区范围:指城市规划建设区(含阜合现代产业园区、 西湖片区)除旧区范围之外的区域。 1.4实施管理 在通则实施过程中,为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根 据城市发展情况和需要,依法进行相应的动态修订。市城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通则施行情况进行评估,经市政 府同意后,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并按法定程序批 准后施行。

2.1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准》GB50137规定执行。

2.2土地混合使用规定 求: 一、以居住功能为主导用途的用地,居住建筑计容面积 不应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70%; 二、以商业功能为主导用途的用地,商业建筑计容面积 不应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60%; 三、一般绿地与广场用地,适建的管理用房、小型服务 设施等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5%; 四、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适建用地范围及适建比例 应符合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 2.3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基地10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基地20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基地3000平方米。 2.4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特 建设

无法调整、合并的; 无法调整、合并的; 房、公厕、调压站、换热站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3.1管理单元划分 规划建设区主要由河西片区、颖南片区、城南片区、阜 附录F)。 32开坐现小

居住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2.5,确需超过2.5时,需 经专题论证。 规划建设区居住用地分为三级开发强度分区:低强度区 (1.0<容积率≤1.8)、中强度区(1.8<容积率≤2.2)、高强度 区(2.2<容积率≤2.5)。 3.3单元控制基本内容 一、主导属性 指管理单元主导功能的概括与描述,是城市总体规划用 地功能在管理单元上的落实和体现,作为确定用地兼容性的 依据之一。 二、建筑容量控制 指管理单元内各地块开发建设的建筑容量的控制,作为 核算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容量的基础。 在规划执行过程中,前期开发地块建设量突破或少于规 划图则规定时,应对后期开发地块建设量进行调整,须使该 总量的动态平衡

面积不少于1700平方米。 四、文体设施 ①每个居住管理单元至少设置1处单元文化活动中心, 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②新建居住街坊应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 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配套体育设施。 五、养老设施 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 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 示准配建。新建居住街坊养老服务设施应按每百户20至30 方米的标准在一楼配套建设。 六、社区服务中心及其他设施 ①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每个居住管理单元至少设 置1处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建筑面积不少于700平方 ②菜市场或生鲜超市: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每个居住管 里单元应设置1处菜市场或生鲜超市,其中菜市场建筑面积 不小于750平方米,生鲜超市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

管理单元中,应明确绿地类型、界线(实线)绿地控制 的绿地总量。 ②公共绿地的建设 A按照300米见绿地、500米见公(游)园的标准,建 设改造公园绿地,加快形成功能完善、布局均衡的公园绿地 系统。旧区公园(街头游园)绿地控制在0.2~0.5公顷/处, 新区公园(街头游园)绿地不小于0.5~2公顷/处。 B新建居住区内公共绿地面积比例、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等规范与标准 的控制要求。 C城市公共绿地应严格管控,不应挪作他用,因特殊需 要,确需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③绿线的调整 A城市绿线一经批准,不得自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 调整的,应符合《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B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 规划绿地的,应当就近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管理单元中,应明确绿地类型、界线(实线)、绿地控制 的绿地总量。 ②公共绿地的建设 A按照300米见绿地、500米见公(游)园的标准,建 设改造公园绿地,加快形成功能完善、布局均衡的公园绿地 系统。旧区公园(街头游园)绿地控制在0.2~0.5公顷/处, 新区公园(街头游园)绿地不小于0.5~2公顷/处。 B新建居住区内公共绿地面积比例、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等规范与标准 的控制要求。 C城市公共绿地应严格管控,不应挪作他用,因特殊需 要,确需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③绿线的调整 A城市绿线一经批准,不得自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 调整的,应符合《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B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 规划绿地的,应当就近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①黄线的管控 调整,且应符合合理的服务半径和相应的建设要求。 ②黄线的调整 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发展和城市 功能、布局变化等确需调整的,应符合《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 三、城市蓝线 ①蓝线的划定 内容。 ②蓝线的管

A颖河、泉河蓝线单独划定,根据《安徽省水工程管理 条例》,颖河蓝线控制范围为河道堤防背水侧坡脚外20米, 泉河为10米。 B城市河道等级按三级进行管控,其中颖河、泉河为一 级。 ③蓝线的调整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自调整。因城市发展和城市 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 法》相关规定。 四、城市紫线 ①紫线的划定 管理单元中,应标出城市紫线的具体界线,明确相关控 制要求,作为规划强制性内容。 ②紫线的管控 规划建设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应 符合阜阳市相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及城市风貌等管控要 求。 ③紫线的调整

一、在满是目照分析要求的前提下,建筑间应综合考 忠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理设、视觉卫生和建筑保 护等要求确定。 二、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按相关要求提供日照分析结 详见附录B。 4.2建筑日照标准

一、在满足目照分析要求的前提下,建筑间即应综合考 忠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理设、视觉卫生和建筑保 护等要求确定。 二、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按相关要求提供日照分析结 详见附录B。 4.2建筑日照标准

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标准。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 等的日照标准。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目底层满 窗目照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活动 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处在冬至日日照3小时阴影 线之外。 四、经规划审核的老年人佳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 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普通 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4.3日照分析规定及要求 一、日照分析范围及界线的规定 ①拟建建筑周边有现状建筑且有日照要求的: A拟建建筑北侧有现状建筑的: 对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1.28倍,最大 不超过150米。 B拟建建筑南侧有现状建筑的: 对南侧的且照分析界线量大不超过150米。

最大不超过100米。 ②拟建建筑周边尚未建设且有日照要求的: A尚未建设用地位于拟建建筑北侧的: 1)尚未建设用地与拟建建筑用地毗连的: 尚未建设的建筑退地界12米作为日照分析的界线,满 足住宅建筑大寒日日照标准要求。 2)尚未建设用地与拟建建筑用地之间有道路的: 道路宽度不满足日照间距的:尚未建设的建筑退道路中 心线12米作为日照分析的界线,满足住宅建筑大寒日日照 标准要求。 建筑大寒日日照标准要求。

二、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等的规定 相邻被挡建筑为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其日照要求不 予考虑。 三、内部自我遮挡的规定 对因特殊原因,居住区内因自我遮挡,造成个别住户不 能满足日照要求的,应严格控制总量。 500户以下的居住区不得超过2%;500~1000户的居住 区不得超过1.5%(不足10户的按10户核算);1000户以上 的居住区不得超过1%(不足15户的按15户核算)。 建设单位应在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中 主明,销售时要明确告知消费者。否则,须承担由此引起的 一切法律责任。 四、地形高差的规定 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应将其地形高差纳人日照分析。 4.4视觉卫生(建筑正向重叠10米及以上的) 一、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 考虑视觉卫生要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分 的前提下,同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①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 ②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 A平行布置时: 内的多层住宅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6米。 2)朝向为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的 多层住宅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3米。 B垂直布置时: 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3米;当两幢建筑南北方向垂直布 置时(十型或一型)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 可距按16米控制。 ③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 A平行布置时: 1)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 内的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 K:

置间距控制。 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A住宅建筑山墙间距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B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 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二、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 ①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南侧,其间距 按住宅间距执行。 ②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北侧: A平行布置时: 制。

置间距控制。 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A住宅建筑山墙间距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B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 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二、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 ①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南侧,其间距 按住宅间距执行。 ②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北侧: A平行布置时: 制。

多层住宅、高层住宅间距不应小于16米。 米。 B垂直布置时: 建筑间距按防火间距规定控制。 ③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东西侧,按防 火间距规定控制。 非住宅建筑为2层及以下开闭所或配电房时(建筑高 变小于12米),按照低层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 控制。 ③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垂直贴建时,必须满足住宅建 筑规定日照要求,其建筑按整体建筑综合考虑,非住宅建筑 尚面距离住宅建筑窗户水平方向8米范围内不得开窗。 三、非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 非住宅建筑间距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兼顾视觉卫生 的要求。

多层住宅、高层住宅间距不应小于16不。 米。 B垂直布置时: 建筑间距按防火间距规定控制。 ③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东西侧,按防 火间距规定控制。 非住宅建筑为2层及以下开闭所或配电房时(建筑高 变小于12米),按照低层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 空制。 ③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垂直贴建时,必须满足住宅建 筑规定日照要求,其建筑按整体建筑综合考虑,非住宅建筑 尚面距离住宅建筑窗户水平方向8米范围内不得开窗。 三、非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 非住宅建筑间距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兼顾视觉卫生 的要求。

杭州湾跨海大桥某段现浇箱梁施工组织设计 .doc四、含住宝的综合楼的间距

5.3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控制: 小于15米。 ③临城市道路(30米≤W<50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 不应小于10米。 ④临城市道路(16米≤W<30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 不应小于5米。 ③临城市道路(W<16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应小 于3米。 ③临城市道路(W≥16米)的小型商业建筑按上述后 退红线距离基础上增加5米执行。 红线距点其础上增加3米执行。

。宣巨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注①W指道路宽度。②超高层非住宅建筑的巡1 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让 距离。③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点为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最外墙面线: ④高层建筑临城市快速路,后退红线距离不应小于30米。 三、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 业设施等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30米。 四、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按后退最大距 离进行控制。 五、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切角线的距离 应按主要道路要求,并宜增加10米执行。

七、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经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DB37/T 4201-2020标准下载,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但 不应小于下一级退让道路红线的要求。 八、严禁建筑的基础、管线、化粪池等地下附属设施 逾越道路红线。 于4.5米。

5.4建筑退让绿线(工业厂房除外) 一、沿绿线一侧无出入口时,建筑退让绿线距离不应小 于5米。 二、沿绿线一侧设置出入口时,建筑退让绿线距离应满 足以下规定: ①非商业建筑退让绿线距离不应小于10米;商业建筑退 让绿线距离不应小于15米。 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设 施等建筑,退让绿线距离不应小于30米。 三、建筑同时退让城市绿线、道路红线时,按后退最 大距离进行控制。 5.5地下建筑退让 一、地下建筑物后退相邻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小于 地下建筑物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 两度)的0.8倍,且不应少于5米。 二、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 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并由原 计单位签字认定,同时向周边用地单位和利审关系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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