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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荷规字[2017]27号 菏泽市规划局2017年12月26日).pdf菏规字(201727号
河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菏泽 市城市总体规划GB/T 36495-2018标准下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 设计及国有土地上的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菏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 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牡丹区人民政府、菏泽市经济开 发区管委会、菏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各街道 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
相容△表示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
表2.2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八条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或 由正南北方向偏东(西)的角度小于等于45度的,为南北 朝向; (二)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或 由正东西方向偏南(北)的角度小于45度的,为东西朝向: (三)住宅布局宜南北朝向,与正南方向角度不宜大于 30度。 第二节建筑间距 第九条建筑间距按本地区日照条件、建筑物朝向、建 筑属性及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并综合考虑满足日照、 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综合 确定。 第十条建筑物平行布置时建筑正面间距按表3.1、3.2 3.3执行
住宇与住宅南北朝向平行布置时正面间距控制指
表3.2住宅位于北侧与非佳宅南北朝向平行布置时正面间距 控制指标表
位于南侧与非住宅南北朝向平行布置时正面间距
注:1、裙房与多层商住楼突出商业部分参照非住宅建筑的标准。 2、建筑东西朝向平行布置时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建筑物平行布置时建筑侧面间距应符合下 列规定: (一)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小于6米; (二)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小于13米; (三)住宅建筑端部居室均为东西朝向的,侧面间距不 小于20米; (四)建筑物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住宅主朝向被遮挡时,遮挡建筑山墙面宽小于等于14 米时,不宜小于15米;但当侧面有居室窗户时,不宜小于 20米:当山墙面宽大于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五)两栋建筑物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建筑间距按 平行布置要求控制;两栋建筑物夹角大于60度时,建筑间 距按垂直布置要求控制;两幢建筑物夹角大于30度,小于 等于60度时,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三节建筑日照 第十二条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特征建 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应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 告》。日照分析单位应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 续。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是指具有下列使用空间的建筑物: (一)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等居住空间; (二)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用房;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四)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 (五)中小学校的教室; (六)宿舍的居室。 第十三条日照标准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大寒日满窗 日照时间累计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 相同的日照标准;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 照时间累计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
(二)多、高层现状建筑物采用沿线分析法; 现状建筑物有院落的,不对平房、门楼进行日照分析; 也不考虑平房、门楼、围墙对现状建筑物的影响。 (三)申报项目征收红线正北侧低层现状建筑物采用等 时线分析法。 1、申报项目2小时等时线不应侵入征收红线正北侧院落 式传统民居,2小时等时线分析高度取申报项目用地红线最 东端拐点与最西端拐点的黄海高程平均值加0.9米。 2、申报项目2小时等时线不应越过北侧出让地块规划设 计条件确定的建筑红线。 (四)已批准未规划核实的建筑物采用其原有日照分析 法。 第十六条申报项目周边有已批规划设计方案,但未申 报已批规划方案建筑单体设计资料、竖向设计资料的,应按 以下要求进行日照分析测算: (一)建筑轮廊线应按照已批规划方案中单体外围轮廓 线绘制; (二)建筑高度应按照商业层高4米,其他建筑层高3 米计算; (三)日照分析测算高度应按照商业高度+0.9米计算; (四)竖向设计高程应按照申报项目用地红线最东端拐 点与最西端拐点黄海高程的平均值设定; 第十七条日照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
(一)遮挡建筑屋顶部分只对屋脊(老虎窗除外)、凸 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等按实际造型建模并纳入计 算。 (二)被遮挡建筑物对自身的遮挡纳入计算。 (三)桥梁、围墙、广告牌、太阳能热水器、树木等不 纳入计算。 (四)建筑间的高差应纳入计算。 (五)因天体运行轨迹不同而产生的日照变化视为正常 误差。 第十八条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一)违法建筑; (二)临时建筑; (三)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 (四)满足侧向间距要求的院落式传统民居。
第土九条基础分析参数
表3.4日照分析基础分析参数
表3.4日照分析基础分析参数
第二十条日照分析基准点 ()窗户分析高度为室内地坪以上0.9米。 V
第二十条日照分析基准点 ()窗户分析高度为室内地坪以上0.9米。 V
(二)窗户宽度大于1.80米的,按照1.80米进行分析, 位置取中;小于1.80米的,按照实际宽度进行分析。 (三)一个开间有多个窗户时,窗户之间净距小于等于 0.3米时,按照个窗户计算;大于0.3米时,按照实际窗户 数计算。 (四)阳台封闭与否均按窗户进行分析,阳台的窗户布 置与房屋开间相对应。 第二十一条申报项目周边已建、已批准(在建、未建)、 未批准项目日照标准为连续1小时的,日照标准仍按照连续 1小时执行。 第二十二条因设计方案调整致建筑位置、外轮廓、窗 户等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设计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 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节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三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绿地、河 道、铁路、公路两侧以及电力线保护区范围外的建筑物,其 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防汛、交通、安全、景观 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用地周边为规划居住用地,建筑物后 退建设用地边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新建低、多层住宅退南北侧用地边界不应小于规 划建筑高度的0.75倍,且不小于10米;退东西侧用地边界 不应小干10米。
(二)新建中、高层住宅退南北侧用地边界不应小于规 划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20米;退东西侧用地边界 不应小于20米。 第二十五条建设用地周边规划为非居住用地,建筑物 后退建设用地边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新建低层非住宅退用地边界不应小于10米。 (二)新建高层非住宅退用地边界不应小于20米。 第二十六条沿城市道路的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 应不小于10米;不沿城市道路的地下建筑物,后退用地边 界应不小于10米。 第二十七条民用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按表3.5执行。
表3.5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指标
5、对于京九铁路、新石铁路、昆明路、长城路围合范围内,现有政府征收 的地块开发建设时,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新建项目建筑退线可结合相邻已建建 筑物退线情况适当减少,与周边相邻已建项目协调一致。 第二十八条工业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及其他用地 边界的最小距离为10米。 第二十九条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 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或规划绿线;围墙退道路红线或 规划绿线不小于1米;大门、警卫室、传达室等退道路红线 或规划绿线不小于5米。 第三十条建筑物后退城市绿线的最小距离,按以下规 定控制: (一)城市道路、铁路有规划绿化带的,建筑物后退绿 线应不小于10米; (二)低、多层建筑退规划河流或坑塘、环城公园、环 城大堤、街头绿地绿线不小于15米,其中朝向绿线开门或 设置出入口的不小于20米;高层(含中高层)建筑退规划 河流或坑塘绿线、环城公园、环城大堤、街头绿地绿线不小 于20米。
第三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应当根据项目区位、用地条 件、功能要求、周边建筑及景观要求合理确定。 除环城公园内部区域和特殊地段的区域外,其他区域鼓 励建设高层建筑。
第三十二条建筑高度一般按建筑室外地面至女儿墙 顶部或檐口顶部的垂直距离计算,当坡屋面坡度角大于26 度时,建筑高度从屋脊算起。但位于电台、电信、微波通信、 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工程设施周边及文物保护 单位、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其建筑高度应 按建筑室外地平至建筑物或构筑物最高点的垂直距离计算。 下列凸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 (一)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排烟机 房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的; (二)凸出屋面的通风道、烟窗、装饰构件、花架、通 信设施等; (三)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第三十三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特殊地段,建筑高度按 表3.6的要求控制
表3.6特殊地段的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层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8米。女儿墙上方确需设置装 饰性构架的,不得形成围合墙体,其高度根据建筑造型与景 观需要合理确定。 第三十五条毗邻城市道路或广场建设的公共建筑,临 道路或广场一侧不宜修建围墙。确需进行空间分隔的,鼓励 开墙透绿或采用绿禽篱、绿植等形式。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结合整体景观 统一设计透空型围墙,且不应高于2.2米。 第六节建筑立面 第三十六条低、多层住宅应采用坡屋顶形式。 第三十七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 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宜设置开散阳台;沿河道两岸 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沿各类城市公园、 广场周边的建筑,应当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八条建筑外墙装饰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环保 美观的要求。 空调室外机搁板、管道等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其位置和 形式应当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设置装饰构件。 第三十九条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 美观的原则,并符合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卫生、安全 的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建筑物附属大型广告、招牌的位置、尺度等应当与建筑立 面统一设计,整体效果应当与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居住建筑、行政办公建筑、教育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 施、公园、绿地及文物保护单位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第四章居住区配套公建 第四十条居住区公建应按照组团、小区、居住区三级 进行配建,其中居住区级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配建。 第一节教育 第四十一条分级配置:组团应配建托幼,中小学校按 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十二条建设规模:每千人设置一班幼儿园,每生 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 第四十三条幼托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平方米)不小于 160+80N(N为班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 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第二节医疗卫生 第四十四条分级配置: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DB21/T 3355-2020 水利水电工程土壤对钢结构腐蚀性检测技术规范.pdf,小区应 配建卫生站,居住区应配建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 门诊所。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独立门诊。 第四十五条建设规模按表4.1执行。
居住建筑、行政办公建筑、教育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 施、公园、绿地及文物保护单位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第四章居住区配套公建 第四十条居住区公建应按照组团、小区、居住区三级 进行配建,其中居住区级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配建。 第一节教育 第四十一条分级配置:组团应配建托幼,中小学校按 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十二条建设规模:每千人设置一班幼儿园,每生 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 第四十三条幼托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平方米)不小于 160+80N(N为班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 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第二节医疗卫生 第四十四条分级配置: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小区应 配建卫生站,居住区应配建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 门诊所。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独立门诊。 第四十五条建设规模按表4.1执行。
表4.1医疗卫生设施建设规模
第四十六条分级配置: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独立组 团和小区应配建文化活动站,居住区应配建文化活动中心。 第四土七条建设规模按表4.2执行。
表4.2文化设施建设规
第四十八条分级配置: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 宜配建居民运动场,小区应配建居民健身设施,组团宜配建 居民健身设施。群众健身相关设施,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 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执行。 第五节社区服务 第四十九条分级配置: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组团应 配建物业管理(含业主委员会办公)、社区办公、城管执法、 治安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小区应配建社区服务中 心,宜配建托老所。
渠道衬砌施工方案表4.3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规模
第五十一条设置要求:社区服务设施宜在小区中心区 住宅小区主出入口附近集中设置,不宜与住宅、商业混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