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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陕发改煤电[2018]1512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0月28日).pdf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发改煤电(2018)1512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省 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 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 年 11 月 28日
全省充电信息资源,开放相应的查询和管理权限,为各级政府部 门及相关企业、用户提供充电信息服务。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各市(区)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 城乡规划,根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按照自用、专用、公用 并进,快充、慢充结合,分类管理实施的原则,以用户居住区停 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配建的自用和专用充电设 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 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币快充站 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 服务平台为纽带,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 电基础设施体系。 第七条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 安装条件的比例应达到100%,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 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 线和配电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将建设情况纳入整体 工程验收范围。鼓励在已建停车场、停车库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鼓励省内油(气)经营企业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用 加油(气)站辅助服务区增建充电设施。 每2000辆电动汽车应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电站。 第八条停车位及其充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 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充电设施安装基础应为不燃构件。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九条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面向包括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人 民团体、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 第十条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由所 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中,个人建设自用充电基础设施 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可不进行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备案。 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在备案时,应提交供用电协议和建 筑物产权方或物业管理方的意见。 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省内加油(气)站辅助服务区增建 充电设施,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和施工许可证。 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一条充电场站设备改造升级,充电桩建设数量(含改变 快慢充电桩比例)与原备案文件不一致时,应到原备案机关变更 备案内容。 第十二条充电站项目建成后,由所在地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组织电力、消防、安全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 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电网企业应做好配套电网接入,将配套电网建设与 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充电设施与电网产权分界点为充电站
(桩)的专用变压器(控制箱),专用变压器(控制箱)为充电 设施建设方所有,从产权分界点到公网接入点的配套接网工程由 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维护,且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自用充电设施就近接入,接入电网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提供 接入条件,对需要电力扩容的,应及时向电网企业审请用电报装 手续。 第十四条停车位所有者或管理者应提供相关建筑和设施设 备的工程峻工图或确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理管线的走向: 配合电网企业及充电设施投资人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 位置、电线走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查、施工,不得收取任 何费用。 第十五条省内所有公共、专用充电设施,实行统一的“电动 陕西、绿色出行”标识规范。 第四章运营和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公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且经营范围含有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的内容; (二)设置企业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当能对其充电设 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 并具备数据传输功能及接口; (三)拥有10个及以下数量充电站的,至少配备8名以上专 职运行维护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
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10个及以上的,至少配备15名以上专职 运行维护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7人,高 压电工不少于5人);充电站数量增加的,维护人员的数量应成 比例增加。 (四)在币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资格备案,并在陕西智慧车 联网平台同步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充电设施运营场地若为租赁的场地,租期不得少于 3年。 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期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 设施转包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其他企业。若转包给符合本办法 要求的其他企业,需在备案部门进行项目报备。 第十八条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管理,租赁到期或3 年后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负责拆除,并报所在地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 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专用、公用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将充电信息数据接 入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鼓励自用充电设施逐步接入,实现社会 公用。 第二十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同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 费。其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 指导价管理,具体标准由市级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需与供电部门单独结算电费的充电设施运营企 业,可向供电企业单独申请报装立户。 第二十二条鼓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句社会公众开放,参照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有关规定执行。若达不 到运营企业条件,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承担运营 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于符合本办法建设的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 施,按照国家奖励政策和有关要求,由相关部门或各币(县)制 定具体支持政策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公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向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请取消其资 格: (一)将公用充电设施转包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其他 企业; (二)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 关标准的; (三)充电设施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四)充电设施的运营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 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充电专用停车位应设置明显导引标志和电动车 专用标识。对占用充电专用停车位的,经充电专用车位所有权人
或管理人协商拒不挪车或联系不到车主水泥路面改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字说明,相关管理部门应依法予 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陕 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或管理人协商拒不挪车或联系不到车主,相关管理部门应依法予 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陕 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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