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城市内涝风险普查技术导则(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9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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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城市内涝风险普查技术导则(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9月).pdf

浙江省任房城乡建设系统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

DB34/T 1631-2012标准下载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

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杭州师范大学 主要起草人: 周凌 郝新宇 谢宇菲 赵萍 江惠霞 张恒铭 周楚轶 张俊杰 王贝贝 王浪 厉帅 姚新丽 于俊赞 周吉金 张滋义 沈泽庶 胡潭高 谢 斌 审查人: 桂明 周永潮 宁金花 陈乙文 徐永宁

前 言 总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 4基本规定. 4.1普查内容、成果、责任主体与职责分工 4.2普查对象与普查范围 4.3人员要求 4.4成果要求. 5组织实施.. 5.1工作流程 5.2准备阶段 5.3技术*法 5.4质量审核 5.5保障措施 6普查内容.. 10 6.1历史涝点 10 6.2内涝隐患点 12 6.3应急救援 16 附录. 8本导则用词说明 26

强降雨或连续性降雨超过城市排水能力,导致城市产生积水灾害 的现象。 3.0.2 内涝隐患点attention point of waterlog 地势低洼、存在积水隐患的,且可能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内涝 风险点。本次调查主要为城市洼地、下穿立交、下沉广场和城镇住宅 建筑物地下空间。 3.0.3调蓄池 stormwaterstoragefacilities 用于滞蓄、调节涝水的人工设施。

4.1普查内容、成果、责任主体与职责分工

4.2普查对象与普查范围

本次城市内涝风险普查工作的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划,调查与评估 的空间基本单元为区县级行政单元JJF(新) 42-2019 逆反射标志测量仪校准规范.pdf,并以2020年12月31日为本次 成市内涝风险普查的标准时点。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城市内涝风险普查工作对象有:

(1)城市近十年历史涝点: (2)内涝隐患点,包括城市洼地、下穿立交、下沉厂场、城镇住 建筑地下空间等; 》下穿立交指相交道路通过降低某一条路面标高形*实现交通 立体化,其下沉道路低于周边地面。 》下沉广场指铺装面低于广场四周或广场周边路面的公共休闲 场所。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采取的下沉*绿地不属于本导则 要求普查范围内。 》城镇住宅建筑物地下空间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管辖范 围内的城镇住宅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地下设 施。 (3)救援队伍与救援物资及装备情况。 其中,近十年历史涝点调查、城市洼地分析范围为中心城区;城 真住宅建筑地下空间调查范围为城镇建成区;下穿立交、下沉广场 应急救援队伍与救援物资及装备调查范围为区县级行政单元全域

晋查工作可依托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和基层组织人员进行, 并加强对信息采集人员的培训,确保源头数据的质量。有条件的地区 可将调查工作以政府**服务的**委托第三*机构进行,并加强对 第三*机构专业能力的审查,优先选用具有专业能力的机构,确保由 专业技术队伍承担专业工作。

普查工作调查数据质量的审核应由专业技术队伍实施。 调查及数据质量审核机构和从业人员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 或审核调查数据,不得伪造、纂改调查资料,不得以任何**要求任 可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资料。调查资料与成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数据共享应用应符合 国家及地*的相关规定。

形成标准统一的城市内涝风险调查数据库成果,展示完整、准确 的城市历史涝点、隐患点、应急救援队伍与物资装备分布等。

5.2.1准备阶段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成立本层级普查工作组,负 责实施本层级城市内涝风险普查的相关工作。 5.2.2各级地*政府本阶段应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制定各级城市 内涝风险普查工作计划,以指导当地内涝风险普查的后续开展。 5.2.3普查区域的划分要坚持地域原则,应查尽查,做到不重不 漏,完整覆盖所有普查范围。 5.2.4基层普查人员准备阶段应完成城市内涝风险普查相关培训 明确普查范围、普查内容、普查进度以及掌握如何保证普查成果完整 准确、符合质量要求,

5.3.1数据收集:根据情况采用不同途径获取可靠信息,可通过 部门协作、文献调研、已有普查成果收集等**收集历史灾情信息、 地形数据、应急救援等相关信息。 5.3.2内业工作:梳理、分析已收集数据。如进行基于专题地图 及遥感影像的解译、基于基础地理信息的分析加工制作提取等。 5.3.3外业工作:可开展多形*的外业调查,如咨询部门负责人 或当地专家,进行群众走访等。对多*信息进行实地调研,并拍照取 证。 5.3.4数据建库:按照普查内容要求采集相应信息GAMMAinstabusKNX办公楼系统,形成区县级 城市内涝风险普查数据库。 5.3.5数据汇交及入库:完成普查并自检合格的区县级城市内涝 风险普查数据库由主管部门汇交至设区市级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没区市级审核合格通过的普查数据库成果由设区市主管部门汇交至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合格通过 后入库。

5.4.1普查成果质检核查与成果汇集工作涉及省、市、县三级组 织实施主体,包含本级自检、行业逐级审核和普查办综合审核。 5.4.2实施主体本级自检:省内区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排水 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组织实施主体承担各自普查成果质检核查 工作原则,对本级产生的各类数据、图件等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

准确性进行质量自检。数据质量自检合格后,应形成完整的质量检查 报告,与调查数据一并上交上级主管部门。 5.4.3行业逐级审核: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设区市级住房 城乡建设部门或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对下级 部门汇交的数据进行质量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下级部门反馈 质量审核结果,对未通过审核的数据或成果应要求下一级在规定时限 内完成修改更新和再次汇交。各级质量审核应形成完整的质量审核报 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汇交数据时一并上交。 5.4.4普查办综合性审核:各级审核后汇交数据应同时交由各级 普查办进行综合性审查,并根据综合性审核形成的质量审核报告对数 据进行修改更新。 5.4.5数据质量自检及审核采取抽检的*法,抽检比例可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但区县级抽检比例不得低于调查数据记录总量的1% 省级和设区市级行业逐级审核抽检比例不得低于调查数据记录总量 的0.5%,且均应满足每项普查内容至少有1条数据记录供审核。 对比抽样审核结果与前期调查结果,单条数据记录属性差异大于 0%,则该条数据记录判定为不合格;若不合格数据记录大于抽检数 居记录总数的10%,则该区县调查成果判定为不合格,应责令整改 整改后按之前2倍的抽样数量进行二次抽样核香,直至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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