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2012.pdf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QC/T 53-2019 吸粪车.pdfb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e of garage! motor repair shop and parking area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中国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一二年 XX 月XX 日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 比)>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会同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防火研究所、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自动 化车库研究所、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北京中通国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等单 立共同修订。 本规范的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 针,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及汽车库运行单位等部门和单位的意 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采暖通风和排烟,电气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的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经验的总结 和积累,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上海市消防局(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中 山西路229号,****:20005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单位: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单位: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防火研究所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自动化车库研究所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 北京中通国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沈友弟 倪照鹏沈纹曾杰蒋皓胡波杜霞 王丹晖孙旋钱平李正吾龚建平张永胜 主要审查人员: 高建明刘梅梅 王金元黄晓家江刚李建广豆 彭琼 陈应南郭晋生李文涛程琪
1总则 · 2术语 (2) 3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 4.1 一般规定 (4) 4.2 防火间距 (5) 4.3消防车道 . (7) 5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8) 5.1防火分隔 (8) 5.2防火墙、防火隔墙和防火卷帘 5.3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 (9) 6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1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3) 7.1消防给水· : (13) 7.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4) 7.3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14) :采暖通风和排烟· (16) 8.1 采暖和通风 ; (16) 8.2排烟 (16) 电气: (18) 本规范用词说明 (19) 引用标准名录 (20) 附:条文说明 · (21)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 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 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市*道路和社会单位、居民小区露天停车场地的防火设计。 1.0.3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应做到安全适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 的要求的规定。
1.0.2学,多注有图不。 本改面 秋会单住 度三停车场不已托本款龙内 居民小区 胡净社全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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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车库的防火分类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3.0.1车库的防火分类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车库的防火分类
注:1当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 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 2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一比争多有闯不 3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2.0倍。
表3.0.2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3.0.3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高层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II、I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 应低于二级应为一级。 II、IⅡI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IV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3.0.3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高层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I、II、IⅢI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 应低于二级应为一级。 IⅡI、IⅡI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IV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 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1在进行车库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车库的位置、防火间 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4.12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2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3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 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 确须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组合建造在上述建筑的地下: 2采用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3汽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1除楼梯间外的开口部位与上述建筑的外墙之间应保持6m的水平距离。 当车库与甚它建筑物贴邻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进行防 火分隔。 4.1.4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 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IV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5I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II、IⅢI、IV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 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库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 养老院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4.1.6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 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6.1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4.1.6.2 2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0m/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 气瓶库; 4.1.6.3 一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超过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 4.1.6.4 面积不超过50200m²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 4.1.7地下、半地工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 存室。 4.1.8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4.1.9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10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 汽车库、修车库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 4.1.11I、II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 4.1.12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正下 方。
4.1.3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 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 确须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组合建造在上述建筑的地下: 2采用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3汽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1除楼梯间外的开口部位与上述建筑的外墙之间应保持6m的水平距离。 当车库与其它建筑物贴邻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进行防 火分隔。 4.1.4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 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IV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5I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II、IⅢI、IV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 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库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 养老院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4.1.6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 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6.1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4.1.6.2 2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0m/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 气瓶库; 4.1.6.3 一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超过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 4.1.6.4 面积不超过50200m²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 4.1.7地下、半地工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 存室。 4.1.8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4.1.9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10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 汽车库、修车库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布置时DB22T 5053-2021 智慧工地全景成像测量标准.pdf,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 4.1.11I、II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 4.1.12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正下 方。
4.2防火间距4.2.1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仓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表4.2.1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防火间距(m)汽车库、修车库、厂房、仓库房、民用建筑耐火等级车库名称和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二、二级7汽车库911三级91113续表4.2.1一、二级修车库101214三级121416停车场6810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2②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3m,3③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m。4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4.2.2相邻两座车库或车库与相邻其他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其防火间距可按以下规定执行:当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但不应小于4m。4.2.3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应小于4m。4.24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极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m。4.2.3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仓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4.2.4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46的规定。表4.2.46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m)总容量(m²)汽车库、修车库名称停车场一、二级三级1~50121512 51~2001520易燃液体储罐15201~10002025201001~50002530255~25012 1512 251~10001515可燃液体储罐1001~50002025205001~25000253025≤1000121512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1001~10000152015>10000202520液化石油气储罐1~301820187
防火间距应从距车库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的储罐,其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车库 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 计算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总贮量时,1m的易燃液体按5m的可燃液体计算。 3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车库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本表虫湿式可燃气 体储罐的规定值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执行本表中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规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车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中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规定值。固定 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Pa)的乘积 计算。 4 小于1㎡的易燃液体储罐或小于5m的可燃液体储罐与车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防火墙隔开时, 甚防火间距可不限。
4.2.7小于1m的易燃液体储罐或小于5m的可燃液体储罐与车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 火墙隔开时,其间距可不限。
4.2.6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9的规定 表4.2.69汽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m)
4.2.71车库与燃气调压站之间,车库与液化石油气的瓶装供应站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 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4.2.811车库与石油库、小型石油库、汽车加油加气站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 库设计规范》GB5007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 油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4.2.912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结构施工] 钢结构施工组织设计,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6m。 4.2.10屋面停车区域与建筑其他部分或相邻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地面停车场与建 筑的防火间距确定。
4.2.710车库与燃气调压站之间,车库与液化石油气的瓶装供应站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 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4.2.811车库与石油库、小型石油库、汽车加油加气站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 库设计规范》GB5007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 油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4.2.912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6m。 4.2.10屋面停车区域与建筑其他部分或相邻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地面停车场与建 筑的防火间距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