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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住建部第18号令[ac05557e-699f-4829-8026-9733b9c5a072].pdf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伟轩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2014年6月25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 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 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 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 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 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 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 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 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北京奥林匹克花园二期B地块北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投标文件,到位资金原 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 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 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 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
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 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 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 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 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 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 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 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 公开。
第七条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 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 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 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 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 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 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 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 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 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 阅。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 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 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 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 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 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 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 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 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 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审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 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