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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试行)(成建委[2018]674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2018年11月21日).pdfCharging swap infrastructure
结合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 临时停车位等配建,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包括:充电设备、供电电源 配套和附属设施等。 自用充电设施,指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 立上建设的充电设施。 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公交场站、客运站 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单位公务车辆、员工车辆、专用车辆等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公用充电设施,指在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商业建筑物 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公园、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等区 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中建二局的施工组织设计(301P)Electric vehicle (EV)
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日 易携带能量存储的设备。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
采用整车充电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场所,应包括3台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 至少1台非车载充电机),以及相关供电设备、监控设备等配套设备
harging system
Charging systems
由充电站内的所有充电设备、电缆及相关辅助设备组成的系统。
Charging equipment
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包括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 电桩等设备。
AC Charging spot
AC Charging spot
2.0.7非车载充电机
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 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运行,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 动力蓄电池充电。
2.0.11 充电单元
个车位充电需求的交流充电设备或非车载
owersupplysystem
为充电设施提供电源的电力设备和配电线路的总称
内充电设施提供电源的电力设备和配电线路的总称
Power supply radius
从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出线到其供电的最远负荷点之间的线路长度
2.0.14电源接入点
Power point of access
包括配电室或箱变低压母线出线处、配电箱出线处及其它可为充电设施提供电 线处
2.0.15充电运营管理平台
具备计费,调度等营运功能,基于网络云端数据平台负责与充电基础设施通讯,实! 和记录充电设备状态信息的同时并对充电设备进行操作的网络平台
Load management
根据系统运行情况,为保证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实时进行的充电系统输出符合 控制管理方式。
电Orderly charging
Orderly charging
通过硬件设备及配套软件,实现对电动汽车充电的管控,避免负荷叠加,改善配电网负 性.提高配电网运行经济性、可靠性,
3.0.8充电设施应其备通过CAN或工业以太网与充电监控系统通信的功能。 3.0.9充电设施应能为电动汽车提供安全的充电环境,并在充电过程中监控充电设备及条 件允许时监控充电车辆安全。 3.0.10充电设备应符合《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GB/T18487和《电动汽车传导用连接 装置》GB/T20234等的规定。 3.0.11充电设施在接入电网时应考虑预留以太网与无线公网的接口,具备实现与智能电网 的互联互通功能,能够与各类上级监控管理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并宜考虑以集中管理方式 上传信号。 3.0.12充电站根据情况设置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满足4.10章节相关 要求。 3.0.13既有建筑配建交流充电桩,供电电源原则上利用已有配电设施,采用单相或三相 电源进行供电;当已有配电设施无法满足容量要求时,应进行增容改造或采用有序充电等 方式降低充电容量需求。 3.0.14新建建筑的充电设施应与其它设备统筹安排、同步设计、同步或分期施工。充电 设施可采用整体建成交付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方式进行配置,预留条件包括必要的土建 设施、供电容量、变配电设备位置、充电设备位置、线路通道等。 3.0.15充电站电气设备的布置应遵循安全、可靠、适用的原则,并便于安装、操作、搬 运、检修、调试。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GB5005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标准》和GB 50054《低压配电设计标准》的规定
4.1.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置应满足以下
1充电设施应按照远近期结合、快慢充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设置 2 居住建筑以慢充、自用充电设备为主,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较低比例的快充设备。 3公共建筑充电设备应快、慢充结合,并根据需求设置专用或公用充电设备。 4.1.2各类建筑停车场(库)电动汽车停车位宜布置成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特大、大 型停车场(库)应设置多个分散的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并宜靠近停车场(库)出口处。 4.1.3充电设施总体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保障人员及设施的安 全,并符合下列要求: 1一个电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一个充电接口。 2充电设施的布置宜接近供电电源。 3充电设施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 毗连时,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4充电设施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 行风向的下风侧。 5充电设施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 6充电设备总平布置应综合考虑火灾逃生,电力设施布置,居民充电便利等因素, 宜按总体分散、局部集中原则的布置。 4.1.4低压配电柜与充电设备、未端充电设备与充电停车位之间宜靠近布置;充电设备宜 在停车位后面靠墙或柱布置,当无墙或柱时可布置在相邻车位之间;充电停车位应设置停 车车挡。
电动汽车与充电设备之间应保证安全距离:充电设备安装在车侧且不碍车门开后 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宜小于0.4m;妨碍车门开启时,充电 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宜小于0.6m。充电设备安装在车位尾端时,充
1选用的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产品标准;所有充电设备必须必须取得具备相 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符合标准的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型式试验报告;充电设备内部元器件 应选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相关的认证 标志。 2充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接口及协议应符合相关国 家标准的要求。 3充电桩供电电缆应置于可以抵抗车轮碾压能力的结构、或者地下预置电缆沟中。 电缆不应直接接触地面。 4室外充电设备应安装距地面20cm及以上的基础底座上,其基础底座四周应采取封 闭措施,防止小动物从底部进入箱体,以满足防雨、防积水要求。 5充电设备安装应预留检修与操作空间,其检修操作面与建(构)筑物之间距离不 应小于0.8m。 6交流充电桩供电电源采用220V/380V交流电压,单相交流充电设备额定电流不宜 大于32A,三相交流充电设备额定电流不宜大于63A。 7充电桩应具备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通信功能 8室内安装充电桩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2,室内有淋水风险以及在室外安装的充 电桩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9充电桩的输入侧应具备过压保护功能、输出侧应具备过压、欠压保护功能,具备辅 出过电流和短路保护功能,并有告警提示。 10充电设备应具备本地数据存储功能,充电数据应以记录形式保存在非易失性存假 器内并保证存储数据的正确、连续、完整、有效。 11充电设备信息传输线缆应采用屏蔽双绞线,屏蔽层应可靠接地
5.1.2交流充电桩应达到以下要求
1基本构成、外观和结构要求应符合《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的 相关规定。 2桩体醒目位置应标识相关操作的说明文字及图形。 3人机交互、刷卡付费、通信、安全防护和自检等功能,应符合《电动汽车交流充电 桩技术条件》NB/T33002的相关规定。 4环境条件、电源要求、耐环境性能、电击防护、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电气绝缘性 能、电磁兼容性能、平均故障间隔时间等性能参数,应符合《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 件》NB/T33002的相关规定。 5充电插座应符合《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8487.1 及《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GB/T20234.2的相关规定。 6交流充电桩的电能计量应符合《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28569的相 关规定。上述性能验收测试由制造单位提供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 验报告或者型式试验报告。 7交流充电桩应考虑分散布点安装的要求,桩体应安装牢固,安装高度应保证电气连 接和人机交互操作方便,并采取必要的防盗、防撞、防恶意破坏措施。 5.1.3非车载充电机的竣工验收应达到以下要求: 1基本构成、外观和结构要求应符合《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 33001的相关规定。 2充电、通信、人机交互、历史记录与查询、保护和报警等功能应符合《电动汽车非 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1的相关规定。 3环境条件、电源要求、耐环境性能、电击防护、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电气绝缘性 能、电磁兼容性能、平均故障间隔时间等性能参数,应符合《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 机技术条件》NB/T33001的相关规定。 4非车载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监控 单元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协议》NB/T33003的相关规定。 5非车载充电机与监控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电池更换站监 控系统与充换电设备通信协议》NB/T33007的相关规定
6充电连接器应符合《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1及《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GB/T20234.3的相 关规定。 7充电场站充电设备应按照《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 言协议》GB/T27930规定的充电流程进行充电。 8非车载充电机的电能计量应符合《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GB/T29318的 相关规定。上述性能验收测试由制造单位提供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 检验报告或者型式试验报告。
11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改造应根据电动汽车规模的发展适度超前,应避免 反复扩容。 12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建指标可参照《停车位配建指标及充电基础设 施工程做法一览表》执行。 13在既有住宅小区进行电力容量扩容申请时,应考虑满足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建标 准的电力容量需求。 14既有住宅小区现有变压器容量充足时宜增设专用的电动汽车充电桩低压供电线 路。无法增设时,可通过已有低压干线供电,但应对线路进行载流能力校验;若无法对电 源线路进行扩容,电动汽车充电系统应采取有序充电方式,在保证供电安全的前提下满足电 动汽车充电需求
1充电设备负荷容量SN主要根据充电站内充电机的输入容量S、充电机数量N、充电 机同时工作系数K、功率因数coSO决定
单台充电机输入容量为: ncos 式中:P一一充电机的输出功率: S一充电机的输入容量; cosβ——充电机功率因数,取0.95 n一充电机效率,取0.9 充电设备输入总容量为:充电机同时工作系数K,由充电机实际使用情况利 致量决定,取值范围0.2~0.8。 2供电系统设计时应考虑同时系数,同时系数取值可根据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取值: 1)采用单体充电设备,一对一充电,没有统一负荷调度,无法进行充电排序的, 同时系数应按0.8取值。 2)采用群体充电设施,具有负荷调度功能,可以进行充电排序的,同时系数可按 表5.1.2取值
表5.1.2有序充电负荷同时系数表
5.2.3供电电源要求
充电设施配电: 1)充电设施的高压、低压配电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接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 2)采用整流变压器时,充电机的两个低压线路分别接入整流变压器低压两个绕组 系统。其他三相用电设备应均衡分配在整流变压器低压侧两个绕组,照明等单相 用电设备应接于星形结线绕组侧,各单相负荷应均衡设置。 3)变压器应采用节能环保型,联结方式应为Dyn11。 4)低压进线断路器宜采用具有短路瞬时、短路短延时、长延时三段保护功能,并 具有接地保护功能。低压进线断路器宜设置分励脱扣装置,不宜设置失(低)压 脱扣装置。 5)低压进出线开关、分段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来自不同电源的低压进线断路器和 低压分段断路器之间应设机械闭锁和电气联锁装置,防止不同电源并联运行 6)充电设施开关柜宜选用小型化、无油化、免维修或少维护的产品,高压配电装 置宜采用组合电器开关柜。当单台油浸式变压器额定容量为630kVA及以下、干 式变压器额定容量为800kVA及以下,箱变额定容量为500kVA及以下,变压器 回路宜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单元。当单台油浸式变压器额定容量为630kVA 以上、干式变压器额定容量为800kVA以上,箱变额定容量为500kVA以上,变 压器回路宜选用带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单元。低压开关柜宜采用金属封闭抽出式开 关柜。 7)低压配电设备及线路的保护应满足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标准》的有关规 定。 8)多台交流充电设备的电源接线应考虑供电电源的三相平衡。 9)充电桩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配电线路及敷设: 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导体,控制线路应采用铜芯导体。 高压电缆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类型,外护套阻燃等级宜选用A级阻燃,低压电 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类型,外护套阻燃等级宜选用C级阻燃,照明及插座线路宜选 氯乙烯绝缘护套电线。
1)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导体,控制线路应采用铜芯导体。 2)高压电缆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类型,外护套阻燃等级宜选用A级阻燃,低压电缆 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类型,外护套阻燃等级宜选用C级阻燃,照明及插座线路宜选用 聚氯乙烯绝缘护套电线
3)在三相负荷不平衡的情况下,低压线缆的中性线截面应不小于相线截面, 4)低压电缆截面应满足最大电流工作时导体载流量的要求,并应校验线路充许电压降! 以满足电气装置的正常工作。 5)电缆敷设应满足《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相关要求
5.3.1充电设施的电能计量计费应包括两部分:充电设施和电源提供单位之间的计量计 费、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电量和服务费用结算计量。 5.3.2交流充电桩计量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 28569的要求,非车载电机计量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 量能计量》GB/T29318的要求 5.3.3电气测量和电能计量装置准确度要求应符合《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标 准》GB/T50063和《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137有关规定。电能表 宜采用过载4倍及以上电子化、低损耗电子式电能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应选用三相四 线电能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系统应选用三相三线电能表。 5.3.4充电设施与电力部门之间的计量计费由供电单位按照国家的标准实施。 5.3.5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计量装置应连接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输出端和被充电电 动汽车之间,电能计量装置和被充电电动汽车蓄电池之间不得接入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 备。
5.3.6计费应具有实时性,计费数据应准确可靠并可追溯
5.3.7充电设备在投运前应由具备计量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抽查校准,符 后方可使用
5.4充电运营管理平台
5.4.3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支持峰谷计量、计费,支持定制化计费策略 5.4.4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宜具备完善的财务管理,支持充值、退款、对账、记账和报表分 析等功能
5.4.5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符合T/CEC102.1《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信息交换》标准,满足 符合该标准的不同充电运营企业、不同区域的充电服务设施、第三方平台之间的信息交换 和互联互通,
5.4.6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能够
5.4.6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能够实时监控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远程停止充电的
5.4.9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安全预警功能,能以邮件/消息等方式发送预警通知
5.4.9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安全预警功能,能以邮件/消息等方式发送预警通知, 5.4.10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完善的功能权限和数据权限管理功能,能够分级设置不 同用户的权限等级
5.4.11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记录系统内任何操作记录的日志功能
安全施工方案应包含项目概况、施工作业工序及内容、存在的危险源以及控制措施等内容, 对于涉及顶管作业、起重吊装、移动操作平台、雨棚施工等施工作业,应参照《危险性较 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进行管控,达到办法中的规模时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承包商需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6.1.13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 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 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检测合格证明。 6.1.14建设施工项目停工时应将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机械等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设施断 电,临时线路收回,现场存在的坑洞等存在坠落风险部位应做好防护,已送电设备断电或
2.1充电停车位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采用不燃材料,荷载应满足所配车辆的 求
6.2.2充电设备不宜设置在停车库(场)的汽车库坡道出人口两侧;充电时不应妨碍其它
6.2.2充电设备不宜设置在停车库(场)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两侧;充电时不应妨碍其它 车辆的通行,并应留出方便驾驶员操作的空间。
6.2.3充电设备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不应遮挡行车者视线。 2 落地安装的充电设备不应设置在走廊或疏散通道上。 3当采用凌空设置的充电接口时,人员通行、活动或作业场所应保证使用净高要求, 6.2.4充电设备朝向车辆的方向应考虑防撞措施。 6.2.5充电区域选择具备一定的通风条件,当自然通风不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或者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 6.2.6停车库(场)应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区指引标识,电动汽车停车位应设置区别与其它 停车位的明显标识;指引标识宜采用吊牌,以及附墙柱和地面箭头符号;电动汽车停车位 标识宜采用吊牌,以及附墙柱和地面标识符号区分。 6.2.7充电场所内应具有充电设施标识和标志,将电动汽车图形符号、文字、箭头及颜色
6.2.8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 GB/T31525的规定,满足标准性、系统性、醒目性、清晰性、协调性和安全性的要求。充 电设施应在醒目地方明确提供以下标志和标识信息:功能区标识、设备标识、安全导向标 志、充电位置引导标志、安全警告标识、消防安全标志等。 6.2.9充电场所内识别与配置的标识包括功能识别类、禁止类、警告类、指令类和公共导 向类。
志、充电位置引导标志、安全警告标识、消防安全标志等。 6.2.9充电场所内识别与配置的标识包括功能识别类、禁止类、警告类、指令类和公共导 向类。
6.3充电设备土建施工基本要求
6.3.1站区站房及配套设施土建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建筑地 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等相关规定。 6.3.2站区混凝土地面的施工应符合《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33、《公路路面基层 施工技术规范》JTJ034的相关规定。 6.3.3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基础、构造柱、圈梁、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施工应符合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相关规定
6.4.1充电设备安装基本要求:
.4充配电设备电气施工安装基本要
1壁挂式充电设备应竖直安装于与地平面垂直的墙面,墙面应符合承重要求,充电设 施应固定可靠,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设备人机界面操作区域水平中心线距地面宜为1.3m 充电设备底面离地距离1m。同时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盗、防撞、防恶
6.4.2配电系统安装基本要
1变压器的类型、主接线、安装方式等应符合《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的相关规定。 2变流柜及控制柜的安装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 收规范》GB50171的相关规定。 3母线装置的安装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的 相关规定。 4低压配线的接线、相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1kV及以下配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575的相关规定。 5电缆的规格、标志、敷设方式、接地、防火措施等应符合《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 范》GB50168的相关规定,已经隐蔽的应检查相关的隐蔽工程记录。 6电缆桥架、电缆穿管和线槽等与电缆相关的电气设施施工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
关规定。 8高压电力接入的充电设施其高压部分验收,执行该区域供电公司验收标准,以供电 公司验收通过送电为施工合格标准,期间由高压报装至验收通电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设计图 纸、施工、调试实验的资料文件作为高压部分的峻工资料,具体格式以该区域供电公司相 关规定为准。
6.5.1充电设施场所宜建设安防监控系统,相关配置满足《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相关要求。 6.5.2充电装置的充电接口绝缘和介电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8487.1相关要求, 6.5.3充电设施的防雷与接地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交 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相关规定。 6.5.4充电设施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 接地宜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2。 6.5.5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均应进行可靠接地,户内充电设施应采用等电位联结,户外 充电设施宜采用等电位联结。 6.5.6充电设施接地端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 求》GB/T18487.1中表2要求。 6.5.7在空旷区域或无防雷保护措施下的充电设备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入侵和防雷 电电磁脉冲的措施。
6.6.1设置充电设施的场所DB44/T 1573-2015 林业和园林植物生物学通用术语.pdf,应满足国家现行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 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 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相关规定
6.6.2室外充电站与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中停车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6.6.3设置在室外的充电设施,当设置防雨罩、雨棚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承重构件耐火 极限及燃烧性能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6.6.4设置充电设施的场所,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 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 6.6.5充电设施不应设置在消防车通道以及消防扑救场地上。 6.6.6电动汽车充电站建筑物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室外充电区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考虑插电混合动力汽车进入时,充电站应按轻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2考虑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进入时,充电站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6.6.7充电设备基础底座内部电缆入口处应进行防火封堵,充电设施管线在穿越建筑外 墙、隔墙、楼板后留下的空隙,应采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6.6.8室外设置充电设备的区域宜采用自然通风,室内设置充电设备的区域应采取机械通 风,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6.6.9充电设施火灾或事故时应能自行切断电源,充电桩的充电设施供电线路宜设置电气 火灾监控装置。
7.1.1充电场站充电 (员辅助充电服务;当充电场站采用 自助充电服务时宜采用APP的形式;当充电场站采用工作人员辅助充电服务时,所有工作 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
7.1.5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宜委托有资质的生产厂家或具备运营资格的运营商进行 护管理
7.1.6充电设施在接入电网时应考虑预留以太网与无线公网的接口,具备实现与智能电网 的互联互通功能,能够与各类上级监控管理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并宜考虑以集中管理方式 上传信号。
7.2.1充电服务宜采用自助服务方式,充电场站应设置明显的操作指南,引导顾客按规定 充电流程进行充电。
7.2.5充电场站应设置运行维护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运行维护人员应筛戴标明个 人姓名、工号、岗位的服务标志,应配备工作服和安全防护用具;运行维护人员应接受安 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7.2.6设备维护人员应掌握充电设备的工作原理,动力蓄电池的基本知识,电动汽车构造, 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充电设备检测、故障判断和处理。运行维护人员应按照操作流程和 岗位规范进行操作
7.3.1充电桩硬件维护保养人员应按照充电桩生产厂家的顾客手册和附录D“充电桩硬件 设施维护内容及周期”进行月度维护、季度维护和年度维护,保持其安全、清洁、完好, 并做好相关检查保养记录,每年维护总次数不得少于12次。 7.3.2运行维护人员每隔3个月需对充电桩的计时计费系统等进行调试、测试,保证系统 平稳运行。当软件系统有版本升级时高压旋喷桩水泥土挡墙及止水帷幕专项施工方案,升级完毕后需要对充电桩的计时计费系统等进行调 试、测试,保证系统平稳运行。 7.3.3服务管理机构应对服务过程进行记录,包括充电记录、设备维护记录、设备检修记 录、巡视记录、运行日志等。 7.3.4服务过程应保留原始记录,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 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