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提升指引(2021修订版)(2021年6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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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提升指引(2021修订版)(2021年6月).pdf

3.1.1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给水、排水管道应配合装修设计到位。

1.2每套住宅的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分别设计量

人工挖孔桩基础施工方案格式盾岛市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提升指引

3.1.3给水管道不宜穿越卧室,当有困难,需要穿越时,穿越卧室的给水管道应采取防水 流噪声的措施;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管材,不得采用可拆卸的连接方式;柔 性管材宜采用分水器向各卫生器具配水,中途不得有连接配件,两端接口应明露。 3.1.4水表应装设在方便观察、不易结冻、不易受损、不易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淹没的地方。 3.1.5设于开敲阳台等不采暖部位的水嘴,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且应有户内阀门能够关 断该处供水管道;户内给水管不应敷设在开敲阳台地面面层内。 3.1.6给水加压、消防稳压设施、太阳能系统循环泵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居住用房的上层、 下层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影响居住环境; 3.1.7生活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生活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 3.1.8生活给水系统竖向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45MPa; b) 每套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当大于0.35MPa; c) 套内用水点的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市政给水管网供水压力范围内的用水点应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3.1.9 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接管的条件。 3.1.10住宅生活热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户内设有3个或3个以上卫生间,且共用一套加热设备的局部热水供应系统,应设 回水配件自然循环或设循环泵机械循环等保证出水温度的措施。 b)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辅助热源及其加热设施,并应按无太阳能状态配置辅助热源及 其加热设备。 3.1.11沿地面敷设管道进入卫生间时,必须上抬避免破坏卫生间墙面防水层,也不得从门 口进入卫生间。当住宅阳台设有防水层时,应采取同样处理方式。 3.1.12屋 厨房、卫生间排水管道设置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厨房排水和卫生间排水应分别设置排水立管。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b) 排水立管不宜布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 采用低噪声管材。 C 上层住宅的排水横管不应布置在住宅的厨房、餐厅、客厅、走廊等上方,当不能避 免时,应采取同层排水、局部降板等措施。 d 住宅厨房根据需要设有地漏时,应采取措施避免管道结露、渗漏给下层住户造成影 响。 e 住宅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应每层设置 3.1.13阳台雨水、空调器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水,且其立管底部应设空气间隙。空调冷凝水 的排放点不应布置在下部网点门口或室单元门附近

3.1.3给水管道不宜穿越卧室,当有困难,需要穿越时,穿越卧室的给水管道应采取防水 流噪声的措施;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管材,不得采用可拆卸的连接方式;柔 性管材宜采用分水器向各卫生器具配水,中途不得有连接配件,两端接口应明露。 3.1.4水表应装设在方便观察、不易结冻、不易受损、不易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淹没的地方 3.1.5设于开敲阳台等不采暖部位的水嘴,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且应有户内阀门能够关 断该处供水管道;户内给水管不应敷设在开敲阳台地面面层内。 3.1.6给水加压、消防稳压设施、太阳能系统循环泵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居住用房的上层、 下层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影响居住环境; 3.1.7生活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生活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 3.1.8生活给水系统竖向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45MPa; b) 每套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当大于0.35MPa; c) 套内用水点的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市政给水管网供水压力范围内的用水点应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3.1.9 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接管的条件。 3.1.10住宅生活热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户内设有3个或3个以上卫生间,且共用一套加热设备的局部热水供应系统,应设 回水配件自然循环或设循环泵机械循环等保证出水温度的措施。 b)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辅助热源及其加热设施,并应按无太阳能状态配置辅助热源及 其加热设备。 3.1.11沿地面敷设管道进入卫生间时,必须上抬避免破坏卫生间墙面防水层,也不得从门 口进入卫生间。当住宅阳台设有防水层时,应采取同样处理方式。 3.1.12厨房、卫生间排水管道设置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厨房排水和卫生间排水应分别设置排水立管。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b) 排水立管不宜布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 采用低噪声管材。 C 上层住宅的排水横管不应布置在住宅的厨房、餐厅、客厅、走廊等上方,当不能避 免时,应采取同层排水、局部降板等措施。 d 住宅厨房根据需要设有地漏时,应采取措施避免管道结露、渗漏给下层住户造成影 响。 e 住宅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应每层设置。 3.1.13阳台雨水、空调器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水,且其立管底部应设空气间隙。空调冷凝水 的排放点不应布置在下部网点门口或住宅单元门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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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宜采取雨落管断接或设置集水井等方式将屋面雨水断接引入周边绿地内小型、分散 的低影响开发设施,或通过植草沟、雨水管渠将雨水引入场地内的集中调蓄设施。 3.1.15住宅设有设备平台时应设置有组织排水设施。 3.1.16住宅卫生间设有淋浴器的部位应设地漏,地面冲洗排水时应设地漏,设置洗衣机的 部位应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滴的专用地漏。干湿分离的卫生间,其干区应向湿区找 坡,则干区可不设排水地漏。 3.1.17当住宅设有通向地下储藏室或地下车库的室外楼梯且有雨水飘入时,应采取有组织 排水措施防止积水。 3.1.18住宅管道井、设备夹层的事故排水排至地下室时宜采用无水封直通式地漏,连接地 漏的管道末端采取间接排水。 3.1.19有排水要求且地面标高低于室外地坪的室内空间应设排水措施,并应提升排出, 3.1.20高层住宅的生活污水管道应设置专用通气立管,且至少隔层设结合通气管与排水立 管连接。如采用特殊配件单立管排水系统,可不设专用通气立管。 3.1.21排水通气管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 2.00m,当通气管周围4.00m以内有门窗时,通气管口应高出门窗顶0.60m,或引 向无门窗一侧。住宅下部网点内卫生间通气管不应采用侧墙通气帽,宜采用伸顶通 气方式.。 3.1.22商业网点等顶部的住宅排水立管,当受下部使用空间所限必须做横管转换时,转换 横管的长度不宜超2m,其横管及下游立管管径应放大一号,且横管宜按不小于通 用坡度敷设;商业网点之上的底层住户厨房、卫生间应做单独排放处理,单排横支 管应采取接入转换横管竖直转向管段的做法,其连接点距转向处以下不得小于 0.6m。 3.1.23当空调室外机搁板周边设置上返沿时,排水地漏宜设置在远离建筑墙体的一侧,并 向地漏方向找坡,空调室内机冷凝水排水应直接接入冷凝水立管有组织排放;开散 阳台的地漏宜设置在远离门口的部位,并向地漏方向找坡。 3.1.24住宅下部停车库设置集水坑时,其位置应避免设于停车位等影响汽车停靠或行驶的

3.2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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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 火灾扑救的位置; b) 同一楼梯间及其附近不同层设置的消火栓,其平面位置宜相同。 住宅建筑消火栓不应设于入户门两侧,不能避免时,应采取消防箱半暗装或采用薄 型消防箱等保障户门开启角度的措施。 3.2.6 当消防给水管道需要在顶部成环时,宜与相关专业配合,采取结构梁预埋套管等方 式尽量提高管道敷设高度等措施,尽量减少对净空高度的影响。 3.2.7 设有屋顶消防水箱的住宅,消防给水系统的稳压装置宜设于地下消防泵房,尽量避 免设于屋顶水箱间内。水箱间地面应设排水设施,其排水能力不应小于溢流量或泄 流量。

4.1.1供热热源应优先采用市政热源,施工图中应明确市政热源接入位置及热计量装置的 安装位置。小区换热站不得设置于住宅建筑垂直下方,不宜贴邻住户设置,且应做 好设备减振和机房隔声设计。小区换热站应尽可能设置在负荷中心区域,缩短二次 侧供热系统的服务半径。供热二次水侧管路系统应采用支状管网敷设方式,当管网 出现2路以上并联环路时,宜在换热站内设置分、集水器。 4.1.2采用燃气锅炉作为供暖热源时,锅炉烟气的排放标准须严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GB13271)的规定,且应满足建设项目的环评要求。施工图中应明确 烟窗的具体位置及做法,严禁烟气影响住户。 4.1.3设计冷热源机房时,应避免因冷热源主机、水泵、风机、冷却塔等设备连续运行而 产生的噪声、振动及大气污染物影响住户和周边环境。施工图中应明确设备检测、 监控、计量以及系统运行策略等内容。 14有条性的建设项且,摄信选用高全国家带能标准的冷热源设备产品

4.2.1储藏室等私有空间内严禁敷设供暖系统供回水主干管;垂直竖向敷设的供暖系统主 干管应设置在管道井或公共空间内,供暖管井不宜设置开向室外的检修门,当条件 受限时,应设置保温密闭的检修门。 4.2.2供暖系统施工图中应阐述热计量表的具体型号和主要性能参数,包括公称直径、最 小流量、常用流量、最大流量、计量精度及数据远传的要求。

当供暖系统入户分支管道采用埋地敷设方式时,应在施工图设计中绘制埋地敷设构 造做法,并应注明保温材料种类、保温层厚度、管道规格、管道固定支撑等内容; 埋地敷设的保温材料宜具有良好的抗挤压能力,或者保温做法应采取加强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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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管道数量较多且间距较小或密集敷设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找平层和面层开裂 当供暖系统入户分支管道采用架空敷设方式时,管道的保温厚度应进行设计计算。 1.2.4复式住宅内楼板开洞处,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的加热管道应与楼板洞口边缘 留有一定的距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楼板边缘开裂。 1.2.5当住宅套内采用散热器供暖方式时,应避免散热器与空调内机的位置布置和正常使 用发生冲突。当住宅套内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方式时,户内分、集水器宜隐 蔽安装,设置在厨房洗涤池下方或壁柜内的分、集水器,应留有足够的操作、检修 空间。 .2.6住宅套内散热器供暖系统埋地管道不应穿越卫生间门口止水墙敷设,当条件受限或 者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方式时,埋地敷设的管道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措施,并 应在施工图设计中绘制埋地敷设构造做法。 .2.7当住户厨房使用燃气时,通常燃气灶下面敷设燃气管道支管,户内地板辐射供暖系 统的分、集水器具有“烘烤”隐患,不应设置在恢气灶下面

(HJ554)的规定,并应通过当地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批;排油烟系统 应充分考虑通风系统噪声和排放污的染物对住户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4.4.1住宅空调室外机设置(或预留)的位置应充分考虑与室外空气换热的效果,设备安 装和维修的便利。高层住宅应高度重视“热堆积”和“热岛”现象的影响。 4.4.2施工图设计中预留分体空调方式时,在设计文件中应阐述空调室外机的容量大小和 外形参考尺寸,以便指导精装设计或住户准确采购。 4.4.3设计采用户式集中空调系统(包括多联机和水机系统)时,应充分考虑室内气流组 织,避免空调室内机送风吹向床头;在设计文件中应详细标注室内穿墙套管的位置 及高度。精装修施工图设计中,严禁空调室内机送风直接吹向床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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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应编写防排烟设计专项说明,宜详细至本项目所涉及到的防烟、排烟系统方式、各 系统的设计概况(包括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编号、服务区域、风量参数、竖向楼 层数等内容)、控制要求、风管材料及耐火极限、隔热要求等。 4.5.2当防烟系统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且由建筑专业具体实施时,在施工图中应注明可开启 外窗或开口的净面积,并宜提示“具体做法详见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 4.5.3排烟系统施工图设计中,应标注各防烟分区的面积、最大边长、楼层净高、排烟方 式、储烟仓高度、清晰高度、挡烟垂壁、补风措施等设计内容。 4.5.4机械排烟系统在同一防烟分区设置多个排烟口时,应考虑排烟口之间的距离对排烟 口风量的影响,

5.1.1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

5.1.1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 不应设在住户的止上方、止下方、贴邻和 住宅建筑蔬散出口的两侧, 建筑地下的最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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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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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观设计要求,不得随忘 增加或减小覆土荷载:设计文件中应对地下室顶板覆土时的施工总荷载及荷载的均 匀性提出明确要求。 1.1.2室外景观台地之间设置挡土墙时,结构设计应满足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 1.1.3既有建筑屋面改造为种植屋面前,应对原结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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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景观照明设计应光源选择满足节能评价标准并应采用节能控制方式,合理确定灯具 安装位置、照射角度和遮光措施,以避免光污染,且不得对居民睡眠造成影响。 1.3.2 景观室外分支线路每一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支路线路长度宜满足灯具端电 压要求,并应进行保护灵敏度的校验; 1.3.3 安装于建筑内的景观照明系统应与该建筑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一致;安装于室外的 景观照明中部分设施位于距建筑外墙20m以内范围的,应与室内系统的接地形式 致;全部设施均位于距建筑物外墙20m以外的照明回路,宜采用TT接地形式; 1.3.4采用I类灯具的室外分支线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3.5安装在室外的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埋地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7:

2.0.1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 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2.0.2外廊、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满足《民用建筑设计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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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水下电缆应远离水池边缘,在1区内应穿绝缘管保护; c) 喷水池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d)允许人进入的喷水池或喷水广场应执行嬉水池(游泳池)的规定。

2.0.13周界防护设计应符合相关国家规范要求

2.0.14室外带金属构件的电动门(如电动伸缩门等)的配电线路,应设置过负荷保护、短

2.0.14室外带金属构件的电动门 (如电动伸缩门等)的配电线路,应设置过负荷保护、短 路保护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并应做等电位联结。

4.0.1海绵城市设计要满足上位规划确定的相关控制指标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范、标准, 景观二次设计应满足建筑设计对海绵城市设计提出的设计要求。 4.0.2新建和老旧建筑与小区应因地制宜、施工简便、经济实用的原则进行设计和改造 达到海绵城市的相关要求。低影响开发设施要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0.3海绵城市设计需结合场地竖向、地形、土壤渗透性、配套雨污水管网建设情况等场 地情况,分析区域内是否存在内涝积水、客水入侵等问题及需求,合理进行海绵设 施的选用及布局,使设计达到相应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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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公共建筑标识系统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标识系统的安全、功能、用途、位置,以 及建筑物规模、等级和重要程度等,并综合考虑经济成本,合理确定。长期性标识 版面的工艺材料设计使用年限不宜少于5年,长期性标识本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不宜少于10年。 5.0.2公共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室外空间应进行公共建筑导向标识系统的专项设计,宜 使用图形、符号、文字、数字、色彩、明暗、声音听觉显示和言语听觉显示等多种 构成元素。新建的公共建筑,导向标识系统设计应与建筑设计、景观设计、室内设 计协同进行。应综合考虑使用者的需求,对公共建筑物的物业管理、空间功能、环 境空间、建筑流线等方面进行整体规划布局。当需求功能及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 应及时增减、调换、更新标识。应根据服务对象的人机工程学参数,合理确定标识 的点位、空间位置、型式和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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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消防救援与安全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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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的自然通风防烟系统手动开启装置除了在设计说明中表述 外,尚应在图纸中予以表达。手动开启装置应固定安装在明显可见、距楼地面1.3 ~1.5m之间便于操作的位置。 1.0.7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机压出段管道与竖向主管道不应直角连接,应采用转弯半径 不小15倍风管长边且角度不小90度的弯头

表2.0.2逃生避难器材使用楼层(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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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有关规定,应对单位或者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 沿途实行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 划禁停标线,同时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醒目的警示牌,应满足《应急管理部消防 救援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应急消(2019)334号) 的要求。 3.0.10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小于0.5m,并不应大于2.0m;地下式室外消火栓应设置永久性 固定标志。 3.0.11地下式消火栓顶部进水口或顶部出水口应正对井口。顶部进水口或顶部出水口与消 防并盖底面的距离不应大于0.4m,并内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并应做好防水措施 3.0.12水泵接合器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并应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 3.0.13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0.4m,且不应 小于井盖的半径。 3.0.14消防水池分两格或两座时,消防水池的就地液位显示装置、溢流管、泄水管等两格 (座)水池均应设置。 3.0.15消防水泵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应有气囊和漏气现象。变径连接时,应采用偏心异径 管件并应采用管顶平接 3.0.16民用建筑和厂房净空高度大于8m时,不得采用隐蔽式喷头。 3.0.17自动灭火设施末端试水装置或试水阀处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其中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的泄流量应按1.33L/S计算;标准型自动扫描射水高空水 炮模拟末端试水装置的泄流量应按5L/S计算。 3.0.18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 能保证消防用电。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 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3.0.19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 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未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3.0.20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 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3.0.21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 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 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 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b)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C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 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 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3.0.22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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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3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 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3.0.24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 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 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3.0.25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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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恒大华府拆除施工方案(29P).docx四、既有建筑装修、改造设计

1.设计应区分建筑内部装修和既有建筑改造(包括整体改造、局部改造)。 a 建筑内部装修:指不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不改动主要结构、承重墙,不改变防火 分区、防烟分区、疏散楼梯等,为满足使用需求,仅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 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 b)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整幢建筑地上、地上与地下局部或地上与地下全部同时进行的 改造活动,改造内容主要涉及到改变使用功能、平面布局、主体承重结构、外立面 或规划指标、以及消防安全等方面。 c)既有建筑局部改造:部分楼层改造和部分楼层局部改造,改造内容同整体改造。 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根据使用功能及相关国家规范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不 应仅进行消防设计;改变既有建筑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外立面,以及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等影响规划指标的改造工程,尚应依据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开展设计; 设计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等要求,并按建筑 结构、电气(强电、弱电)、给排水、暖通、动力等专业分类设计。 3. 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应查阅原始建筑竣工图纸,查看原有消防安全设计情况;应 充分了解原始建筑设计依据,使用功能,建筑高度,防火类别,耐火等级等基本信 息,并应根据上述信息开展改造区域消防安全设计。 4, 使用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应先进行消防安全可行性评估。可行性 评估时,需判定原有建筑物防火类别是否因局部功能改变而发生改变;原有建筑物 的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是否有条件满足改造后 使用功能的消防安全要求。如经过消防安全可行性评估,原有建筑不具备满足进行 某种功能改变的改造要求,则不应开展改造设计。可行性研究宜由改造实施方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 5. 使用功能改变的整体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要求,改造前应对 防火间距及消防救援等外部条件进行可行性评估。 6.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应兼顾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局部改造时,不宜改变 原防火分区;需要改变原防火分区的,防火分区的划分和其他消防设施应一并改造 设计。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当改变结构布置或结构使用条件,导致原结构传力路径改变、 荷载改变或有其他影响原结构安全性的改变时,应先对原结构进行安全性和抗震性 能鉴定,再进行加固改造。 8. 加固改造方案应充分考虑并尊重结构现状,减少拆改,避免或减轻对原结构的破坏 局部改造工程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电气系统、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应与原系统衔接和兼容。 10.消防泵的启泵方式为消火栓启泵按钮时,改造项目消火栓箱宜设置启泵按钮,并有 保护按钮的措施:条件许可时,鼓励对原有消防供水设施按现行规范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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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装修、改造项目中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 的比例大于70%时,喷头应设置在吊顶上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通透性吊顶开口部位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m,且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大于开 口的最小宽度:

b)喷头间距及溅水盘与吊顶上表面的距离应符合下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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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指引引用的规范、标准均为现行有效文件(截止本指引发布日期)。如出现规范、 标准更新的情况,应以有效版本为准

【河北图集】J12Z601:典型路面结构及道路工程细部构造盾岛市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提升指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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