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01-4299-2021 防盗安全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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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ZJM-001-429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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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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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01-4299-2021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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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制造” ,认证实施细则

0.1认证址 5.1.1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5.1.2认证变更.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5.2认证标志 1 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11 ·认证收费 11 附录1产品描述 ..12 附录2自我承诺. 13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发布,版权归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所有,联盟内 成员根据本机构的资质情况备案后使用,联盟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许 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细则附录1、附录2为资料性附件。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提出并归口。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本细则为第一次修订发布。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2009)-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利造”认证实施细则 防盗安全门

“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防盗安全门

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了防盗安全门产品认证的要求和程 予。 本细则与《“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 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套使用。 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 则将进行及时修订。

本细则适用于甲级防盗安全门的“浙江制造”产品认证。

0B33/T944.1“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 OB33/T944.2“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 ZZB 040—2015 《浙江制造团体标准一防盗安全门》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

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场所、同一结构型式、同一材 质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 到期再认证。 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

按照3.1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

4. 1. 1 所需资料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达 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 1. 1. 1 认证申请

填写《认证申请书》相关信息并提供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如有):按卓越绩效标准实施的评价证明材料复印件; 获得的第三方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标注有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生产流程图、生产、检验设备设 施清单等资料。

4. 1. 1. 2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原材料/部件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 证单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 品合格证明。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 证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 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申请人可自选工,评价时抽样或提前抽样。如确定为工,评价时抽样,则抽样应在审核组到达 工厂在现场审核活动中进行。如确定提前抽样,则现场工厂审核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完成后1年内完 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 产品应由认证机构委派的人员从工厂成品仓库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成品处抽样获得,所抽样品经 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双方共同确认签封后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申请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的,应选取一个具有代表性(如销售量大等)的产品进行检验

4. 2. 2 检验方案

按企业申请的产品单元和2ZB040一2015《浙江制造团体标准一防盗安全门》抽样。 初次申请认证时检验项目按ZZB040一2015《浙江制造团体标准一防盗安全门》的检验项目执 行。如果认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证结果并验证具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 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应满足型式检 验项目),需要在“浙江制造”认证评审报告中说明。 年度监督按工厂地址在所有获证产品中选取一个代表性的单元检验,监督检验项目按ZZB040一2015 《浙江制造团体标准一防盗安全门》 要求判定上年度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 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 采信原则: a.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 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 b.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 致; 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用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抽样日 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查 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 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 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

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所有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检验项目发生不合格时,执行ZZB040一2015 《浙江制造团体标准一防盗安全门》7.4判定规则,作出判定结论。当判定不符合要求时,认证委托 人进行整改后重新检验,一次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合格,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 定为不合格。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 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标准要求的程度5.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优化管理办法,浙江制造产品以及产品一致性审核。审核范围包 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拟认证的产品经设计开发的依据,并正在生产,

4. 3. 2 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 三其公开性文件中明确工厂审核的人日数。

工广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广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 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 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核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

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审核不通过时DB61/T 1037-2016标准下载,终止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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