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 64-1989《饮食建筑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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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 64-1989《饮食建筑设计规范》.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风机基础定位施工工艺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 辽宁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试行日期:1990年1月1日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 辽宁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试行日期:1990年1月1日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89)建标字第498号

第1.0.1条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 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 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 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 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 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C 第1.0.3条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Q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 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 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 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 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般餐馆。 第1.0.4条 饮食店建筑众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 设备标准较高: 二、二级饮食店,为般饮食店。 第1.0.5条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裳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 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条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 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 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0.1条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 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 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第2.0.2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 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 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 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厨房(或饮食制作 可)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2.0.5条 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 车空间。

第3.1.1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 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第3.1.2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 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

第3.1.3条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 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餐馆的餐厨比宜1:1.1;食堂餐厨比宜为1:1; 二、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 贮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 第3.1.4条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四 层及四层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与饮食店均宜设置乘客电梯。 第3.1.5条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饮食建筑,在平面设计和设 施上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3.1.6条饮食建筑有关用房应采取防蝇、鼠、虫、鸟及 防尘、防潮等措施。

第3.1.7条饮食建筑在适当部位应设拖布池和清扫工具存 放处,有条件时宜单独设置用房。

第二节餐厅、饮食厅和公用部分

第3.2.1条餐厅或饮食厅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餐厅和小饮食厅不应低于2.60m;设空调者不应低于 2.40m; 二、大餐厅和大饮食厅不应低于3.00m: 三、异形顶棚的大餐厅和饮食厅最低处不应低于2.40m。 第3.2.2条餐厅与饮食厅的餐桌正向布置时,桌边到桌边 或墙面)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O 一、仅就餐者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桌 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二、有服务员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应小于1.80m;桌 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 二、有小车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2.10m; 四、餐桌采用其他型式和布置方式时,可参照前款规定并根 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3.2.3条餐厅与饮食采光、通风应良好。天然采光时 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6。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 面积不应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16。 第3.2.4条餐厅饮食厅的室内各部面层均应选用不易积 灰、易清洁的材料墙及天棚阴角宜作成弧形。 第3.2.5条/餐厅售饭口的数量可按每50人设一个,售 饭口的间距不宜小子1.10m,台面宽度不宜小于0.50m,并应采 用光滑、不渗水和易清洁的材料,且不能留有沟槽。 第3.2.6条就餐者公用部分包括门厅、过厅、休息室、洗 手间、厕所、收款处、饭票出售处、小卖及外卖窗口等,除按第 3.2.7条规定设置外,其余均按实际需要设置。 第3.2.7条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

定: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二、卫生器具设置数量应符合表3.2.7的规定:卫生器具设置数量表 3. 2. 7器洗手间中厕所中大、洗手水龙头洗碗水龙头具类洗手盆小便器等别<50座设1个<100 座时>50座时每100设男大便器一、二级座增设1个1个小便器1个女大便器1个餐馆<50座设1个,>100 座时>50座时每100每100座增设三级座增设1男大便器1个或小便器1个女大便器1个≤50座设1个一级>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饮食店<50座设1个二级>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50座设1个<50座设1个一级X>50座时每100>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座增设1个食堂<50座设1个<50座设1个二级>50座时每100>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座增设1个

三、厕所位置应隐蔽,其前室入口不应靠近餐厅或与餐厅相 对; 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所有水龙头不宜采用手动式开关。 第3.2.8条外卖柜台或窗口临街设置时,不应干扰就餐者 通行,距人行道宜有适当距离,并应有遮雨、防尘、防蝇等设施 外卖柜台或窗口在厅内设置时,不宜妨碍就餐者通行。

第3.3.1条餐馆与食堂的厨房可根据经营性质、协作组合 关系等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下列各部分: 2 一、主食加工间一一包括主食制作间和主食热灿工间; 二、副食加工间一一包括粗加工间、细加工间、烹调热加工 间、冷荤加工间及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间; 三、备餐间一一包括主食备餐、副食备餐、冷荤拼配及小卖 部等。冷荤拼配间与小卖部均应单独设置: 四、食具洗涤消毒间与食具存放间食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 MM 设置; 五、烧火间。 第3.3.2条饮食店的饮食制作间可根据经营性质选择设置 下列各部分: 一、冷食加工间一 心价括原料调配、热加工、冷食制作、其 二、饮料(冷热》加工间一一包括原料研磨配制、饮料煮 制、冷却和存放用房等; 三、点心~小吃、冷荤等制作的房间内容参照第3.3.1条规 定的有关部分 四、食具洗涤消毒间与食具存放间。食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 设置。 第3.3.3条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 二、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

第 3. 3. 1 条

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 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 设施的前室; 三、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四、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第3.3.4条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m。 第3.3.5条加工间的工作台边(或设备边)之间的净距:单 面操作,无人通行时不应小于0.70m,有人通衍时不应小于 1.20m;双面操作,无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20m,有人通行时不应 小于1.50m。 ? 第3.3.6条加工间天然采光时,窗洞面积不宜小于地面 面积的1/6;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 10。 第3.3.7条 通风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加工间均应处理好通风排气,并应防止厨房油烟气味 污染餐厅: 二、热加工间应采用机械排风,也可设置出屋面的排风竖井 或设有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 三、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 器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四、产生大蒸汽的设备除应加设机械排风外,尚宜分隔成 小间,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弓引泄。 第3.3.8条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用房耐火等级不应 低于二级。 第3.3.9条各加工间室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均应采用耐磨、不渗水、耐腐蚀、防滑易清洗的材 料,并应处理好地面排水;

二、墙面、隔断及工作台、水池等设施均应采用无毒、光滑 洁的材料,各阴角宜做成弧形; 三、窗台宜做成不易放置物品的形式。 第3.3.10条以煤、柴为燃料的主食热加工间应设烧火间: 火间宜位于下风侧,并处理好进煤、出灰的问题。严寒与寒冷 区宜采用封闭式烧火间。 第3.3.11条热加工间的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 口上方应设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

第3.4.1条辅助部分主要由各类库房、办公用房、工作人 员更衣、厕所及淋浴室等组成,应根据不同等级饮食建筑的实际 需要,选择设置。 第3.4.2条饮食建筑宜设置冷藏设施设置冷藏库时应符 合现行《冷库设计规范》(GBJ72一84)的规定。 第3.4.3条各类库房应符合第3.?6条规定。天然采光时, 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10。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 只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20。 第3.4.4条需要设置化验室时DB52/T 1395-2018标准下载,面积不宜小于12m²,其顶 朋、墙面及地面应便于清洁并设有给水排水设施。 第3.4.5条更衣处按全部工作人员男女分设,每人一格 更衣柜,其尺寸为0.500.50×0.50m²。 第3.4.6条琳浴酒按炊事及服务人员最大班人数设置,每 25人设一个淋浴器穿设二个及二个以上淋浴器时男女应分设,每 淋浴室均应设一洗手盆。 第3.4.7条厕所应按全部工作人员最大班人数设置,30人 以下者可设一处,超过30人者男女应分设,并均为水冲式厕所 男厕每50人设一个大便器和一个小便器,女厕每25人设一个大 更器,男女厕所的前室各设一个洗手盆,厕所前室门不应朝向各 加工间和餐厅。

第 3. 4. 1 条

第4.1.1条饮食建筑应设给水排水系统,其用水量标准及 给水排水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J15一88)的规定,其中淋浴用热水(40℃)可取401/人次。 第4.1.2条淋浴热水的加热设备,当采用煤气加热器时,不 导设于淋浴室内,并设可靠的通风排气设备。 第4.1.3条餐馆、饮食店及食堂设冷冻或空调设备时,其 令却用水应采用循环冷却水系统。 ? 第4.1.4条 餐馆、饮食店及食堂内应设开水供应点。 第4.1.5条厨房及饮食制作间的排水管道应通畅,并便于 清扫及疏通,当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加盖篦子。沟内阴角做成弧 形,并有水封及防鼠装置。带有油腻的排水,应与其他排水系统 分别设置。并安装隔油设施

季采暖房间室内设计温度

二、厨房和饮食制作间内应采用耐腐蚀和便于清扫的散热 器。 第 4. 2.2 条 空调 一、一级餐馆的餐厅、一级饮食店的饮食厅和炎热地区的 级餐馆的餐厅宜设置空调,空调设计参数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一级餐馆宜采用集中空调系统,一级饮食店和二级餐馆 可采用局部空调系统。 第4. 2. 3条通风 一、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间机械通风的换气量宜按热 平衡计算,计算排风量的65%通过排风罩排至室外,而由房间的 全面换气排出35%: 二、排气罩口吸气速度一般不应小于0.5m/s,排风管内速度 不应小于10m/s: 三、厨房和饮食制作的热加工间。其补风量宜为排风量的 70%左右,房间负压值衣大于5Pa。 第4.2.4条蒸箱双及采用蒸汽的洗涤消毒设施,供汽管表 ±力宜为0.2MPa。 第4.2.5条厨房的排风系统宜按防火单元设置,不宜穿越 防火墙。厨房奶平排风道通过厨房以外的房间时,在厨房的墙上 应设防火阀门。

银川市某住宅小区地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第 4. 3.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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