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20-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 55020-2021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2022年4月1日起实.pdf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 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 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 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 成的“技术法规”体系。X V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 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日规范以工程建设 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 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 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十,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 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 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 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 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 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 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 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
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 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 生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 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 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 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 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 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 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 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 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日功能 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 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 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 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 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 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 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 规范的规定为准
1.0.1为在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建设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 命财产安全、水资源与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 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 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工程中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 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0.2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的防洪、防涝标准不应低于
TB 10077-2019标准下载2.0.4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选用的工艺、设备、器
2.0.7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及有毒化学危险品应实施严格管理,防止人身伤害和灾害性事 的发生。
2.0.11管道、设备和构筑物应根据其贮存或传输介质的腐蚀性 质及环境条件,确定应采取的防腐蚀及防冻措施
3.1.4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道严禁与城镇供水管道直按
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建筑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 连接。
3.2.1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室外管网压力直接供水,系统供水 方式及供水分区应根据建筑用途、建筑高度、使用要求、材料设 备性能、维护管理、运营能耗等因素合理确定。 3.2.2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管件及连接方式的工作压力不得 天于国家现行标准中公称压力或标称的充许工作压力;采用的阀
大于国家现行标准中公称压力或标称的充许工作压力;采用的 件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管材及管件的公称压力
道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3.2.6建筑室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 的上面; 2管道的布置不得受到污染,不得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 的正常使用。 山江
3.2.7生活饮用水管道配水至卫生器具、用水设备等应符合下
1配水件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淹没: 2配水件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 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严禁采用非专用冲洗阀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 接连接。
3.2.8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
部或顶部接人其出水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 于150mm,中水和雨水回用水池且不得小于进水管管径的2.5 倍,补水管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3.2.9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应在用水管道和设备的下列部位设 置倒流防止器: 1从城镇给水管网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至小区或 建筑物,且与城镇给水管网形成连通管网的引人管上: 2从城镇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生活供水加压设备进水管上; 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倒流 没施时,向热水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 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4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单独接出消防 用水管道(不含接驳室外消火栓的给水短支管)时,在消防用水 管道的起端; 5从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合用贮水池(箱)中抽水的消 防水泵出水管上。
3.2.10生活饮用水管道供水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
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防止回流设施: 1接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等设施的连接管上; 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三级及三级以上的生物安全 验室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引入管上设置有空气间隙 水箱,设置位置应在防护区外
3.2.11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施时外墙质感涂料施工方案,应在
管、溢流管应有防止生物进入水池(箱)的措施 5生活饮用水水池(箱)、水塔应设置消毒设施。 3.3.2生活给水系统水泵机组应设备用泵,备用泵供水能力不 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 3.3.3对可能发生水锤的给水泵房管路应采取消除水锤危害的 措施。
防、物防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3.4.4用水点处水压大于0.2MPa的配水支管应采取减压措旅
并应满足用水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
3.4.5公共场所的洗手盆水嘴应采用非接触式或延时自闭
3.4.6生活给水水池(箱)应设置水位控制和溢流报警装
NB/T 10156-2019 空气源热泵干燥机组通用技术规范3.4.8绿化浇洒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